四、严惩四类案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惩处作用
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纯洁党员干部队伍的有力保证,是提高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意识的有效途径。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查办案件不仅仅是为了处理当事人,更是为了教育广大党员干部防微杜渐。坚持利用身边案例教育党员干部,帮助他们从反面典型看到产生违纪行为的根源和危害,增强免疫力,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帮助发案单位查找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以及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推进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堵塞漏洞,加强管理,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1.严惩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的案件。近年来,少数党员干部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案件时有发生。这些职务犯罪严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阻碍学校的人才培养,干扰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贯彻和实施,不仅严重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而且直接危害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同时,这类犯罪往往造成学校财产的大量流失,损害国家和师生的利益。因此,对这类以权谋私的违法违纪案件,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形成对腐败分子的强大威慑。
2.严惩商业领域的贿赂的案件。民族高等教育事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学校可调配的资源明显增加,基建规模逐年扩大,物资、图书教材和设备的采购量大幅度增长,学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社会上少数不法商家为追逐最大的商业利益,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腐蚀拉拢学校干部,严重危害了学校改革发展。因此,对商业领域的贿赂案件,一定要加大惩处力度,针对本单位出现的商业贿赂手段、环节和特点,不断修订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措施,下功夫从源头上堵塞现行管理办法中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加强对容易产生商业贿赂的岗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防范机制,坚决遏制商业贿赂问题的发生。
3.严惩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案件。随着民族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增加,少数领导干部大权独揽,法律意识、监督意识不强,搞一言堂,将思想和行为置于法律规范和监督之外,使得少数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违反组织原则,不依法行政,搞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办事不公,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同时,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决策不民主、监督不到位、制度流于形式、缺乏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原因,还有少数领导干部失职渎职,工作不负责任,决策不科学,最终给学校造成重大政治经济损失,严重危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这类案件要坚决予以严惩,以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4.严惩损害师生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在招投标、物资采购及职称评审工作中以权谋私、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等严重损害师生利益的案件。针对本单位发生的其他损害师生利益的问题,也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加以纠正。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损害师生利益的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好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根本利益,努力为构建和谐校园、建设高水平民族大学提供坚强保证。
【参考文献】(www.xing528.com)
[1]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
[2]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5).
【注释】
[1]作者简介:常一青,中南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肖强,中南民族大学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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