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校腐败现象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方面
(1)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影响。我国传统社会中以封建家长专制为核心的政治文化,曾经并且仍然对我们的政治生活有着深刻影响。在高校中表现为一些高校领导干部专横跋扈,权力不受限制。封建血缘宗法性顽症,培植了任人唯亲的庸俗作风。主要表现为以隶属、血缘、故旧亲朋为纽带,以权势为核心,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而形成错综复杂的、不正常的社会关系。在某些高校中,也出现了拉帮结派,职称评定走后门,自主招生录取开“绿灯”等。
(2)中西文化碰撞所产生的异化。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高校面临经济全球化的新挑战,党风廉政建设难免受到域外各种思潮和文化观念的冲击和渗透。尤其是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即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自由化思想,在其影响下,高校党员干部中某些意志薄弱者道德滑坡,迷恋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沉湎于纸醉金迷、声色犬马之中,为了维持腐朽生活就要捞钱,于是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走上犯罪道路。
(3)市场经济的利益诱惑对大学理想的消解。市场经济所遵循的竞争性、交换性和求利性等“游戏规则”所折射出的文化理念,对大学理想起到了消解作用,从而使其发生变异,给高校的良性发展带来挑战。随着市场经济这种文化理念向高校的逐步渗透,重个体利益轻集体利益、重局部利益轻整体利益、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的价值诉求不断被强化,权力寻租、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在一些高校中时有发生。
(4)中国尊师重教的传统使社会对高校腐败问题关注不够。在中国尊师重教的传统观念中,高校是知识的殿堂、人才的摇篮,是远离尘嚣的“象牙塔”,高校教师是最有气节、对腐败最有免疫力的精英群体。人们很少甚至不愿意怀疑高校的党政干部和公职人员会成为腐败的主体、社会的蛀虫。在现实生活中,即使发现了高校腐败,对其的惩处力度也不够。因为充当高校腐败主体的少数高校公职人员,往往学识渊博,能力卓越,成就赫然。出于爱惜人才、用人所长的考虑,国家对这类腐败分子一般都从轻处理,不足以起到震慑、警醒的作用。
(5)思想修养的放松使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从违纪者自身角度分析来看,放松对自身的思想修养是他们违纪违法的根本原因。某些高校领导自恃身份特殊,认为自己既是领导,又是著名学者、教授,就不需要加强思想的修养从而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弃了思想道德和纪律方面的教育,导致思想道德防线崩溃,在德与得的关系天平上,倾倒于个人利益,用权力疯狂捞取钱财,以致跌入腐败的深渊,不可自拔,成为党和人民的罪人。
(二)客观方面
1.高校事业的迅猛发展带来腐败的高发期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高校办学经费已从过去的单一财政拨款转为多渠道筹措,经费来源趋向多元化;办学体制和机制的改革,使办学形式多样化;办学规模从1998年开始逐年扩大,办学的权力在扩张。负责招生的学生工作部门和成教院,负责建造学生宿舍和教室的基建部门,负责学生生活用品及工作人员办公用品的物资采购部门,负责经费管理的财务部门,负责供应水、电、伙食、住宿的总务后勤部门的职能拓宽了,权限变大了。再加上筹措办学经费渠道增多,办学形式的灵活性变大,办学自主权的相对扩大和社会联系的机会增加,上述职能部门权力的迅速膨胀,使得这些部门的少数领导私欲也随之上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法钱财,走上犯罪之道。
2.权力过于集中,行政管理出现混乱(www.xing528.com)
高校中腐败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高校设置权力时缺乏制约功能,权力过于集中。一些掌权领导者自己说了算,个人决定重大事项,以及对掌权者的过分放手,导致权力失监、权力失控、权力滥用,以权谋私,目无法纪,滋生腐败。另一方面,不少院校的规章制度并没有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而作出相应的修改或制订,因而存有较多的漏洞。某些职能部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从而导致行政管理混乱,不能发挥应有的约束作用。比如,院校的基建工程,本应建立公开招标、工程监理、施工合同与廉政协议同签、竣工质量验收、工程造价审计等项制度,以保证质量上乘、造价合理。但部分院校没有注意对工程的重要环节管理作出制度上的规定,或虽有规定但打折扣执行,留下不少可供腐败分子钻营的漏洞。又如,有些高校附设成人教育学院,成教院的财务是二级财务,对其办学、办班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开支如何规定、如何管理、如何监督,都应建立明确的具体管理制度,否则难免不出问题。
3.没有形成健全的监督机制
(1)制约权力滥用的制度性缺陷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首先,比较突出地表现在院校的纪检部门只负责对处级以下的干部实施监督,无权对院校厅级干部进行监督。院校级干部接受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省委教育工委的领导与监督。且不说重点院校相对于国家教育部是“天高皇帝远”,就是部分省属院校与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也相距甚远,况且所辖甚多(有的省甚至有近百所高校),上级领导如何对为数众多又不在身边的下属进行制约和监督?
其次,不少院校的专职纪检、监督、审计工作仅一两个人统管,一些万人、几万人大学也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专职干部,兼职的纪检委员并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监督工作上。因此,监督管理形同虚设,作用甚微。正如学术界的有识之士说,当今被揭露出来的那些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有几个是被同级的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出来的?有几个检察干部敢于铁面无私地监督领导自己的‘第一把手’?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还不太灵。高校纪检、监督部门的职能、职权及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都存在严重的制度性缺陷,权力制衡的机制没有真正形成。这就是问题的要害所在。
(2)群众监督的制度没有健全。
遏制腐败的蔓延,仅有自上而下的制约是不够的,还应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作用,形成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监督系统网络。邓小平同志历来重视人民群众对执政党的监督作用。他认为,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在高校,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教代会。一年一次或两年一次的教代会代表是否敢于如实地把群众的监督意见提交会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教代会代表的议案能受到多大程度的重视,这是又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对于群众应该行使的检举、控告、弹劾、罢免、要求违法者经济上退赔、接受法律、纪律处分的权力缺少制度上的保证。群众连检举、控告都要匿名,又何谈撤换、罢免权?有几个下台干部是群众要求撤换、罢免而被撤换、罢免的?相反,大多数贪官都是人民群众绕过院校领导向校外的监督部门投诉而被立案侦破、逮捕法办的。这从另一侧面反映、折射出高校群众监督的制度很不健全,“也很不受重视”,因此,特权现象“又重新滋长”。
(3)定期考核浮于表面,流于形式。
定期对干部进行考核、考评,既是对成绩、过失的评价,也是一种有力的鞭策和严格的约束。但考察一下高校的考核、考评就会发现,一是以个人述职为主,别人评价为辅;肯定成绩为主,缺点过失为辅。对于缺点、过失也往往以“希望”、“共勉”之类的模糊语言进行表述,有谁愿意直言缺点、过失和别人过不去,特别是有谁敢对领导说三道四地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考评成了例行公事,走过场而已。这样做表面文章,又如何能发现深层的藏匿于暗处的犯罪行为,甚至某些院校的“优秀干部”、“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却有职务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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