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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演变历程

时间:2023-02-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知》为中国今后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出台奠定了主要基调。在《通知》的实施以来,中外合作办学获得了较迅速的发展。于2003年3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日,为了更好地实施《条例》,教育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并于2004年7月2日起开始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演变历程

二、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演变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演变大体可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一) 第一阶段(1980—1994年):孕育时期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改革开放的社会大背景下,基于对优质教育资源的获取与培养适应国际化的复合人才的考量,我国便开始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尝试。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等高等院校相继举办的中美经济学、法学培训班,以及天津财经学院与美国俄克拉何马市大学合作举办的MBA班。但严格意义上的第一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则是1986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于南京大学的南京大学——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这些机构都是早期中外合作办学的先例。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仅在高校之间开展了少量的合作办学的尝试性的探索活动。由于这些合作行为规模较小,程度较浅,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当时百废待兴的特殊历史年代,合作办学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在政策领域,没有针对合作办学的具体政策法规

1982年,在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一规定虽然未明确提及中外合作办学,但在办学主体上打破了以往政府单一办学体制,允许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事实上也为中外合作办学奠定了一定的宪法基础。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外双方在我国境内合作建立办学机构逐渐增多,但由于1989年的政治风波和苏联解体,使中外合作办学在1992年至1993年暂时停止了发展。与此同时,国家教委有关部门就中外合作办学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甚至包括近代中国历届政府关于外国在华开办学校的法令、法规以及美国、日本、法国、埃及等国对外国人在其境内办学的管理法规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教委起草了相关的合作办学、管理规定并于1993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来华合作办学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多种形式的教育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有条件、有选择地引进和利用境外于我有益的管理经验、教育内容和资金,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应坚持“积极慎重、以我为主、加强管理、依法办学”的原则,遵守我国的法律,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经过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政策还对合作办学的范围、类别、主体等作出相应的规定。《通知》为中国今后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出台奠定了主要基调。

在《通知》的实施以来,中外合作办学获得了较迅速的发展。根据教育部的统计数据,到1994年底,据对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完全统计,当时国内已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70个,其中实施高等学历教育机构20个,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23个[3]。随着实践的深入,中外合作办学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迫切需要颁布相关法律或法规对办学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提供制度保障。为此,在1993年下半年,国家教委开始着手拟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www.xing528.com)

(二) 第二阶段(1995—2003年):制定与实施时期

在《通知》的基础上,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讨论和修改,1995年1月26日,国家教委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共5章43条)就中外合作办学的意义、性质、必要性、应遵循的原则、审批标准及程序、办学主体及领导体制、证书发放及文凭学位授予、监督体制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构建了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基本框架。因此《暂行规定》的颁布标志着中外合作办学从此走上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轨道

1996年1月国务院学位办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的发展。该《通知》对在我国境内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授予中国相应学位和境外学位,以及我国在境外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授予中国学位进行了规定。尤其对合作办学机构授予境内学生境外学位作了详细的规定。授予境外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外方合作者在合作办学的专业必须具备其本国政府承认的学位授予资格,并且在该专业的师资、教材、教学设备等方面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或具备明显优势,教学效果好,且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的声誉。中方合作者在该专业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学位授予权或已有较好的基础和办学条件。

(三) 第三阶段(2003年9月—至今):完善时期

《暂行规定》和《通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序开展,然而由于新形势、新问题的出现以及立法本身存在的不足、冲突和不一致问题,导致了政策解释及执行的困难。例如《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仅是部门规章,某些条款和规定与“入世”承诺有较大差距。加入WTO后,为了更好地履行在WTO所作的相关承诺,体现我国教育法律的要求,满足中外合作办学实践的需要,我国政府组织了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当时的合作办学政策进行了修改与完善。于2003年3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方针和原则,并对申请的具体要求和过程、机构的领导与组织、教育教学的开展、资产与财务的管理以及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的说明与规定。《条例》是我国政府将承诺内容转化为国内立法的重要措施,也是我们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教育提出更高要求的重要措施。这项法律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的规则和政策更加规范、透明,同时也表明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的鼓励和支持,标志着我国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和管理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004年6月2日,为了更好地实施《条例》,教育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并于2004年7月2日起开始执行。2004年8月20日,教育部又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对《条例》施行前以及《条例》施行后至《实施办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复核。《条例》及《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中国现阶段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具有重要价值,使中外合作办学进入了法制化阶段。针对新时期中外合作办学实践中存在的诸多突出问题,教育部又于2006年2月7日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法律法规对中外合作办学包括保障中外合作办学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至此,中外合作办学进入依法办学的健康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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