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见本书第3卷,第17章。——译注
②“复合的行为”,因为它既包括法律的制定也包括法律的执行。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2章。——译注
①自十三世纪以后,直到威尼斯共和国的末期,威尼斯大公的选举大致是依照如下的办法进行的:大会议选出三十个公民;这三十个公民再选出九个公民;这九个公民再选四十个公民;在这四十个公民之中,以抽签抽定十二个公民;这十二个公民再选二十五个公民;再以抽签由这二十五个公民中抽定九个公民;这九个公民再选出二十五个公民;再由这二十五个公民中抽签抽定十一个公民;这十一个公民再选四十一个公民;最后,由这四十一个公民选举大公。——译注
孟德斯鸠说:“以抽签来进行选举,乃是民主制的本性。”②我同意这种说法,但为什么是这样的呢?孟德斯鸠接着说:“抽签是一种不会伤害任何人的选举方式;它使每个公民都能有一种为祖国而服务的合理愿望。”这就不成为理由了。
②引文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2卷,第2章。——译注
如果我们能注意到选举首领乃是政府的一种职能,而并不是主权的一种职能,那末我们就可以看出为什么抽签的办法最具有民主制的性质;因为在民主制那里,行政机构的行为愈少,则行政机构也就愈好。
在一切真正的民主制之下,行政职位并不是一种便宜,而是一种沉重的负担;人们无法公平地把它加给这一个人,而不加给另一个人。唯有法律才能把这种负担加给中签的人。因为抽签时,人人的条件都是相等的,而且选择也并不取决于任何人的意志,所以就绝不会有任何个人的作用能改变法律的普遍性。
在贵族制之下,是由君主来选择君主的,是由政府自己来保存自己的;正是在这里,用投票的方法才是非常合宜的③。
③见本书第3卷,第5章。——译注
威尼斯大公选举的例子,远不是推翻了这种区别,反倒是证实了这种区别;那种杂揉的形式正适合于混合政府。因为把威尼斯政府认为是一种真正的贵族制,本来就是一种错误。如果说那里的人民在政府里根本没有份的话,那末那里的贵族本身就是人民了。大量贫穷的巴拿波特①是永远不会接近任何行政职位的,而它那贵族也只是拥有“阁下”的空头衔以及出席大会议的权利罢了。那个大会议的人数之多,正和我们日内瓦的全体会议②一样,其中最显赫的成员也并不比我们的普通公民③更有特权。的确,撇开两个共和国的极端差异之点不谈,则日内瓦的市民恰好就相当于威尼斯的贵族,我们的土著与居民就相当于威尼斯的citadins(公民)与人民,我们的乡民则相当于威尼斯大陆的臣民。最后,无论人们是以怎样的方式去考察那个共和国,但除了它的地域广阔而外,它的政府绝不会比我们的政府更加是贵族制。全部的不同只在于,我们并没有一个终身的首领,所以我们根本不需要抽签。
①威尼斯的贵族分为两等,即贵爵(seigneur)与巴拿波特(barnabote);巴拿波特是贫穷的贵族,此字原指住在圣巴拿波(st.barnabé)区的居民。——译注(www.xing528.com)
②“日内瓦的全体会议”(conseilgénéralàgenève),包括日内瓦的全体公民与市民。——译注
③自十六世纪加尔文时代以来,日内瓦人即分为五等:公民、市民、居民、土著与臣民。其中只有前两等——即公民和市民——才有权参与政府和立法。公民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力,市民可以参与行政但不能担任最高行政官。公民必须是公民或市民之子,并生于本城之内。市民是取得了市民证书的人,市民证书给予他以经营各种商业的权利。公民与市民的总数从未超过一千六百人。居民是由买到了市内居住权的异邦人构成的。土著则是生于本城之内的上述居民的子女,他们没有经营任何一种商业的权利,而且有许多行业对他们是禁止的;但纳税的负担主要是落在他们身上。最后所谓臣民则是日内瓦本土上的其余一切人,不论是否生于日内瓦本土之内;他们在各方面都是毫无地位的。卢梭自己就是“日内瓦的公民”。这里和下文的“我们”都指日内瓦。——译注
在真正的民主制之下,抽签选举并不会有什么不方便;因为在那里人人都平等,不论是在道德和才能方面,还是在品行和财富方面,所以无论选择什么人几乎都无所谓①。然而我已经说过②,真正的民主制是根本就不存在的。
①《波兰政府论》第14章:“抽签保障了波兰的安宁,杜绝了共和国里的贿赂并且使得选举几乎像继承制一样地平静无事。我们就以这种形式,把选举的全部好处和继承制的全部好处都结合在一起。因为首先王位不再是父子相传,所以就永远也不会再有那种奴役一个共和国的体系继续下来。其次这种抽签形式,其本身就是一种开明而自愿的选举制的工具。”——译注
②见本书第3卷,第4章。——译注
当选举与抽签两者并用的时候,凡是需要专门才能的地方,例如军事职务,就应该由选举来充任;而抽签则适宜于只需要有健全的理智、公正与廉洁就够了的地方,例如审判职务,因为在一个体制良好的国家里,这些品质是一切公民所共有的。
在君主制的政府之下,则无论是抽签还是选举都没有任何地位。
①圣彼得修道院长(abbédest.pierre,1658—1743),法国著作家,在《论多元会议》(1728)一书中曾建议法国各行政部门采用委员会制。——译注
我还应当谈一下人民大会上的投票与计票的方式;然而也许罗马政治制度史在这方面可以更清楚地阐明我所要奠定的全部准则。一个慎思明辨的读者,能稍微详细地看一看在一个二十万人的会议②上人们怎样地处理公共的和个别的事务,或许是不无裨益的吧。
②“二十万人的会议”指罗马人民大会。——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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