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入党的条件
党章第一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是申请入党的同志必须具备的起码的资格和条件。这一条内容包含以下五层含义:
1.申请入党的对象
党章规定,申请入党对象必须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从行文上看,十六大党章对申请入党对象的规定作了适当修改,把原来党章中规定的“其他革命分子”改为“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为什么要将“其他革命分子”改为“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呢?其修改的意义和作用何在?
第一,这是我们党从执政党的高度思考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成果。与过去相比,我们党所处的地位和面临的环境、任务,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我们党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在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表明我们党已经发生了两大历史性的变化:一是已经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二是执政条件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转变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两个历史性的转变,要求我们必须从长期实行的革命党的思维方式和做法中走出来,转向执政党的思维方式。那么,革命党的思维方式与执政党的思维方式有什么不同呢?首先,在党的任务上,革命党的任务是推翻旧政权,打碎旧机器,破坏旧秩序,为此,党的工作重心是夺权、造反。执政后,党的任务是建立新国家,维护新秩序,巩固新政权,其工作重心就必须由过去的造反转向发展,就必须扭住稳定发展不动摇。其次,在党的功能上,革命党由于处在被屠杀、被围剿的地位,党不得不借助于暴力手段,不得不坚持阶级斗争学说,此时,党作为斗争的工具的特点十分突出。执政后,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就必须依靠、团结最大多数的群众,此时,党作为社会整合的工具的特点便突出起来了。最后,在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上,革命党为保证非法状态下的生存,在组织结构和运作上更多的是强调集中;而执政党则处于公开的、合法的地位,在组织结构和运作上强调的是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统一。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革命党和执政党的建设思路是有较大差异的,中国共产党恰恰是集革命党和执政党为一身的政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是革命党,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成为执政党。随着党的执政地位的确立,我们党实际上就已经遇到了如何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问题。应当说,我们党为实现这一转变进行过不懈努力,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但是,实事求是地说,要真正实现从革命党建设的思维和行为模式转变为执政党建设的思维和行为模式,这个过程是十分艰难的。比如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党章中长期保留和沿用了“革命分子”的提法,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没有实现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如何实现这个转变呢?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党执政以后面临的地位、环境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给党提出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回答。正是从这一认识论出发,十六大党章对申请入党对象的规定作出了重大调整,用“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取代了原来党章规定的“其他革命分子”。所以说这是从执政党高度思考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成果。
第二,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客观需要。我们党领导人民正在进行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是伟大的、艰巨的和史无前例的。这种艰巨性从时间上来说,我们要用一百年左右的时间走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用两三百年时间走过的实现工业化、市场化的道路,可以说是赶超型的。从内容上来说,这种艰巨性表现在我们要建立和完善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国家如何搞市场经济,这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书本里是找不到现成答案的,更没有可供参考和借鉴的经验,只能靠中国共产党人领导和依靠全国各族人民进行艰苦的探索和实践。正是由于我们党清醒地看到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因此,江泽民在2001年“七一”讲话中郑重地宣布:“伟大而艰巨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忠诚于祖国和社会主义的优秀分子,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领群众共同加以推进。”[1]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始终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在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党和国家事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起来和凝聚起来,至关紧要。”[2]这就告诉我们,党在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干部作为最基本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的同时,也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通过不断地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不断地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把亿万人民群众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同心同德,为我们伟大、艰巨的事业而共同奋斗。
第三,这反映出我们党对现阶段社会出现的新兴阶层的正确认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正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转型期。随着社会的转型,中国社会阶级和阶层发生了结构性的改变。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在原有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阶层之外,出现了新兴的阶层,也就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新兴阶层。与此同时,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之间频繁流动,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发生变动。这种变化还将继续下去。怎样认识和评价这些新出现的社会阶层与群体呢?十六大报告指出:他们和工人农民一样,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从这一点出发,十六大党章将“其他社会阶层中的先进分子”与工人、农民和军人一样,都列为申请入党的对象。
第四,这是党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否的标准的重大改变。江泽民在2001年七一讲话中首次提出:“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样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3]这一“三看”标准的提出极为深刻并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我们党在领导民主革命时期,长期把人们的经济地位,占有财产特别是占有生产资料的多少,作为划分阶级和衡量政治态度的主要标准,这是同当时党的政治路线和政治任务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在我国已经被消灭,不但国家财产归全体人民所有,而且,劳动者也拥有了个人的合法财产。特别是30年来的改革开放政策,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的个人财产也逐渐增加。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这是符合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和本质要求的。既然党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提出必须把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贯彻执行,提出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也要保护的要求等,我们就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可以说,这是现阶段我们对人们政治上先进与否的一个崭新认识。
第五,这是我们党对党员成分与党的性质关系的重新认识。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工人都能够入党,也不意味着其他社会成分的人就绝对不可以入党。什么人可以入党,什么人不可以入党,关键是看他能否自觉地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符合党员的条件。我们党早在1935年12月召开的瓦窑堡会议决议中就指出:能否为党所提出的主张而坚决斗争,是党吸收新党员的主要标准。社会成分是应该注意到的,但不是主要标准。无论从事什么职业的党员,都不仅要在组织上入党,而且要做到在思想上真正入党,这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看一个政党是否先进,是不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主要应看它的理论和纲领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是不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工人阶级是党的基础。但是,在民主革命时期,由于中国社会的特点,我们党的绝大多数党员来自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也有不少来自知识分子,还有来自非劳动者阶层的革命分子。但是,由于党的理论和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由于我们党创造了着重从思想上建党的原则,始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教育和武装全体党员,不仅要求党员在组织上入党,而且要求党员首先在思想上入党,因而保持了党的先进性。新党章对申请入党的对象作出如此调整,是党对党员成分与党的性质关系认识的回归,表明我们党在重大的历史关头善于吸取历史经验。(www.xing528.com)
第六,这也体现出党的建设同国家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的理念。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制逐渐健全。1997年3月召开的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取消了反革命罪。这意味着“反革命”已经不是法律术语,也不存在“反革命分子”了。既然如此,再讲“革命分子”,在逻辑上就难以成立。2004年3月召开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对宪法的修改中增加了一条:“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既然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人的合法权益,乃至合法的私有财产都要受到宪法的保护,那么,他们就与工人农民一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党章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作为申请入党的条件,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不是单个党员的简单组合,而是根据党的纲领和章程,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纲领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最高准则,它包括党的性质、党的指导思想、党的最终目标、党在一定历史阶段的总任务和基本政策以及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等等。党的章程,是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处理党内政治生活和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2006年1月6日,胡锦涛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鲜明地指出:党章是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准则,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的根本依据,是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是规范和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党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是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的前提。如果党员不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各行其是,党就会从思想上、组织上、政治上瓦解。因此,每个申请入党的人都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承认”,不仅仅是口头上的拥护和接受,更重要的是有实现党的纲领、执行党的章程的诚心和行动,立志为实践党的纲领与章程而奋斗终身。
3.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参加党的一个组织,是指共产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于这个问题,列宁在1903年7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同孟什维克代表人物马尔托夫展开过激烈的斗争。马尔托夫主张,凡是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能为实现党的任务而积极工作的人,都可以成为党员,甚至提出,每个罢工者都可以自行“列名”入党,不必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列宁坚决反对这种主张,认为党员不仅要承认党纲,而且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他尖锐地指出,按照马尔托夫的党员条件发展党员,只能使党变成一个组织涣散、没有纪律约束、毫无战斗力的俱乐部。我们只有按照列宁提出的原则建设党,才能使党真正成为工人阶级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保证党的思想统一和组织统一,肩负起伟大的历史使命。每个要求入党的同志,都要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参加党的一个组织的必要性。
4.愿意执行党的决议
所谓党的决议,是指经过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党的代表会议或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这些决定体现了党的整体利益和绝大多数党员的意志,每个党员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如果对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不得采取各取所需和阳奉阴违的态度。如果每个党员各行其是,那么,党的团结和统一就会受到破坏,党就没有战斗力。因此,申请入党的人愿意执行党的决议才能加入党的组织,不愿意执行党的决议的人,就不能做党员。
5.愿意按期交纳党费
之所以把愿意按期交纳党费作为申请入党的条件之一,是因为,党员按期交纳党费,不仅是在经济上帮助党,更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表现,是检验党员是否具有组织观念的一个重要标志。回首艰苦的战争年代,许多党员省吃俭用,赚到一点点钱,首先想到的是交纳党费。有的党员临牺牲前还把身边仅有的物品作为向党交纳的最后一次党费,表现出了共产党员高度的组织观念和对党的事业的无限忠诚。在和平的环境中,也有许多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他们当中,有的在临终前嘱托亲属将自己的毕生积蓄作为党费交给党,有的将自己劳动致富所得作为党费交给党组织。要求入党的同志应当充分认识到按期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在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后,应当自觉地按期交纳党费。如果党员不按规定交纳党费,应当受到严肃的批评教育,甚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根据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作出决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把这样的党员除名。
上述党章第一条规定的五个方面的内容,是对要求入党的同志的起码条件,也是对每一个共产党员的起码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及全党同志,都应该对此加深理解,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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