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制度分析理论
制度分析是本文的研究视角,用新制度主义理论来分析和剖析我国研究生培养制度,按照制度分析的范式和方法,把新制度主义理论的核心范畴运用到对研究生培养制度的分析中。因此,必须首先弄清制度分析理论的基本框架。这里先从制度的内涵、制度的要素、制度环境、制度功能和制度变迁等基本概念入手进行分析。
2.1.1制度分析的基石———制度
所谓制度分析,就是指从制度角度分析人类行为,分析制度的产生、变迁及其对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的影响。(1)制度分析是以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那么制度的内涵是什么?在《辞海》中,制度第一个方面的含义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统一程序办事的规程,它是和秩序联系在一起的;制度第二个方面的含义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制度第三个方面的含义是体制,体制在《辞海》里是这样讲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的制度,它也是一种制度,但这种制度是侧重在机构设置权力划分。《韦伯斯特字典》以及《美国文化遗产大字典》里给出的解释是:“制度就是行为规范。”其实西方学者格雷夫对西方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关于制度的表述做了系统的归纳,总结了5种关于“制度”的概念:①制度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或“一整套的活动准则”,其中包含着禁止、允许、采取行动或习惯化的监视和强迫的规定;②制度是社会组织的代名词,比如公司、议会、部落、家庭、社区和大学等;③制度是关于他人行为和我们周围世界以及行动和结果之间关系的共同信仰;④制度是社会成员内在化的行为模式;⑤制度是有规则的持续出现的社会实践。(2)
制度含义这么多,缘于不同制度学派对制度理解的不同。对制度的关注不但是政治学和经济学的热门话题,教育学也加入到这一个研究行列中。新教育社会学中的再生产理论,如法国布迪厄等人和英国波恩斯坦的文化再生产理论,虽然没有以制度教育学为标识,但也对制度研究保持了持续的兴趣。布迪厄认为,以知识文化、教育水平为代表的文化资本可以转化为新的经济资本,教育制度是分配和确定特权的工具,只不过这种权力配置的方式是“用烟幕来掩盖着的”。(3)制度对教育的影响是近几年来才为人们所关注的问题,这种关注最初来自于经济学领域的探索。实际上,对“制度”的研究源于西方社会学领域。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提出:“社会学可以被定义为关于制度、制度发生和制度职能的科学”,他还提出了制度学的研究方法。应该说涂尔干是把“制度”作为抽象概念拿来研究的第一人。到20世纪初叶,美国社会学家凡伯论才将制度研究带入到经济学领域,于是经济学关于制度的研究产生了一个新的学科———制度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在发展中也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即“老制度经济学派”、“新制度经济学派”(4)和“产权经济学派”,不同的学派对制度也有不同的理解。
产权经济学派认为制度是指各种办事规程和行为规则的集合,包括一定社会的体制、机制、法律等,它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秩序框架。(5)“制度可以定义为社会中个人所遵循的行为规则。制度可以被设计成人类对付不确定性和增加个人效用的手段”(6),是“一个社会的主体成员都赞同的社会行为中带有某种规律性的东西,这种规律性具体表现在各种特定的往复的情景中,并且能够自行实行或由某种权威实行之”(7),就是“思想习惯”,是“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经济行为”(8)。
新制度经济学一般从两方面来理解制度:其一,制度是人们结成的各种经济、社会、政治等组织或体制,行为规则系统和法规系统,决定着一切经济发展活动和各种经济关系展开的框架;其二,制度是行为规则、制度化的行为方式,它既包括政治法律制度等成文的规则,又包括存在于人的观念中、靠人的自我约束和舆论监督来实施的道德、风俗、习惯等。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斯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一些游戏规则,或者更正式地说,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些约束条件。”一个有效的制度能够提供一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规则,能够为一切创造性活动和生产性活动提供广大空间。制度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分,正式制度就指的是宪法、法律,非正式的制度指各种各样的规章和限制,包括习俗和潜规则。
2.1.2制度要素
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视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如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如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规则构成一种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等)和实施机制所构成(9)。制度分析学派比较注重制度的要素构成这类具有静态倾向的问题。分析制度要素,也就是对组织要素进行分析,因为组织是制度的表现形式。组织是由哪些内在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的表现方式是什么?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根据制度表现出的性质,我们可以把制度的构成要素确定为:主体与客体、内容与形式、组织目标、价值取向这四个基本要素。它们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
(1)制度的主体与客体
制度是由组织主体制定的,并且是用来规范客体实践活动的。从制度的主体来看,制度存在着多层次复杂的主体,既有立法机关,又有具体的组织机构,还有与其合作的其他组织,但不同的制度主体对组织目标的理解是不同的。制度的主体和制度的客体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制度的主体是指具有一定管理能力、拥有相应的权威和责任、从事现实管理活动的人或机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领导者或管理者。制度客体是组织运行过程中所能预测、协调和控制的对象。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构成了组织系统及其运行,这种联系和作用是通过组织这一形式而发生的。制度主体相当于组织的施控系统,客体相当于组织的受控系统。制度是主体与客体依据一定规律相互结合,具有特定功能和统一目标的有序系统。在制度运行过程中,主体控制客体,客体实现组织目标,而客体对主体又有反作用,主体根据客体的对组织目标的实现情况,调整主体的行为。它们通过这样的相互作用,形成了耦合系统,从而更好地实现组织目标。
制度是主客体活动规则的安排,表现为规则体系。制度的发展以主客体共同行为为准则,即以行为规范为基础。道格拉斯·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说:“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的系列约束。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的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组成的。”(10)制度并非机械的纯粹规则,而是目的性与工具性的统一,形成了主客体共同遵守的规则体系。
在规则体系中,我们可以发现两种趋势:一是显性的,即公开的规则体系;一是隐性的,即隐蔽的规则体系。显性规则体系表现为通过明确的、正式的、公开的规范来规约主客体的培养活动,即把主客体的培养活动纳入到正式的教育制度体系和教育关系模式之中。它是由教育主管部门推动的、自上而下的教育制度供给,在形式上具有普遍的意义。如对研究生培养来说,有《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这类制度特点是:第一,政府是主体。教育制度生成的力量依托于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依附于国家权力对教育、教育组织和教育活动领域的渗透、控制能力。第二,在政府主体与非政府主体参与教育制度制定、安排的社会博弈中,由于政府主体在政治力量对比与教育资源配置权力上均处于优势地位,所以政府主体是决定教育制度制定、安排的主导力量。第三,它所采用的方式是自上而下的,即试图以国家为中心将纷繁的社会关系和交往纳入到一定的模式之中,教育制度设计也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往往没有充分考虑到社会力量的分化和自我利益化在这一方面所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四,现代教育法律制度不仅仅是静态意义上的一套法律或法律制度,就其更深层次的含义来说,现代教育法律制度是指按照民主的原则把国家教育事务制度生成、法律化,并严格地依法治校的一种治教方式。它要求国家必须有教育法律制度,人人都应受教育法律制度的约束,不允许任何人置身于教育法律之上而不遵守教育法律制度。为此,教育法律制度功能必须普遍化,必须具有自主性、权威性。
隐蔽的规则体系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民间的。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中,随着交往的扩大、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社会产生了新的交往、交流的需要,出现了隐性的教育制度的主体。其特点是:第一,隐性教育制度的主体(这些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是多元的、分散的,而且是变化的;隐性教育制度生成正是表现为多元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互动与社会关系的固化、规则化。第二,隐性教育制度的产生有着很强的突发性,往往是非公开的但却是实际起作用的,构成了人们交往中实际遵从的教育制度规范和关系网络。第三,隐性教育制度遵循的原则是互惠互利、利益共享。
(2)制度的内容与形式
内容与形式是揭示任何事物都具有的内在要素和它的表现方式之间关系的一对范畴。所谓内容是指事物所包含的部分或要素的相互关系的总和。内容作为构成事物的一切要素的总和,它包含着两重含义:一是内容是由要素构成的,一切事物的内容都可以分为各个要素。但是仅仅把事物分解为要素,只是内容的一部分。二是内容又由要素与要素的相互关系所构成。所以,事物的内容总是由“要素的内容”和“要素的相互关系”二者所构成。
所谓形式是指把内容诸要素统一起来的内容的表现方式,也是事物的表现方式,反映事物的性质、属性、结构、特点和功能。在一个制度中,制度的构成要素是内容,制度的结构、规则、文化、类型是制度的形式。内容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形式则是事物的表现方式。我们接触一个事物或一种现象,首先遇到的是它的形式,继而是它的内容,从而确认它是一种什么东西或一种什么现象。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内容,也有它的形式,都是内容和形式的对立统一。具体地说,具备了构成某一事物内容的要素,就是有了产生这一事物的可能,但只有当这些要素以某种形式结合起来或表现出来时,这一事物的产生和存在才成为现实。现实中任何一个事物,都有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内容和形式作为事物所固有的两个侧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任何内容都具有某种形式,都是某种形式的内容;任何形式也都具有某种内容,都是某种内容的形式。离开一定的形式,内容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没有一定的内容也谈不上什么形式。没有无形式的纯粹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空洞形式。无论是自然界还是社会领域的事物,都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在社会生活中,一定的组织、团体,它的成员和成员的活动是内容,而这些成员又都按一定的组织原则组织起来,组成的组织类型就是形式。在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中,内容居于决定的地位。它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当然也是形式存在的基础。因为内容是事物的根本,是构成事物的主要要素。形式则处于被决定的地位,它只是表现事物矛盾运动的表现。有什么样的内容,就要有什么样的形式;内容起了变化,形式必定同时发生相应的变化,相反也是一样。内容不同于形式,形式也不同于内容,二者有着确定的差别。
(3)组织目标
所谓组织目标,就是所有组织的共同愿望,是得到组织所有成员认同的。任何一个组织都有其自己的组织目标,建立一个组织,首先必须明确自己的组织目标。组织目标的确定是制度形成的一个前提,不同时期的组织目标是不同的。制度的成功取决于组织目标的合理设置。首先,一般来说,组织目标的合理性,又取决于制度外部环境,它包括社会及其结构。制度环境决定了组织目标的实现,而组织的使命又决定了哪些组织目标在主客体眼中是有意义的,从总体上讲他们认为自己应该为组织活动做出什么样的贡献。其次,为实现组织目标必须具有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是组织为了保持自己优势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说组织目标是制度要素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制度概念的本身就包括了组织的含义,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在制度规范上建立的组织,制度本身就具有组织形态。二是组织目标有其表现形式:①一种特定组织行为的变化;②这一组织与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变化;③在一种组织的环境中支配行为与相互关系的规则的变化;(11)④组织活动是在组织目标指导下进行的。按经济学家的观点,制度是决策或选择的结果,当人面对这些问题时,选择的依据是什么?这便涉及主客体的行为。社会学家帕森斯从制度生成的角度,把实践活动列成了制度因素,他认为,当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行动者互动时,他们逐渐形成了协定或协议,并确立互动模式,这一互动模式就是“制度生成”。这里的互动可以理解成制度中的实践活动,如果说制度生成是“一定地位的行动者之间相对稳定的互动模式”。那么在帕森斯看来,实践活动就是制度生成的关键因素。正是从这一实践活动层面上理解制度,才能真正理解构成制度的要素是组织目标。
(4)价值取向
如果说制度是一种规范,是各种办事规程和行为规则的集合,那么它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秩序框架,因而也是保护利益的比较重要的措施。制度本身不是价值,只是价值的载体,只是指示某种价值的符号。(12)尽管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制度,但从价值取向上看制度不是固定的,不论设计出怎样的制度,都可以找出与之完全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制度,世界上没有一种制度是完美无缺的,不同的制度之间总存在一定的互补性。任何一种制度都是某种价值取向的体现。反过来讲,任何一种价值取向其客观存在必然体现在相应的制度上,制度与价值取向的差别在于制度是表层的行为规则,而价值取向是深层次的行为信念。制度的落后,实际上是价值取向的保守和落后。从教育的本质上来讲,教育的根本使命是使人成为人,成为完整的人,成为真正的人,成为能适应并推动社会发展的人。人类社会经历了数量时代,已进入质量时代,并进而向和谐时代发展,教育的价值观也已由选择的教育观,再进而到科学发展观,弱化人的工具意识,加强人的精神追求,强化人的人格意识,倡导科学精神,奉行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因此,教育的着眼点也逐步由重视知识的传承到重视能力的培养,从而既使个人得到持续发展,又使社会、人类和自然得到协调持续的发展。教育价值观的实质是人与社会发展、自然生态繁荣和技术进步齐头并进的价值观。树立新的教育价值观,要打破学科与专业局限,拓宽教育的基础,努力开阔教育的视野,坚持将科技教育、人文教育相统一。
从世界上研究生培养制度看:不论是欧洲大陆体系,还是英美体系,这两大体系的形成,都有他们的时代背景。以前我们学苏联,苏联继承的是俄罗斯,而俄罗斯的彼得大帝则是向德国学习,所以我们的高等人才培养就是这么从欧洲大陆体系过来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又转向学习美国的体系。美国人才培养制度提倡的是通才教育,或者称为通识教育。通才和专才是相对的概念,主要是要求专业宽一点还是窄一点。研究生培养价值取向是指研究生培养价值观念在培养制度上的反映。可分为个人本位价值取向、知识本位价值取向和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因此,研究生培养制度,从深层次来讲或者从根源上来讲,必须进行价值取向创新。价值取向创新是源,制度创新是流,只有价值取向的创新才能支撑制度的创新,从深层次来讲或者从根源来讲,必须进行价值取向创新。
有什么样的要素,制度就会表现出相应的性质。制度具有开放性、目的性、整体性这三种根本性质。制度具有开放性说明制度的要素应当含有制度环境;制度具有目的性说明制度的要素应当含有制度目标;制度具有整体性说明制度内部是由相互作用的要素构成,在一般系统中,相互作用的系统是施控系统和受控系统,而在制度体系中,相互作用的要素是管理主体和管理客体。
2.1.3制度功能
所谓制度的功能是指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功效和能量。从制度的功能看,道格拉斯·诺斯有一个重要论点,即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一种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有效制度是促使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他同时认为,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实现经济增长,那就是没有从制度方面去保证创新活动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最低限度的报偿或好处。(13)制度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准则,进而使人们形成不同的行为预期,并提供了不同的激励。制度具有导向功能、规范功能、动力功能、监督功能、约束功能等。
(1)导向功能
制度的导向功能是指制度能够引导人们的行为和方向,对人们的实践活动具有导向作用。制度的导向功能,有正导向和负导向之分。正确的制度,正确地指导、引导人们实践活动的方向;错误的制度,错误地指导、引导研究生培养方向。制度的导向功能主要表现在:指导实践活动,引导实践活动,利导实践活动。
(2)规范功能
制度的规范功能是指制度对人们的实践活动具有规范和准则的功效和能量。制度的规范功能主要表现在:规范制度准则,规范制度标准,制度行为模式。(www.xing528.com)
(3)动力功能
制度的动力功能是指为人们实践活动提供运动力量的功效和能量。制度的动力功能主要表现在:提供物质动力,提供精神动力,提供信息动力。
(4)监督功能
制度的监督功能是指制度具有对人们实践活动进行监察和督导的功效和能量。制度监督功能主要表现在:过程的监督,制度准绳的监督。
(5)约束功能
制度的约束功能是指对制度中非正常化的行为活动,对引起人们实践活动失控的各种因素具有制约和束缚的功效和能量。约束功能是通过内部和外部两种强制力来约束客体的行为,建立一个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稳定的结构。霍奇森认为,制度是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约束的作用力来创造出持久、规范化的行为类型的社会组织。如果说制度规范功能是对人们实践活动和各种因素预先作出规定的话,那么,制度约束功能则是对人们实践活动中失常行为和失控因素作出制约和束缚。制度约束功能主要表现在:约束制度各要素错位移动,约束主客体的失常行为,约束各种失控因素。制度是由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以及它们的实施方式构成的。正式制度是指在组织活动中有意识创造出的一系列政策法则,包括法律、政治规则等;非正式制度是在组织活动中形成的、不成文的但又相互传承的一部分规则,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俗称潜规则。因此,制度的约束功能就表现为:“正规约束”、“非正规约束”以及这些约束的“实施特征”。
制度的功能是在发展中自然表现出来的,其功能的展现有一个比较长的历史过程,也需要相应的制度环境。
2.1.4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规则。按照制度变迁理论,制度环境的变化将决定制度安排的变化,而制度安排则是制度环境的具体体现和延伸。(14)发达国家已经不是单纯推销他们的大学理念,而且要推销这种教育理念得以运行的制度环境———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理念和制度的双重输出,将他们置于一个非常有利的、具备超前竞争优势的战略位置。(15)我们已经知道制度包括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两方面。制度环境是制度建立的必备基础和前提条件。无论是研究生培养的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涉及一个如何运行的问题,制度如何运行?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制度环境问题。研究生培养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其存在与发展依赖于一定的制度环境。研究生教育的出现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研究生培养制度的发展需要有与之匹配的制度环境。制度环境是研究生培养生态环境的最重要变量,它直接决定着研究生培养活动的方式,同时影响到研究生培养制度自身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制度环境包括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评价体制、行政干预程度、资源配置体制等问题。
(1)政策环境
政策环境指对制度起作用的所有相关的政策总和,尤其是一系列发挥重要作用的特殊政策和有关规定。政策是制度环境的载体,一个对制度有支持、鼓励、保护、限制等倾向性的意向以及利益的分配,都要通过相关政策体现出来。政策环境是制度得到物质支撑和舆论支撑的前提条件,是制度得以发展的重要保证。政策的制定影响着制度目标与价值取向的结合,这是制度能够持续快速发展的关键所在。为此,要进一步健全政策研究,制订、落实制度体系和约束机制,积极构建与制度环境相适应的政策措施。
(2)法治环境
法治环境指与制度相关的法治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制度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赖于健全的法治体系的保障。在法治混乱的环境中,组织行为更多地表现为非理性行为。法治环境要为保护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制度的均衡需要有法制保障,特别是对于制度的实施应有法制观念,法治是制度发展必需的条件。在国家监督下,通过立法确定组织发展的任务与目标,同时又利用立法形式去推动贯彻实施,建立相应的机构进行管理,使制度在国家的监督下健康地发展,这也是目前世界各国制度发展的一条基本原则。
(3)社会评价体制
制度运行情况,需要社会的评判。如何评判?主要是以社会需求为评价导向。而评价系统自身不会自动实现,而要通过有关的制度化、社会化的控制和调节来维系,通过建立公开、公正、竞争性的社会评价机制来实现。制度评价的重点应该是———建立起真正体现出独立并且有效的评价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就像制度教育学派所谈到的:“好”的制度是重要的教育资源,可以增强人的权利意识、自主意识,提高人的主动积极性,增进人自我发展的责任心,从而提高人发展的层次,塑造健康和谐的人格;而“坏”的制度则是人身心发展的牢笼,它可以压抑人的天性,控制人的发展方向,摧残人的创造性,使个体缺乏批判意识、独立意识、怀疑精神和探究精神。同时,应采取三种途径来保证制度更好地为个人发展服务:一是制度干预,即对制度进行现实的变革;二是制度批判;三是提倡教育过程中的平等和自治。(16)制度的“好”与“坏”同样要接受社会的评价与甄别,任何评价都应当采取与制度目标相适应的价值标准和操作系统,对于制度的评价,在强调全面整体评价的同时,需要抓住重点,最为重要的就是对制度目标和制度所发挥作用的评价。社会评价机制对制度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4)行政干预
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在人类社会的大棋盘上,每个个体都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和执法者施加的规则不是一回事。如果他们能够相互一致,按同一方向作用,人类社会的博弈就会如行云流水,结局圆满。但如果两者相互抵牾,那博弈的结果将苦不堪言,社会在任何时候均会陷入高度的混乱之中。”制度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但并不能代替其他社会组织,不能履行其他社会组织的功能。制度能否独立运行,不仅取决于行政干预的程度,还受到习俗、传统和行为准则等非正规制度的制约。制度的变革精神重于形式,否则制度运行不能取得理想成效的结论(17)。可能出现的一个情况就是非正规的制度制约着正规制度的作用效果,甚至与正规制度发生激烈的冲突,最终导致正规制度的失败。其实制度的精神应重于形式,非正规的规则更重于正式制度。
(5)资源配置体制
资源配置体制是制度环境的重要内容,资源配置体制体现了制度对机会均等状况的追求,在机会均等状况下,个人的努力、偏好和主动性,而不是家庭背景、种族或社会性别,成为导致人与人之间经济成就不同的主要原因。也正是这种人人机会的平等性,成了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能否经济繁荣、减少贫穷的动力与关键。(18)资源配置体制影响到制度均衡。制度均衡应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理论所要求的理想均衡;一种是客观实践所导致的实际均衡。
理想的制度均衡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人道性,二是竞争性,三是公平性,四是和谐性,它们是一个有机体系。人道性是制度均衡的目标,竞争性是实现制度均衡的动力源,公平性为实现制度均衡提供了秩序和稳定保证,和谐性是保证制度均衡长期有效运转的前提条件。制度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尽可能为最大多数人谋利,就是体现人道性,制度的着眼点应是人本身的自由全面发展,应更体现人性化的要求,制度的人道性是制度建设的根本所在。竞争性是制度建设应当为人类社会发展提供动力,社会总是要发展的,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发展,才会为人类提供更好的生存和生产手段,才会有更好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供人类享受。竞争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也是推动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基本动力。所以,一个良好的资源配置体系,是不排斥竞争性的。当然,竞争有不同的种类。理想竞争制度应当提倡正当、理性、有限度和有秩序的竞争,不是非理性、不正当、无限制和无秩序的竞争。只有理性竞争才构成社会前进的动力,非理性竞争只会导致破坏。公平性是制度应当为每一个主体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而不能有例外和特权存在,公平是社会的秩序之源和稳定之源。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公平,就意味着将最终失去秩序和稳定。和谐性是制度体系应当具有的有机性和可持续性,应当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最佳的运行状态。制度的和谐性建设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和谐制度建设;二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制度建设;三是人与自身,即人的肉体与灵魂之间关系的和谐制度建设。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和谐制度,应当保证人与社会长久的共生共存,应当力促人与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互动,而不是单方面的破坏关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制度,应当保证人们在利益格局中的合作与协商原则,而不是动辄以战斗或其他破坏手段来解决利益问题。人与人之间制度和谐的根本前提应当是双赢。人的肉体与灵魂之间关系的和谐制度,应当保证制度体系有利于每一个人健康人格的形成。
当然,理想的制度均衡仅存在于理论之中,而现实中的制度均衡都是大量利益主体互相博弈的结果。所以,现实的制度均衡并不总能与理想的制度均衡等同,有时二者相差的距离相当大。
2.1.5制度变迁
从制度的发生过程看,制度体现的是一种博弈,是不同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制度的形态随着时间和领域的变化而变化,这就是制度变迁。制度变迁主要指的是制度安排的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它也可被理解为一种制度安排对另一种制度安排的替代。马克思主义制度演进理论认为:经济制度不具有永恒性,它是发展变化的,经济形态的发展变化是一个历史过程,人在制度演变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改良和革命是经济制度演变的两种基本形式。西方制度演进理论认为制度是可变的,变迁原因是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制度非均衡和制度均衡之间的转化。
制度变迁的理论,有两种学说:一种是自发演化生成论;另一种是理性创设生成论。而这两种学说在经济学中,是分别沿着两条不同的理论途径发展的:一是斯密———门格尔———哈耶克的演化生成论;二是康芒斯的“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的制度设计论。自发演化生成论发展在哈耶克的“自发秩序原理”,诺齐克的“最小国家理论”,纳尔逊和温特的“经济演化理论”,以及肖特、培顿·杨和宾默尔的“博弈论制度演化理论”那里被逐渐系统化。
理性创设生成论延续和发展则存在两个分支:第一,在当代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如赫维茨的“激励经济学的机制设计理论”、保罗·A·萨巴蒂尔的“政策过程理论”以及戴维·L·韦默的“制度设计理论”那里被系统化。该学说的新近发展在布坎南和塔洛克的以“同意的计算”为核心的宪政理论,以及舒贝克这样的博弈论经济学家的“数理制度设计理论”中得以传承。第二,关于制度设计生成的另外一个发展路径,是在以马克思为先驱的“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那里,他们甚至试图通过“计划和行政控制措施”来实现经济的长期增长和持续发展。但这一流派关于制度设计生成的主张,目前由于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化改革,曾经一度以比较制度分析的形式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但目前其观点正在变得扑朔迷离,而该理论阵营也在日益分化。(19)
还有人把制度变迁理论分为自发式制度变迁和构建理性主义变迁。自发式制度生成论者哈耶克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因而制度变迁是无主体的。这种观点可称为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变迁观或演进主义的变迁观。建构理性主义制度变迁观的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斯认为,制度变迁完全由人的意志来决定,是人们设计选择的结果,因而制度变迁不仅有主体,而且取决于主体,这种观点可称为建构理性主义的变迁观。制度变迁实质是指用一种高效益的制度安排替代另一种制度安排的过程,只要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就会出现制度变迁的需求。制度变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其代表人物V·W·拉坦认为需求与供给是制度变迁的主要原因;另一种是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认为制度变迁的核心是产权制度的构建,产权制度安排实质是构建一套具有“排他性”意义的制度操作系统,其目的是明确界定产权利益的归属关系。
我国学者在道格拉斯·诺斯、速水和V·W·拉坦等人提出的制度变迁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三种理论框架来解释中国现实的制度变迁模式:一是1990年林毅夫等人提出的制度变迁二元并存论。该理论从“需求与供给”的角度把制度变迁方式划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认为这两种制度模式正好解释了中国“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制度化历程。二是1998年杨瑞龙等人提出的制度变迁三阶段论。该理论在“制度变迁二元并存论”的基础上,把具有独立利益目标与拥有资源配置权的地方政府引入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提出了“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的理论假说,主张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制度变迁的转换依次经过“供给主导型”、“中间扩散型”和“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三个阶段。三是1999年黄少安提出的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论。该理论认为,制度的设定和变迁不可能发生在单一主体的社会里,因为社会是由不同利益主体组成,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在各种外部环境变化的作用下会发生变化,从而产生角色和利益结构的变化,进而产生制度变迁的动力。因此,主体在制度变迁中也会发生角色的转换是解释中国经济体制变迁历程的关键。
这三种理论分析框架虽然对中国制度变迁给出一定的解释,但是,它们都存在一些共同的缺点:无论是“二元并存论”、“三阶段论”还是“角色转换论”都只是阐述了中国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和基本模式,而没有对不同制度变迁模式成功变迁的前提、作用机制以及适应范围作出解答。而这些问题正是我们进行制度构建、推进制度变迁进程的关键所在。因为,只有把握“强制型制度变迁”、“自发制度变迁”、“中间扩散制度变迁”所适用的范围,以及这些制度变迁相互转换的机制以及相互作用的规律,我们才能正确处理在制度中政府部门、具体组织、市场以及其他利益主体在制度变迁中的正确行为方式以及行为范围。
那么制度是如何变迁的?变迁的动力是什么?道格拉斯·诺斯在接受诺贝尔经济学奖发表演讲时谈到,制度长期变化最根本的原因是个人和组织所进行的学习。闲暇和好奇固然可以促使人们去学习,但是,学习的比率还反映组织间竞争的激烈程度。竞争反映普遍稀缺,促使各种组织去学习以求生存。竞争的程度可能而且事实上是各不相同的,垄断程度越高,学习的动力越低。经济变迁的速度决定学习的比率,而经济变迁的方向则决定于不同种类的知识的预期收益。竞争参与者形成的智力模式决定着对预期的认识,作为现代经济增长的根本基础,获取纯粹知识的激励是受到金钱回报和惩罚两方面影响的,不仅如此,它们还受到社会创造性发展的宽容程度的根本性影响,从伽利略到达尔文一长串创造者的名单就可以证明这一点,西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对纯粹科学研究的效用的认识在不断发展。道格拉斯·诺斯还认为制度变迁决定了社会演进的方式,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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