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政策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2006年出台的《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包括总则、附则共5章23条。该政策较以前的一系列政策有很大的改进,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对评审政策进行了完善
第一,评选方式的改进。把考核和认定作为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手段,考评工作由专家个人评审转变为学校(或科研机构)评审,仍按一级学科分组,在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的评议小组进行集体评议的基础上,以讨论或投票的形式逐一对所审核的国家重点学科的12个方面分别按百分制进行打分。
第二,评选口径的变化。按照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分设国家重点学科,既考虑二级学科要突出特色和优势、在重点方向上取得突破的问题,也考虑到了通过按一级学科建设突出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新兴学科生长的问题。
第三,认定模式的出现。颠覆了1987年提出的“五年一评”设想,提出以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在定期考核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学科由教育部重新认定;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从符合条件的二级学科中直接确定。
第四,充分考虑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在稳定规模的基础上,要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创新体系建设的需求,调整学科布局。特别提出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的增补要与国家和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相结合,而且那些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科可特批为国家重点学科。与以前的政策相比,政策弹性明显增强。
(二) 细化了国家重点学科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一,对学科方向价值的要求。主要学科方向对推动学科发展、科技创新,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文化发展和国防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对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团队的要求。拥有学术造诣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或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
第三,对培养体系的要求。应有完整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体系,培养的博士生质量和数量位于国内同类学科的前列。(www.xing528.com)
第四,对学术水平的要求。具有鲜明的学科特色,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已取得较高水平的成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承担着国家重要的研究项目。
第五,对教学科研保障体系的要求。在教学、科研条件方面,居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强支撑相关学科的能力,有良好的图书文献和现代化信息保障体系。
第六,对学术氛围的要求。学术气氛浓厚,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跃。
(三) 明确了三方管理及其职责
在《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国家重点学科实行国家、主管部门(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所在单位三级建设与管理体制,逐步加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统筹力度。同时也强调了三方各自的责任。作为国家重点学科的主管部门,教育部负责国家重点学科总体发展的规划,制定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和筹措建设资金等;作为国家重点学科的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执行国家政策和负责制订本部门(地区)建设与管理细则,负责本部门(地区)的国家重点学科统筹、筹措建设资金等;作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执行部门,培养部门主要职责是制订本单位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对国家重点学科的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负责筹措和落实本单位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资金等。责任的明确有利于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提供必要的制度与物质保障。
(四) 完善了建设措施
第一,构筑了多元投入机制。提出了建设经费由国家、主管部门(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单位共同筹集,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建设。
第二,建立了淘汰机制。在继承2001年提出的“不搞终身制”原则的基础上,正式提出要建立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检查、监督和激励机制,每五年考核一次,建设成效差、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淘汰。
第三,完善了政策保障体系。明确要求各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国家重点学科的实验室、现代化信息环境、图书文献等基础设施和条件的建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