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我国基本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掌握其调适的主要法律关系和具体规范;帮助大学生在具体了解各主要部门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一、民事法律制度
1.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民事主体制度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有完全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智力相当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行为则应当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四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在意志相一致或相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即行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不能成立。
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4.民事权利制度
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格权、身份权等。
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完全的物权。
债权。债权是指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合同关系上的权利,就是最典型的债权。债权包含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三项权能。
人格权。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具有的、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具体权利。
身份权。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和亲属权。
5.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将其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类。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各种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进行制裁和对受害人予以救济的法律形式和规则,构成民事责任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6.民事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二、刑事法律制度
1.刑法概述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法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包括刑事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上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法典,即我国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基本原则。(1)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
(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2.犯罪
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侵犯国家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构成的要件有: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停止状态。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www.xing528.com)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例外。犯罪例外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犯罪的例外,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3.刑罚和刑罚的具体适用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某种权利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其基本特征如下: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措施,只适用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只能由国家刑事审判机关依法定程序适用。
依照刑法的规定,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及驱逐出境(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刑罚的具体适用。
量刑: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与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决定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司法审判活动。
累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刑法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前者为一般自首,后者为特别自首。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刑法规定,犯罪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缓刑: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减刑:指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因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三、行政法律制度
1.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亦可理解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组织分工和行使、运作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依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
2.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即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它是行政主体。
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机构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大系统。
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3.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力针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鼓励、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4.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违法或不当是行政责任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和直接根据。行政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原则有责任法定原则和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等。
思 考 题
1.民法调整对象及其特点是什么?什么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哪些?
2.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是什么?犯罪构成的要件有哪些?刑罚包括哪些主刑和附加刑?
3.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是什么?如何理解行政主体?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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