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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包括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3-02-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议,结合毕业生的具体情况,拟订毕业生派遣方案。派遣方案经上级毕业生分配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近几年来,国内对大学生创业的态度非常积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此外,还有一些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政策。如权利维护政策、招考录用政策、就业指导服务政策等,以上这些政策构成了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的具体政策内容。

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包括的主要内容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内容

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就业市场政策

毕业生就业市场是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运用市场机制和必要的宏观调控手段,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等途径,优化毕业生人力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是利用市场规律调节大学毕业生人才供求的一种机制。它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及其服务机构、交流洽谈场所、社会保障制度等组成。正是由于它的重要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来维护和支持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就业市场政策从性质上一般可以分成三个层次:

(1)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根据法律制定的一些规定。其重要的有《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职业介绍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

(2) 国务院各部门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制定的部门规章、重要通知等。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等。

(3) 各地区或者各学校出台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才信息网络市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

(二) 就业准入政策

就业准入政策是指大学生就业获准进入某些地区、职业等的相关政策,它包含以下两方面:

(1) 地区准入政策。每个地方都会有进入本地方的用人指标,相应的会出台一些具体的进入政策,特别是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每年都会出台接收普通高等学校非北京(上海)生源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政策。从发展趋势来说,该类政策会逐渐萎缩,但在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在一定的地区和一定的时间段,该类政策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 职业方面的就业准入政策。职业方面的就业准入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三) 宏观调控政策

宏观调控政策是指政府为了促进人才结构的平衡而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大学生到基层、到中小城市企业、到农村、到西部等地区去就业的鼓励性措施。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6月颁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等政策。值得强调的是这次出台的《意见》通过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在户籍迁移、偿还助学贷款、考录公务员、报考研究生等诸多方面都提出了优惠措施。如,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www.xing528.com)

另外,人事部也将研究制定促进非公有制单位和中小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

(四) 派遣接收政策

派遣与接收政策是指在大学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过程中,国家所制定的一系列原则。调配派遣对象为: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结业生以及国家计划招收的为地方培养的军队院校毕业生;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院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议,结合毕业生的具体情况,拟订毕业生派遣方案。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派遣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

学校要根据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议,结合毕业生的具体情况,认真拟订毕业生派遣方案。派遣方案经上级毕业生分配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五) 创业扶持政策

创业扶持政策是积极劳动政策体系中最直接、最积极的政策,也是现阶段效果比较显著、作用比较持久的措施。我国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崛起和第三产业的飞速发展,为毕业生提供了宽广的发展空间。随着高等教育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大学生的就业观念也需要发生转变。自主创业、先就业后择业应该成为新的发展途径。

我国人事部规定,为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各级人事部门鼓励毕业生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各级人事部门已经出台各种政策和措施积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所需的社会化服务,解除其后顾之忧。近几年来,国内对大学生创业的态度非常积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教育部1999年公布了“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若干意见”。这项政策规定:大学生、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以休学保留学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此前,北京市曾提出,大学在校生可享受“弹性学制”,允许大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他们既可提前毕业,也可先工作再完成学业。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第49号),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为切实落实国办发[2003]第49号文件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除了国家法律和政策方针以外,地方和高校也出台了一些创业扶持政策。

此外,还有一些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政策。如权利维护政策、招考录用政策、就业指导服务政策等,以上这些政策构成了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的具体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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