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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的原因分析

时间:2023-02-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社会各种利益群体对教育资源的非正当性竞争是高校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外因诱发高校腐败的社会利益群体包括对高校所拥有的教育资源有着某种需求的单位或个人,“教育资源”主要指教育经费、国民接受教育的机会。

高校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高校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高等教育跨越式大发展是高校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大背景

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中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转入到大众化教育,高校随之进入跨越式大发展时期,这个过程给高校带来了如下的变化:

一是开放办学,高校不断社会化。跨越式发展时期,高校办学规模迅速扩张。基建工程大量上马,图书教材、教学科研设备等大规模采购。高校与社会方方面面的接触越来越多,参与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高校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象牙塔”、世外桃源,而是更多地走进社会,融入市场经济

二是办学自主权加大。在这一时期,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高校开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高校对人、财、物处置权力日益加大,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清水衙门”,有数据显示,许多重点大学年度运行经费在10亿~20亿元人民币,少数高校高达30亿元以上,且呈现继续增加趋势,高校已由以前单纯的教育机构变成了一个庞大的经济体。

在钱多权大的情况下,权力的运用若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就可能引发以权谋私、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当前,基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这两大领域之所以成为高校违纪违法“重灾区”,与这个大背景是有关系的。从湖北省的情况看,2000年以来,湖北省共查处高校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腐败案件24起,被查处的高校领导干部案件中,90%以上发生在基建领域。

(二)社会各种利益群体对教育资源的非正当性竞争是高校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外因

诱发高校腐败的社会利益群体包括对高校所拥有的教育资源有着某种需求的单位或个人,“教育资源”主要指教育经费、国民接受教育的机会。随着国家实行“科教兴国”战略,国家逐步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用以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与此同时,多渠道筹资也带来了高校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增加,为高校扩大办学规模、投入硬件建设提供了物质保证。“十五”、“十一五”建设期间,在国家的支持下,各高校为满足发展办学的需要,在基建工程、物资设备采购领域投入了大量经费,少则几亿,多则十几亿,庞大的经费投入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对商家、企业形成巨大的吸引力,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通过“钱权”和“权权”交易等不正当手段,用金钱拉拢腐蚀掌管“人、财、物”大权的实权人物。

在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方面,“穷国办大教育”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高等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教育资源至今仍是一种稀缺资源,高等教育的矛盾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与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衡加之市场经济交易原则的负面作用,成为社会需求方企图通过“钱权”和“权权”交易等不正当手段“购买”高校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教育资源,诱发招生腐败。(www.xing528.com)

(三)学校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薄弱,监督不到位,是高校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在跨越式发展的进程中,高校原有的管理体制、机制、制度以及管理水平与学校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明显滞后。分析一些案例,比较突出的问题有:权力配置不合理,如个人权力过重、过大,既管财又管物,权力过分集中;对权力的制约不足,如对“三重一大”问题,中央早就强调要集体决策,但个别领导爱个人说了算,大笔一挥,几百万元资金怎么用一个人搞定。高校管理制度与新形势下的办学模式存在的这些“不适应”和“不符合”的问题,导致不少监管上的漏洞,给权力寻租提供空间。

按理说,高校不缺乏监督的力量。高校的知识分子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强烈的参与监督管理的能力。但实际情况是,在现行的体制下,对高校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而言,师生员工等群众监督相对弱小,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互相监督难以实现,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校级领导的监督不太可能,上级机关的监督,又因离得太远,而更多停留在宏观层面。这些现实导致对高校领导干部的监督存在诸多的漏洞,容易诱发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

(四)干部个人律己不严,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倾斜,是高校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内因

干部出问题,一部分取决于外因,更重要的取决于内因,取决于干部本身是否能经得起诱惑,守住底线。当前高校干部职务犯罪从个人角度讲,原因主要有:

一是个人心理失衡。高校作为教学科研单位的特殊性,决定了高校“双肩挑”学者型领导干部比较多,从个人的收入待遇讲,“双肩挑”的领导干部因为承担教学科研工作,其收入要高于专职的领导干部。并且专职的领导干部大多分工负责后勤、基建等部门,工作耗时耗力,责任大、压力也大。时间长了,个别干部难免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有了私心杂念,又不能及时矫正,迟早会出问题。

二是法律意识淡薄。高校尽管是知识的殿堂,有些“学者型”干部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专家或权威,但部分干部法律意识纪律观念淡薄,有的甚至缺乏基本的常识,不懂得敬畏法律,或者懂法但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最终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是律己不严。个别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不能恪守住人情往来的底线,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加之长期在相对单纯的高校环境里工作,没有经历复杂的社会环境考验,对社会上的各种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不足,这些加大了少数干部在这场较量中落马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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