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在科学分析当前反腐败斗争实际状况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后深刻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党必须十分重视预防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维护党的队伍的纯洁性。”这对今后一个时期反腐斗争继续加大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严惩腐败分子指明了前进方向。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发展不断面临新的形势,反腐倡廉工作也越来越多地触及一些体制机制层面的深层次问题。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变化,针对腐败行为产生的多方面根源,必须坚持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把防治腐败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之中。这一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明显加大,呈现一些显著特征。第一,反腐败斗争作为党的重要政治任务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点工作更加明确。党的“十四大”以后,中央纪委每年召开全会,向全党部署反腐倡廉工作。同时,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同志出席中央纪委全会并作重要讲话,深刻阐述反腐倡廉的重大意义和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第二,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新的体制下,逐步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提供了组织保证。为了加强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1993年初,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开始实行合署办公。一度被削弱和取消的派驻纪检组织也陆续恢复建立起来。1997年,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全党抓反腐败的良好局面。第三,反腐败工作格局逐步建立和完善,为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载体。199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认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任务,侧重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党的“十五大”以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坚持三项工作格局的基础上,反腐败斗争逐步从侧重遏制转到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上来。2002年,中央纪委向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经过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党初步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有效开展反腐倡廉的路子。”(www.xing528.com)
与此同时,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坚持把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重要环节来抓,以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坚决排除阻力,查处了一大批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查处了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等一批腐败分子,查办了湛江和厦门特大走私案,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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