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审批权的理解
预算制度的产生和形成过程,实际上就是英国公众逐步剥夺和控制封建君主的收入权、支出权和核销权,诞生并成长了代议机关的过程。所以,预算制度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代议机关获得政府收支议决权的过程。对于代议机关的这项权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制度上都没有统一的名称,有称预算审批权、预算议决权、预算立法权的,也有称财政权、财政议决权、财政立法权甚至财政监督权的。现代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政府收支的议决权进行如下分类:
1、从外延上,将政府收支的议决权分为广义财政权与狭义财政权。广义的财政权是指代议机关对财政的各种权限,包括收入方面的租税及其它公共负担的同意权、国债同意权、预算之外国库负担的同意权;=支出方面的支出承诺权、对超预算及预算之外国库负担的事后承诺权;会计方面的预算议决权、决算审查权等。而狭义的财政权则仅指会计意义上的预算议决权和决算审查权。
2、从内涵上,将政府收支的议决权分为对征税权、发债权、拨款权、审计权等权能。如美国学者约瑟夫•哈里斯在《国会对行政的控制》一书中,将议会财政权分为五个方面。(1)征收各种赋税的权力;(2)借款及发行国债的权力;(3)发行货币及调整币值的权力;(4)通过法律对所有的政府支出(包括社会福利转移权、支付款项)进行专门拨款的权力;(5)对公共账目进行审计的权力。
3、从性质上,将政府收支的议决权分为收入保障权、支出控制权和账目审核权。如我国的学者认为,代议机关的财政权应当概括为三个方面:(1)代议机关的收入保障权,指代议机关通过制定及调整有关税法、国债法及金融货币法等法律文件,行使在税收、国债和金融领域中的财政权,起到控制政府收入、稳定国家财政金融活动的作用;(2)代议机关的支出控制权,指议会通过授权法、拨款法、委员会决议及各种非正式立法的方式,对政府的开支项目及其支出预算进行控制,为政府的活动提供相应的物质保证。(3)代议机关的账目审核权,指代议机关通过其内部设立的有关组织及相对独立的监督部门,对政府的财务项目进行审计,从而监督行政部门的活动是否按授权与拨款法案的要雜行。
二、代议机关的预算审批权
(一)代议机关审批预算案的权能
1、从实体权能上看,预算审批权包括预算案的审议权与批准权。其中,预算案的审议权是指代议机关对预算审议事项进行阅读、讨论、评价、审核调查和修正的权能。预算案的批准权则是代议机关认可预算案、否决预算案或者修正后认可与否决预算案的权能。至于预算案审查与批准的有关理论,我们将作进一步的阐述。
2、从程序权倉看,预算审批权意味着代议机关可以行使对预算案交付审议后的下列权能:(1)预算案受理后的不予审议、暂时不予审议的搁置权;(2)预算案退回提案人的退案权;(3)预算案在审议过程的修正动议权、延期审议动议权;⑷预算案不获审议或者不获通过时的复议救济权。
(二)代议机关审批预算案的意义
预算审批权对于代议机关的重要性,蒋劲松在《议会之母》一书中转引了许多先人的精彩表述。这些表述总结了英国议会六百多年的经验,是从各个视角多维进行的。(www.xing528.com)
历史视角的概括是:“召集平民院开会的原始道理在于国王的财政需求,平民院的权威及影响来自、也一直是基于它对征税和政府开支的批准权以及批准之前的审议权”,“对政府费用的征集和控制,乃是平民院生存的核心。”
政府视角的概括是:“没有哪一个政府的生存可以不用征集和使用金钱”“对金钱的权力事关政府的心脏”
议会视角的概括是:“议会不仅仅像过去所作的那样,是我们宪政的关键部分,而且还是我们行政的关键部分。它不声称应拥有行政权。不,但是没有每年的同意,行政权根本就无法行使。”政治学家的解释是:“就这一理论而言,只有议会同意将纳税人的钱用来供应政府时,政府才能维持下去。如果政府提交议会的预算所说的是些草率或者奢侈的、会冒猶内税人和选民的概念,议会对该政府就可以拒不供应经费。此时,这个政府要么就必须辞职,以让别人执政;要么就必须重新安排其开支计划,以符合议会的期望。……应该说,这一赋予议会在决定国家的开支水准、开支的门类安排的程序中以中心角色的理论,是英国宪政的柱石之一。”
社会视角的概括是:“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就财政问题的交易的性质,决定了自由与代议制度是否有效力。”
从上述论断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代议机关只有控制了政府的收支,才能有效地控制政府的政策、工作,才可能从根本上控制政府。只有控制了政府的收支,议会自己才能安身立命。对于人民而言,议会只有控制了政府的收支,自由之树才能生机盎然。
(三)代议机关预算审批权的内部配置
代议机关的预算审批权既会因政府体制与政治文化传统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又会随着政治环境的变迁而发生转移。在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分立且相互制衡的国家,预算权的争夺始终是行政机构与立法机关政治角力的焦点。在议会制国家的议会内部,预算审批权也要在上(参)下(众)两院之间,以及在院内各委员会之间进行合理的配置。
在两院制下,预算审批权在两院之间的配置存在两种模式:(1)两院平分预算审批权。如在意大利和瑞士,两院之间轮流着优先受领和审议预算案;在德国、印度、南非和前苏联,预算案需要同时向两院提交;而在巴西,预算案可以向两院中的任何一院提出。⑵下院在预算审批权方面有优先权。这是由两院在立法过程中的不平等角色决定的,因为众议院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控制政府的开支,以减轻民众的赋税负担。参议院在预算议题上的劣后,表现在其议决财政事项时,不能推翻众议院的决议,有些国家的参议院还不能更改、拖延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
在一院制下,议会内部也存在着预算审批权在本会议与其所属的委员会之间,以及议会所属各委员会之间的配置问题。这在以委员会为中心的国会内部,表现得更为明显。如预算审查是由一个委员会进行,还是分属于各个委员会进行?或者是一个委员会为主,其他委员会为辅进行混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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