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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的许可授权机制——创作共用

时间:2023-02-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8.3.2网络作品的许可授权机制——创作共用一直以来,为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最常见的版权声明方式就是“保留所有权利”,每个人都习惯性地对自己的作品声明“保留所有权利”,其实大部分作品都是在别人的作品基础上进行的再创造。

网络作品的许可授权机制——创作共用

8.3.2 网络作品的许可授权机制——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

一直以来,为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最常见的版权声明方式就是“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每个人都习惯性地对自己的作品声明“保留所有权利”,其实大部分作品都是在别人的作品基础上进行的再创造。这一方面漠视了原创者的劳动成果和权利,另一方面使很多优秀的作品(包括艺术作品、文学作品或是其他数字作品等)无法得到最大价值利用或最广泛传播。特别是当网络时代到来的时候,资料和资讯复制和分发越来越容易,对网络作品“保留所有权利”,使利用该数字作品的任何人都有可能触犯版权法律。因此可知,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是相对的,是非永恒的,是与特定的时代背景相联系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作者所依赖的由来已久的传统版权法保护其收益的模式越来越难以奏效,于是立法者通过不断地变革法律制度来逐渐增加作者控制的权项和救济措施来弥补其因新技术应用而带来的损失,但是这又阻碍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创新。于是,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对知识产权的专有、垄断性质发出了日益深刻的责难,并形成了一股不可小视的反知识产权的思潮。

1983年9月,自由软件运动(Free Software Movement)的先驱和精神领袖、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理查德·斯托尔曼(Richard Stallman)率先举起了以实际行动反抗知识产权的大旗,他在GNU(革努计划)中宣称,GNU项目的宗旨是给予所有用户自由地分享软件,自由地复制、修改和重新发布GNU软件的权利,并指出这种理想就是“Copyleft”。根据维基百科全书的定义,Copyleft是将一个程序变成自由软件的通用方法,同时也使得这个程序的修改与扩展版本成为自由软件,其核心内容是信息共享,源代码共享。“Copyleft”是理查德·斯托尔曼的一种巧妙的天才创造,因为Copyright(版权)中的“right”可以理解成“右”,而Copyleft中的“left”有“左”的意思,“Copyleft”意指与“Copyright”的对抗和背离,受到Copyleft的启发,Creative Commons(创作共用)应运而生。

Creative Commons(创作共用)是目前互联网世界新兴的一种许可授权方式,它也是以推进网络资源的共享和利用为主要目的,是一种网络上的数字作品(文学、美术音乐等)许可授权机制,它致力于让任何创造性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人分享和再创造,共同促进人类知识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最大价值。“创作共用”由CreativeCommons.org发起,并在全球越来越多地区被广泛采纳,越来越多的网站都在其显著位置放置了采用Creative Commons(创作共用)方式授权的说明。Creative Commons本身是一个非营利组织,由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等网络法律与知识产权专家发起。2001年,在一贯致力于推动“信息共有”(Information Commons)的“公共领域中心”(Center for the Public Domain)的积极支持下成立。他们希望通过“私人的权利来创造公共的资源”(We Use Private Rights to Create Public Goods)。2002年开始推出一系列的计划与活动。Creative Commons有系统地针对网络环境下除软件以外的各种数字作品,推广一种类似自由软件授权模式的数字作品授权方式,并倡导作者依照授权协议,对其作品“保留部分权利”,而非传统的“保留所有权利”,并且,逐步扩大其许可设计内容的广度和深度。Creative Commons的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创作者把网站、学术、音乐、影片、摄影、文学、教材等作品献给公共领域,让公众能够以特定的方式自由运用这些作品,进行商业或非商业的再创作。希望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日趋严格的环境下,建立一个合理的、富有弹性的著作权保障模式。(www.xing528.com)

“创作共用”协议机制提供了四个最常见的授权。分别是:①署名:你允许别人拷贝、分发、呈现和表演属于你版权的作品,或者基于该作品的派生作品,条件是他们必须提供你的名字。②非派生作品:你允许别人拷贝、分发、呈现和表演属于你版权的作品,但是只能原封不动,不能是派生改动过的作品。③非商业用途:你允许别人拷贝、分发、呈现和表演属于你版权的作品,或者基于该作品的派生作品,但是条件是只能用于非商业目的。④保持一致:你允许别人分发基于你作品的派生作品,但是条件是必须提供和你的作品许可协议相同的许可协议。并且这个许可协议不能既是“非派生作品”又是“保持一致”,“保持一致”条款只适用于允许派生作品的情形。

根据这四种授权要素可以产生六种组合变化,以确保著作人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部分权利。具体如下:①署名(Attribution2.0):作品人选择采用这项授权条款时,表示他同意其他人因商业或非商业的目的改编、复制、传播或展演他的作品,但前提是使用的人不能把这些作品上的署名删除。由于署名代表了对作品人的尊重,并且在创意分享时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此,最新修订完成的Creative Commons授权许可协议2.0版,将署名列为各授权条款的基本原则。②署名—非商业用途(Attribution-NonCommercials 2.0):作品人选择采用这项授权条款时,限制其他人只能以非商业目的去改编、复制、传播或展演他的作品。③署名—非商业用途—相同方式分享(Attribution-NonCommercial-ShareAlike 2.0):作品人选择采用这项授权条款时,除了限制其他人只能以非商业目的去改编、复制、传播或展演他的作品之外,如果有人根据他的这项作品改编成派生作品的话,改编的人一旦有传播这个派生作品的需求时,就必须要同样采用“署名—非商业用途—相同方式分享”这项授权条款。④署名—禁止派生作品(Attribution-NoDerives 2.0):作品人选择采用这项授权条款时,除了要求其他人在使用他的作品时必须保留署名之外,并且限制使用者改编这个作品,不过对于商业及非商业的复制、传播、展览和演出等利用方式都不被限制。⑤署名—禁止派生作品—非商业用途(Attribution-NoDerives-NonCommercials 2.0):这项条款与前一项相似,不过限制了使用者在商业考虑下,以任何方式利用这个作品的行为。⑥署名—相同方式分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2.0):这项授权条款与前一项相似,不过并未限制使用的人只能运用在非商业用途。此外,六项条款中并没有所谓的“署名—相同方式分享—禁止派生作品”,原因在于“相同方式分享”所指的与改编后派生作品的传播方式有关,因此与“禁止派生作品”这个要素相抵触。

通过对这四种授权进行选择的组合方式,给作品的创造者更加灵活便利的选择。Creative Commons(创作共用)的协议本身是建立在各国现有的版权法律基础上进行特定解释,比如其中文版就是与中国的著作权法律相对照,所以其条文因为创作者的声明而自动归属到相关法律的范畴。Creative Commons(创作共用)本身并不会天然地产生法律效力。一方面,作者与“Creative Commons”机构就作者的相关版权问题达成一致,构成一种创作许可合同,即选择一种合适的“创作共用”许可方式,这将作为下面协议订立的前提。另一方面,采用“Creative Commons”授权许可方式的作者与使用其“Creative Commons”授权许可作品的使用者之间,就使用、复制等问题达成一致,构成一种作品使用许可合同或作品授权许可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前一种情况“Creative Commons”机构在其许可协议中明确澄清,“本组织(Creative Commons)不是一家法律事务所,亦不提供法律服务,发布本合同范本将并不产生一种律师和客户的关系。Creative Commons在现状的基础上提供本信息。Creative Commons对于所提供的信息不负保证责任,也不对因使用该信息而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声明“Creative Commons不是本许可的一方,不作与作品相关的任何保证。在法律理论上,Creative Commons不对你或其他方就任何损失负责,包括对与本许可相联系而产生的任何一般、特殊、偶然或衍生的损失。尽管有以上两点,如Creative Commons已经依此明确标识自己为授权者,它将拥有授权者所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Creative Commons”机构也指出,“你为作品选择一个‘创作共用’的许可协议并非代表你放弃了自己的版权,而是意味着你的部分权利在某些条件下可以提供给一些接受者。”作为全新的授权方式,“创作共用”协议由最开始常见的“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变成“保留部分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或“不保留权利”(No Rights Reserved)。这一新兴许可协议的流行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著作权制度造成影响,使得著作权学者必须开始考虑现有的著作权体系是否能够支持这一在网络环境下逐步流行的授权许可协议。虽然很多国家的版权法律都默认地赋予了原创者很多权利,但是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意识到自己并非需要保留所有权利,人们开始越来越理性地看待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利用。在一定条件下,这一系列协议形式会在很大程度和范围上,让一般公众和使用者得以规避愈来愈倾向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著作权法律。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网络自发采用的许可合同形式很可能会“改写版权法的规则”,促进建立全新的、多层次的、立体的合理使用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推动著作权法的相关发展,从而在网络环境下建立更合理、更有弹性的著作权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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