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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筹划:揭示国际避税地利用的技巧

时间:2025-0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后的考虑因素是,避税地国家没有“实质性交易活动”的要求。避税地至今未有一个精确的技术定义。避税地国家对所得税等税收的减免造成政府收入的损失,可以通过各种开办费或年检费的收取来得到弥补。实行避税地的国家

第二节 国际避税地的利用

一、国际避税地概述

(一)国际避税地的条件与特征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自由贸易的浪潮冲击,各种名目的避税港频频出现,很难用同一个简单的定义概述之。世界税务专家肖温·爱德华1974年在《避税港和海湾投资中心》一文中说“避税港是指这样的地方,人们在那里持有资产和赚取利润而不必负担税收,或那里的纳税义务大大小于主要工业化国家的纳税义务”。

国际避税地(International Tax Haven),又称为税收天堂、避税港、离岸中心等,通常是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各国对避税地的认知不尽相同,国际上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原则。美国税务手册列举了30个避税地,德国列举了34个避税地,日本列举了39个,而法国列举了47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00年6月公布的“确定和消除有害税收活动进程”报告中列举了35个国家和地区,并提出了认定避税地的标准:

(1)对金融或其他服务所得不实行所得税或只有名义上的所得税,或将本地作为非居民逃避其居住国税收的场所;

(2)不能有效进行情报交换;

(3)缺乏透明度,如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不公开;

(4)有利于外国实体建立没有实质内容的经济活动。

按照“主观名声”的检验标准,如果一个国家将自身提供给非居民纳税人利用,作为非居民纳税人逃避居住国税收的处所,则该国家可以称为是避税地。其他的界定要素还包括,对银行的保密规定缺乏法律的和行政的约束,信息交换受到限制。最后的考虑因素是,避税地国家没有“实质性交易活动”的要求。对实质性交易活动要求的缺乏,表明一个管辖区可能是意图吸引那些纯粹是出于税收利益驱动的投资和交易。

避税地至今未有一个精确的技术定义。一个高税收国家也可能因为许多因素而具有避税地的特征,如提供某些税收减免、税收激励、促进经济特定部门的投资机会或其他优惠待遇。但典型意义上的避税地指的是这样的国家或地区,即可以利用来规避在高税收国家本应缴付的税收。避税地大体上都具有如下的特征:(1)在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等税收上采取零税率或低税率;(2)有严密的银行或商业保密性规定;(3)货币兑换自由;(4)拒绝与外国税务机关合作;(5)有限的税收条约网络或根本就没有税收条约;(6)良好的通讯设施和作为一个金融中心的促进提升。避税地国家对所得税等税收的减免造成政府收入的损失,可以通过各种开办费或年检费的收取来得到弥补。如上所述,避税地也包括一些采纳正常税制的国家,这些国家的税法典给予某些类型的经济实体或某些种类的行为以税收优惠。相对于典型意义的避税地,这些国家一般还有一个广泛的税收条约网络,能用来享受税收的减免与优惠。

虽然关于国际避税地的定义目前还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但是,要成为一个避税地所必备的条件却是被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它包括:

1.独特的低税结构

低税是避税地的基本特征,不但减低整个财政收入的税收负担,更重要的是直接税的负担轻,就是说它必须至少在某一项重要的所得税类型上,仅课以低税或者不课税。因为直接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资本、利润、所得,税收负担难以转嫁。如果该地区的直接税负担轻,就可以吸引大量的海外投资者。税收负担越低,对投资者越具有吸引力。如我国的香港几乎不征流转税,澳门的税收负担也很低,所以这些地方成为投资者的乐园。而摩纳哥于1963年屈服于法国政府的要求,放弃了低税收负担水平的税收策略,结果一夜之间就再也无法吸引那些过去曾对它产生过浓厚兴趣的投资家了。另外,避税地还需要尽量少征或者不征收流通消费环节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对商品进出口的税收也放得很宽,因为这些“价内税”不能适应当今世界激烈的市场竞争。

2.安定的政治局势

任何跨国纳税人都把财产和所得的安全放在第一位。他们对政局的变化非常敏感,最害怕承担政治风险。如果政治上不稳定,财产和所得得不到安全保证减免税收就毫无意义。因此,动荡的政局,必然促使跨国纳税人抽走资产,转移营业场所。如近年来,巴拿马和直布罗陀就由于政局不稳,大大减弱了对外国投资的吸引力。

3.理想的投资环境

具备良好的交通电讯条件和理想的地理位置对一个成功的避税地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因为外部交通便利,内部基础设施如邮政通讯、供水供电、机场码头等完善的地方能充分满足现代生产、经营和管理的要求。理想的地理环境则方便跨国投资者的往来和经营活动。

4.宽松的政策法规

这是吸引外资的“软环境”。首先要敞开国门,让投资者来去自由。如果投资条件理想,但进入避税地投资、经营和居住都要受到立法的限制,也会冲淡投资者的热情。其次,政策要有连续性。跨国投资者最怕政策多变,朝令夕改。最后,投资法规要健全。谁都不放心投资于一个法规不健全的国家。法律健全,有法可循,保护了外国投资者的权益,从而有利于外国投资者高效率地从事经营。

5.完善的保密制度

避税地国家或地区必须对跨国投资者的经营活动和财产提供保密。对从事跨国生产经营的投资者来说,能否保证其经营活动和所得、财产的秘密,对其税收筹划的成功是十分重要的。提供保密,可以掩盖一些公司的虚构营业和真实所得及财产情况,以此避免居住国的税收管辖,直接享受避税地所提供的税收优惠。一般情况下,跨国投资者之所以到国际避税地来注册,就是因为居住国的税负比较高,且管理措施比较严密,多数国家往往对经营者来自全球的收入征税,所以,如果避税地不能提供保密服务,投资者就失去了来避税地经营的意义。事实上,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避税地的商业、银行业都有一套完善严密的保密制度,有的避税国甚至还以立法的形式对保密措施加以明确,从而对跨国投资者的经营活动以及在避税地的财产等实施保密。

此外,要成为避税地,还必须配套实行有利于发展自由贸易的宽大的海关条例、银行管理条例、自由外汇市场机制。特别是对于想移居的跨国纳税人来说,适宜的自然环境,一流的旅游资源和服务设施也是应具备的条件。

作为国际避税地一般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低税。这是国际避税地的最基本特征。税率低、税负轻或根本无税,才能对投资者产生吸引力,才属于提供避税的地方。

(2)侧重对跨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实行避税地的国家,其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有针对性的。尽管有的避税地国家或者地区对国内和国外投资者给予同样的税收优惠,但毕竟不多,绝大多数避税地的税收优惠是侧重跨国投资者的。

(3)避税区明确。提供避税的场所都有明确的范围,有的是整个国家或地区全部,有的是其中一个或几个岛屿,有的是一个港口城市、自由贸易区或出口加工区,在区域内才能实行低税政策。正是由于区域明确才会产生鲜明的对比,如属于避税地的岛国与临近的高税国对比,这样更突出了避税地的形象,使较多的资金、业务流向避税地。

(4)政治体制的不完整性。国际避税地中,许多国家和地区过去是殖民地,有的至今仍是殖民地或带有强烈的殖民地色彩,有的甚至仅是一个小岛、托管地,它们其中有些迫切希望政治独立和经济繁荣,即一旦脱离殖民关系后,出于迅速发展本地经济的愿望,很容易在原依托关系的基础上过渡为避税地。

(二)避税地分类与主要避税地简介

避税地既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或交通方便的城市,因此也被称为“避税港”。目前国际上总共有350多个避税港,遍及75个国家和地区。国际避税地大致可分为三类:

1.纯粹或标准的国际避税地

这种类型的避税地没有个人或公司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如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等。

2.普通或一般的国际避税地

这种类型的避税地一般只征收税率较低的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税种。有些国家或地区还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税。这种避税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对境内外所得和财产所得等征税,但税负较轻,对外国经营者给予特殊税收优惠。如巴林,中国澳门,瑞士等;

(2)只对境内所得或财产征收较轻税负的间接税,对来自境外的所得不征税。如巴哈马,中国香港等。

(3)不完全或局部的国际避税地

这种类型的避税地一般实行正常的税收制度,但有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规定,或在国家的某一地区单独实行这些优惠政策或规定。如荷兰、希腊、加拿大等。

典型国际避税地简介

巴哈马共和国

巴哈马1973年独立于英国,是北美洲一个很著名的避税地。巴哈马一直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预提税等各种所得税,也没有开征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在直接税中巴哈马只对不动产征税。另外,巴哈马还课征印花税、营业税(对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和关税。居民公司根据营业额和总利润缴纳营业执照年费。巴哈马没有签订任何税收协定和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有严格的银行保密和信息披露规则。法律没有要求披露公司受益人的股权,但是对洗钱和其他犯罪行为,法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巴哈马的主要财政收入来自于对银行、公司征收的年注册费和许可证费。

除了没有直接税以外,巴哈马还具有吸引外资的一些优势。例如,巴哈马拥有大量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金融公司等中介机构,能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法律金融服务;此外,在巴哈马注册成立公司的注册费也较低,一般仅为2 500美元,但巴哈马的外汇管制较严,尽管如此,仍吸引了众多投资者来这里组建公司。目前,巴哈马有人口23万,注册的公司近3万家。

百慕大群岛

百慕大是北大西洋中的一个岛国,面积53平方公里,自然资源贫乏,最主要的经济部门是旅游业,一年接待外国游客近百万人,是本土人口的15倍多。第二大经济部门是金融业,仅国际受控保险公司就有1 400多家,年保险收入40多亿美元,其中仅由美国公司控制的就有900多家。

百慕大是一个典型的避税港,不征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普通销售税,只对境内的遗产课征2%~5%的印花税和遗嘱认证费;按雇主支付的薪金课征5%的就业税、4%的医疗税和一定的社会保障税;对进口货物一般课征20%的关税。另外百慕大针对旅游业兴盛的特点,征收税负较轻的饭店使用税、空海运乘客税。百慕大政府还向豁免公司保证在2006年以前绝不会对其课征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所谓豁免公司,就是不必按公司法所要求的至少有60%的资产由百慕大当地居民持有。豁免公司不受当地外汇管制限制。但是,豁免公司在经营上受以下限制:

(1)不能购买、出租或销售土地,不能利用土地作担保的抵押单据、债券等;

(2)不能购买当地公司的股票;

(3)未经允许不得在当地销售公司生产的产品。

在百慕大注册一家公司,允许最低资本额为1.2万百慕大元;而对保险公司,最低资本额定为12万到37万百慕大元。注册登记一家公司只需支付2 000~2 500美元,此外,每年还要支付相同金额的年检费。百慕大目前有人口约6万,豁免公司6 000多家。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专属自保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离岸基地,同时它也是吸引离岸贸易、私人银行、共有基金、保险和信托业方面的重要金融中心。许多国际授权公司和金融公司以及美国外贸公司都将其作为重要的基地。百慕大证券交易所允许免税离岸公司上市。

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位于加勒比海西北部,毗邻美国,是一个部分自治的英国殖民地,面积只有259平方公里。全岛两大经济支柱,一是金融,二是旅游。金融收入约占政府总收入的40%、国内生产总值的70%、外汇收入的75%。那里课征的税种只有进口税、印花税、工商登记税、旅游者税等简单的几种。30多年来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不动产税、遗产税等直接税。开曼群岛对于外国投资者在岛上注册但不在岛上经营的豁免公司提供20年内不征收所得税的保证,豁免信托公司可得到50年内不课征所得税的保证。各国货币在此自由流通、外汇进出自由,资金的投入与抽出完全自由,外国人的资产所有权得到法律保护,交通运输设施健全,现已成为西半球离岸融资业的最大中心。

至20世纪90年代初,全世界最大的25家跨国银行几乎都在那里设立了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岛内设立的金融、信托类企业的总资产已超过2 500亿美元,占欧洲美元交易总额的7%,涉及56个国家。在开曼,有相当多的银行及信托公司是免征所得税的,其条件是交易行为在境外进行。

在开曼设立的受控保险公司已有370家,仅次于卢森堡、百慕大,居世界第三位,每年保险费收入约为20亿美元。受控保险公司的发展,得益于几个因素:一是手续简便,资本额在120万美元以上便可登记;二是起步较早,1979年对离岸保险公司制定了正式法规;三是配套的条件健全,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相当发达,还有大量的保险管理人才。

作为避税地,开曼群岛在许多方面都有与巴哈马和百慕大相同之处,但相比之下更具特色。

首先,在开曼注册公司非常快捷便利,没有繁琐的调查程序;其次,公司的注册费用和年检费用也较低,一般仅为1 500美元;豁免公司还可以发行无面值的股票,可以不必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甚至股东的名字也可以保密。由于这些优点,近年来有大量的公司从巴哈马和百慕大迁到开曼群岛。

现在,避税港开曼群岛越来越引人注目。岛上只有居民2万人,而在岛上注册的公司多达1.8万多家。其中各类银行和信托公司有500多家,豁免公司2 000多家。

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是瑞士和奥地利之间的一个小国,人口只有2.5万,但列支敦士登在欧洲一向以低税的避税地而著称,居民公司仅需缴纳7.5%~20%的所得税。控股公司和离岸公司取得的所得还可以免缴所得税,这类公司每年只需按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金缴纳0.1%的资本税。另外,列支敦士登的股息和利息预提所得税税率也很低,只有4%。

列支敦士登的另一个闻名之处就是其银行业和税务事务的严格保密性。公司成立前无需对受益所有权人进行披露。公司可以发起无记名股票和无面额股票。空壳公司可以在这里设立。董事必须恰当地保留账本和其他记账凭证,除非从事商业活动,否则没有披露义务。只有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才有义务进行会计审计并逐年提交纳税申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可以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召开。

列支敦士登的低税政策和严格的保密措施吸引了大量的外国公司来这里投资组建公司。目前各类公司已经发展到5万多家,公司数量是居民数量的2倍。

巴拿马

巴拿马在拉丁美洲国家中是一个所得税税率较高的国家,公司所得税最高的边际税率为50%。但巴拿马素有避税地之称,原因是迄今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对境外一切所得均不征税。由于巴拿马仅对国内来源的所得征税,因此它可以作为外国来源所得的有效避税港。外国所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佣金、贸易利润和其他所得都能免税。特别是那些未在巴拿马境内进行交付的货物转售贸易和管理离岸行为的所得,即便其是通过巴拿马境内办公机构进行,巴拿马也将它们认为是外国来源所得。巴拿马还对国际海运所得免税。

另外,巴拿马拥有一个著名的自由贸易区——科隆自由贸易区,该区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免税区之一。在该区取得的来料加工再出口的利润超过1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税率最高,也仅为8.5%。另外,如果居民公司向非居民股东支付来源于巴拿马境外的股息,也可以不缴纳预提所得税。

除税收优势外,在巴拿马注册公司的成本也很低,注册费为1 000~1 200美元,年检费为100~200美元。特别是在巴拿马注册的公司如果只从事离岸业务,则不必向巴拿马税务当局提供财务报表,只要有一个记过注册资本的股权记录本和股东会议记录本,各种财务记录都无需保留,公司的保密性很高。此外,巴拿马没有外汇管制。

目前,在巴拿马注册的公司目前已达4万多家,其中大部分是外国公司在巴拿马成立的子公司。在免税(零税率)公司和国际海运公司的数量上,巴拿马是世界上最大的离岸中心。

卢森堡

卢森堡是欧洲联盟中最小的一个成员国,而且也是欧洲大陆一个有名的避税地。卢森堡同时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而且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也较高,中央政府课征的所得税税率为33.3%,加上地方政府征收的所得税,总税率接近40%。由此看来,卢森堡似乎不能为一个避税地。但卢森堡对控股公司规定有特殊的免税政策。

根据1929年通过的《控股公司税收优惠法》,卢森堡对符合条件的控股公司不征收所得税,这些有权享受免税的控股公司可以持有国内外公司的股票和债券、政府债券、现金、外国货币、银行和金融机构存款、专利(不包括商标),但不能从事其他工商业活动,也不能从事银行业务,但是这些公司可以完全免予缴纳所得税和财产收益税,也无需负担资产净值税和市政税。此外,它们还无需为支出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缴纳预提税。公司仅需缴纳一次资本税(核准资本的1%)和年度认股税(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价值的0.2%),但是最低年度纳税额不得低于2 500卢森堡法郎。这一政策吸引了许多外国公司。目前卢森堡已有控股公司4 000多家。

英属维尔京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位于加勒比海东北部,是英国的保护属地。如果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在本地,公司就构成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居民。如果公司的大部分董事是本地税法居民,在本地成立公司,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就被视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居民公司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按照15%的税率纳税。当公司外国来源所得在外国免予征税,则居民公司就该部分所得按照1%的税率纳税。非居民公司应当就其汇入当地的所得或者来源于当地的除利息以外的所得纳税。英属维尔京群岛不征收预提税和财产收益税,该地也不实行外汇管制和货币限制。对外国缴纳的税款,英属维尔京群岛给予单边减免。英属维尔京群岛与日本和瑞士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

英属维尔京群岛根据《1984国际商业公司法案》为离岸商业行为设立了特别免税区。国际商业公司无需缴纳任何公司税、预提税和印花税。作为零税率的实体,公司不能享受双边税收协定,但其需要缴纳的仅仅是固定的营业执照年费,也没有报告股东和董事情况的义务。

英属维尔京群岛是当今世界最主要的离岸金融中心之一,在吸引免税公司或零税率公司方面一直处于领先。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其他主要业务公司还包括离岸银行和专属自保保险、海运、共有基金和信托。

中国香港

香港实施分类所得税制,主要征收四种所得税:薪金税、利润税、利息税和财产收益税,各税平均税率为15%左右。公司的税法居民身份取决于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所有公司都应缴纳相当于利润16%的税额。除了特定的特权使用费外,香港地区不征收预提税也没有外汇管制和货币限额,不限制资金的汇入。股票发行和溢价部分按照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从纳税的角度来讲,公司的居民身份并不产生任何影响。香港地区依据属地原则进行征税。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公司应当就其利润在香港地区纳税:①在香港地区进行贸易或开展业务;②从上述贸易或业务中获取利润;③利润来源于香港地区。所有三个条件必须都满足才对公司征税。所以,如果在香港地区进行的业务或贸易产生的利润来源于香港地区境外也不应征税,即便该所得可能最终汇入香港地区。同样,如果因在香港地区以外地区进行业务或贸易取得的香港地区来源所得,也同样不应征税。

由于香港在直接税方面的低税以及免征大部分关税,不仅使其成为一个发达的离岸业务基地(特别是国际贸易或采购)和区域性金融、市场营销和管理业务的中心,而且是有名的自由港,共有基金和离岸银行业务在香港地区也非常活跃。在与中国进行业务往来时,香港地区常常被作为基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

荷兰 荷兰已同澳大利亚、奥地利、丹麦、芬兰、德国、法国、希腊、瑞士、匈牙利、印度、日本、韩国、卢森堡、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南非、西班牙、泰国、英国、美国、俄罗斯等几十个国家缔结了全面税收协定,对以上协定国均实施低税率的预提税。预提税税率:通常股息为25%,对协定国降为5%、7.5%、10%或15%;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其中还对丹麦、芬兰、爱尔兰、意大利、挪威、瑞典、英国、美国的股息预提税限定税率为零。此外对汇出境外的公司利润,也可比照股息享受低税或免税的优惠。

荷兰税法规定,居民公司所取得的股息和资本利得按35%的公司所得税课征,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中的外资部分所取得的股息和资本利得按所占比例全额免征公司税。对于从外国不动产来源的所得或外国分支机构的商业利润所得进行实际的累积纳税减免。外国分支机构亏损可以从国内应税所得中扣除,并且可以根据递减条款抵扣未来8年中外国分支机构的利润。荷兰还对从特定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获得的外国已纳预提税给予税收优惠。

瑞士 瑞士也是因税收协定网络相当发达,成为国际控股、中介性金融公司设立较多的国家之一。瑞士已同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埃及、法国、德国、英国、美国等30多个国家缔结了全面税收协定。瑞士预提税税率:一般股息为35%,对协定国降为5%、7.5%、15%或20%;利息为35%,对协定国降为5%、7.5%、15%或20%;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

但是,除非税收协定规定,否则瑞士不给予外国税收抵免。对于瑞士总公司基于管理职能所获取的所得,瑞士税务机关一般将其外国分支机构特定比例的净利润推定为其应纳税所得。根据联邦参股免税原则,对于其他从分支机构或不动产获取的所得、特定股息和财产收益应当免税。股息免税的条件是瑞士母公司必须持有子公司至少20%以上的资产且股票的市值必须超过200万瑞士法郎。财产收益免税要求纳税人持有股权超过一年。瑞士实际上对于这些外国缴纳的税款给予了累进抵免(类似于荷兰)。外国分支机构的损失可以根据递减条款在7年内从分支机构的利润中扣除。

塞浦路斯 塞浦路斯的税收协定网络也很发达。它除了早就与俄罗斯及东欧一些国家签订协定外,还与西方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包括加拿大、丹麦、德国、芬兰、英国、澳大利亚、美国,以及中国缔结了双边税收协定。塞浦路斯处于地中海的东北部,是欧亚两洲的交接地,再加上发达的税收协定网络,吸引了许多跨国公司在那里设立各类子公司。

塞浦路斯税收负担很轻,所得税税率只有4.25%,税后所得分配给投资者,不另征股息预提税,资本利得一般也不课征所得税。

塞浦路斯是重要的离岸海运公司的基地。作为一个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避税港,塞浦路斯是国际控股和金融公司的一个著名的离岸中心,尤其是在东欧地区。许多跨国公司将其区域总部或管理中心设立于此。许多在中东地区开展业务的工程建筑公司都将协调中心建立在塞浦路斯。其他主要离岸服务行业还包括再包装和分销业务、国际贸易和转口服务等。

二、避税地的国际避税模式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基本模式及常用方式,可归纳为三种:虚构避税港营业、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和转让定价。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的手段是多样的,但最主要的避税手段是建立基地公司也叫招牌公司。因为当今大多数国际避税地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作为跨国纳税人规避或减轻在有关国家税负的“基地”或中介体,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的实质仍然在各高税国。基地公司的经济特征主要有:

(一)离岸经营活动与离岸管辖区

离岸经营活动是指在公司登记注册国和公司所在地以外进行的金融业务活动。在某一管辖区内从事离岸经营活动的公司,其所有的交易活动仅仅与第三国的居民公司进行,而与自己管辖区内的居民不发生交易活动。

离岸管辖区是指那些允许类似导管公司的公司在自己境内注册登记的国家,其注册登记的条件是公司的经营活动不能与所在国发生联系,即公司的全部所得只能在离岸管辖区以外获取,而所得的投资方向也只能是第三国。世界经济不断发展,竞争日趋激烈,一些资源比较匮乏的国家(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规定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即离岸管辖区或离岸法区,在法区内注册的公司几乎不缴税),以便为本国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如此便形成了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国际离岸公司的发展模式。

离岸金融业的做法是,离岸中心对在其境内注册的外国离岸公司和离岸银行所进行的国际贸易和金融业务,免征所得税及其他税收,外国公司只要通过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在当地注册并由其代理业务即可,缴纳的费用只有注册费、营业执照费和管理费等。实际上,外国公司并不在注册地从事实质性的业务活动,仅在离岸中心过一道财务手续,便可避开本国税收监管,把大量资金存于境外用于开展业务,因此,离岸中心对国际资本有着巨大的诱惑力。

以巴巴多斯为例,国内公司的所得税高达40%,但对离岸金融业只征0~2.5%的所得税,巴巴多斯对离岸公司的税收政策如下:

(1)国际商务公司:利润在500万美元以下的,按2.5%缴纳所得税;500~1 000万美元,按2%纳税;1 000~1 500万美元按1.5%纳税;超过1 500万美元按1%纳税。免预提税。

(2)外国销售公司:免交所得税、预提税和财产转移税,不需申报及公布财务状况。

(3)离岸银行:同国际商务公司。

(4)免税保险公司:同外国销售公司。

(5)有限责任团体:同国际商务公司。

巴巴多斯没有资本利得税,对离岸公司不实行外汇管制。

(二)离岸公司

离岸公司,泛指在离岸管辖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性质与其他地区的有限公司相比,区别在于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管辖区的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很少数量,根据管辖区不同,按美元计算,一般为100~10 000美元不等),不再交纳税款。

离岸公司模式在西方国家已运用20多年,早已是被广泛认可的国际商业模式,世界上所有大银行都为离岸公司设立账号,提供全面服务。建立离岸公司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居民原则下的税收负担最小化,因为在大部分离岸管辖区内,离岸公司的所得税税率是最低的。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离岸经营活动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一旦离岸公司在非离岸管辖区(公司登记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那么其所得使用的税率就与当地的非离岸居民公司一样,可能大大高于离岸公司的优惠税率。

一般说来,注册离岸公司手续简单、待遇优厚,特别是在下面的8个方面:

1.无营业范围和地区范围的限制

当今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商业越来越呈现跨国界的发展趋势,企业也经常用跨国经营来增强企业实力,扩大企业经营区域。而注册一家海外离岸公司则成为企业走向世界,开展跨国业务的捷径。除了个别限制型行业,比如银行、保险、军事等,海外离岸公司的经营范围几乎没有限制。除注册地区外,公司可在世界任何地区开展业务及经营。

2.作为控股公司,实现海外上市

这是海外离岸公司最重要的作用。比如中国企业,如直接赴海外上市,将受到国内政策法规的诸多限制。诸多境外的融资咨询机构首先考虑的是帮助企业在海外成立离岸公司,其具体做法即是在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避税港注册成立一家离岸控股公司,然后以此控股公司向境外申请上市,为控股公司在国内的企业项目融资。这种方式显然比中国国内的企业直接向境外上市融资容易得多。

3.充当第三方,绕开关税壁垒

对于尚未建交,不便直接商务往来的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在避税地成立子公司进行投资和商贸往来。一个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需要申请配额及一系列的相关手续,这中间需要多花费一到两倍的成本。而如果该企业拥有一个海外离岸公司,由企业向离岸公司出口产品,再由离岸公司向美国等发达国家出口,就可以绕开关税壁垒获得免税待遇,并且还能够成功地绕开出口配额限制。

4.绕开外汇管理,方便引资

几乎所有的离岸司法区都是地区性的或世界性的金融中心(如香港),在这些区域政局和经济环境十分稳定,基础设施亦很健全,经济相当自由,无外汇管制,资金转移不受限制,货币可以自由兑换。

5.法律环境宽松、保密性好

保密性是指公司投资者如果需要,则公司注册资料高度保密,受法律保障。即公司股东的资料、董事名册、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公众人士是不能查阅的,只有合法取得对离岸公司进行监管资格的信托管理公司才可以知晓公司的背景材料,而信托管理公司对外任意泄露有关材料是属于离岸公司法所禁止的行为。当注册离岸公司的真正股东想利用离岸公司在其本国进行各种投资和业务运作时,离岸公司的真正股东将以信托公司指定之名义股东出现。

6.税收优惠

离岸公司通常没有任何税收负担,所有离岸法区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离岸公司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免交当地税赋或以极低的税率(如1%)交纳,有的甚至免交遗产税等,对当地注册公司豁免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公司应付税和印花税,而公司只需要每年支付当地政府一项固定的费用。另外,海外离岸公司累积盈余可以无限制的保留,免掉了双重征税。

7.公司成立快速、注册方便

离岸公司的注册程序非常简单,有专业的注册代理机构代为完成,不需要注册人亲自到注册地进行操作。一般当地政府批准成立只需1~2天的时间。公司成立手续简单、费用低。通常海外公司要求在最少一个股东一个董事并且股东购买一个股份的条件下即可成立。(www.xing528.com)

8.公司管理简便灵活

离岸公司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即使召开,其地点也可任意选择,自由度较大。公司股东可以是个人或者公司,可以非现金方式购买公司股份。公司可以向股东发行不同等级的股份,比如优先股、可回赎股、无记名股等,不同地点成立的海外公司会有一些差异。在公司管理上,存在着名义上的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离岸公司的管理人员可能是纯粹的名义上的经理,而管理工作实际上是由公司的创建者运用现代通讯手段控制当地的管理人员进行。

(三)基地公司

作为跨国公司集团内的一员,并在跨国公司内部不同层次间开展中介业务的离岸公司,就被称为基地公司。所谓基地公司,是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出于在第三国经营的目的而在一个“基地国”中组建的法人或其责任有限公司。所谓“在第三国经营”,既包括通过代理人或分支机构进行的经营,也包括通过控股公司等形式仅仅进行为了收取外国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活动。所谓基地国是指对本国公司的境外所得或财产,只征收税率较低或完全免征所得税或财产税的国家。基地国实际上是国际避税地的代名词。

基地公司实际上是受控于高税国纳税人建立于基地国的虚设的纳税实体,它的经济实质仍在其他国家。绝大部分基地公司在基地国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仅租用一间办公用房或一张办公桌,甚至仅仅挂一面招牌。这种公司还被称为“信箱公司”或“纸面公司”。

基地公司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非联合型基地公司,公司所有的业务仅只能在第三国进行;

(2)联合型基地公司,公司的业务不仅在第三国进行,而且也能在自己的所在国进行。基地公司避税后积累的利润可再用于全球性投资。再投资的渠道有两个:①在基地国之外的另一个第三国进行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基地公司的所得就可以负担较低的税负,这类基地公司称为“典型”的基地公司;②对控股者的居住国或国籍国进行再投资,同样基地公司所得可负担较低税负,这类基地公司被称为“非典型”基地公司。

图5-1 典型基地公司

基地公司再投资的形式也是多样的,既可以采取组建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形式和对受控公司采用各种增资形式,也可以贷款将资金直接置于其股东或权益所有人的控制之下。

图5-2 非典型基地公司业务

(四)国际控股公司

跨国公司常用的避税地公司形式还有国际控股公司,国际控股公司是跨国企业股权参与和控制走向专业化的一种组织结构。原先跨国公司的投资参股活动是由公司的投资或财务部门办理的,这个职能游离出来之后,跨国公司可以有意识地选择在某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专门的国际控股公司,也称控股公司、导管公司。它是指为了控制的目的,而不是未来投资的目的,而持有一个或几个公司的大部分股票、证券或通过非股权安排以控制其股份为业务的一种机构。它的全部活动就是传导集团的财务资金,把外国的所得汇总,集中在它所在国自己的账户中,然后将筹集的资金再投资,或者转回集团的母公司。设立国际控股公司可以得到许多经济上好处:(1)在低所得税管辖区集中利润和利润的再投资;(2)减少母公司所在国和子公司所在国的外汇管制对跨国公司的整个体系的影响;(3)预提税的最小化;(4)得到更多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好处。

《经济大辞典——世界经济卷》对国际控股公司的定义是:“控股公司即持股公司,以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而控制该公司业务的资本主义垄断组织。20世纪初开始出现于美国,随后在美国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得到广泛的发展。按持股方式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粹的持股公司,它凭借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控制和操纵这些公司,而本身并不经营实际业务;另一种是混合的持股公司,它除控股业务外,同时经营某种实际业务”。现代跨国公司中的母公司就是混合控股公司的典型,而纯控股公司大部分是处于中介环节的导管公司,其任务就是实际地控制和管理子公司的活动,接受和汇回来自子公司的股息。

IBFD《国际税收辞汇》表述为,“控股公司是以控制其他公司股权为主要目的的公司。有时也指一家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其他财产拥有控制权,例如专利、特许权、债券或类似的投资。控股公司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拥有有限几家公司股权的控股公司(或是为了控制这些公司,或把它作为一种渠道,将股息或利息传输到税负较低的国家中去);另一种是证券持股公司,这种公司是为某些投资者持有分散化的股份和债券。上述这两类公司都可以从中得到减免税的税收优惠”。

欧共体在1973年的一份报告中,对控股公司在企业集团中所起的作用作过如下概括:①通过持有多数股权以控制其他的工业或商业公司;②形成投资基金;③通过发放债券以筹集资金,为企业集团内部的公司企业提供资金来源;④获取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国际控股公司的税收利益

建立国际控股公司是跨国公司实现全球性的经营战略、减轻税收负担、达到总体利润最大化的有效方式。控股公司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控股公司,这种控股公司只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或其他决定性投票权),管理这些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而不经营具体业务;二是混合控股公司,除了具备上述纯控股公司的功能外,同时还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如生产、贸易、信贷业务等。

国际控股公司在税收筹划上一般都是围绕以下几个目标:

(1)预提税最小化。

国际控股公司的税收利益首先表现在预提税上。预提税并不是一个税种的名称,因为税种通常是依据课征的对象而定名的;预提税是按征收方法而定名,其实质是属于所得税类,IBFD《国际税收辞汇》的定义是:“预提税是从源课征的所得税,即对第三方支付某些款项时把税款扣缴下来并向政府缴纳。几乎所有国家都实行预提税,被广泛地用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类似支付项目的课征。”

图5-3所示的A、B、C三国对子公司SA、SB、SC支付给母公司P的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所课征的就是预提税(预提所得税)。

图5-3 课征预提所得税

从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角度看,A、B、C三国预提税的课征可能有所差别,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课征的范围可能不同,可能只是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中的几项课征;另一方面是不同国家的课征税率有所不同,而且同一国家,对不同的协定股息国家,其税收待遇是不同的。正是由于世界各国预提税制存在着差异,给跨国公司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机会。

那么,在什么条件下设置控股公司才有可能取得预提所得税的较大利益呢?还以上图所示的跨国公司为例,如果在H国设立一家控股公司H,则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资本参与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收入支付都可以以控股公司为导管,在设置该控股公司时,需要注意两个条件:一是子公司支付母公司的股息只负担税率较低的预提税;二是控股公司支付母公司的股息同样只负担税率较低的预提税。

由于国际税收协定通常对缔约国采取限制的低税率,为了实现预提税的最小化,所以控股公司一般应设在税收协定网络比较发达而且限定税率比较低的国家或地区。比如荷兰和瑞士就是跨国公司设立控股公司较好的场所。由于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的预提税税率高低不同,加上同样一个国家对不同的国家又实行不同的预提税税率,这样全世界的预提税税率表几乎成了一个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运用电脑技术为客户设计优化选择的方案。在母公司、子公司和基地公司所在国之间均订有税收协定的条件下,基地公司可以采用“税收协定滥用”的原理来减轻税收负担。

例如,一家美国子公司若如实地支付给其香港母公司股息,则要缴纳税率为30%的美国预提税。为了避免这一预提税的缴付,美国的这家子公司寻找与其订有双边税收协定的荷兰,当美国子公司向荷兰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时,只需按5%的税率在美国缴纳预提税,而荷兰对控股公司收取的股息不征税。

(2)递延纳税和再投资。

国际控股公司第二方面的好处是,对跨国公司起着累积境外子公司利润的蓄水池作用,而且能在不增加跨国公司税收负担的条件下,将这些利润再投资。由于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它除了在所在国缴纳所得税外,税后的所得不汇回,母公司就不必缴纳这部分收入的所得税。这在国际税收上,称为递延税收。假定税后所得不汇回母公司,而是汇到控股公司,如果控股公司又设立在地域税收管辖权或者税率低于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在的国家(地区),大量的税后所得应负担的税收将滞留下来成为纳税人一笔可观的无利息资金。

控股公司还可以替跨国公司将这笔资本再投资于税负较轻的项目上。如果将利润转移到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关联企业所在国,就可能在以后出现新的纳税义务,从而加重跨国公司的全球税收负担。但是,如果通过控股公司来进行资本的出售和清算,则集中在控股公司账上的利润就能避免资本利得税,从而有利于利润的再投资。

例如,设在避税地的控股公司并不仅是持有筹集来的收入,而且常常是介于最终控股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中继站。避税地公司利用自己有利的免税条件,可以发挥一种转盘的作用,通过把筹集来的资金再投资,可以赚到新的免税收入。控股公司的收入不仅限于股息,还可以有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形式。如图5-4所示。

图5-4 设置国际控股公司

(3)国际税收抵免的最大化。

国际控股公司第三方面的好处是可以增加税收抵免限额。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国所得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即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在境内计算抵免时,要受到“限额”的控制,在境外所得税率高于国内所得税率的情况下,多缴纳的这一部分外国所得税不予抵免。不过具体的抵免计算方法有所不同,有的国家采取综合法,即不分国别加总计算;有的国家采用分国法,即一个一个国家分别计算;有的国家采用分项法,按不同收入项目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我国实行的是“分国不分项计算”。跨国公司设立控股公司后,可以把原来由子公司分别计算税收抵免限额,改变为综合计算,一般而言,综合法要比分国法得到更多的抵免限额好处。例如,一家英国公司有两家子公司,一个在德国,一个在巴哈马。德国课征预提税税率最高可达50%,而巴哈马却免予征税。这样英国母公司收到德国子公司和巴哈马子公司的股息收入后,在计算外国税收抵免限额时,在德国缴纳的税款可以在英国35%的税率范围内得到抵免,超过35%的部分则得不到抵免。如果这家英国公司在法国设立一家控股公司,把德国和巴哈马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都通过控股公司支付,便可得到原先分国计算抵免限额得不到的好处。

(4)回避外汇管制。

另外还应当看到,国际控股公司除了有“节税”的好处,还有一些非税利益,最明显的就是回避外汇管制的约束。在外汇管理比较宽松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一个控股公司,在那里累积境外所得或通过那里进行再投资,可以得到理想的经济效益。如果母公司位于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很严格的国家,那么控股公司就是连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纽带,如果子公司的所得不汇回母公司所在国,而积聚在控股公司所在国,待以后再投资,那么母公司所在国的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对跨国经营活动的影响将大大减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母公司所在国的法律可能会要求将来自子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超额利润汇回本国。在这种情况下,要遵守税法规定。

2.设置国际控股公司的理想地点

综上所述,国际控股公司设置的理想地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免除外汇的统制管理;

(2)对非本国居民支付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或只课征低税率的预提税;

(3)对来源于境内的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或只课征低税率的预提税;

(4)资本利得免于课税;

(5)对外缔结税收协定含有减征预提税的条款;

(6)政府法规对从事控股公司的业务不加限制。

诚然,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同时具备上述六条理想的条件,因此,设立控股公司时要加以斟酌衡量,也可以考虑在多个地方设立控股公司,各个控股公司或着眼于税收协定利益,或着眼于预提税优惠,或着眼于其他,以充分得到“节税”利益。

目前,世界上控股公司所在国的现状,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拥有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网络,但国内税收制度很严格的国家;

(2)没有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预提所得税,但不拥有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和地区。

在第一种情况下,可以利用“税收协定滥用”来设置导管公司传导股息,但必须遵守相关的限制条件;在第二种情况下,除了传导股息外,还可以积聚利润或将其用于最终消费。如果将这两类国家或地区的优势结合起来,就可以设置双重环节结构的国际控股公司,一个环节的控股公司利用税收协定,集中以低税率传导股息;另一个环节的控股公司积聚来自第一个环节的股息,以及在所在的无所得税管辖区内将积聚的股息向外再投资。

总的来看,设立在荷兰、荷属安的列斯、瑞士、塞浦路斯等地的国际控股公司可以取得较多的税收协定提供的好处。

三、基地公司的税收筹划方式

(一)基地公司作为虚假的中转销售公司

当跨国公司在不同辖区之间进行较大规模的贸易活动时,通过发挥贸易基地公司的中介作用,几种进出口业务可以将集团的贸易利润进行重新分配,即将利润从高税收管辖区转移到税负较低的国家。在这个过程中,贸易基地公司所在辖区能向进出口的中介业务提供优惠政策,从而促使利润再分配机制的形成。

1.销售基地公司

销售基地公司从内部企业中的生产企业取得制成品,通过跨国公司自己的销售网络向不同国家的消费者销售,抑或在其他生产子公司之间进行半成品和成套组件的分配。

基地公司的作用是实现跨国公司内部企业销售渠道的最佳组合。跨国销售公司对商品进行的有利于下层子公司的重新分配,并汇总来自地方产品消费公司的贸易利润,因为商品在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流动是建立在商业基础上的。最后,销售利润集中在销售基地公司的银行账目中,有可能划拨回生产企业,也可能对跨国集团再投资。

销售基地公司的所得实际上是离岸的,因为组织机构链条上的所有成员公司位于其他不同的管辖区,正是离岸业务使销售基地公司在管辖区内缴纳最少的税收,在不加重税收负担的情况下,聚集跨国集团的利润。

内部企业结构体系中的销售公司不仅是集中跨国公司销售活动以及将生产企业的产品向位于不同国家的地方贸易公司进行分配的中介体,而且也可以直接将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其中既包括外国公司,也包括公司所在国的消费者。

为了避免税务部门和其他政府监督部门的怀疑,中介销售公司必须在所在国设有具体的办公室和办公人员,因为仅仅纸面上的公司会招致嫌疑,可能被认为公司的建立仅仅是为了避税。假象的销售公司可能会导致税务部门特别的控制。

筹划中的销售基地公司业务应该考虑到如何避免法律性的双重征税,即在出口业务中要按照“出口商不跨越国界出口”的原则,或者“在外国有限活动”的原则。税收筹划的重点在于避免在进口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基地公司的贸易利润才可以避免外国的税后,而在自己的管辖区又由于利润产生的离岸性,可以低税率纳税。

2.采购基地公司

(1)主要业务

采购基地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在直接生产企业所在地批发采购跨国公司需要的产品。这类采购基地公司向独立的地方生产企业发出订货单,并将购得的商品再在整个跨国公司内部体系中分配。采购基地公司不仅采购制成品,而且还采购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套组件,用于跨国公司生产企业的进一步加工。

(2)选址

采购基地公司选址的对象往往是那些靠近地方独立生产企业的避税地或离岸管辖区。靠近和了解当地市场是选址不可缺少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能是虚设的,而是真实开展经营业务的实体。这些采购基地公司向生产企业(其中包括不少小企业)订货,而后将其产品在跨国公司生产企业间分配。

采购基地公司是在与地方独立生产企业订立合同的条件下获得所得,从税收角度分析,一个重要的事实是基地公司可以在完全合法的基础上较大幅度地提高出口产品原先的价格。

内部企业贸易体系中最重要的机制是转让定价,正是转让定价促成了跨国集团利润的再分配,成为跨国公司内联合公司之间所有交易的基础。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不利用避税地公司,母公司一般是把制造出来的成品直接销售给分布在F国家、G国、H国的负责销售业务的子公司,然后再由子公司F、G、H转售出去。不过母公司出于经营上或税务上的目的,如下图所示,往往在B国设立一家受控的中介性的国际销售公司,母公司的产品先卖给国际销售公司,然后转卖给子公司F、G、H,最终再由这些子公司对外销售。

与建立销售公司的情况类似,企业集团也可以建立一个国际采购公司。由国际采购公司分别向外购买企业集团成员公司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然后再内部作价供应。

假设跨国公司在A国设有母公司M,B国设有子公司m1,C国设有子公司m2。m1或D国非关联公司(d)的产品实际上是直接运送给m2对外销售,在E国设有基地公司e。

事实上m2可以直接接收来自m1和d的产品,但是这样难以避税。于是在账面上制造了一个e,先由m1和d向e出售产品,这时价格是低价或平价,是真实价格,然后再由e加价后出售m2,就变成了虚假的高价产品,这部分价差形成的利润就沉淀在e公司的账上,而E国为低税或无税的避税港,从而达到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如图5-5。

图5-5 销售基地公司

采购与销售是一对相互联系的业务活动。买为了卖,为了卖需要买。如图所示的中介性国际销售公司,它向母公司买进产品后转卖给其他子公司,即有买也有卖。如上图所示的国际采购公司,它向供应商买进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然后交给企业集团中从事制造业的成员公司,同样是有买也有卖。所以企业集团成立的国际销售公司和国际采购公司多数是两位一体的,性质上类似于国际贸易公司。跨国公司集团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设立中介性的国际贸易公司,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主要是考虑三个问题:

第一,就税收而言,设置国际销售或采购公司的所在国,最好是不征所得税,或者只课征税负比母公司以及子公司轻得多的所得税。这样本来全部由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取得的利润,分散到销售或采购公司之后,总体税负水平将会大大减轻。

第二,进销货的作价问题。销货与进货之间的价差形成了国际销售或采购公司的营业毛利。P国母公司,G国中介性国际销售公司和子公司F、G、H同属于一个企业集团。即便各自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但它们之间的交易定价实质上属于转让定价或称内部划拨定价。这种定价有时与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相吻合,有时却背离了正常交易价。许多国家政府采取对策以堵塞这方面的漏洞。

第三,对国际销售或采购公司获取的营业利润如何征税的问题。主要涉及两方面的税收,一是对营业利润课征公司税;二是对利润分配课征的预提税。一般而言,纯粹的避税港的税负最轻,如百慕大、开曼群岛、巴哈马等地免征所得税,公司税率为零,香港、澳门等地公司税率一般不超过20%,比一般国家的税率要低10到15个百分点。跨国公司的同样一笔营业利润如果反映在高税国的成员公司账上,比反映在低税国的成员公司账上往往要多缴一倍以上的税收。因此,可以利用国际销售或采购公司来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世界各国都制定了转让定价税制,国家贸易公司税收筹划的利益是否能够实现,还应进行具体分析:

(1)当跨国公司集团内部成员公司从国际购销公司中购销货物完全按照市场的正常交易原则作价时,则不存在转让定价的问题,其税收利益的实现主要是通过组织结构的安排来实现,比如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在何处设立可以使集团的税收负担总体水平最优化。

(2)当集团内各分支机构的交易背离了市场交易原则时,就要受到各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的限制。美国的政策在西方国家中是最严厉的,但各国的规定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于是,这种差异就给跨国公司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机会。目前,经合组织推荐适用的是预约定价制,它有可能纳入公司所得税法和税收协定,成为税收法规的一部分,将对经济国际化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金融公司通常是指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在适当的地点建立起来的用于企业集团内部借入或贷出资金的中介性公司。这类公司有时还充当企业集团的财务中心。它的功能大致有四方面:

(1)在获取和发放贷款中实现利息预提税的最小化,条件是国际金融公司一般要设在税收协定网络较为发达的国家;

(2)假定公司设立在对利息不征税或只征轻税的地方,利息收入可以在这样的公司中累积起来,享受降低公司税负担的利益;

(3)当母公司或它的一部分子公司处于外汇监管或投资限制较为严格的地区,可选择在适当的地方设立中介性的国际金融公司进行融资活动,这样可以增添企业集团整体融资的灵活性;

(4)实现利息和其他金融付费的双重扣除。

这一种具有借贷款项中介性质的国际金融公司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普通金融公司。即是为企业集团充当资金借入主渠道的金融公司。

其中一种是跨国公司用来获取贷款的借款国际金融公司,它吸收集团中某公司的金融资产,然后借给另一公司,而向外国贷款公司支付的利息又可以减少公司本身的税收。一般设立在拥有避免双重征税国际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和地区。

如跨国集团的母公司A设在英国,它从巴林的一家公司B借入款项,而巴林至今尚未与英国缔结税收协定。依据英国税法规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利息时,需缴纳25%的预提税,本来利息预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债权人,但是B公司为了不减少实际利息所得,可能要求A公司支付利息时还要外加一笔应纳的预提税,因为就是要A公司负担预提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就要考虑不直接从巴林的B公司借入款项,设法从设在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金融公司借入款项。

这种做法还可以广泛应用在发行欧洲债券的筹资方式上,这类金融公司一般都设立在荷兰或荷属安的列斯,要解决的是向非居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的税收问题。

例如,英国母公司要发行欧洲债券筹集资金,可以通过它设在荷兰的金融公司进行,在今后支付债券利息时可免征预提税。

第二类,双重金融公司。

如果金融公司位于拥有广泛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或地区,那么其获取的利益可能是双重的:不仅可以减轻所得税税负,而且还可以避免利息的预提税。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可以采用组合型金融公司结构,即把无税管辖区居民公司的优势与拥有广泛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公司的优势结合起来。

例如,设立在荷兰的中介金融公司1向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公司提供贷款,利率为10.5%,而金融公司1又从设立在开曼群岛的金融公司2取得贷款,利率为10%。如果金融公司1向金融公司2支付利息$100,金融公司1转贷出去的利息收入应为$105,利差净收入为$5。按照双重金融公司的结构模式,设置金融公司2的理想地点最好是既不征利息收入的公司税,也不征利息汇出境外的预提税,许多避税港如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就是这么规定的;设置中介金融公司1的理想地点最好是对外缔结税收协定多,同时,又能提供利息预提税较多优惠的国家。如果那里不把利息收入纳进公司税的税基,可以得到更多的税收好处。至于为什么要建立双重的国际金融公司,主要原因是,当只设立一个金融公司无法同时得到预提税和公司税的双重好处时,就有必要考虑再设立另一个金融公司。其中一个可以免征公司税,另一个可以免征利息预提税。

综上所述,适合于设立跨国公司内部金融公司的管辖区应具备以下因素:

(1)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密布的国家或地区,可以享受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

(2)利息支付免征预提税;金融公司的利息收入不纳入公司所得税的税基;对净财富不征财产税;对金融公司的年纯利润不征所得税;

(3)没有负债权益比率以及其他防止资本弱化的限制;

(4)没有任何反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规定;

(5)拥有发达的金融、交通和通信业;

(6)政治、经济稳定;

(7)没有外汇管制;

(8)本国货币坚挺。

要找到拥有以上所有条件的理想的国家或地区似乎不太可能,所以一般只能利用上述金融公司的双重环节结构。而通常适合设置金融公司的国家主要有荷兰、比利时、瑞士等。

(三)国际投资公司

跨国集团组建国际投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和管理有价证券的投资,这种公司从事特别的离岸投资业务,即在外国管辖区汇集资金和将这些资金投向第三国。IBFD(《国际税收辞汇》)把投资公司下定义为“全部或主要的活动是进行投资的那种公司,即通过持有资产从而获得所得的公司”。对于投资公司,买卖股票、证券、不动产或其他投资财产只是投资过程中发生的附带活动,而不是它的主要目的。而证券交易公司才是买卖股票、证券来获取所得。投资公司与控股公司既有许多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前者主要是通过“股本参与”的方式达到控制其他公司的目的,其最终目的也是谋取整个企业集团的利益。后者主要是通过有价证券的投资,来谋取投资所得,并不一定要控制其他公司的经营决策。上述两种公司有时是合而为一的,既搞控股,也搞投资。有时金融公司与投资公司是相互兼营的。金融公司是以借贷款项为融资的主要手段,而投资公司则是主要以证券、股票为投资的主要手段。通常,这类投资公司特别适用于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从事投资活动的跨国银行的内部公司结构。

投资公司一般以公司形式组建存在,具有法人地位,主要是进行有价证券的投资(不用购买拥有管理权的股份),还经常被利用来开展内部企业的信贷活动,于是发展的结果出现了财产投资公司。母公司所在国如果对财产转让的增益征收资本利得税,对财产租赁收益征收不动产所得税,那么选择在一些免征上列税收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财产投资公司来办理这方面的业务,从中可以得到税收收益。

(四)基地公司的其他类型

1.基地公司作为收付代理

由它们收取利息、特权使用费、劳务费和货款,而实际上,款项的借出、许可证的发放、劳务的提供与货物的出售均在别处。

2.基地公司作为海运公司

这样做的目的是使海运收入减少或避免税负。海运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无需在同一国内,注册地又可以是第三国。从减轻税负的角度考虑,许多船舶悬挂方便船旗。所谓方便船旗是指那些可由非居民船东悬挂的国旗,旗帜国政府除了收取一部分注册费外,对挂旗船并不实行财政性或其他控制。利比里亚和巴拿马已成为船舶避税地的最佳选择。

3.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

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财产或其他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有义务为委托人持有和管理这些财产,从中取得的收益不是给受托人,而是给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受益人。因此,在大部分国家,信托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且对这种信托法律关系的存在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一些避税地,信托则可以作为法人存在,并允许一项信托长久存在;在另一些避税地,允许建立信托,但无信托法规,因而信托也可以无限期存在。在高税国的纳税人可以将其财产或其他资产委托给避税地的一家信托公司或受托银行,尤其在处理财产的收益时。避税地在不同程度上对受托人提供法律保护,一般受托公司只需向避税当局缴纳一定注册费,而无需公开委托人的资产情况,同时避税地的法律对受托公司的财务状况也有严格的保密规定。跨国纳税人利用信托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财产所得和转让资产产生的资本利得的税负,由于信托资产的保密性,还可通过信托资产的分割将其财产转移到继承人或受赠人的名下,借此来规避在有关国家的继承税、遗产税与赠与税。

4.离岸银行

这是由高税国居民在避税地建立的、以海外投资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离岸基金和以非所在国居民为业务对象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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