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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科技文献作者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3-02-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次,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在新生媒介上的一种新生权利。再次,信息网络传播权比传统的著作权更依赖于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

网络科技文献作者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8.1.1 网络科技文献作者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也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在包含了传统著作权的内容同时,也因自身的特征而包含其他的权利。除了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的一项新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外,针对网络作品著作权内容薄弱、保护困难的特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制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IPOCopyright Treaty)》(以下简称WCT)主要针对计算机网络传输提出了权利标示权和反解密权的著作权新概念。权利标示权,是指著作权人有禁止他人删除或者更换由著作权人合法施加于其作品上的有关作品、作者、“著作权保留”等事项的标示的权利。反解密权是指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人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对其作品进行解密这种反向行为的权利。同时,未经许可的解密人以及提供或从事解密的服务者,均为著作权侵权人。

我国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创设了一个新的权利术语——信息网络传播权,避免了采用发行行为或传播行为界定网络传输作品行为所遇到的理论上的困境。2006年7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与传统著作权的其他财产权利相比,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如下特点:(www.xing528.com)

首先,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包括有线与无线通讯的狭义的传播权利。广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而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增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是财产权的一项内容,可以和传统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结合而构成网络著作权人完整的权利。

其次,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在新生媒介上的一种新生权利。网络的载体是联网的计算机,传播方式是有线传输与无线通讯。任何作品在网上传播的同时均拥有网下传播的传统意义上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等手段的某些特点,但已不完全等同于网下的复制、发行、展览或表演。因为网络及信息传播具有虚拟性、无形性,不同于传统作品固定在有形媒介上的物理性质的传播。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赋予了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特别是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更是避免著作权纷争的明智之举。

再次,信息网络传播权比传统的著作权更依赖于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网络著作权人的重要权利,因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使得网络著作权人有必要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而不只依靠法律规定来限制别人在网络上使用其作品,这些保护措施,可以禁止使用者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将作品不加任何保护措施的上网,或者禁止使用者对加以保护措施的网络作品在未取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任何技术手段绕过或破坏该措施以获得复制该作品。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复制变得极为简单、便捷,并且复制件和原件几乎一模一样。这给作品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广阔市场,但同时也给侵权者提供了便利。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比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对技术保护措施的依赖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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