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惩治和预防的辩证关系
正确处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我们不仅要认识到惩治和预防的不同,两者不可替代,更要看到两者的有机联系,看到两者互为依存、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惩治是预防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每年都要清除一些腐败分子,实践证明正是这种严厉惩治措施和对腐败毫不妥协的态度,遏制了腐败现象的蔓延。可以想象,如果没有惩治这一手的硬,不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今天谈注重预防的条件就不具备。同样,在目前腐败案件依然不断发生和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充满期待的情况下,如果离开惩治谈预防,就会变成空谈,就会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www.xing528.com)
惩治是预防的保证。教育、制度、监督是加强预防、注重治本的几种主要方式。教育的效果不仅取决于被教育者对教育内容的接受程度,还取决于对漠视教育以至于违法违纪者是否给以纪律处分的情况。同样,建立各项制度、加强监督也需要纪律、法律、惩治作为支撑。如果我们对制度的破坏者不做处理,或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或因亲近疏远、职位高低有所区别,那么教育、制度、监督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流于形式。
惩治中蕴涵着预防的因素。只有注重预防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减少惩治。反腐败、打击刑事犯罪中的惩治和预防同体育运动中的攻与守、打与防一样,是普遍存在的矛盾现象。攻中寓防,防中寓攻,攻防兼备才是处理攻防矛盾的最高境界。这也从方法论的意义上给我们处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以启迪。“最好的进攻就是最好的防守。”因为惩治本身就包含了预防的因素。对违纪的党员干部给予纪律处分,对他本人既是惩处,同时也是教育,教育他避免犯更大的错误甚至走向犯罪的深渊,是特殊预防;对其他人员来说也是一种教育,警示其不要存侥幸心理,起到了一般预防的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讲,惩治也是一种特殊的预防形式。同样,从反腐败的目的来讲,惩治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预防则可以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的目的,因而也减少了惩治。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单纯地依赖惩治是不可能办到的,只有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腐败现象,也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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