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高校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制度与政策
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才资源,科学合理地使用高校毕业生资源,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对于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调动广大青年学生求学成才的热情,提高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00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以第19号文件转发了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对我国现行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制度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一)基本原则
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在计划安排上要优先考虑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的需要,尤其要保证国防军工和科研等重点单位的需要。
(二)指导思想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三)基本制度
(1)高校毕业生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就业,所有合格毕业生均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来安置毕业生就业。
(2)国家在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对毕业生就业实行宏观调控。通过公布人才需求信息、建立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发布就业率等,指导毕业生就业。
(3)在就业方式上实行自主择业,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通过双向选择、供需见面落实就业。
(4)培育、完善人才劳务市场,运用市场机制来调节毕业生的供求关系,实现毕业生资源的优化配置。
(5)完善人事代理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www.xing528.com)
(四)主要政策
(1)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体制。在国务院领导下,中央各部委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2)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和档案可以转至家庭所在地或存放在其常住地的人才交流机构。
(3)大学生凭报到证和录用书可在省会城市落户。除直辖市外,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4)国家鼓励大学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交纳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5)国家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毕业生,可将档案存放在其常住地经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机构或县级以上政府授权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并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为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6)国家鼓励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农村去、到中小企业去就业。国家规定对于原籍在中、东部的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工作,实行来去自由的原则,大学毕业生可提前定级,放宽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定标准,适当提高工资标准。
(7)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8)为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户口和人事档案存放在其常住地的人才交流机构。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城市或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9)为了使大学毕业生能够顺利就业、满意就业,国家取消对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等不合理的收费,真正实现人才的自由流动、合理流动。
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方针,改变了过去我国高校毕业生统包统分的就业制度,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开辟了更为广泛的就业渠道和形式,深化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使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新政策的颁布与实施,不仅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了政策上的保障,而且为广大毕业生提供了充分施展才华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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