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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详解-司马迁与史记论集

时间:2024-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鞅变法善恶功过一二论台湾明道大学国学所许淑华一、前言商鞅变法,奠定了中国自秦以后两千多年国家社会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方面的发展模式,可谓影响深远,然商鞅变法之功过,历代争论不息,今就《史记·商君列传》与《商君书》相关材料作爬梳,冀对其功过略论一二。商鞅还将变法与不变法的问题提到了关系国家兴亡的高度来认识。

商鞅变法详解-司马迁与史记论集

商鞅变法善恶功过一二论

台湾明道大学国学所 许淑华

一、前言

商鞅变法,奠定了中国自秦以后两千多年国家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方面的发展模式,可谓影响深远,然商鞅变法之功过,历代争论不息,今就《史记·商君列传》与《商君书》相关材料作爬梳,冀对其功过略论一二。

二、从《史记·商君列传》探析生平大要

商鞅(约前390—前338),战国中期卫国国君的后裔[1],商鞅的历史功绩是无可非议的,他是一个伟大的政治家和改革家。秦国经过商鞅大刀阔斧的改革,使原本经济落后的秦国一跃而成为国富兵强的大国,居于山东六国[2]之前,为此后秦始皇灭六国,建立统一的集权封建制国家奠定了政治、经济和军事基础。至于商鞅生平自《史记·商君列传》可归纳如下:

②秦爵位共二十级,左庶长是第十级爵位。

按:商鞅一生,以变法为主体,严刑,急功利。令民为什伍,互相监察,一家有罪,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不告奸者腰斩[3]。匿奸者,诛其身,没其家。弃灰于道者刑。一日临渭,论囚七百余人,渭水尽赤,号哭之声动于天地。太子犯法,刑其傅公子虔。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鞅欲反,发吏捕鞅。鞅亡至关下,欲投宿客舍。客舍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

①秦爵位第十六级。

鞅叹曰:“为法之弊,一至此哉。”去之魏。魏人有宿怨,纳之秦。

秦惠王车裂商君以殉,遂灭其家。总之,商鞅是战国中期法家人物的杰出代表。他“少好刑名之学”,后来在魏国进一步学习和实践,终于在秦国得到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一直到他因变法而死,商鞅都没有放弃过法家思想,这种坚定的信念和积极的处世态度,虽是灭家之因,也同时是他成功的关键

三、从历代点评侧见商君韬略与功过

自宋至清评论商君韬略与功过者不乏其人,以下仅举其荦荦大者,借以侧见其梗概:

按:综上评论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变法理论依据: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商鞅以为:以历史发展的事实来论证变法的历史必然性。故只有远见卓识之人才能制定新的法度,而愚昧之人,才会被旧法所束缚,有德有才之人能变更旧的礼制,而平庸之人则被旧礼所束缚。商鞅认为,真正的圣人治国是不效法古代、不拘守现状的。商鞅还将变法与不变法的问题提到了关系国家兴亡的高度来认识。

论者以为:鞅之志本于强国而已,恐孝公之不能用,是以极言其上以要之耳;商君岂真知帝王道者哉,知帝道者,不屑于王,知王道者,不屑于伯,而况于富强乎……故一语而辄合,盖商君于富强之术深矣。

(二)主张“法治”反对“仁治”是商鞅思想的主要特征

商鞅以为:“法治”理论是变法政治主张的核心。反仁治与儒家的“仁治”、“礼治”、“德治”、“人治”思想是相对立的。

论者以为:古之制刑,轻重必与事丽,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故人虽死而无憾,今鞅使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赋,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为收孥,刑之轻重,岂复与事丽哉?刻薄少恩以酷烈之气令秦人尊君亲上、孝友乐易之风涤荡无余,十年之间丧其故我,终秦之世不可复回,其祸可胜道哉!

(三)重农重战是商鞅变法又一项重大政治主张的重要内容[4]

商鞅以为:①重农是国家的第一大“内事”;②重战是国家的第一大“外事”。

论者以为:①商君许其兼并,以便豪强,亦以益公赋也。力耕作,罚游惰二条,虽为过重,然其法不可尽非。②商君把战争看做取得霸主地位必需的手段,所以主张积极出战,而不是回避战争。所以“战必覆人之军,攻必凌人之城,尽城而有之,尽宾(实)而致”是其目的[5]。重视斗志,以重刑厚赏激励或逼迫士卒在战场上奋勇拼杀,并将国家和人民视为对立。民弱则国强,民强则国弱,以此商君把军事行动视为打击敌人和弱民强国的双重手段,故将民众训练成战争机器,不爱其民。

四、历史良知一把尺——善恶功过[6]

试观法家思想相对于孔孟儒家思想更容易施行。因为它的理论相对简单,影响具有直接性,并且见效快速;而儒家讲究仁义,作用间接,见效缓慢。《史记·商君列传》中,商鞅三说秦孝公,而最终以“霸道”录用。秦孝公对儒家所倡导的“帝道”、“王道”的评价是“久远,吾不能待”。可见,儒家所倡导的“帝道”、“王道”对于君主来讲是那么的理想化与费时久远。至于商君变法注重实效,论卑易行,然见效速却无法长久,试综合于下:(www.xing528.com)

①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

②用赏的极致是无赏,用刑的极致是无刑。这种以刑去刑的思想很明显是来源于人性恶的理论。

按:东周末年,诸侯纷争。经过春秋时期的几百年混战,到战国初期已出现大一统的趋势;诸侯国数量不断减少,土地逐渐纳入几个大国的版图,各大诸侯国纷纷扩军备战,准备用武力实现统一。法家思想的出现,顺应了这一时代的要求[7]。在当时,要想实现统一,只能采取军事征服的手段。而诸侯国要想成为统一的发动者,必须具备强大的军事实力和拥有繁荣的经济作为军事实力的坚强后盾。商鞅在秦国的两次变法中奖励军功,禁止私斗,目的就是要使军队勇于作战,增强国家的军事实力;防止内斗,减少内部消耗,保存国力。重农抑商,奖励耕织抑制商人,保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在政策上刺激耕织,这就为军队作战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军粮和军衣,解决了衣与食的两大基本问题。另外,要实现大一统,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领导,而政府的首脑是君主。所以只有树立君主的权威,才能最大限度地集中全国的人力物力,完成兼并战争。在统一实现后,也需要一个有着巨大权力的君主来管理这个疆域空前广大的国家。商鞅强调君主爱权重信,并认为权柄只有由君主来专断才能产生威严。所以他把君主推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树立了君主的最高权威。这不仅符合时代的要求,也容易迎合君主的心理。

五、结论

商鞅变法,是一场以法治全面代替礼治,以军功代替世禄,以君主集权政治全面代替封建贵族政治的革命;此外,商鞅变法另一要项,是他废除了“刑不上大夫”的旧法治,建立了“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8]的新法治。在他之前,史上不少政治家都在探索以法治国的途径,并有不同程度的实践,如齐国管仲晋国的赵宣子、郑国的子产、魏国的李悝楚国吴起等。以上诸家虽然在法治的实践与制定上有所开拓与进展,但真正全面地实行法治,又以较为系统的法治理论而使法家成为一个学派的,则首推商鞅。

商鞅相秦十年,秦民逼于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而宗室贵戚尤多怨望。时有赵良者,言其危如朝露,不如捐其封地,灌园于鄙,劝秦王显岩穴之士,养老存孤,敬父兄,尊有德,可以少安。鞅不听。未几,遂及于难。论者曰:“鞅之智可悟赵良之言,然偏怙权恋栈,不至裂身灭家不止者,实以罪恶贯盈,决当受报,有不容其逃死者也。”杀一不辜,而得天下,贤者所不忍。若商鞅者,动辄刑戮,连坐无辜,实为忍人,其罪可胜言哉,虽罹大难,罪能尽乎。至若孝公,用忍人,行酷政,尽废缪公之德,可谓忍之尤也,其欲以是强秦,适伏灭秦之祸。原其孽,悉在功利之心,以其贪功图利,乃忍为人所不忍为。孟子曰:“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哲言史事,垂戒后世明矣。今者,功利之言盈天下,残民之术远胜于商君。大恶不止,核子战发,全球无所逃。不忍见此结局者,能弃仁义追功利乎[9]。以上就其大过言之。

综观商君所为,不仅建立了严苛的法律系统,变更了历代相传的政治制度,推翻了以前的封建社会组织,其中许多法律,都和过去的传统政制不合,也和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抵触,但他终于改革成功,全凭着君臣之间信心的坚定。《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孝公既用卫鞅,欲变法,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以下就商鞅徙木立信有两点值得重视:

1.坚持立场,突破传统:中国的宗法制度由来已久,倡行于尧舜完成于周朝。从周朝的王室以至外邦的诸侯公卿大夫士庶,整个的政治组织社会组织无一不是以血统宗亲为主干,组织坚强级层严密,千余年无人能够突破。商鞅以一介书生,客居的外臣,竟有勇气作这种革命性的建议,秦孝公也能够不顾宗亲贵族的排斥,以及全国人民的反对,毅然采纳付诸实施。在短暂的十年之间,建立了新的社会形态、军事组织,完成了一统的霸业。虽然在孝公死后,商鞅终于被杀,政潮迭起杀戮相继,在一百年中间换了八个国君[10],杀了三十多位大臣,终于二世亡国。后代史论家多半归咎于商君变法的错误,但就事实推论,秦孝公和商鞅的变法革新立致富强,其功效仍然是不可忽视的。

2.政府尊法,法信提高:中国的政治传统,向来偏重伦理道德而不太注意法治,社会风尚也是重情理而忽视法律的功效[11]。商鞅能够不顾朝野上下的反对,悍然推翻历史传统,甚至明知其后果之危险而不肯退避,这种坚强的自信心实为成功之源。其徙木立信之举,尤足以提高法律信用,当时所悬“五十金”[12],所以提出这样高的赏格,旨在提高人民对法律的信心,更要紧的是叫一般人能够深信政府对法律本身的重视程度。汉代法家晁错论及当时社会的紊乱程度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恶乖忤,而欲国富法立不可得也。”立法者司法者的遵守法律重视法律,是教育人民重法守法的起码条件,晁错所说的“上下相反,好恶乖忤”,和现在的特权干扰忽视法律是同一种毛病,商鞅的改革成功,就在他能坚守立场提高法信,不为势力特权所左右,对民主法治的推行,实在值得借镜[13]。以上就其大功言之。

何谓善?对于一件事判断善恶功过,在价值混淆的今日变成无法厘清,因此人云亦云,是非颠倒。以下先研究何谓“善”?《成唯识论》卷五云:“能为此世他世顺益,故名为善。”“此世”指现在,“他世”则指过去和未来;“顺”是顺于正理,“益”是益于自他。意即:有一种事理,不但在过去世是顺于正理,利益大众,即使到了现在世也是这样。不但现在世是顺于正理,利益大众,即使是未来世也是这样,那么这一种法,即称为善法。因此,对一个人所做事是否称得上是“善”,绝不能只看眼前,还要看此事做了之后有没有流弊,也不能只看对小部分人好不好,还要看对天下大多数人好不好!若此时似乎是对的,但久远之后却有不良的影响,或只对少数人有利,却对广大人民有害,则此事即非善法!总之,讨论一件行为之善或不善、道德或不道德,绝不能仅就当前作为裁定之,必须洞察人情事理,并且通过时间(过去现在未来)的考验,所谓“顺益此世他世”方可谓之为“善”,否则即为“不善”!若以此检视商君变法,当有一把历史良知的尺,足以说明其善恶功过。

【注释】

[1]商鞅:姓公孙,名鞅,也称卫鞅。因辅佐秦孝公变法有功,孝公以商、於(今陕西省商县)十五邑封卫鞅,尊号商君,因而史称商鞅。商鞅是先秦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是历史上一位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改革家、军事家,在历史上是个举足轻重的人物。梁启超把他列为中国六大政治家之一,实已成为公论。

[2]楚、齐、韩、赵、魏、燕。

[3]“令民为什伍,而相牧伺连坐,不告奸者腰斩”,“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努力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免税)其身”,“宗室非有军功,不得为属籍(列入王族)”。

[4]农战也叫耕战,是中国历史上主张重视农业和战争,并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的经济、军事思想。这种政治主张是商鞅最早提出来的。

[5]《商君书·赏刑》。

[6]丁福保:《佛学大辞典》:(术语)五戒十善为世间之善法。三学六度为出世间之善法,浅深虽异,而皆为顺理益己之法,故谓之善法。陈义孝:《佛学常见辞汇》合理益世之法,如五戒十善是世间的善法,三学六度是出世间的善法。《成唯识论》卷五云:“能为此世他世顺益,故名为善。”

[7]顺应了大一统的趋势——天时、地利、人和。

[8]《战国策·秦策》。

[9]详参《明伦月刊》(台中:明伦月刊社),1968年10月,第90期。

[10]孝公、惠文、武王、昭襄王、孝文王、庄襄王、始皇、二世。

[11]春秋时代的子产,提倡法治铸刑书以诏万民,晋国的叔向贻书劝告说:“民知有辟(法律),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此种以讲法律为不忠厚不道德的传统观念,对中国历代政治影响颇大,有识之士也无法给予澄清。

[12]不是五十两黄金而是五十斤铜。《史记》汉文帝本纪中有一段记载:“帝尝欲作露台,召匠计之,值百金,上曰:‘百金,中人十家产也;吾奉先帝宫室,常恐羞之,何以台为’。”汉文帝时代,距离商鞅徙木立信已达百年之久,百金的物价是“中人十家之产”。难怪当时的老百姓,迟疑不敢相信。

[13]详参《明伦月刊》(台中:明伦月刊社),1974年6月,第1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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