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就是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制止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保卫国家的、公共的、本人的或其他人的人身和其他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存在不法侵害。一般来说,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带有较明显的紧迫性或攻击性的行为。对于合法行为如公安人员的拘留、逮捕,群众捉拿或扭送罪犯等,不能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这种侵害是实际进行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推测的;二是指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发生或已经结束的。如果凭借错误的想象和推测而事先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再对不法分子进行防卫,则属于事后防卫,是一种非法的报复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排除不法侵害,故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对其他人实施,(如不法侵害人的亲属等)。另外,对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如现场的组织者、指挥者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防卫人在实施防卫的过程中如果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可以根据其主观有无罪过来确定其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正当的防卫意图。防卫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正义性,在于它是为了保护这些合法利益,这是正当防卫的基本出发点,离开了这个基本出发点,正当防卫就不能成立。也就是说,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防卫(如盗窃犯为了保护盗窃来的财物而实施的防卫),就不是正当防卫。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度,即只要这种防卫行为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是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则不论其性质、手段、强度与后果是否和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都不能认为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反之,如果防卫所采取的措施不是当时情况下所必需,行为人应就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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