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 信息产权的概念
【案例7】
英文系大四的学生小强是个忠实的哈利波特迷。从《哈利波特与魔法石》到最新的《哈利波特与死亡圣徒》,他都抢在中文版新书发售的第一天购买。为能与更多的哈迷分享阅读哈利波特系列的快乐,小强还在网上建立了一个哈迷网站,开设了评论专栏,并将自己购买的全部哈利波特系列图书的内容扫描上载到该网站,供广大网友任意下载。最新的《哈利波特与死亡圣徒》英文版推出后,小强又组织几个同学每天翻译若干文字放在网上,供网友浏览和下载,引来网友们的众多好评。但法学院的一位同学告诉小强,他的做法侵犯了若干信息产权。小强惘然了。
10.3.1.1 信息产权的基本内涵
在信息网络传播迅速发展的今天,信息的大量生成、传播和利用毫无疑问地促进着人类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同时全球性的对信息资源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因此对信息活动进行有效的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社会信息化是信息化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人们把所谓第三次浪潮的社会称为信息化社会,而信息产品则是人类在信息化社会中脑力劳动的具有创造性的产品。为了使信息所有者能够享受拥有他们创造性的脑力劳动产品的权利,即一种无形财产权,社会的法律就不能不相应地对它加以保护,这就出现了信息产品法制化的表现——信息产权。
信息产权是信息化社会中各种信息产品的法制化表现,是信息所有者对于自己独创性的脑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权利以及其他非知识性的信息权利。
10.3.1.2 信息产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1)信息产权的核心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财产权、知识所有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词于18世纪由瑞士人杜尔奈森(Johann Rudolf Thumeysen)提出,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字面含义为“智力财产权”或“智慧财产权”,由于任何知识都是人类凭借智力创造的成果,在我国,过去一直采用智力成果权来表示这一权利概念,直到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才正式启用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是优化了的信息,因此,知识产权构成了信息产权的核心内容。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其智力创作物享有的权利。因此,知识产权法律的调整对象涉及智力创作活动的一切领域,包括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以及工业生产、商业经营等诸多领域。除包括各种类型的作品、专利和商标外,在各国法律和企业的实践中还包括具有重要地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以信息为具体表现形式的作品、发明创造和商标,通过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法律制度明确了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形成了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www.xing528.com)
(2)信息产权是知识产权的扩展
“信息产权”的理论的提出始于1984年澳大利亚学者彭德尔顿教授(Michael Pendleton)在其《香港知识和工业产权法》(The Law of Intellectual and Industrial Property in Hong Kong)一书所做的初步阐述。他在该书中把版权解释为“信息的固定的、长久存在的形式”,把专利解释为“反映发明创造深度的技术信息”,把商标解释为“贸易活动中使人认明产品标志的信息”。[4]20世纪90年代上半叶起,西方学者开始大量讨论“信息产权”问题。
我国著名的知识产权学者郑成思教授也多次撰文讨论信息、信息产权和工业产权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各种旨在保护电子计算机所存储的信息的法律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20世纪90年代后,西欧率先提出了保护无创作性的数据库的设想使得可作为财产权标的的“信息”又大大地增加了一部分内容。
与知识产权相比,信息产权的外延更加宽泛,内涵更加丰富。它不仅包括传统的知识产权,还包括私人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等。信息产权是信息所有者基于其信息产品享有的特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10.3.1.3 信息产权在社会信息化中的地位和作用
21世纪是信息社会的世纪,信息产业已经成为国家战略性支柱产业。社会信息化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竞争力、现代化程度、综合国力和经济成长能力的重要标志。与之相应,信息产权在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和贸易中的地位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成为影响国家信息化高速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决定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放在优先位置”,作为“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同时在“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明确列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信息产权制度作为专门保护知识和信息资产的法律制度,以其特有的确权功能、维权功能、激励功能和转化功能,成为激励信息产品创新、规范信息活动、合理配置信息资源的重要力量,对推进社会信息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1)信息产权制度是激励社会知识和信息创新的重要机制
在社会信息化时代,信息的创新已成为时代的核心和实质。信息产权制度通过赋予信息创作者一定的权利或法律地位,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励人们进行知识或信息产品的创造,促进社会的信息交流和经济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专利法也把“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作为立法的宗旨。信息产权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智力资源的开发,对知识信息的所属权、使用权的确立有利于调动公民的创造发明积极性。通过信息产权制度,建立公平竞争秩序,使公民的智力投入所获利益得到保证。同时,确认知识信息创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益,有利于调动智力劳动者创作作品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知识和信息创新活动的繁荣,推动人类科学文化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2)信息产权制度是促进社会信息传播和利用的重要保障
信息产权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保障作者及其他主体的利益,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实现社会公平。信息产权在保护知识信息创作者专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保护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各种信息和智力成果的权利,建立起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恰当的平衡机制。“将这些权利授予作者主要不是为了作者的利益,而是为了公众的利益”[5],信息产权政策通过对作者权利的限制,促进社会信息传播和利用,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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