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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后怎么办

时间:2023-02-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主动配合公安执法人员打击犯罪行为。法院依据刑法和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认定李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过当,免除刑事处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分。

大学生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后怎么办

2.12 大学生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后怎么办?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大学生应牢记这个权利、善于运用这个权利,保卫国家、公共利益,保卫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利。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个法律武器,大学生应当掌握好这个武器。当遇到抢劫、盗窃、强奸、行凶、杀人、放火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就要善于运用正当防卫行为来维护合法权利。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主动配合公安执法人员打击犯罪行为。

【典型案例】李某带未婚妻到酒店用餐,未婚妻被一伙儿流氓纠缠,李某跑去拨打110报警被流氓打倒在地,他在摔倒时右手无意中触到掉在地上的半个啤酒瓶,顺手摔出,正好砸在一流氓左眼上,致眼球脱落,李某逃出酒店,流氓追到门外继续殴打李某,直到警察赶到。

法庭在审理时认定:(1)此事件中,是因流氓强行与李某未婚妻碰杯、灌酒,并提出交朋友的要求,在公开场合调戏其未婚妻,又采用暴力阻止李某报警引起,被伤害人应负事件的全部责任;(2)被伤害人使用暴力,打倒李某,阻止李某报警,在遭毒打时李某无意中摸到半个啤酒瓶,并顺手摔掷出去,击中被伤害人左眼,致眼球脱落,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依法可予减轻或免除处罚。

【典型案例】1996年,民工郑某骑一辆自行车路经潮阳市政府附近的水门桥一个工地时,突然闯出两个歹徒(经查均有劣迹),举起木棍把郑打翻在地,接着说要夺走自行车。郑本能地抄起工地搭脚手架用的一根竹棍,对着刚要逃走的一歹徒就是一棍,歹徒当即倒下,还想反抗,郑又再打两棍,另一歹徒见势不妙拔腿就逃。郑即到当地派出所自首。被打伤的那个人因颅骨大面积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循环衰竭而于翌日死亡。由司法部门指派,两位律师承担了法律援助义务。援助律师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深入走访了当事人和见证人,取得了第一手材料,弄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经过细心研究,他们认为郑打歹徒符合法律上正当防卫行为所具备的特征,只是第二、第三棍是否超越正当防卫的限度,假若超越,也属防卫过当,而不是故意杀人,况且案件发生后能主动投案,应当从轻处理。(www.xing528.com)

『案例解析』依据正当防卫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具备:(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3)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4)必须是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防卫行为;(5)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法院依据刑法和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认定李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过当,免除刑事处分。

第二个案例中律师有理有据地提出辩护,认为被告郑某是在遭到抢劫以及多人殴打致伤的情况下为保护财产及人身安全免受进一步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虽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但在当时特定情况下,作为一名民工,一时很难掌握恰当的限度来制服犯罪,同时,被告能及时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建议免予刑事处罚。1997年7月3日,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对郑免予刑事处分。这一判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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