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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认定与交易类型

时间:2024-09-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对关联方进行科学的识别和判定,才能对关联交易进行公允、客观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针对关联交易的类型,会计准则与证券监管机构都给出了相应的规定。这是关联方交易最为常见的交易事项。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所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会由于一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转移给其他企业。

关联方认定与交易类型

第二节 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类型

关联方关系的认定是企业进行关联方会计处理的重要方面。只有对关联方进行科学的识别和判定,才能对关联交易进行公允、客观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因此,要研究MBO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问题,首先要对关联方进行科学的界定。

一、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一)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持有公司股权大于50%)、共同控制(各方对公司股权大小一样)或重大影响(持有股权大于等于20%、小于50%)为前提条件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准则还要求在判断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时,该准则还具体给出了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各方所包括的具体内容:

第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能够对该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部门、单位等。其中主要包括:(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3)一个企业直接地或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第二,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单位、信托基金等。

第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这里的共同控制包括直接的共同控制和间接的共同控制。

第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这里的重大影响包括直接的重大影响和间接的重大影响。

第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是以共同控制为前提的,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某一企业时,该企业则为投资者的合营企业。

第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和重大影响是相联系的。如果投资者能够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该被投资企业则被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第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属。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第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主要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职能的人员等。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第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二)证券监管机构对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我国证交所2006年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如下:(1)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与上市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其他法人;(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法人、个人股东及其亲密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密家庭成员,上述个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密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3)明确界定未来或过去十二个月内符合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定义的均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对关联方认定的原则基本是相同的,即都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关系为基础。但是两者又各有侧重,会计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的目的在于,企业要公允反映关联方关系对本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而监管机构对于关联方的规范则是从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秩序,促使上市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资信息。

针对关联交易的类型,会计准则与证券监管机构都给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关联交易的类型

(一)会计准则界定的关联交易类型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将关联交易定义为:“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该定义指出了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经济活动,其目的是通过交易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关联交易发生时只是资源与义务的相互转移,而不一定伴随款项的支付。(www.xing528.com)

第36号会计准则还列举了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

(1)购买或销售商品。这是关联方交易最为常见的交易事项。(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保。担保包括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保障其债权实现而实行的担保等。(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6)租赁。租赁通常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等。(7)代理。代理主要是指依据合同条款,一方可以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或代理签订合同等。(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所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会由于一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转移给其他企业。(9)许可协议。(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二)证券监管机构界定的关联交易类型

中国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实施的重大收购、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另外,2006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也对关联交易作出了规定。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事项:

(1)关联购销: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以及提供或接受劳务,这是关联方之间较为常见的交易事项。

(2)代理:关联公司的一方依据合同,为另一方代理某些经济事务或者交易事项,如代理销售货物、代理签订合同等。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4)租赁:租赁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关联公司一方与另一方签订有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

(5)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表现为现金调动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资金、权益性资金的变动等。

(6)担保和抵押:关联公司一方在资金借贷、商品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另一方提供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

(7)管理方面的合同:上市公司与某一单位或个人签订管理公司或某一项目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公司或项目的财务或日常生产经营并收取一定费用。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关系时,有时某一公司研究或开发的项目会因控制企业的要求,或是放弃或是转移给另一关联方继续实施。

(9)许可协议:当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关联方可能达成协议,允许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商标或者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10)赠与:关联公司一方将资产或者权力无偿赠与另一方。

(11)债务重组:关联双方就债务的偿还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达成新的偿还协议。

(12)非货币性交易:关联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

(13)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对某一个重大项目进行共同投资的关联双方会面临风险分担与收益分配等问题。

(14)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通过对上面内容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则中包含了关联交易实务中出现的新内容和新趋势,比会计准则的规定更加全面,也比较有利于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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