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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独裁制及其变迁-社会契约论

时间:2024-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①罗马独裁制创立于公元前501年。独裁制于公元前44年废止。有关本章中所论述的罗马独裁制,可参看马基雅弗里《李维论》第1卷,第3章。但早期罗马,除了在发生战争或叛乱的情形而外,还任命独裁者来主持宗教上的某些仪式或民事上的一些典礼,任务执行完毕之后,独裁者立即退位。因此,罗马早期所谓独裁者与后来在国家处于紧急时期所任命的具有全权的独裁者,其涵义并不完全相同。

罗马独裁制及其变迁-社会契约论

罗马独裁制创立于公元前501年。罗马共和时期的政府通常由两名执政官负责掌管,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由执政官任命一名独裁者在一个短期内掌握绝对权力。独裁制于公元前44年废止。有关本章中所论述的罗马独裁制,可参看马基雅弗里《李维论》第1卷,第3章。——译注

法律的僵硬性会妨碍法律得以因事制宜,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就能使法律成为有害的,并且在危机关头还能因此致使国家灭亡。程序以及种种手续上的拖延,都需要一段时间,有时候这是局势所不容许的。很可能出现千百种情况都是立法者所根本未曾预料到的;因而能够察觉到我们并不能预见一切,这本身便是一种极其必要的预见了。

因此,就绝不能要求把政治制度坚硬化到竟致于取消了那种使法律中止生效的权力的地步。就连斯巴达也都曾让它的法律休眠过。

然而,唯有最大的危险才值得去冒变更公共秩序的危险;并且除非是在涉及国家生死存亡的时候,否则人们是决不应当停止法律的神圣权力的。在这种罕见而又显著的情况之下,人们便以一种特殊的行为而把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托付给一个最值得信任的人②。这一委托可以按危险的种类而以两种方式进行。

②此处意谓不应该由法律来决定设置独裁者,因为任命一个独裁者的行为是一项个别的、特殊的行为。——译注

如果为了挽救危局,只需扩大政府的活动就够了的话;那末,便可以把政府集中在它的一个或两个成员的身上。于是,这里所变更的便不是法律的权威,而仅仅是行使法律的形式。如果危险已到了这种地步,以致法律的尊严竟成为维护法律的一种障碍;这时候,便可以指定一个最高首领,他可以使一切法律都沉默下来,并且暂时中止主权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公意是无可怀疑的;并且很显然,人民首要的意图乃是国家不至于灭亡。采取这种方式时,立法权威的中止并不就是消灭;行政官①可以使立法权威沉默,却不能使之发言;他可以控制它,却不能代表它;他可以做一切事情,但是不能立法。

①“行政官”指上面所说的“最高首领”。——译注

第一种方法是罗马元老院所采用的,它以一种庄严的仪式授权执政官来保障共和国的安全。当两个执政官之一任命一个独裁者②的时候,则所用的便是第二种方法了;这种办法是阿尔比①给罗马做出了先例的。

②这一任命是在夜间秘密进行的,仿佛是人们由于把一个人置于法律之上而感到羞愧似的[1].

[1]马基雅弗里《李维论》第34章:“一个独裁者的产生对执政官们说来不免是很难堪的,因为执政官本是国家的首领,现在也和其他人一样变成了臣民。明智的罗马人于是就让执政官本人具有任命独裁者的权力,他们认为……这样一来,执政官对于自己所任命的独裁者就不会有什么嫉妒之心了,因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伤害自己总比别人伤害自己要好些。但到了[共和国——译者]末期,罗马人就不再选任独裁者,而采取把独裁的权力直接赋予给一个执政官的办法,授权时致词如下:愿执政官负责,使国家不受任何损害。”——译注

①阿尔比(albelalongue拉丁albalonga)为罗马拉丁区最古的城市,于罗马王政时期第三王tullushostilias时被毁,居民(即阿尔班人,见本书第4卷第4章注)移入罗马。——译注

当罗马共和国肇始时,他们每每求助于独裁制;因为国家还没有一个足够巩固的根基,能够仅凭宪法的力量就可以自保。②

②此处波拉翁注本不分段。——译注

这时候,罗马的风尚使得在别的时代里曾经是必要的种种防范措施都成为多余;人们既不用害怕独裁者会滥用他的权威,也不用害怕他会企图在任满之后仍然保持他的权威。相反地,好像这样大的权力对于被赋以这种权力的人反而是一种负担,因此,独裁者总是急于摆脱这种权力;仿佛取代法律的地位乃是一种非常之痛苦而又非常之危险的职位似的。(www.xing528.com)

于是这里的危险就不在于滥用权力而在于贬低权力了,这就使我要指责罗马早期③对这种至高无上的行政官制度的运用是不够审慎的。因为当人们把这种制度滥用于选举、奉祀以及种种纯形式的事务上的时候,就有理由要耽心它在必要的关头反而会变得不够坚强,并且人们也会习惯于把仅仅是用之于无谓的仪式方面的这种官衔看成只是个空头衔①。

③“罗马早期”指罗马共和国早期。——译注

①独裁者(dictateur,拉丁文dictator)原称“人民首领”magisterpopuli或“最高领袖”praetormaximus,是国家紧急时期所任命的特殊行政官,赋有绝对的权力。但早期罗马,除了在发生战争或叛乱的情形而外,还任命独裁者来主持宗教上的某些仪式或民事上的一些典礼,任务执行完毕之后,独裁者立即退位。因此,罗马早期所谓独裁者与后来在国家处于紧急时期所任命的具有全权的独裁者,其涵义并不完全相同。——译注

及至共和国的末期,罗马人已经变得更为慎重了,可是他们又同样毫无理由地吝惜独裁制,正像以往他们滥用独裁制那样。很容易看出,他们的戒心是缺乏根据的,当时首都力量的薄弱,在它内部那些行政官的面前反而成了安全的保障;一个独裁者在某种情况之下可以保卫公共自由,但永远不能觊觎公共自由;罗马的枷锁并不是在罗马本身之内铸成的,而是在它的军队里面铸成的②。马留乌斯对苏拉以及庞培对凯撒都没有进行什么抵抗,这就足以说明以内部的权威去抵抗外来的武力,可能期待着什么结果了。

②《山中书简》,第9书:“罗马的枷锁绝不是在罗马铸成的,而是在她的军队里铸成的;正是由于他们的征服,他们才丧失了自己的自由。他们自由的丧失并不是由于保民官的缘故。”——译注

这种谬误使得罗马人犯了重大的错误。例如,关于卡提里那③事件并未任命一个独裁者,就是这样的一种错误:因为这一事件既然只是罗马城内的问题,至多也只是意大利某几个省区的问题;所以一个独裁者运用法律所赋予他的无限权威,是很容易消除阴谋的。但那次阴谋只是由于有种种幸运机缘的偶合才被阻止;而这种机缘却是人类的审慎所永远不应当期待的。

③卡提里那(catilina,公元前10862年),罗马贵族,原为苏拉部将,公元前63年竞选执政官失败后发动政变,受到以执政官西塞罗为首的共和派的镇压。——译注

元老院并不这样做,反而满足于把它的全部权力都交给执政官;从而就发生了西塞罗为着行动的有效而不得不在一个根本要点上逾越了这种权限①。如果说开头一阵的欢悦竟使得人们赞同了他的行为的话,那末到后来人们又要他对公民违反法律的流血事件②负责,就也应该是公正的;而对于一个独裁者,就不能加以这种谴责了。然而这位执政官的辩才却迷惑了大家;他本人虽然是罗马人,可是他爱自己的光荣更甚于爱自己的祖国;他追求的与其说是保卫国家的最合法而又最妥当的办法,倒不如说是要使自己享有这一事件的全部荣誉的办法③。于是他就很公正地被当作罗马的解放者受到尊敬,而又很公正地被当作法律的破坏者受到惩罚。无论对他的判决的撤销是多么光彩,但那确实只能是一种恩赦。

①在罗马不经审判就宣告一个公民为犯罪,乃是非法的。但西塞罗于谘询了元老院之后,立即对卡提里那事件的同谋者执行死刑,而不允许他们向人民上诉。——译注

②指镇压卡提里那谋叛事件。——译注

③而这正是在提名一个独裁者时,他所无从肯定的事;因为他既不敢提自己的名,也不能确定他的同僚会提他的名。

此外,无论这一重要的委任是以什么方式来授予能,但最重要的是必须把它固定在一个很短的期限之内,绝对不能延长。在需要建立独裁制的危机关头,国家很快地不是毁灭就是保全;当紧急需要过去以后,独裁制不是变 成暴 君制,就是徒有虚名。在罗马,独裁者的任期只能是六个月,他们大部分都是在期满之前就退任的。如果任期规定得再长,他们或许还会企图再加以延长,就象十人会议对于任期一年所做过的那样。独裁者只许有时间来应付使他被选为独裁者的那种紧急情况,但不许有时间来梦想其他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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