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选择多途径的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方式
制度经济学将制度变迁的路径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前者是指通过政府的行为或立法措施等来引入和实施制度变迁,后者是指由个人或者一群人自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制度供给速度快、易于实现预期目标和节约权利博弈成本的优点。而诱致性制度变迁中各利益主体之间谈判时间长,权利配置的博弈过程比较充分,经过全体一致同意或多数人同意而实施变迁过程。因此,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各利益主体之间通常会有更好的合作,主体之间的交易费用较低。
教育制度变迁的方向,一般与经济和社会变迁的方向具有一致性。(9)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政府作为教育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在教育制度创新过程中的作用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政府必然从教育的许多领域中淡出,或让位于市场,或让位于学校自主,转向间接的、宏观的调控。这样,教育制度供给者趋向多元化的格局,政府在制度供给中的主体地位大大削弱,而公众的作用增强,教育制度变迁就进入了诱致性变迁阶段。
对于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问题,如果仅从制度本身来认识,或仅从与经济的关系来认识,就会陷入观念上的误区。而如果与现实结合起来,则会形成对于制度问题的自觉,从而采取一种合理、积极的态度来对待制度问题以及制度规制下的社会存在。所以,不能架空和虚置制度,而是要把研究生培养制度嵌入到研究生培养的各个方面。研究生培养制度为参与研究生培养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设置了一整套正式(法律、宪法、规则)和非正式(习惯、道德、行为准则)的行为规则,并且提供特定的激励框架,从而形成各种培养组织。其生成方式和变迁途径以其对社会发展的深远意义而越来越成为理论界讨论的热点和重点。
6.4.1发挥自发性、诱致性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综合作用
尽管人们大都从制度变迁、制度转型以及制度对高等教育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等角度对研究生制度进行分析,但综观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途径发现,目前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途径只是单一的强制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缺乏自发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综合作用。综合社会学家和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的定义可以看出,他们所研究的制度是指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范,既包括政治法律制度等成文的规则,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方式是强制性的,又包括存在于人的观念中、靠人的自我约束和舆论监督来实施的道德、风俗、习惯等自发性制度,还包括在一定利益驱动之下形成的诱致性制度。任何社会制度的存在和运行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制度相互联系地发挥作用,因为制度的变迁、创新、确立及其内容的逻辑都要根植于复杂的社会现实。对自发性制度最为重视的是新自由主义制度学派的哈耶克,他从制度的形成角度提出制度的形成是自然演进的,只有自然演进的制度,才能形成好的制度。哈耶克反对人为设计制度的做法,因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由某些个人按照自己的理性设计的制度,是对其他人的强制,只有自然形成的制度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自发性制度是指非正式的随经验演化而成的内在规则,其形式可能是道德伦理和风俗习惯,也可能是一个共同体内的章程。这种章程是人类活动史上自然而然形成的惯例和习俗,一个人如果违反了这种习俗,不仅会受到其他成员的蔑视,而且也会受到良知的惩罚,它作为潜在的制度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选择,所以,自发形成的道德、习俗以及其他非正式制度靠其成员的自律而具有一种潜移默化地自我实施的机制,因此,可以把自发性制度看做是一种自发性内在制度。
由政府主导设计的高度统一、整齐划一的研究生培养制度安排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在哈耶克看来是一种理性的自负,是一种理想模型和理想状态,所以,强制性制度是制度的一种方式,对社会起规范作用的还有诱致性制度。人们往往把诱致性和强制性这两种特性和制度变迁相联系,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是行为主体受潜在利益的诱导自下而上来推动制度变迁的,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国家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和产出最大化目标下,通过政策法令自上而下实施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诱致性和强制性不仅表现在制度变迁和制度转型当中,还表现在制度发挥作用的过程中。诱致性制度是在一定的利益驱动之下通过一个或一群人的宣传而和行为主体达成的某种契约而发挥作用,这种制度安排的特点就是有利可图,一旦认识到顺从这种制度安排对行为主体有利,并进而影响了主体的行为选择,这种诱致性制度就发挥了作用,并表现为内在制度。而强制性制度则把强制性作为制度的显著特征,这在许多理论家那里都得到了证明。迪尔凯姆虽然把道德规范、风俗习惯、信仰信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社会整合类型等都看做是制度,但他认为这些都是强制的社会事实,这些社会事实外在于行为主体并强制性地发挥作用。同样,尽管康芒斯认为制度是包括习惯、习俗、惯例、先例、制度化在内的,但却把它看做是按照某种逻辑顺序的演进过程。这一过程不仅是从非正式制度到正式制度的演变,也是个理性化的过程。也就是说,强制性外在制度是人为制定的约束人们的行为、有意将其导入特定的渠道、界定人们的活动空间、影响人们的选择行为和相互关系的某些规则。按照道格拉斯·诺斯的说法,是政府指定和理性设计的结果,所以对行为主体具有强制性。
6.4.2使制度内生性成为变迁动力
在教育制度变迁理论探讨中也形成了各种学说,结构功能主义,把教育制度变迁看做是有一种外生变量,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育制度变迁在于它的内生性。(10)还有很多学者对教育制度变迁做了深入的研究。邬大光认为:“大学的历史就是大学制度的变革史,而在这一过程中,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是种支撑着大学制度维系、发展的根本所在。”(11)张应强认为,世界一流大学是一种制度文明的产物,这种制度文明包括制度环境和现代大学制度两个方面。中国大学应重视制度创新,建立大学的相对独立机制,把大学真正作为学术组织来建设,克服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干预和学术权力行政化的倾向。(12)在社会环境中,支配人们行为和相互关系的规则的变化引起制度变迁。从制度变迁的目标模式上看,制度变迁是一种社会效益更高的制度对低效制度的替代过程。在特定的经济条件下,社会中的利益集团有一种改变现有行为规则和所有制结构的冲动,而制度变迁的结果必然是在新的规则下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了解这些基本观点有助于我们理解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中的现象。
长期以来,我国研究生培养制度在政府集中控制和行政约束的制度环境中运行,通过层级结构由上对下进行垂直领导。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主体是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隶属于政府,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建立、经费来源、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教学过程、科学研究、毕业分配、人才引进、基本建设、后勤服务等,都遵循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指令办事,形成了以单一的行政配置机制为主要内涵的运行机制。这种制度安排下,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动力不足,因为:
①在高度集中控制下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发进行的制度变迁,在一般情况下都会与已有的行政规则相冲突,偏离已有的规则,构成不服从集中控制的“叛逆行为”。
②作为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主管部门与其所管理对象的权力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制度变迁乏力。
③在强制服从模式下,两者之间信息沟通障碍。在这种办学体制及运行机制的支配下,研究生培养单位封闭划一,按部就班,缺乏活力,研究生培养单位吃国家的大锅饭。这就是我国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变迁的客观事实。
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是必然的,无论是习俗、行为规则、行为规范还是法律以及人们之间的合约,研究生培养制度始终处于变迁之中。是什么力量促进了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呢?按制度学派的研究,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的一大动力来自于研究生教育需求与供给的变化。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的另一大动力来自研究生培养制度间的竞争,制度竞争的压力是制度变迁极其重要的动力来源。从现实的制度变迁过程看,有许多因素促进了制度体系向理想中的制度均衡状态演进:一是分工制度的发展,分工本身就是一种权力的分工,而权力的分工本身就有助于对权力的互相制约;二是社会的多元化,多元化有助于制衡机制的完善和建立;三是人类理性水平的不断提升,这有助于利益主体作出更明智的决策;四是合作化与组织化的发展,合作化与组织化再加上多元化,将对实现理想的制度均衡起有效的推动作用。
6.4.3多主体变迁和多途径变迁
制度变迁的精神重于形式,否则制度变革不能取得理想成效,制度变迁的关键是改变主客体的共同信念。如青木昌彦所讲的:“新制度的出现只有当参与人的决策规则在新的条件下相互一致,其概要表征导致的各人的信念系统相互趋同时才能实现。”制度变迁从来都是边际演变的,正规制度的表面上的变化并不足以带来真正的变革。
目前,政府政策引导仍然是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的重要路径。政府有必要制定政策,以推进研究生培养制度的发展,保护和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益,并且要有与研究生培养制度配套起保障作用的、既能充分发挥研究生培养自主权又能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发挥市场作用的市场配置机制。市场的调节功能是研究生培养制度改革必须引进的一种力量或机制,并应逐步使其发挥资源配置功能。在研究生培养制度的发展历程中,政府所能提供、必须提供的是市场不能提供给研究生培养的资源,或者是市场因其利益取向而不愿意提供给研究生培养的资助,或者不应由市场提供给研究生培养的政策。研究生培养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也可以理解为我国高等教育系统改革和发展的一个方面或一项内容,应当遵循由外在推动向内在需求方向转化。(13)制度变迁总体上是各主体利益博弈的一种均衡过程,但这种均衡过程又受多种因素制约。第一,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既具有主体性,又具有非主体性,是大量利益主体为利益进行博弈所导致的均衡结果。一方面,我们应看到主体在制度变迁中的能动作用,不能完全否定它;另一方面,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又是一个合力的结果,任何一个单位主体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所以,在总体上,制度变迁既具有不以某一主体意志为转移的特性,同时又是主体合力作用的结果。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是主体性与客体性的有机统一,也是主观能动性与客观必然性的有机统一。第二,引致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多元的,但不同主体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单个的人,就是一个主体,一个集团,也是一个推动制度变迁的主体。当某一主体属于社会核心权力位置时,该主体就具有强势地位。第三,引致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是利益。第四,环境也是影响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方向的一个重要变量。环境本身也是影响主体利益的一个变量,不同的环境将导致不同的生产要素结构,从而将会引致不同的要素分配结构。第五,文化结构对研究生制度变迁方向有重要制约作用。第六,研究生制度变迁方向是偶然性与必然性的有机统一。
制度变迁的另一个因素是技术进步,它导致的制度变迁具有发展的特征。(14)实际上,决定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可以归结为两个:人的选择自由,技术发展与人的相互适应。人的选择自由是国家和社会知识结构的函数,当国家和社会知识结构的约束不存在了,人的选择自由会使人对制度作出适合人的偏好的选择,剩下的便是技术发展与人的相互适应,它决定了制度的选择。正如道格拉斯·诺斯在“时间进程中的经济成效”中说的,决定制度演进的因素是制度和组织的相互作用。组织的出现反映了制度所提供的机会。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是一个无处不在、持续的、渐进的过程,它是单个当事人和组织作出的选择的结果。这些情况表明,制度正在出现变化。长期变化最根本的原因是个人和组织所进行的学习。闲暇和好奇固然可以促使人们去学习,但是,学习的比率还是反映组织间竞争的激烈程度。竞争反映普遍稀缺,促使各种组织去学习以求生存。竞争的程度可能而且事实上是各不相同的。垄断程度越高,学习的动力越低。经济变迁的速度决定学习的比率,而经济变迁的方向则决定于不同种类的知识的预期收益。竞争参与者形成的智力模式决定着对预期的认识。
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也是人力资本生产制度变迁,目前仍然是国家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方式,(15)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国家的主导作用具有必要性。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作为经济和社会制度变迁的一部分,只有在国家的主导下,才可能顺利实现。
第二,研究生培养制度,是社会系统中具有开放性的子系统,主要功能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导致研究生培养制度发生变迁。变迁过程遵循一定的内在规律,但变迁方向主要决定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在国家的主导下,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发生市场化方向的变迁。竞争机制和价格制度,不仅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得到全面应用,而且广泛作用于教育与培训、科学研究、技术创造、医疗保健、文化繁荣、社会保障、非营利部门和组织管理等多个方面。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已经开始,竞争机制和价格制度正在教育与培训领域逐步实施。
第三,国家与研究生培养制度的关系具有历史性。与西方国家现代教育的发展史不同,中国现代教育的发展,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发展。
第四,国家与研究生培养制度的关系具有现实性。虽然非公立教育有所发展,但公立教育仍然是全国教育制度的绝对主体。国有教育与培训制度的创新,自然必须由所有者主导和参与。综上所述,中国研究所培养制度的变迁,只有通过国家主导下的制度创新活动才能够实现。制度变迁的方向,与经济和社会变迁的方向具有一致性。研究生培养制度在国家主导下的市场化变迁,意味着国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改造现有研究生制度,以达到优化研究生培养、提高人力资本生产效率的目的。(www.xing528.com)
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理想路径应该是主体角色转换,因为研究生培养制度的变迁既有外生性的力量,也有内生性的动因。其出发点既在于研究生教育机构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更在于整个高等教育的发展模式。我国发展研究生教育的时代背景使其制定政策的出发点更多反映了政治论高等教育哲学思想,而不是认识论高等教育的哲学思想。外在力量干预应当遵循大学学术发展的内在逻辑,尊重学术自由,即其干预应该是有限度的。其限度表现为以不破坏学术自由为根本,以满足效益原则为前提。外力对学术自由的干预必须是有效的,必须限制在它有效的范围内。有效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干预活动本身是有效的,也就是干预活动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二是干预活动对研究生培养活动以及学术自由而言是有效的,是有助于推进研究活动的。切实把握住干预本身并不是目的,其根本目的是推进学术自由,其功能体现在服务于学术自由上。
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的路径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前者是指通过政府的行为或立法措施等来引入和实施制度变迁,后者是指由个人或者一群人自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制度供给速度快、易于实现预期目标和节约权利博弈成本的优点。而诱致性制度变迁中各利益主体之间谈判时间长,权利配置的博弈过程比较充分,经过全体一致同意或多数人同意而实现。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的方向,一般与经济和社会变迁的方向具有一致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政府作为研究生培养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在研究生培养制度创新过程中的作用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政府必然从教育的许多领域中淡出,或让位于市场,或让位于学校自主,转向间接的宏观的调控。(16)这样,研究生培养制度供给者趋向多元化的格局,政府在制度供给中的主体地位大大削弱,而公众的作用增强,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就进入了诱致性变迁阶段。
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的具体路径是:在制度变迁的初期以强制性变迁为主,即国家行政及立法机关通过下达行政命令或者借助法律手段,有目的、有步骤地实施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随着教育制度改革的进程,在宏观上形成了规范的教育管理体系和法律体系,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要适时转入诱致性变迁为主的阶段,此后制度变迁的重点是规范微观教育主体的行为方式问题。
根据前面我们对研究生培养制度的分析,我认为对研究生培养制度改革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凸现激励精神的制度内核;二是推进培养制度创新,打破统一的制度安排,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研究生培养制度;三是优化研究生培养制度的层次组合结构;四是选择多途径的研究生培养制度变迁。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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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王建民.国家主导下的市场化———中国教育制度的变迁方向[OL].[2005-05-10].知识学术网.
(16)孙百才.教育制度变迁新路怎么走[N].中国教育报,200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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