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50年—1959年
1950年
3月初 经中共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5次政务会批准,成立甘肃省人民监察委员会,任命孙作宾(省委副书记、省委纪委书记)兼任省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刘永培(省委纪委副书记)为专职副主任,先行到职视事。
5月25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下称省监委)开始筹备办公。
6月21日 省委第63次常委会研究,省监委工作人员配备15人,下设办公室和监察科。
7月5日 召开省人民监察委员会成立大会。省政府王世泰副主席、陈成义秘书长及省监委委员孙作宾(主任委员)、刘永培(副主任委员)、王庚山、王新令、朱镜堂、段永新、马廷秀、高健君、强自修、刘杰、赵元贞参加。省人民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刘永培作报告。与会委员认为监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干部,而不单是为了消极的制裁。执行法纪与进行教育是密切配合的,省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干部应当掌握这一正确原则,对工作中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偏向,加以检举、建议、纠正、惩处,通过活生生的现实材料去教育干部与广大的群众。
是日,省人民监察委员会召开第1次委务会议,省人民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刘永培主持,研究如何开展监察工作和查处违纪案件。
为了搞好行政监察工作,与会委员决定把“深入调查研究”当做经常的重要的工作任务之一,只有根据绝对确实的材料与认真的工作态度,才能在处理问题时不致发生偏差。
省监察委员会正式开展工作之后,接受及处理人民群众对省直机关及各地所属公务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之控诉。
7月8日 刘永培主持召开省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土改”、“减租”、“反霸”中发生的违纪案件。
8月 省监委讨论制定实行“组织条例”,同时讨论制定《监察委员会办事细则》。
10月 省监委同甘肃日报社领导共同协商、研究,决定聘请甘肃日报社的记者担任人民监察通讯员,监督检查党政机关和公务员是否正确履行其职责方面的情况。
11月15日 西北军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通知省监委,同意甘肃日报报社记者兼任人民监察通讯员。
12月1日 刘永培主持召开省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剿匪、肃特、减租、反霸工作中发生的违纪案件。
1951年
1月19日 刘永培主持召开省监委委务会议,讨论群众举报减租反霸和土改运动中发生的违纪案件,并对查处的省直部门和各地、市查处的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1月23日 刘永培主持召开省监委委务扩大会议,讨论纠举贪污腐化、政治上堕落颓废、违法乱纪方面的案件。
1月25日 刘永培主持召开省监委委务会议,讨论有关专区和省直机关报送的违法乱纪案件。
4月2日 省监委复函武威专署人民监察委员会,指出一些县人民监察委员会正、副主任可由县长或副县长兼任,开展监察业务,以后若有适当人选再选调。
6月15日 省监委主任孙作宾、副主任刘永培签转发《西北人民监察及宁夏省贺兰县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监察员李葆华为革命光荣牺牲表扬通令》,要求全省监察干部向李葆华学习,搞好监察工作。
6月30日 省监委主任孙作宾、副主任刘永培签发通知,要求各地监察机构搞好“三反”运动总结:1.各监察机构“三反”情况。2.监委在“三反”中的作用。3.监察通讯员意见箱、检举接待室在“三反”中的作用。4.在“三反”基础上如何搞好监察工作。
10月10日 省监委呈省人民委员会邓宝珊主席,王世泰、张德生、马鸿宾副主席:关于县科长级的干部违纪处分问题,根据任免规定,应经过省府行政会议决定。秦安县建设科副科长安某某处分问题,经省监委委员会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并呈请省人民委员会邓宝珊主席核示。
11月16日 省监委主任孙作宾、副主任刘永培签发通知,要求各地监委督促从速报告各机构干部失职违反政策方面的材料。
12月 省监委印发《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处理监察案件暂行办法》,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出具体规定。
1951年12月15日,召开甘肃省、兰州市两级党政军政军民机关团体6000人干部动员大会,省委书记张德生作了动员报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在全省各级党政军机关、国营企业和人民团体中普遍展开。
1952年
2月 省监委制定《人民监察委员会内部分工签发公文试行办法》,对主任签发的文稿、秘书主任代主任签发的文稿、各室主任签发的文稿作出具体规定。
6月2日 刘永培主持召开省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土改”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
6月19日 刘永培主持召开省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土改”中发生的案件,同时对前一段监察工作中宣传工作不够重视和处理案件手续不齐全问题进行检讨。
6月23日 刘永培主持召开省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土改”运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有关案件。
6月24日 刘永培主持召开省监委委务会议,讨论省监委干部政治鉴定材料。
是日 省人民政府颁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对贪污分子机关管制暂行办法》。
7月16日 刘永培主持召开省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地、县报送上来的有关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7月17日 刘永培主持召开省监委委务会议,讨论省监委机关制度建设和选拔人民监察通讯员问题。
8月28日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委8月20日《建立和健全监察机构的报告》,要求各地县抓紧建立和健全监察机构,以利开展监察工作。
9月1日 省人民政府发布命令,本着“机构要简,人选要精”的原则,健全和充实已建立之各级监委,并将未建立之专区监察处和县(市)监委建立起来。要求选拔“三反”、“五反”中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参加监察工作,并根据“三反”运动的经验,建立和健全监察工作制度。
10月23日 刘永培主持召开省监委委务会议,讨论省监委查处“三反”运动中发生的有关违纪案件。
10月24日 刘永培主持召开省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地县查处“三反”
运动中发生的有关违纪案件。
11月13日 刘永培主持召开省监委委务会议,研究省监委查处“三反”运动中发现的有关违纪案件。
12月9日 刘永培主持召开省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全省监察干部培训问题。
1953年
3月 政务院第157次政务会批准甘肃省委副书记孙作宾不再兼任省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3月7日 刘永培主持召开省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如何贯彻落实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精神。
3月16日 刘永培主持召开省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地县报送的有关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3月24日 刘永培主持召开省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全省加强和健全人民监察通讯员问题。
3月25日 省监委制定1953年工作计划,提出参加省委纪委的联合办公会,重点开展反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及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刘永培任办公室副主任。
3月29日 刘永培主持召开省监委委务会议,讨论省监委查处的有关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5月 省监委对1952年到1953年4月全省处理人民来信工作进行总结,并给省委、省政府书面报告。
7月30日 刘永培主持召开省监委委务会议,讨论监察干部政治理论学习问题。
9月14日 刘永培主持召开省监委委务会议,讨论组织工作组检查全省案件清理。
9月25日 省监委印发《对有关干部行政处分几个问题的批复》,对行政处分作出具体规定。
10月6日 省监委同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干部惩戒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11月27日 省监委作出关于重点清理积案和了解监察工作情况的工作报告。
11月28日 省监委印发《关于请示、报告制度指示的补充规定》,要求各单位将请示和报告要严格分开,不要把请示和报告混在一起。
12月8日 省监委对1953年全省监察工作作出总结,主要是机构建立,结合政府各项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纪案件,人民来信来访与人民监察通讯员工作。
12月 全省监察机关推选436名人民监察通讯员,协助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向群众报告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加强与群众的联系。
12月 省监委举办全省监察干部培训班,3次轮训41名监察干部。
12月 庆阳、平凉、武都、天水、临夏、定西、武威、酒泉8个专署和兰州市及2个自治区(甘南藏族自治区、西海固回族自治区)建立行政监察机构。全省77个县、市、区中有69个建立监委。省级11个企业建立监察室。
12月30日 省监委印发1953年工作总结。全年人民来信1096件(次),受理各种案件3441件,查结2881件。其中贪污浪费652件,违法乱纪965件,违反政策法令462件,强迫命令136件,丧失立场9件,其他657件。本着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处分2472人,其中开除243人,撤职470人(含法办136人),降职68人,记大过142人,记过261人,警告223人,免予处分1065人。处分人员中,厅长专员4人,县级干部49人,科级168人,一般干部1242人。撤销处分552人。全年进行63次检查。发展人民监察通讯员436名。
1954年
1月26日 省监委讨论研究1953年全年工作总结,书面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3月3日 省监委批复各地监察处、监委:对农会、工会、妇联群众团体的干部犯了错误,省监委不予处理,应交该团体上级机关处理。
3月4日 省监委函告各地监察处、监委:关于监察机关可否对合作社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经请示西北行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同意,“监委可以对合作社监督检查”。对应予处分的合作社工作人员,监委可以提出意见,交合作社领导按照合作社的章程自行处理。
3月15日 省监委函告省委党校组织科:干部受了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者,一般应经过一定时间,在工作学习中表现很好,证明错误已彻底改正,由本人申请,经主管机关同意,报原处分批准机关批准撤销之。
3月30日 省监委批复酒泉专署监察处,对合作社的监督检查不仅限于在执行财经政策方面,凡合作社的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贪污、舞弊错误行为者,均可进行监督检查。
5月26日—6月6日 省监委召开全省第一次监察工作会议,学习传达贯彻第三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四年来全省监察工作。
7月22日 省监委制定《甘肃省各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试行规则》。
7月23日 省监委函告各地监察处:凡涉及军事系统所属单位及其人员之案件,均应移送该管军事部门自行处理。
8月11日 省监委对上半年全省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对工商、财贸单位进行93次重点检查,发现一些问题;对粮食统购统销进行检查,发现霉变、蛀虫、鼠害粮食23万斤;对生产救灾、互助合作进行检查。围绕中心工作查处案件,受理违法失职案件2746件,处理1809件,处分干部958人。其中警告179人,记过312人,降职31人,撤职189人,开除247人,免予处分783人。处分人员中,县级54人,一般干部358人,乡镇干部109人,企业单位干部269人。对挽救事故与不良倾向进行斗争有功人员78人予以表扬,对改正错误的168人撤销处分;人民检举控告和接待人民群众信访工作有进展,受理信访1152件,查处667件;发展人民监察通讯员828人。
8月14日 省监委致函各地、州、市监察处,关于撤销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据《关于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受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后,经过半年至一年工作或学习的考验,证明已改正错误者,在同年即可撤销处分。
9月7日 省监委函告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根据第三次全国监察会议决议,“各级人民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其所在政府的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或其所在部门的所属单位和下级单位”。
9月10日 省人民监察委员会和省抗美援朝分会、省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知,对1950年至1954年5月经收的抗美援朝捐款,除武装捐款以外的捐款收入和上解账目进行清查核对。
9月18日 省监委制定《各级人民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意见》。
9月29日 省监委函复省商业厅,要求对违法失职工作人员惩戒要依据中央监委《惩戒违法失职公务人员暂行草案》及政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批准程序的规定》《关于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强调不能随意处理。
10月28日 省监委函复平凉专署监察处,指出在“三反”运动中查处的违纪人员撤销处分时,其手续仍按政务院《关于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办理。
10月29日 省监委函复省商业厅,同意《甘肃省人民政府商业厅监察室组织与工作细则》。
11月19日 省监委批复西海固回族自治区监委,指出固原县二科干部苏某私改供给介绍信、冒领工资问题,经研究,按无组织、无纪律论处。
11月26日 省监委做出1954年监察工作总结,对粮食统购统销和粮食保管进行检查;对企业生产、基本建设及商品供销情况进行检查;案件查处有进展。省监委受理案件266件,查结207件,查出贪污案件20件,浪费案件2件,官僚主义36件,强迫命令10件,违反政策法令54件,违反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25件,无组织无纪律5件,本位主义2件,欺压群众、打击报复2件,泄密失密2件,丧失革命立场2件,诬告10件、其他37件。对119人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警告18人,记过37人,降职2人,撤职29人,开除10人,免予处分23人。对改正错误有显著表现者,撤销处分9人。任命47名监察通讯员。
12月4日 省监委函复平凉专署监察处,要求监察干部登记表中现任职务栏内应按评级时的职务(如办事员、监察员相当于科员)填写。
12月20日 省监委按照国务院11月25日电报通知精神,对今后监察工作的任务、组织机构、领导关系以及工作方法报告监察部。
12月28日 针对行政处分中随意性的问题,省监委函复平凉专署监察处,指出干部行政处分只有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六种。记过处分在执行中,可以分为记过、记大过。
是日 省监委复函银川专署监察处,同意对犯错误人员给以撤职处分后,原则上均应分配其虚职工作或送其学习改造,使犯错误人员在今后工作、学习中获得自新的机会。
1955年
1月 省人民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雷恩钧代理省监察厅厅长,胡成奎代理省监察厅副厅长。
1月8日 省监察厅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关于对政府机关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工作的调查报告》,要求各监察机关借鉴外地经验,搞好信访工作。
2月7日 省监察厅通知兰州市监委,对兰州市15个单位浪费粮食的有关人员不再予以处分。要求对农村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月18日 省监察厅转发监察部关于《辽宁省监委关于各县监委重点检查农村建设工作发现的几个主要问题的通报》。
2月19日 省监察厅厅长雷恩钧、副厅长胡成奎签发省监察厅通知,根据甘肃省人民委员会1955年2月5日通知精神,将原甘肃省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改称为甘肃省监察厅。此后,各专员公署(自治州)人民监察委员会均改为监察处。
2月26日 省监察厅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五年来工作概况报告》。
3月15日 省监察厅转发监察部对湖南省监察厅关于政府部门的监察机关与农业生产合作社内的监察委员会的关系问题的答复。
3月21日 省监察厅对临夏专区专员公署监察处《关于撤销处分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进行批复,要求严格把握违纪人员的处分撤销。
3月 经省委批准,雷恩钧任监察厅分党组书记,胡成奎任省监察厅分党组副书记。
4月5日 按监察部通知精神,省监察厅组织干部加强对全省粮食保管、供应工作和浪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月15日 省监察厅对省交通厅监察室关于《对干部惩戒与撤销处分几个问题初步规定的几点意见》作出批复。
是日 省监察厅函告各地监察处,关于专署监察处的印章印文为:“甘肃省某某专员公署监察处”,各县市区的名称,在未正式通知前,用旧名。
4月26日 省监察厅就继续加强新币发行工作监督检查提出具体监督检查意见。
5月20日 省监察厅对1954年省级人民监察通讯员工作进行总结,肯定成绩,并提出改进意见。
5月25日 省监察厅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惩戒”、“撤销处分”的程序和材料的整理意见,通知各地监察处。
5月30日 省监察厅发出《关于重视处理报纸批评稿件及读者批评信件给全省监察机关的指示》,要求各级监察机关应经常地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对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处理情况。对报纸批评要认真调查处理,还必须注意利用这些稿件和信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检查人实行打击报复者必须加重处分,不得拖延与姑息。
6月7日 省监察厅召开农林、工业、交通、商业、建筑有关厅(局)监察室主任会议,征求机构编制意见。
6月24日 省监察厅转发定西专署监察处检查定西县积压案件、监察通讯员不起作用、管理惩戒案件中有混乱现象的问题。
7月5日 省监察厅会同省委监委、省水利局、临夏专署监察处、永靖县检察院对永靖县一区黄河堵坝工作盲目施工,造成严重损失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7月15日 省监察厅组织省直部门领导传达全国监察会议精神,提出要发挥监察工作在反浪费斗争中的作用。(www.xing528.com)
7月 省监察厅总结上半年全省监察工作并向省政府书面报告。半年全省受理各种案件和信访2952件,处理结案1951件。处理犯错误人员1697人,其中贪污333人,浪费37人,官僚主义122人,强迫命令104人,违反政策法令578人,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188人,无组织无纪律214人,利用职权欺压群众40人,本位主义9人,打击报复12人,泄密失密10人,丧失革命立场49人,反革命破坏1人(已法办)。对犯错误人员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方针,处分1025人,其中警告151人,记过430人,降职31人,撤职233人,开除180人,批评教育672人。
8月28日 省监察厅根据监察部有关指示,提出撤销县(旗、自治区、不设区的市)级监察部门的意见,要求做好监察干部的思想动员、案件清理移交、财物档案整理方面的工作。
9月6日 省监察厅作出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运动情况的报告。
9月8日 省监察厅复函各专署自治州监察处,对惩戒案件的移交问题提出意见。
是日 省监察厅批复蒙古自治州监察处:1.监委会改为监察处。2.国家监察机构是行政管理的一部分,以后不设监察委员会,原有监察委员会应予撤销。3.监察处长或副处长由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提出名单报省人民委员会任命。4.监察干部的任命应按国家工作人员任命的程序统一办理。
9月24日 省监察厅转发《监察部〈关于检查基本建设中贯彻厉行节约的指示〉》,提出对基本建设单位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造价超标、积压原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9月25日 省监察厅向监察部书面报告查处省供销社经营不善,制度混乱,物资被盗、霉烂、变质、倒流与积压问题。
是日 省监察厅对酒泉、天水、平凉、银川、武都粮食加工进行检查,向省委、省政府写出报告。
10月13日 省人民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决议,任命钟仰高为省监察厅副厅长,在国务院未正式任命前,先行到职视事。
11月3日 省监察厅根据省编委会关于“制定整顿机构、紧缩编制方案工作报告”提出关于“甘肃省地方国家监察机关编制方案”。
11月4日 省监察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监察处对贪污、挪用农贷款及信用社款进行检查。
11月—12月 省监察厅对全省粮食入库、征购、储存、供应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发现生虫、霉变、贪污、盗窃方面的问题,督促各有关单位进行查处,促进全省粮食生产、保管、运输、供应工作。
12月9日 省监察厅对武都专署监察处请示有关国营企业工作人员惩戒问题作出答复。
12月23日 省监察厅对西海固回族自治州监察处提出的“中学教员犯了错误,其处分由哪里决定”作出答复。
12月31日 省监察厅按监察部规定干部编制75人,实有干部43人,其中正、副厅长3人,正、副处长7人,主任监察员3人,监察员4人,助理监察员及办事员26人。干部来源主要是少数老干部,部分留用人员,新中国成立后新吸收的青年知识分子和运动中选拔出的积极分子。其中党员25人,团员8人,群众10人。大学文化程度4人,高中文化程度9人,初中文化程度28人,高小文化程度2人。
1956年
1月7日 省监察厅做出1955年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总结,全年受理1104件(其中监察通讯员报告110件),接待来访449人。查处763件,查结548件,经查不实的21件,惩戒521人,记大过以下295人,降职、撤职132人,开除94人。受处分干部中有县、科级33人,专员1人。按错误性质,违反政策法令及规章制度201人,失职127人,贪污盗窃112人,腐化堕落53人,泄密失密8人,欺压群众、打击报复13人,弄虚作假1人,反革命破坏6人,基本上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方针进行处理。
1月9日 印发《省监察厅1955年工作总结报告》。全年进行467次重点检查,其中对农业生产合作检查71次,对粮食工作检查50次,对工业、建筑、交通检查19次,对供销合作检查269次,对新币发行检查58次,检查处理42种季节性商品,避免86万元物资损失。受理公民检举控诉和各种案件3295件,查结2340件,处理犯错误人员1482人;记大过以下594人,降职、撤职253人(内撤职法办68人),开除184人(建议法办29人),批评教育免予处分451人。对已改正错误的撤销处分233人。
1月18日 省监察厅向省委、省政府作出“肃反”运动总结报告。
1月22日 省监察厅对1955年保密工作做出总结,未发生泄密和失密现象。但存在制度不严、警惕性不高问题。
1月23日 国务院第22次全体会议通过任命钟仰高为省监察厅副厅长(名列胡成奎之后)。
1月—10月 省监察厅组织力量有重点地对全省贯彻农业合作化方针政策进行监督检查。
3月 省监察厅对水电安装公司材料保管和财务制度混乱的情况进行检查。
4月10日 省监察厅召开各派驻监察室主任会议,汇报各单位各部门监察工作进展情况。
4月12日 省监察厅制定印发《监察厅暂行保密制度》,对机关保密工作提出严格要求。
4月—9月 省监察厅组织监察干部对全省粮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是月 省委批准省监察厅党组,雷恩钧任党组书记,胡成奎、钟仰高任厅党组副书记。
5月7日 省监察厅对1956年上半年全省监察工作进行总结。
5月18日 省监察厅协同商业部门对全省的仓库进行大检查,发现一些贪污盗窃和浪费方面的问题。
5月22日 省监察厅向省人民委员会和监察部报告1956年第一季度监察工作情况。受理公民控诉226件,查处57件,惩戒干部111人,其中记大过以下77人,降职、撤职22人,开除12人。
6月4日 省监察厅对派驻工业厅、农林厅、交通厅、粮食厅、城市建设局监察室领导关系、印信问题、职权范围、干部配备作出临时规定。
6月10日 省监察厅转发监察部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关于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提高工作报告和统计报表质量的通报。
6月11日 省监察厅对有关公民控诉工作几项具体问题作出规定。
6月12日—15日 省监察厅召开全省监察机关处理公民控诉与惩戒工作会议。陈成义副省长在会上讲话。
6月12日 省监察厅向省人民委员会和监察部专题报告检查县(市)及省级机关公民来信、来访和惩戒工作情况。
6月28日 省监察厅对金塔县农业银行一副行长犯有欺骗组织、丧失革命立场问题,经讨论做出降职处分。
7月5日 省监察厅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1955年至1956年上半年处理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总结。一年半时间,全省监察机关受理公民控诉1245件,接待公民来访508次,惩处违法失职的干部632人。存在的问题有:对公民来信、来访和惩戒案件长期积压,敷衍应付,不认真处理;对公民控诉不加分析,盲目照抄照转;处理惩戒案件不严肃认真;对已做处分的干部回访、复查和撤销处分重视不够。
7月18日—9月28日 省监察厅组织人员对酒泉运输公司经营管理进行检查。
7月28日 省监察厅印发政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批准程序》和《关于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8月20日 省监察厅与省粮食局联合印发1956年下半年开展粮食监察工作的通知。
8月21日 省监察厅同省民政厅联合通知,要求对新灾和夏荒救济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9月4日 省监察厅制定《对有关公民控诉工作几项具体问题的意见》。
9月19日 省监察厅致函全省各专署(州)监察处和各派驻监察室,征求对各企事业单位人民监察通讯员领导关系问题的意见。
10月25日 省监察厅复函临夏专区监察处,临夏专员公署改为临夏回族自治州后,临夏专区监察处改名为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监察处。
10月31日 省监察厅发出关于移交人民监察通讯员问题的通知,要求对1955年2月以前省人民监察委员会时期发展的人民监察通讯员进行重新登记、整顿。
11月15日 省监察厅讨论制定《关于改进监察机关体制的意见》,报告省人民委员会并监察部。提出加强县一级监察机构,白银、张掖市新设监察机构,增加省直部门派驻机构,新设和原有派驻监察机构实行所在部门和省监察厅双重领导。
是日 省监察厅、财政厅发出《关于检查基层税收工作防止发生因税死人事件的通知》。
12月30日 省监察厅讨论总结1956年处理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情况。
全省监察机关受理公民控诉530件,来访190人次;查结207件,惩处干部518人,其中记大过以下的654件,降职、撤职120人,开除54人。按错误性质,违反政策法令、规章制度117人,失职67人,腐化堕落41人,欺压人民群众、打击报复5人,失密泄密2人,贪污盗窃60人,弄虚作假6人,其他102人,“肃反”中受行政处分的118人。申诉不服处分的51人,经审理改变处分的38人,撤销处分的135人,并在检查工作、处理案件中表扬90人。
12月31日 省监察厅党组书记、厅长雷恩钧,副书记、副厅长胡成奎报告省委:监察厅党组自成立至1956年底,历时一年零十个月,从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性质来看,对上级党委关于监察工作的政策、决议、指示的传达和贯彻执行方面讨论28次;对执行干部政策和工资改革工作讨论34次;对监察机构调整和监察体制方案讨论11次;对“肃反”工作讨论5次;对工作安排、检查业务整顿讨论16次;并审查28名干部违纪惩戒案件。
1957年
1月5日 省监察厅1956年受理公民控诉和惩戒工作总结报告省人民委员会并监察部。全年接受公民控诉530件,来访190人,查处446件,惩处干部465人,其中记大过以下270人,降职、撤职120人,开除54人,撤职和开除后司法机关法办21人,受处分的干部中,县、科级46人,专员2人。这些人中,违反政策法令、规章制度5人,失密、泄密2人,贪污盗窃60人,弄虚作假6人,反革命破坏39人,其他102人。另有“肃反”中受处分的79人,申诉不服处分的51人,改变处分的38人。
1月15日 省人民委员会第5次省长集体办公会议,对省监察厅提议的平凉市一副市长的处分问题作出决定:平凉市是县级,对市长的处分权属省人民委员会,而监察厅的处分是越权,应为无效。有些事实要求省监察厅再核查确认,重新整理后报省人民委员会决定。
1月17日 省监察厅党组书记、厅长雷恩钧向省委政法部报告监察部门执行政纪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办案拖沓,失去时效;县、科级干部记大过以上处分审理时间拖得过长;对开除处分控制不严。主要原因是:监察机构不健全,缺少办案经验;对重大和复杂案件,及时处理困难较大;对干部惩戒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不够,随意性大。
1月25日 省监察厅印发第六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总结,这次会议决定将原各专署监察处派驻县监察室的垂直领导关系,改为双重领导关系。
3月25日—4月1日 省监察厅召开全省第四次监察工作会议。各地、市、州和省直部门国营企业、监察干部124人参加会议。省监察厅副厅长钟仰高主持会议。中央监察部副部长李景赝指导会议。陈成义副省长到会讲话,指出对监察工作的困难要有足够认识,力求避免主观片面性。
3月 省监察厅印发《甘肃省各级国家监察机关处理公民控诉工作细则(草案)》《监察部关于加强处理公民控诉工作的报告》《监察部关于国家监察机关处理公民控诉工作的暂行办法》《甘肃省各县(市)委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试行办法(草案)》。
是月 省委、省政府免去胡成奎省监察厅副厅长、厅党组副书记职务。
4月11日 省监察厅对1956年全省监察工作做出总结,提出1957年工作计划安排。
5月5日 省监察厅转发监察部公民控诉处理与受理公民控诉案件的职责范围,要求地县行政监察机关和省直监察部门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处理人民群众信访职权范围,处理好人民群众信访。
5月8日 省监察厅召开厅党组会议,钟仰高传达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和省人民委员会党组会议关于在全党内立即开展整风运动的决议精神。传达后根据决议精神,结合省监察厅具体情况,进行学习和讨论。确定由党组领导,党支部结合采取边学习,边检查,边解决问题的方法,贯彻中央关于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斗争,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的正确方针。监察机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作风,通过这次运动应着重检查和解决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矛盾、检查与被检查之间的矛盾、与非党之间的矛盾、监察干部业务政策思想水平与监察工作任务要求之间的矛盾,达到学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并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中发挥监察机关应有的作用。
是日 省监察厅召开全厅工作人员大会,宣布整风运动自5月9日开始。
5月9日 省监察厅党组代理书记钟仰高就学习传达中央关于整风运动指示的情况,向霍维德副省长作书面报告。
5月27日 省监察厅党组代理书记钟仰高就厅机关开展整风情况向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整风领导小组书面报告。
6月10日 省监察厅研究全省监察工作中出现和面临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社会主义建设与建设中的损失浪费的矛盾、干部违法乱纪与国家法律的矛盾、检查与被检查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矛盾。提出正确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和惩戒工作,是政府机关特别是监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了解和调节人民内部矛盾的具体工作。自从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指示传达之后,全省各类控申案件有显著上升。1月至4月,收到控申141件,同上年同期的65件增加一倍多。
是日 省监察厅转发《监察部党组关于开展整风运动的计划》。
是日 省监察厅印发监察工作若干矛盾问题的研究材料,提出有些单位对干部的错误处理不当,有的偏轻偏重,甚至畸轻畸重,有些不应该处分而给了处分,有的不应该开除而开除。省监察厅复查的12个案件中,有11人不应该开除,其中有3人不应该给任何处分,真正应予开除的只有1人。
6月21日 省监察厅党组书记、厅长雷恩钧就省监察厅机关大鸣大放情况报告省委、省人民委员会领导小组。
6月25日—28日 省监察厅召开农业监察座谈会,广泛征求各地监察机关对省监察厅的意见。
7月3日 省监察厅综合分析全省贪污盗窃问题,这类案件有上升趋势。1953年贪污案件占处理案件的21.2%,1954年上升为21.3%,1955年上升为21.5%,1956年上升为22.17%。主要是克扣群众,从中渔利;弄虚作假,玩弄账据;公开侵占,暗地盗窃;包庇奸商,接受贿赂;互相勾结,集体贪污。
7月10日 省监察厅做出1957年上半年惩戒工作简报。1月至6月,省监察厅自行检查和收到审议的惩戒案件37件,上半年转来未结案18件,共计55件。查处22件,处分19人,其中免予处分1人,记大过以下处分7人,降职以上处分11人。以级别计,县、科级11人,县长级6人,厅级2人。按错误性质分,违法失职5人,违反政策法令规章制度3人,“肃反”案件7人,其他3人。主要原因是:个别高级干部有特权思想,不顾党和国家政策、严重侵犯人权;个别司法干部工作中、思想上存在官僚主义、主观主义,造成错捕错杀的事件;有些商业干部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商品盲目购进和加工,损失很大;个别干部蜕化变质,影响很坏;有的干部伪造证据,集体贪污。
8月31日 省监察厅讨论《国务院关于改进国家行政体制的决议(草案)》的第五十一条“国家监察机构的设置和领导”提出修改意见,报省人民委员会。
是日 甘肃省监察厅印发《关于处理公民控诉工作细则》。
10月22日 省监察厅党组书记、厅长雷恩钧在省委召开的全省来信、来访工作会议上发言,总结监察工作中公民控诉工作的经验,提出解决存在的问题。
11月25日 省监察厅召开全省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会议,副省长马青年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报告。
12月19日 省监察厅印发《关于撤销省级派驻监察室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省工业、农业、粮食、交通厅和城市建设厅的监察室撤销后,印信交回省监察厅,文书档案自处,监察通讯员移交省监察厅管理,监察工作由各单位决定。
是日 省监察厅印发1958年全省监察工作计划安排。
12月31日 省监察厅对1958年第一季度监察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是日 省监察厅印发《发挥监察机关在增产节约运动中的监督作用》。指出1957年全省监察机关检查挽救危险粮4000万斤,检查处理价值5400万元的积压商品,检查纠正某些领导在农业生产中的官僚主义和强迫命令作风,维护党纪国法。监察机关要依靠人民群众,依法依纪检查处理重大问题,主要发挥在增产节约运动的监督作用。
1958年
2月5日 省监察厅转发天水监察处检查天水市百货、医药公司干部贪污情况的报告,指出配合反浪费运动,注意对贪污分子进行查处。
2月15日 省监察厅和省粮食厅对全省浪费粮食和不遵守粮食制度,定量偏宽,虚报人数冒领粮食,会议用粮来客吃饭不收粮票,基层粮食部门和代销经销单位不按定量供应和浪费粮食,管理不善,倒卖粮食情况进行检查后通报全省。
3月3日—30日 省监察厅在兰州举办全省档案干部训练班,对各地、州、市和省直有关单位监察档案干部20人进行培训。
4月4日 省监察厅对省商业厅违反商品供应问题作出处理。
5月10日 省监察厅党组对机构设置和干部作出调整。1957年编制83人,设四处一室一科,调整为编制40人,科室调整为1室2处(办公室、公民控诉处、监察处)。
5月27日 省监察厅厅长、厅党组书记雷恩钧报告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体制改进方案的报告》,对人口较多的民族自治地区可配备监察干部3~7人,大县监察室配备5人。
6月10日 省监察厅在省政法干校对全省47名监察干部进行培训。
6月—7月 省监察厅分别在天水、定西、平凉、临夏、张掖和永登12个县分片召开惩戒工作会议。
7月14日 省监察厅在武威县召开干部惩戒工作评比会议,对全省干部惩戒工作进行总结。
7月1日至8月6日 省监察厅分别在武威、天水两地召开会议,评比案件,从80个案件中选出20个比较规范的案件,交流工作经验,推进监察工作。
是月 免去钟仰高省监察厅副厅长、厅党组副书记,调他任。
8月1日 省监察厅在天水专署监察处召开惩戒案件分片评比座谈会。
9月30日 省监察厅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上半年公民控诉和干部惩戒总结。2月至9月,共受理人民来信182件,人民来访29人。其中公民控告申诉148件,已处理结案123件,占受理总数的88.3%。违反政策法律、法令、决议、命令、规章制度18件;玩忽职守、怠误工作13件;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4件;压制批评、打击报复2件;弄虚作假、欺骗组织1件;拨弄是非、破坏团结2件;贪污盗窃国家财物4件;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4件;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8件;反革命嫌疑3件;工人不服退职和解雇11件;不服纪律处分41件;控告不实1件;正在查处未结案25件,占已结案20%;其他12件。通过对上述公民控诉的处理,教育广大干部,改进工作。
是日 省监察厅整风领导小组对机关整风运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参加运动68人,(其中厅级、处长级11人,一般干部57人,党员40人,团员12人,群众15人)。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反右”中错划“右派分子”3人,“坏分子”、“严重个人主义”5人。3名“右派”被开除团籍,1名撤职监督劳动,2名撤职下放劳动。“坏分子”开除公职。“严重个人主义分子”撤职处分。同时,结合精减人员和下放干部,处理“严重右倾错误”的所谓“中右分子”和“政治历史上有严重问题”的7人(下放劳动5人,退职2人)。
10月17日 省监察厅印发《关于召开监察工作会议的总结报告》。
11月11日 省监察厅在监察工作大跃进情况的总结报告中提出“鼓足革命干劲”,狠扫“六气”,反掉“三个主义”,“一天当作两天用,一人要干两人事,千方百计,排除万难,力争监察工作大跃进”不实际的口号。
11月12日 省人民委员会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对奖励、纪律处分作具体规定。
12月16日 省监察厅和省委监委召开全省监察工作评比会议。这次会议错误地批判监察机关和监察干部的“三风”、“五气”以及“事先监督”、“垂直领导”、“孤立办案”,提出政治挂帅,思想先行,监察工作大跃进的错误口号。
1959年
1月 根据中共中央有关决定,省委、省政府决定撤销省监察厅建制,雷恩钧调任中共甘肃省委监委副书记。
2月13日 中共甘肃省委监察委员会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党组印发《监察厅和省监察委员会合并的通知》,指出“经省人委通过,省委批准,决定监察厅和省委监察委员会合并,保留监察厅名义”。
7月 根据全国人大二届一次会议精神,省人民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认为,1950年3月以来,省监委、省监察厅在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监察公务员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决定、计划不当者提出建议,进行纠正,对一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所进行的惩戒工作,给予肯定。一致同意按中央精神撤销甘肃省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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