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4 其他相关法律保护
(1)网页的著作权保护。
网页是上网浏览时的屏幕显示,即互联网上由文字、图形、音频、视频各种不同元素组合而成的数字化信息,可以被用户交互访问。网页虽然各有不同,但大致来讲,可以分为三部分:①网页内容。包括通过浏览器看到的网页上的文字、图像、音乐、动画和其他材料;②网页界面。又称为网页的版式设计,主要是内容的布局安排;③网页源程序。因为不论是内容还是界面,要成为网站的一部分,都要通过编制好的源程序进行控制。从网页的组成因素可以看出,网页实际上是一种在计算机程序的驱动下结合了数字形式的文字、图形、声音、动画,并能被用户以交互方式访问的信息平台。这里必须指出,网页中有一种特殊类型的页面,即主页(Homepage),又称首页,是指网站内容的第一页,也是该网站设置的默认页。主页是一个网站的精华所在,是其内容和形式的缩影,代表着该网站最鲜明的特点。可以说,在因网页而产生的所有纠纷中,最典型、最集中的就是有关主页的纠纷。关于网页的著作权保护,主要从网页的保护形式及其版权归属两个方面来探讨。
关于网页的保护形式,法律并没有明示网页作品的归属于哪种形式。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指出:“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此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但这里也并没有明确规定网页属于何种作品形式。在法律未对网页的作品类型做出确切界定,而又必须使这一智力创造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应该采取一些变通性的做法,比如把网页置于《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和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9款对作品类型的概括性规定之中。《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9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就在于这种开放式的作品体系具有较大的弹性,能适应新技术的发展,能包容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把网页暂时归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是合适的,但这不能由一般性的规范性文件作出,而必须由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
由于网页作品是网络环境下特有的作品形式,著作权归属也应当考虑其特殊性。这类作品的特殊性在于:一是交互性强,且呈现即时动态变化,网民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不断变化页面;二是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如果没有网站的开发、软件的设计和购买、系统的维护和更新,那么这个网页也很难继续存在;三是参与人数众多,一个网页乃至网站的维持,必须是集体创作的结果。网页作品的上述特性与视听作品大体上类似,因此,大部分学者认为网页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应当参照视听作品而归属于投资人,即网站的所有者,或者允许网站与用户之间通过合同形式来确认著作权的归属。当然,网页作品中能够独立构成作品的部分(如网页内容、网页界面和网页的驱动程序)仍然由作者享有著作权,但不得影响整体著作权的行使。
(2)与超链接有关的著作权保护。(www.xing528.com)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使用的普及以及网络服务的不断创新,使用互联网的公民将越来越多,互联网介入生活的范围扩大、程度加深,网络空间变得独立和不可缺少,以至于一些传统的法律等规则在适用时遇到困惑。链接是互联网的一项基本技术,正是这项技术的运用,使得网络信息不再是平面的流动,信息的结构也由此变得深入和复杂,信息之外有信息,每一次点击都开启一扇新的信息大门,网络世界因为信息的百转千回而趣味无穷。链接技术为网络上不同网站之间、不同信息之间或者同类信息之间牵线搭桥,实现“互联”。
超级链接是指向某个固定的地址,因为该地址有网页需要用的图片、声音、档案、影像,甚至是网页等,而这个位置可能在同一台计算机上,也可能在因特网的某个地址上。因特网上的每一个网站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网址,称为URL(Uniform Resource Locator)。如果把需要的资源放在因特网上的某个地方,就需要将其指定到该URL上[1]。
按链接存在的范围来分,链接可以分为三种:即页内链接、系统内链接和系统之间的链接。页内链接是将一个文件的各部分链接起来,便于用户从一个长文件某个部分回到文件的开头或结尾。系统内链接是将同一个服务器上的不同文件链接起来。这两种链接很少涉及侵权,因为设链接的网页和被链接的材料都属于同一个主体。系统之间的链接是指不同网站之间的链接,属于不同主体服务器之间的链接,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所以,如果没有任何说明,本文所指的链接是将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链接起来的系统之间的链接。按照外在形式的不同一般可将链接分为普通链接、深层链接、埋置链接和视框链接。普通链接是链接的最常用形式,它将超链接指向某个文件,并以网页的原貌显示文件。深层链接是指跳过被链接网站的首页,而直接显示那些网站深层的、没有被链接网站独特标志的内容页。埋置链接也叫做隐性链接,是指在浏览器显示一个网页时,通常以用户无法感知的方式,网页的一部分通过链接将另一网页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显示在本网页中。视框链接实际上是埋置链接的高级形式,是以视框将网页分割成不同的区间,将他人网站的信息资料呈现在自己网页的某个视框中,而本网站的其他内容仍然存在。
一般地,超级链接仅仅是一种技术型功能,并没有独创性的特征,每一个链接包括一组程序,并没有较强的原创特性。事实上,它们就是简单的文本、图像组成或者是标识,例如一个标题、公司或部门的名字及商标。名字或者单独的标题都不受版权保护,但是如果它们能够吸引公众并且有其他竞争对手想要侵犯其声誉,商标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可以为其提供保护。
对于超级链接和简单文本链接图标的版权保护是超链接版权问题的重点。如果纯文本文件满足作为作品的自身权利保护的所有条件,或者它们构成文字作品或者网页的实质部分时,它们可以受到版权保护。如果将其视为网络的一个初始系统界面的话,那么这种可以到达不同层次链接的整个链接结构将被以一个独立的网络连接方式保护起来。但无论如何,对于超级链接能否属于一类版权保护的对象是有争议的。在超级链接中,涉及最多的是分类整理好的网址或图像链接表,目前尚没有超级链接本身作为版权作品的相关规定,但从超链接的技术属性和特点来看,在特定的情况下,一些超链接是可以作为版权作品予以保护的。那些有独创性的超链接表或网址的组合可以作为汇编作品的一种加以保护。需要强调的是,上面讨论的超链接是它本身作为作品的问题,与超链接所链接的作品(一般体现为超文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超文本(Hypertext)是一般的文本文件,只是在文本文件中另含有链接(Link)及其他相关文件。万维网通过该超文本的链接功能与用户沟通,超文本具有的链接能力可以层层相连相关的文件。超链接除了可链接文本外,也可链接各种媒体,如声音、图像、动画,通过它们我们可享受丰富多彩的多媒体世界。这些超级链接所链接的作品,按照各自所属的不同作品类型予以版权保护,或者按照上面关于网页的论述中所讲,以汇编作品寻求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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