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研究生培养制度形成阶段
从1981年到1986年,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为标志,我国研究生培养制度形成,开创了新中国自力更生培养研究生的历史。国家颁布学位条例后,全国高校、科研机构开始招收研究生。《学位条例》实施后,博士生研究生培养也同时开始。1982年7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印发《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4年6月教育部研究生司提出《关于博士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内容包括博士生的培养目标、学习年限、培养方案、计划制定、培养方式、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论文、直接攻博等问题。经过国务院1981年、1983年两次审核,这期间我国已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196个,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1151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425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4254个。(13)1981年我国招收研究生9363人,在学研究生18848人;1985年招收研究生46871人,其中博士生2633人,在学研究生达到87331人。此后中共中央相继颁布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4-10-20)、《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3-13)、《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5-27),都对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进行改革具有指导和推进作用。
以博士生培养为例,自1981年开展博士生培养以来,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经各博士生培养单位的共同努力,积极探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建立起了一些有关博士生培养的具体制度。如1982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暂行规定》;198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授予工作的通知》,指导了我国博士生的学位授予工作;1984年和1987年在总结和交流博士生培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博士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等两个文件的讨论稿,基本上概括了当时各培养单位具体工作制度的共同经验;1986年国家教委又发出《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动了各培养单位建立和形成研究生培养制度。如在清华大学召开的第一次博士生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博士生培养工作应该成为“两个中心”,即教育中心和研究中心的主要结合点之一。(www.xing528.com)
如何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加快培养进度、探索共同规律性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对如何理解博士生所需掌握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如何掌握博士生学位论文水平或质量标准、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为博士生脱颖而出创造环境和条件等问题达成了共识:培养目标和规格,以培养比较成熟的科学工作者为目标;课程设置,少而精,在硕士生的基础上适当加宽加深;论文水平,要有创造性,但要求适应度,“上不封顶,下有边界的公差带”;学制问题,一般3年为宜,但又不要规定过死;合作培养博士生,合作培养博士生是保证培养质量的有效途径。提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合作培养。培养单位可以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合作,以培养单位为主,利用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某些优势和长处,合作培养博士生。也可以在培养单位内部开展合作培养,以导师和指导小组为主,邀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指导。发挥不同学科和不同单位的优势,促进边缘学科的发展,加强学术交流。国内合作培养博士生,以培养单位的导师及指导小组的指导为主。积极开辟中外合作培养渠道,以借助国外某些有利条件,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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