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信息伦理的基本问题
10.2.1.1 伦理、道德和信息伦理
“伦理”一词由来已久,我国古代文辞多是一词一义,“伦”、“理”两字最初分开使用,《诗经》、《尚书》、《易经》等古代著作里就对“伦”、“理”二字做过描述。“伦”即辈、类,引申为关系、秩序、顺序,“五伦”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五种关系,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理”本意是治,引申为条理、道理、治理。“伦理”一词最早出现在秦汉之交的《礼记》一书:“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在西方,伦理“ethics”一词源于古希腊语“ethos”,本意是驻地、现象的稳定性,后用以指生活惯例、风尚习惯等稳定性较强的社会生活准则。
在中国古代文学里“道”、“德”两字最初亦分开使用。先秦诸子对“道”有若干种解释,或为天地万物之理,或为宇宙人生之相,或为人生行动之法。不管是哪种说法,这里的“道”与中国古代的科学观和本民族特有的宇宙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有着直接的联系。“德”在西周时期与“得”同义,即表示对“道”的认识,《说文解字》里有“德,外得于人,内得于己”。最早把“道”、“德”联系起来的是管子,管子说:“道德定于上,而百姓化于下也。”意思是说人们按照天道的规律去行为处事,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按照自然规律去行为处事,即是“道德之人”。“道德”的含义后逐渐确定为人的品质、精神境界和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因此,“伦理”和“道德”具有一致性,是一对密不可分的概念,也可以说伦理即人与人之间应遵守的道德准则,许多情况下人们将两词并用,合称为伦理道德。
随着各种信息处理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以及计算机和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信息化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一种技术层面的巨大变化,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也成为毋庸置疑的事实,由此带来的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整个社会。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信息社会产生的各种伦理问题,一种新型的伦理关系——信息伦理就此产生。所谓信息伦理(Information Ethics)就是指人们在从事信息生产、加工、分析研究、传播、管理、开发利用等信息活动中涉及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和伦理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
10.2.1.2 信息伦理的发展
信息伦理的产生是信息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它的发展也反映了信息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完善。总的来说,信息伦理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计算机伦理、网络伦理和现代信息伦理,这是一个从关注技术所产生的伦理问题到关注整个信息社会伦理问题的过程。
1971年G.M.温伯格在《计算机程序编写心理学》中首先就信息技术对社会伦理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研究。1976年W.麦纳首先使用了“计算机伦理”这个术语,由此开拓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他认为计算机伦理是专门研究在生产、传递和使用计算机技术时所出现的伦理问题,是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并总结出研究计算机伦理时应由易到难解决六个层面的问题。1985年,著名哲学家、伦理问题研究权威狄波拉·约翰逊教授出版了第一部《计算机伦理学》的专著,美国许多大学也率先陆续开设了相关课程。与理论研究相对应的,是由一些机构为指导具体行为专门制定的道德准则。例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Computer Ethics Institution)为计算机伦理制定的10条戒律: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②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③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④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⑤不应用计算机做伪证;⑥不应使用和拷贝没有付钱的软件;⑦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⑧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⑨应该考虑你所编写程序的社会后果;⑩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我们可以看出,这十条准则是关于使用计算机的道德要求,但是缺乏伦理理论的全面思考。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互联网络迅速兴起,互联网带来了信息传播和人际交往方式的全方位变革。随着网络逐渐深入社会以及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之中,计算机伦理研究也向网络方向更迈进一步。由于网络技术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因此,网络伦理与计算机伦理既有相似、重合之处,又有不同的地方。其研究的伦理关系不仅仅局限于一对一的人机关系,而是存在于更大范围的网络之中。互联网把不同国度、不同文化背景的计算机用户联系在一起,产生相互交往,形成一个以独特的虚拟方式存在的社会。因此,网络伦理也应该像现实社会中的伦理一样,包括交往礼仪、行为规范和道德原则。网络礼仪是网络中人们的交往方式;网上行为规范是指网上明文规定的行为标准,也就是在网上应该怎样做和不应该怎样做的规则;网上道德原则是指网络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网络礼仪和行为规范的集中概括,也是网络伦理关系的最重要的阐述。网络伦理突破了早期计算机伦理的局限,也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现代信息伦理。
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信息伦理的发展有了巨大的飞跃,它的研究范围从早先的由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所产生的伦理问题发展到更多地关注整个信息社会的伦理修养。德国国家信息科学家拉斐尔·卡普罗教授认为,信息伦理是整个社会的伦理问题,应该在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知识的背景下来讨论。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和各种各样的信息成为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元素,随之产生的信息伦理问题也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交往和行为方式,如侵犯个人隐私、非法使用信息技术、侵犯知识产权、信息授权等。美国管理信息科学专家梅森提出信息时代的四个主要伦理议题:信息隐私权(Privacy)、信息准确性(Accuracy)、信息产权(Property)以及信息资源存取(Accessibility),这就是著名的“PAPA”理论。信息隐私权是指个人拥有隐私权利和防止侵犯他人隐私;信息准确性是指人们享有拥有准确信息的权利以及信息提供者有义务提供准确的信息;信息产权是指信息生产者享有自己所生产和开发的信息产品的产权;信息资源存取权是指人们享有获取所应该获取信息的权利,包括信息技术、信息设备以及信息本身的获取。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每位社会成员都有享有信息伦理规定下的权利,也有维护这些的义务和责任。(www.xing528.com)
10.2.1.3 信息伦理的特征
信息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这种特殊性决定了信息活动中的道德具有与其他道德不同的新特点。网络信息活动作为信息活动的核心领域,其道德特色代表了信息活动的道德特点,具有更强的自律性、开放性、多元性和普遍性。因此结合信息社会的发展来看,信息伦理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自律性
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其匿名性和隐蔽性决定了空间中的每个人都看似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传统道德的约束力变得十分松弛,对伦理自律性的要求也就越高。外在他律和强制道德机制的弱化反过来唤醒了人们的主体意识,使人们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意识大大提高。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在BBS中,众人协力将违反规则者予以驱逐;或者一些违反社会道德的现象,比如“穿高跟鞋女子虐猫事件”,会遭到网友们的一致谴责、批判。网络中的每一个人既可以是参与者,也可以是组织者;既可以是信息接受者,也可以是信息发布者。网络信息活动的开展主要靠人们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因此自律性成为信息伦理最重要的特点。
(2)开放性和多元性
开放性和多元性是一对互为因果的特征。信息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信息伦理开放性的特点。信息网络巨大的开放性使现代信息活动的道德呈现出一种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现象和道德行为之间经常性的冲突、碰撞和融合的特点和趋势。通过网络,不同的国家、民族和地区独特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交流更加频繁,联系更加紧密,这可能加剧不同道德意识、道德现象、道德行为之间的冲突,同时也增进了彼此之间的沟通、理解和融合。这种冲突和融合的趋势正是信息伦理开放性的表现。也正是这种开放性,使信息伦理更具有兼容性,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特点。
在现实社会中,每一个特定的社会里一般只可能存在一种居于主导地位的道德,其他道德都只能处于从属、被支配地位,因此现实社会的道德具有单一的一元性。而在网络社会中,既存在适合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利益的网络社会道德,即大家在网络信息活动中共同遵守的主导性的道德规范,如网络礼仪,同时也存在信息活动主体自身所特有的多元化道德规范,如各个国家地区、民族宗教的道德风俗习惯等。人们在遵守信息活动主导道德的同时,并不需要改变原有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他们仍可以按照他们自己的道德从事网络信息活动,只是必须遵守网络中共同的道德。现代信息社会需要有足够的兼容性使不同的文化和道德规范相互包容、和谐相处,形成一种文化、道德多元化的世界。
(3)普遍性
信息本身具有普遍性和共享性,信息的无国界传播以及网络信息交流的飞速发展,更彰显了信息的这两种特性。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使信息成为世界共享的普遍资源,因而,与信息资源相适应的信息伦理必定包含普遍伦理的成分。虽然信息的跨文化、跨地区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不同文化、伦理道德之间的冲突,但今天人们更关注的是信息伦理的本质内容,即信息伦理的基本价值和准则,在此基础上达成共识,求同存异,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全球共享。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