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最早提出了建设重点学科的问题,1987年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概念。虽然1996年5月8日发布的《国家教育委员会“211工程”办公室关于下发〈“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论证提纲〉的通知》对国家第一批高校重点学科称为“国家级重点学科”,但2001年《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评选工作的通知》中仍然沿用“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称谓,直到2006年10月27日,以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为标志,正式更名为“国家重点学科”。从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政策的发展历程与制度化水平看,大致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1986—2000年):初步确立时期
1985年5月27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1985年《决定》)中提出:“为了增强科学研究的能力,培养高质量的专门人才,要改进和完善研究生培养制度,并且根据同行评议、择优扶植的原则,有计划地建设一批重点学科。”根据这一要求,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7年8月12日颁发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987年《通知》),该《通知》认为,重点学科“应承担教学、科研双重任务,要逐步做到能够自主地、持续地培养和国际水平大体相当的博士、硕士、学士;能够接收国内外学术骨干人员进修深造,进行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能够解决四化建设中重要的科学技术问题、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能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开拓新的学术领域、促进学科发展做出较大贡献”。为此,决定在全国开展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评选工作。在该通知中同时还要求中央部委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适量确定和扶植一些部门或地方一级的重点学科,所以省、部级重点学科建设也从此发端,并与后来各高等学校自行遴选和建设的校级重点学科一起,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的重点学科建设体系。由此,重点学科建设正式步入中国高等教育的历史舞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解决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高层次人才短缺的严重困境,1987年,继在文、理、工等少数学科试点之后,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在哲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七大学科门类中开展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评选工作。经过这次评选,产生了全国416个重点学科以及不占限额指标的13个军事院校重点学科。其中文科78个,理科86个,工科163个,农科36个,医科53个,共涉及107所高等学校和36个主管部门。[1]到1992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对这些重点学科进行了评估,并根据1990年10月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对部分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名称进行了调整。这一阶段由于对重点学科建设的功能认识存在局限性,导致评选的标准和评选范围都存在一定的偏颇。
(二) 第二阶段(2001—2005年):完善时期
针对1987年《通知》中的问题,在2001年颁发的《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评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001年《通知》)作出了相应调整与变革:
一是对重点学科的功能进行了丰富和发展,并在进一步明确社会功能的基础上,向社会地位延伸。其表现为:(1)形成一批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问题的基地;(2)根据发展需要对高校学科建设方向进行引导和示范;(3)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布局合理、各具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体系,巩固和扩大高校在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方面的综合优势。
二是在指导思想与建设思路上的改变。2001年《通知》确定了“调整结构、合理布局、择优确定、公平竞争”的十六字方针,该通知与1987年《通知》有明显不同,主要体现在对重点学科领域的关注、对数量的限定和分布区域的调整:(1)要突出考虑与信息、生命、材料和能源等高新技术紧密相关的学科发展;(2)重点学科总数控制在600个左右;(3)重视对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学科,以形成一个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的高等学校重点学科体系。
三是在评选标准和条件上的变化。2001年《通知》对培养人才的要求仅限定于博士生,不同于1987年《通知》对学士、硕士和博士培养的要求。而且在评选工作中,增加了一些限定性条件,如申请学科须为“211工程”学校中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等。这实际上是在评选条件基础上的初步量化,体现了与学科原有建设成就的链接,使得评选条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四是在评审模式和评审规则上的变革。2001年《通知》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特别提出委托军委学位委员会负责军事学门类的重点学科评选工作;提出“不搞终身制”原则和“总量控制、动态发展”的机制,20世纪80年代末批准的重点学科重新参加评选,原重点学科名称自动取消;委托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2003年7月更名为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承担评选的有关工作。这是教育部首次借助第三方力量进行评选材料的通讯评议和审核工作,此后的评估和考核也一直采用了这一模式。
2001年重点学科评选,入选高校数由第一次的107所增加到182所,重点学科数由第一次的416个增加到964个。评选结果突出表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2](www.xing528.com)
第一是理工科所占比例依然很高。与第一次重点学科评选结果相比,第二次重点学科评选在544个增量中,理科占87个,工科占194个,两者相加占增加总量的51.65%。理工科在重点学科中的比例的增加,说明我国经济建设对理工专业方面的人才依然有较大的需求,这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的发展阶段是相一致的。
第二是学科综合化已显示出强劲的发展优势和潜力。第二次重点学科评选中出现了许多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它们通过传统优势学科之间的组合、融合而形成。例如,武汉大学的发育生物学,清华大学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生物物理学、生物医学工程、物理电子学等。这些学科代表了国际高科技发展的方向和水平,使我国的学科建设与世界先进科学技术紧密结合起来。
第三是地方高校入选重点学科的比例有所提高。第一次重点学科评选中,只有15所地方高校的1个学科入选国家重点学科,仅占416个重点学科总数的4.33%,而第二次重点学科评选中,则有75所地方高校的133个重点学科入选,占964个重点学科总数的13.80%。这说明地方高校重点学科的建设水平有所提高,同时也表明部分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划转地方政府管理后,壮大了地方高校学科建设的力量。
(三) 第三阶段(2006年至今):制度化时期
在这一时期,走向制度化的重要标志是2006年10月27日《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特制定了《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是第一部专门规范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教育行政法规,该政策从宏观上对国家重点学科具备的条件,建设与经费,考核与认定,管理与职责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对于提升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制度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6年出台的国家重点学科政策,对此前重点学科有关评审政策进行了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3]
第一,评选方式的改进。把考核和认定作为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手段,考评工作由专家个人评审转变为学校(或科研机构)评审,仍按一级学科分组,在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的评议小组进行集体评议的基础上,以讨论或投票的形式逐一对所审核的国家重点学科的12个方面分别按百分制进行打分。
第二,评选口径的变化。按照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分设国家重点学科,既考虑二级学科要突出特色和优势、在重点方向上取得突破的问题,也考虑到了通过按一级学科建设突出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新兴学科成长的问题。
第三,认定模式的出现。颠覆了1987年提出的“五年一评”设想,提出以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在定期考核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学科由教育部重新认定;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从符合条件的二级学科中直接确定。
第四,充分考虑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在稳定规模的基础上,要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创新体系建设的需求,调整学科布局。特别提出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的增补要与国家和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相结合,而且那些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科,可特批为国家重点学科。与以前的文件相比,政策弹性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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