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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息伦理构建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2-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网婚者没有重婚之嫌,不会构成重婚犯罪。忠诚,即意味着一种责任承担,这种责任包括夫妻双方行为上的忠诚和情感上的忠诚两个方面。因此,社会需要有一套伦理体系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调节。

社会信息伦理构建的分析介绍

10.2.3 社会信息伦理构建

【案例5】

网上虚拟婚姻:一种游戏引出的法律难题

一种在网上流行的婚姻形式正在对现实婚姻产生伤害,并使有关法律遭遇尴尬。南昌一市民在妻子另“嫁”他人之后发出一声叹息:“网络在不知不觉中就拆散了我的家庭。”

市民刘先生和妻子是大学同学,恋爱5年才结婚的,有很深的感情基础。平时妻子爱上网,在她和一个叫“一剑走天下”的网友相识后,很快就成了网上情人。不久前,两人又在网上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且举行了“婚礼”,他们有自己的家,过起了另类的家庭生活。因为这件事,刘先生的夫妻感情已快破裂,两人决定离婚。

刘先生的遭遇并非独一无二,在某些看似平静的家庭里,丈夫或妻子的网上“重婚”,正在给家庭带来危机。

几年前,林女士装了一台电脑,并在小区内率先申请了宽带上网。一下班,林女士与丈夫就一起在网上聊天,好不自在。时间一长,她对聊天失去了兴趣,但丈夫张先生从此迷上了网络聊天。令林女士奇怪的是,丈夫每天上网的时间越来越长,回家后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还很神秘地聊到深夜。一个偶然的机会,林女士终于发现丈夫已在网上和一名“女子”“结婚”两年多了,还共同“抚养”了一个“孩子”。东窗事发后,林女士感到丈夫对自己不忠,为此夫妻之间争吵不断。最终,林女士以“重婚罪”将丈夫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得到精神赔偿费。

虚拟的网上婚姻让现行的相关法律遭遇尴尬。按《婚姻法》规定,我国严格实行结婚登记制度,男女双方只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其婚姻关系才能成立。网络婚姻不符合婚姻法的要求,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也不具有法律上所认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网婚者没有重婚之嫌,不会构成重婚犯罪。

但不可否认,网婚已超出了一般游戏娱乐的范畴,与人们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和基本法律原则产生了某种冲突。它无疑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网婚者们做人的准则、对家庭的责任以及对爱情的忠贞。值得注意的是,虚拟婚姻几乎包含了所有的婚姻要素,唯独没有“责任”在内。而现实生活中,结婚是要承担起责任的,因为责任正是婚姻幸福的核心。我国《婚姻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忠诚,即意味着一种责任承担,这种责任包括夫妻双方行为上的忠诚和情感上的忠诚两个方面。从这个角度而言,已婚者搞网婚,无疑是对现实婚姻的迷失、偏离甚至是背叛。目前对网上婚姻能形成制约的,就剩下道德规范了。

消息来源:“浙江在线”(www.zjol.com.cn)

【案例6】

网络暗黑写手

杰克·贝克尔只有20岁,是密执安大学语言专业二年级的学生。这个看似文弱,在学校里文质彬彬的安分学生,在网络里竟是一个嗜好杜撰性变态色情故事的“暗黑写手”,不仅如此,他还直书真实大名,并以第一人称形式写。如果不是一次偶然,他也许还躲藏在网络世界里,肆无忌惮地制造着这些肮脏的文字垃圾。

一位16岁的莫斯科少女在alt.sex.stories新闻组里漫游,不幸读到了贝克尔的一篇原作。虽然作者在故事正式开始之前写下了两句话:“下面的故事包含大量的病态内容。你已经受到警告了。”但是这位少女还是被故事中的残暴内容吓坏了。她把这事告诉了父亲,父亲又讲给一位朋友听。父亲的朋友是一位在莫斯科工作的美国律师,凑巧的是,他也毕业于密执安大学。所以当他看到这个畸形而荒谬的故事是来自他母校的网址时,他感到万分惊讶。随后他打电话到密执安大学校长办公室,质问为什么学校的网络上会有如此肮脏的东西。学校很重视,进行深入调查,这样贝克尔才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暗黑写手”虽然被曝光了,但是他的那些变态、残忍、色情的故事却在网络中流行已久,害人不浅。有网友留言:“我刚刚读到你的新作。太妙了!”还有人说:“你,先生,是绝对有病的。然而我喜欢这样!继续给我们讲那些美妙的故事吧。”

贝克尔在现实生活中从没有想过要伤害任何人,但是他的这类作品在网络里散布,对网络化的虚拟空间,甚至对现实社会都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很难界定,但等着他的一定会有道德的审判。

消息来源:www.lifeng.name/document/science/network/network-20.txt

10.2.3.1 构建信息伦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进入千家万户,网络信息社会中出现了许多伦理问题,而这些问题仅仅依靠法律是不能够解决的。如上文提到的两个案例,当事人的行为都已经越过了信息伦理道德的边界,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极坏的影响,但是现实的法律却无法对其做出任何判罚。正如弗兰克·康诺利所说:“信息高速公路的成功有赖于一种全球性伦理学,原因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各不相同,而且法律只能提供最低的行为规范和标准,信息高速公路上的用户不能仅仅依赖于法律来管理所有的用户行为。为了使信息高速公路充分发挥功能,很有必要采用一套全球性的伦理规则。”[2]信息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信息道德准则的表达,是对极端不道德信息行为的预防和惩处,而对信息社会普遍存在的一般性不良行为,例如网络婚外情、在自己的博客上发布不实新闻或他人信息、抄袭他人文章等,却不具有约束效力。并且,法律法规具有相对滞后性,信息领域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制定明显落后于信息技术和信息社会的发展,等意识到需要制定相关信息法律法规的时候,社会信息行为已经到了失控的边缘。因此,社会需要有一套伦理体系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调节。(www.xing528.com)

然而,由于网络信息社会的虚拟性、隐匿性、主体流动性等特点,传统伦理道德无法规范。传统伦理主要是调节物理空间中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信息社会中的虚拟关系并未纳入其中,因此,无法调节人与非实在的人、人与虚拟社会的关系。传统道德注重伦理规范的舆论监督、社会约束和心理制约。可是在一个无需面对面、无需署真实姓名的虚拟空间中,谁也看不到谁,谁也不知道谁,人际交流和交往少了物理空间中的很多顾虑,人们很容易忘掉自己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责任,甚至忘掉在现实社会中就应该遵守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漠视法律,为所欲为。网络充当了人与人之间交流的媒介,人们之间真切的交往和感情交流的越来越少,使人际关系丧失真实感,使人们丧失对原有道德生活的判断与评价。网络中,发布信息的可能是信息工作者、也可能是你我中的任何一个,信息行为主体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而传统伦理道德对道德行为主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无论是在进行伦理道德教育上,还是在进行伦理道德准则的规范上都有可行的操作性。这种主体流动性使传统伦理道德很难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应的道德监督与管理也由于其虚拟性的特征而无法进行。所以,设计出符合信息社会特征要求的伦理道德规范体系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10.2.3.2 信息伦理建设

(1)建立信息道德主体自律和他律机制

信息道德主体自律是指在社会信息活动中,信息行为主体通过自觉自愿、自我约束,使其信息行为符合公众认可的信息伦理准则的一种机制。信息道德主体他律是指在社会信息活动中,信息行为主体通过外力或他人来影响和约束,使其信息行为符合公众认可的信息伦理规范的一种机制。

建立自律机制,就是要在社会中树立一种正确、健康的伦理道德观念。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中的善与恶、正与邪、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因为反映了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过程及调解方向的是非内容、行为性质、客观要求、内心责任、度量权衡等基本环节,是永远不能抛弃的,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被注入新的内容。在信息社会中,合理合法使用计算机和网络资源、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隐私等都是合乎信息伦理的道德观念;网上贩卖色情,制造传播虚假、不实、反动、暴力信息,偷窥发布他人隐私,攻击他人计算机,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等,都是有违信息伦理的行为。掌握善恶之分,有助于人们自觉选择和调解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并通过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来祛恶扬善。同时,正确的道德观念和健康的社会舆论导向,帮助、引导人们主动构建合乎信息伦理要求的价值体系和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

每个人的信息道德品质差别很大,单靠个人的“良心”难以抵御不良环境的腐蚀,如果信息伦理道德规范得不到社会公众的普遍遵守,那么自律机制不可能建立,社会信息活动的道德水平仍不可能提高,只有建立起严格的制约机制,健全法律法规,才可能强化人的自律意识。信息伦理要真正发挥作用,不仅要有相对完善的信息伦理规范和自律机制,还要有相应的社会调控机制的支持和他律机制的建立。信息社会道德主体他律机制的建立,依赖于完善的信息法律、法规和社会舆论监督机制。法律是社会道德准则得到最低限度贯彻的保证,信息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信息道德主体他律机制的核心。通过立法,将信息活动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法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使人们清楚地知道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并通过相应的法律惩罚与制裁,积极有效地预防、控制、遏制、减少各种不规范或不道德的信息行为,以维系伦理道德原则和规范。同时,依据伦理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进行舆论监督,对好的信息行为予以精神或物质上的肯定和奖励,对种种信息不道德行为或犯罪行为给予必要的谴责和追究,以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道德他律机制和舆论氛围。

古人云:“从心所欲不逾矩。”信息社会是一个看似自由的社会,但是这种自由并不等于随心所欲,这种自由是在不违反信息伦理规范和法律的前提下的。只有那些养成了遵守法制习惯的价值主体,或者说遵守法制的主动的自我,才能真正按自己的意愿行事,达到信息道德自律和他律的和谐统一。

(2)明确信息道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历来是一对不可分割的概念,两者相互依存,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主体义务的履行;履行主体义务之所以必要,是因为这是有效实现主体权利的需要。另外,即使履行了义务,享受的权利也不是无限制的,主体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不能影响他人的合法权利。

在信息社会,信息道德主体只有比较清楚地了解了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才能有效地遵守和执行。信息道德主体应享受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权、信息获取权、知识产权、信息访问权和信息安全权;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尊重他人隐私、提供可靠信息、尊重知识产权、资源共享和安全保障。可以看到,这里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一对应的,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尊重他人也就是尊重自己,与人方便才能与己方便。

值得提醒的是,隐私权是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尊重他人隐私是一个自明的义务。每个人在对自己的私人信息的非公开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拥有权利的同时,也注意不能私自公布他人隐私,即使是无心。网络日志,即博客,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的个性空间。但是,现在博客成了一个泄露隐私的最好场所,不仅是自己的,还有别人的。李思(化名)是一家公司的白领,有一次他搜索自己的姓名,在一个同性恋博客上意外发现了自己的姓名,通过博客中透露的种种细节,他发现博客的主人竟然是他朝夕相处的室友。中国人民大学一位教授出去旅游时遇到了一个熟人,他把这个情节写进了自己的博客里,后来想想不妥,就模糊掉了这个熟人的身份。因为他意识到,虽然在他看来没关系,但别人并不一定想暴露行踪,自己的博客可能无形中暴露别人的隐私。我们每个人应该都有“不能说的秘密”,因此,也要有这样一种意识,那就是不要随意透露他人的秘密。

(3)加强道德主体自身信息伦理修养

构建一个健康发展的信息社会,个体的信息伦理修养是至关重要的。各种信息伦理原则只是提出了抽象的要求,要把信息原则转化为主动恪守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信息伦理修养。

信息伦理修养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方面,它以良好的社会信息伦理氛围为依托。全社会各方面要多管齐下,加强综合管理,充分调动社会舆论的巨大力量,对个体的内心世界施加一定的作用,从而影响他们的道德认识,规范道德行为,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信息伦理的社会化进程、方向和结果。另一方面,培养信息伦理修养关键之处在于个体的道德意识。在虚拟的数字生存空间里,我们每个人都要做到“慎独”,在无人注意的独处环境中,自己的行为仍要谨慎,防止出现违背信息伦理的念头和不符合信息伦理的行为。

(4)开展信息伦理教育

社会伦理规范能起到一定的外在约束作用,但由于现代生活的极端复杂性,伦理规范的作用范围也十分有限,指望它来约束法律之外的广大生活领域是靠不住的,必须依靠人们的自我约束。自我约束是一种内在的制约机制,也就是一种自主机制,它是以良知为基础的。良知,就是道德感,它包括道德信念、道德意识、道德意志、道德情感和道德习惯,以及道德标准、正义感、使命感等。良知并非人的天赋本能,而是在后天的教育过程中形成的。应尽早在青少年中开展信息伦理教育,使他们从小就形成一种正确是非对错观念,提高信息道德认识,为良知的发展和形成奠定认识基础和感情基础。信息伦理教育要借助一系列的特殊方法,使信息伦理道德认识和情感提供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并在此过程中形成标志着人格成熟的良知,从而发展出自主的伦理道德。

同时,信息伦理教育要从民主和理性的角度出发,把人从无知和迷信权威中解放出来,从一切束缚人的创造性,阻碍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观念、体系中解放出来。将个体的主体性放在首位,在教育过程中把对个人的严格要求与对个人的个性、意愿的尊重结合起来,调动个人作为道德主体的积极性,唤起人们自我教育、自我完善的欲望,引导人们不断解决现实道德标准与个人行为不一致的矛盾,解决自己欲望和他人需要之间的矛盾,鼓励人们独立思考,充分对话,做先进道德思想的理解者、接受者和探索者、创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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