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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伦理包含的社会问题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2-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强女助理”被迫走红,网友们在热议事件真相的同时,也对网络安全问题报以深切的担忧。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围绕这四个论题的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逐步出现。

信息伦理包含的社会问题的分析介绍

10.2.2 信息伦理包含的社会问题

【案例4】

网络时代,谁能保护我们的隐私

由于网络相册密码被破解,某跨国公司一位总经理女助理的私人照片在网上曝光,疯传一时。当事人被网民称为“史上最强女助理”,其名字一度在百度搜索风云排行榜上迅速冲到第四位,在Google榜上位居第一。天涯、猫扑等各大网站论坛上相关的所谓“揭秘”帖点击率高居不下。“最强女助理”被迫走红,网友们在热议事件真相的同时,也对网络安全问题报以深切的担忧。

于小姐是某跨国公司总经理助理,如果不是因为存有大量私密照片(包括部分裸照)的网络相册密码被破解,她也许现在还是一名普通的白领。网友破译密码之后,将照片恶意贴在一家网站的论坛里,随后呈洪水之势在网络间蔓延。更有一些好事的网民发挥“人肉搜索”功能,爆出她的个人信息,包括她的工作单位、职位、教育经历、工作经历、甚至身高、体重和籍贯,连照片中出现的一位外籍男子的个人信息也被公布在网上。

经记者证实,这些信息确属事实。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私人照片和个人信息被发到网上,这件事对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虽然她已就此事报警,但隐私被曝光的事实已经无法改变。受害人还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就已经受到了另外一种道德审判。人们把受害人的不幸放在一边,却只关注她为什么要拍这样的照片,这种行为和恶意散布照片和他人隐私的行为一样缺乏正确的伦理观念,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在众多网友对此事的评论中,除了对道德的讨论,也开始将目光聚焦到网络时代的隐私安全上。代理过多起有关网络官司的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的商建刚律师介绍说,在此事件中,从相册获取加密照片并传播的网友,侵犯他人的隐私,要负侵权责任;有人查到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并公布到网上,也属于一种侵权。我国目前有针对网络侵权的法律,但惩治力度不够,警示效果有限。

消息来源:《楚天都市报》2007年8月27日

1986年,美国管理信息科学专家梅森提出信息时代的四个主要伦理议题:信息隐私权、信息准确性、信息产权以及信息资源存取,即著名的“PAPA”理论,成为解决信息伦理问题最具影响的理论之一。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围绕这四个论题的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逐步出现。

(1)信息隐私权与信息共享

隐私,顾名思义,就是不愿意告诉他人或不愿意公开的事。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高体重、身份证号、感情经历、婚姻家庭、职业、病历、财务状况以及电子邮件、网上银行密码等信息。尊重他人隐私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是一项基本的社会道德要求。

在信息社会,人们在各种各样的场合都会使用到个人信息,例如申请银行卡、信用卡时,需要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受教育程度、财务状况、联系方式、甚至婚姻状况;在某个网站注册会员时,需要注册个人姓名、出生年月、个人爱好、电子邮箱等。网络可以非常容易地存储、收集个人资料,也能非常容易地检索到他人的任何资料,个人隐私常常会受到他人侵犯,这种侵犯往往让人不易察觉,甚至防不胜防。你是否试过在Google里搜索自己的姓名和个人信息?你的电子邮箱里是否经常会收到一堆烦人的广告?这就是你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结果。因此,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是网络时代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众所周知,任何人在网络中所进行的活动细节,都能在自己的计算机和联网计算机上留下详细记录。也许是出于方便用户的考虑,也许是出于商业目的,甚至是为了政治利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一些公司机构和国家机构会利用各种花样翻新的信息技术监视和追踪网络信息行为。美国畅销书作家丹·布朗曾写过一本小说《数字城堡》,就公民隐私和国家安全之间的矛盾进行了探讨。在信息时代,各国间谍、恐怖分子开始通过互联网传递情报,为了使电子邮件不被他人截获,他们纷纷给邮件加密。世界上最隐秘的情报部门——国家安全局(NSA)为了获取这些重要情报,以保证国家安全,斥巨资建造了一台号称可以在极短时间内迅速破解任何密码的超级电脑——万能解密机,靠着这个日夜不停工作的庞然大物的帮助,NSA挫败了无数恐怖分子的阴谋,避免了战争的爆发。尽管建造机器的初衷是监视和破译间谍和恐怖分子的电子邮件,但它同样也能截获所有普通人的私人电子邮件。这个世界已没有隐私可言。小说虽然是虚构的,但灵感却来自一个真实的事件。在现实社会中,同样有类似的事件频频出现。微软公司在他们研发的WORD软件中内建全球识别码,可以将每个存储WORD文档的使用者的信息记录下来;类似Web bugs技术可以使网络广告服务在不为网络用户觉察的情况下,发挥在多个网站上搜集用户信息的功能,监视和记录用户个人隐私。

在信息社会,信息资源共享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共享的过程中,机构应该重视和保护每个公民的个人隐私,对收集信息行为进行规范。哪些信息必须要强制收集;哪些信息可收集、可不收集;哪些信息不应该收集;哪些可以免费收集;哪些要付费收集,等等。由于掌握着各种各样的资料数据库,大量涉及公民金融医疗、家庭等方面信息,政府和其他企业组织成为泄露个人隐私的最大涉嫌者。利益机制的驱使是另一个造成个人隐私被侵犯的主要原因。无论何种原因,有一点必须强调:公民的个人隐私应受到保护。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应该有保护自己和他人隐私的意识:在什么情况和什么条件保障下,自己的个人资料和信息必须或是可以向他人透露;什么资料必须自己保留,不可向任何人透露;什么样的个人资料可以与什么样的人分享;不要未经允许在网上公布他人的任何信息。

信息资源共享是网络时代重要的特征,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它与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形成了博弈关系:信息资源共享程度越大,信息隐私权遭到侵犯的风险也越大;信息隐私权保护程度加强,信息资源共享的程度又会降低。因此,我们必须在信息隐私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www.xing528.com)

(2)信息准确性与道德约束

梅森提出人们享有拥有准确信息的权利以及信息提供者有义务提供准确的信息。但是由于网络缺乏传统的约束和监控机制,这一论题又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发布虚假信息者有之,发布非法信息者有之,发布反动信息者也有之。信息发布主体利用网络自由舆论的环境不加控制地传播信息,再加上大众传媒职业道德建设的滞后,造成网络信息流量的失控。这些虚假、非法、甚至反动的信息,不仅欺骗、愚弄信息受众,还对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网络上曾流传6岁女童遭后妈毒打口吐鲜血,愤怒的网友则纷纷指责“这样的后妈简直禽兽不如”。然而后来经证实,这只是一场人为制造的炒作。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对那些义愤填膺的网民和积极献爱心的公众,不啻迎头泼来一瓢凉水,感情被玩弄了,没什么可相信了。这场骗局的受害者还有那位后妈,铺天盖地的压力和责备让这名年轻的妇女在媒体前“跪地喊冤”,网友们不仅在网络上对她极力“口诛笔伐”,甚至将“暴力”延伸到现实世界,为了安全,当地公安机关不得不把她保护起来。层出不穷的虚假信息对很多人,尤其是弱势群体,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甚至是经济损失。经常看到有人因不胜骚扰在网上澄清家里没有房子要出租,求索一夜情的不是自己。再比如香蕉致癌假新闻一出,农民蒙受巨大损失。

信息的准确性对社会影响巨大,发布和传播信息的人都应该加强对自身的道德约束,以认真严谨地对待网络时代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当一个人发布一条负面信息时,也许他犯的错误并不大,但经过网络无限的传播,杀伤力将变得巨大。一点小错误会被成倍放大,由此造成的社会压力将远远超过当事人所犯的错误。因此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倡导和加强网络自律。

(3)信息产权与信息利用

“PAPA”理论关于信息产权的论题提到:信息生产者享有对自己所生产和开发的信息产品的权利。然而在以信息共享为显著特征的信息时代,信息产权还应涉及如何界定信息使用者是合法利用信息还是侵犯他人信息产权的问题。搜索引擎的出现使得互联网上各类文字、图片甚至音像信息唾手可得,然而,人们在信息需求得以极大满足的同时,有没有考虑到自己是否已经侵犯了他人的信息产权?2007年10月4日,美国明尼苏达州一名妇女被华纳兄弟唱片公司等6家音乐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其未经许可非法下载和传播上千首他们拥有版权的歌曲,最终被判罚22万美元,这是美国首宗法庭判决的网络音乐文件共享官司。有别于网络音乐下载,有关互联网音乐的搜索服务是否合法的争论持续多年。针对百度MP3服务,环球、百代、华纳、索尼、BMG五大国际唱片业巨头先后提起了诉讼。此前,百度在相关诉案中强调其不提供任何下载服务,只提供基于算法的自动搜索服务。一直以来,对于互联网音乐搜索服务,无论是技术、法律层面都没有明确的限制或规定,而国内外关于互联网音乐版权的问题一直停留在讨论层面,并未达成共识。

目前,互联网信息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尚处于探索阶段,互联网信息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也需要一个过程,而这些都不是任何一个个人、一个企业、一个政府部门可以独立完成的,这需要互联网企业、权利人和政府三方的通力协作和互相支持才能顺利完成。搜索引擎的出现,还原了互联网的本质,那就是众生平等和自由共享。由于搜索技术的应用打破了原有的权利和利益格局,使得版权传统权利的性质面临着新的认定。有人开始积极呼吁网络传输权的合法和必要性。新浪法律总监谢国民认为,应该从内容源头抓起,而不要对搜索引擎本身进行追究,因为违纪者被诉讼是理所应当的,而对搜索引擎则另当别论。

(4)信息资源存取与信息公平

“PAPA”理论指出,人们享有获取所应该获取信息的权利,包括信息技术、信息设备以及信息本身的获取。但是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信息资源存取权理论却遭遇了信息公平的问题。一方面,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人们获取信息的能力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另一方面,人为设置的信息壁垒也妨害了人们对正常信息需求的获取。

发达国家依靠控制和垄断先进的信息技术和设备,使自身的信息资源优势急剧上升,从而进一步在经济上获得更大利益;部分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却因此面临被信息社会抛弃的困境。就拿新闻传播来说,少数发达国家垄断了世界新闻的采集和发布市场,来自发达国家的新闻信息源源不断地流向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输出的新闻,不仅数量少,而且很难为发达国家的主流媒介接受。国际市场上的新闻流动基本上是单向的,即由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由“北”流向“南”。发达国家掌握着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成为关键元器件的出口大国,而将高成本低收益的生产过程外包给发展中国家,并且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进行打压性、掠夺性定价。世界信息市场中,仅美国就控制了核心技术中的90%。发展中国家由于自己没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正在兴建的高新技术产业其核心技术并不先进,因此在世界上竞争力不强。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信息服务出口大国,通过专利技术、中介服务、金融服务、网络经济等方式,参与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运作,并取得一定的控制权。从国际范围来看,我国信息化水平仍很低,地区间发展也极端不平衡。据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统计局2006年对世界上28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信息能力测算数据显示,中国的信息能力指数得分为6.17分,仅为美国的8.6%,日本的8.82%,与韩国和巴西相比,也分别只有他们的15.3%和40.2%,中国的信息能力处于最低水平之列。信息化水平最强地区,包括北京和上海,信息化水平总指数平均得分为80.85,而信息化水平最低的地区,包括甘肃、贵州、云南和西藏4省(区),平均得分为16.20,约为最强地区的1/5。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四个现代化,哪一化也离不开信息化。信息化低下将直接影响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不利于我国国际化竞争力的提高与加强。理论上赋予每个公民拥有平等的信息存取权,在现实中由于个人信息素质低下,或信息设备和技术昂贵而无力承担等原因,许多人根本没有能力享受这项权利。

从民众的角度看,信息壁垒也是妨碍信息公平获取的重要原因之一。有的壁垒是政府设置的,例如,许多政府信息被作为保密信息而不对公众开放,有些对公众有用的信息因未被及时整理而被束之高阁,公众无法利用;有些政府信息又因更新不及时而失去了利用价值。有的壁垒是信息提供者设置的,他们凭借自己对相关信息的垄断地位,高价收费,使一些信息用户在经济上无法承受,而失去享有信息的权利。有些壁垒是因为语言障碍造成的,使得很多信息需求者因不懂外语而只能望洋兴叹。

(5)信息犯罪

信息犯罪是有违信息伦理道德的极端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是显而易见的。信息犯罪的类型多种多样,最常见的主要有:信息窃取和盗用、信息欺诈和勒索、信息攻击和破坏、信息污染和滥用。无论哪种类型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都极大。

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个人电脑和信息传播系统的普及,不仅使偷窃、敲诈、故意破坏和造假等老的犯罪形式有了新的花样,也使许多全新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例如自动取款机(ATM)诈骗、电子资金转账(EFT)诈骗、窃取网银账户转账、篡改股票价格非法盈利等。拥有计算机和网络技能人数的大幅增加也意味着更多潜在的计算机犯罪者,计算机正使白领阶层的犯罪平民化,越是高信息能力的人,由于缺乏应有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往往更容易实施信息犯罪。有专家在对英国信息犯罪进行调查时发现,80%的信息犯罪行为由内部员工而非外部人员干的,犯罪者中25%是经理或主管,24%是计算机工作人员。同时,由于熟悉和掌握计算机技能的人多集中在20岁到40岁之间,使得信息犯罪者年龄呈低龄化趋势。

与以往信息犯罪者只是为了炫耀自己的计算机技术、寻找个人成就感的目的相比,现在的信息犯罪性质更恶劣,并且有的是集团作案,目的多是为了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或商业、政府机密。银行、金融机构、证券经纪商、商业企业、政府部门等,都成为信息犯罪的目标和焦点。犯罪者利用网络的隐蔽性和人们的疏忽,窃取财产和信息,并且长期不被发现,这样更加滋长了信息犯罪。但是,无论多么隐蔽,总会露出蛛丝马迹,高科技信息犯罪催生高科技侦破手段,信息犯罪者手段无论有多高明,终会被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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