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和完善“寺管会管清真寺、基层党政组织管寺管会”,促进穆斯林聚居区稳定与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对清真寺的行政领导和民主管理是穆斯林事务的核心问题之一
近几年来,社会经济生活交往中的矛盾纠纷及利益冲突,以及一些出版物伤害穆斯林感情等诸多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一些社会问题与民族宗教问题相交织,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局面。而这些问题往往会被反映到清真寺中来,有的往往又从清真寺中返回到社会上,在这一过程中,矛盾和问题极易被“放大”、激化和转化。经过“严打”、“整治”等工作,平远、永建等局部回族穆斯林聚居地区的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当地清真寺在协助政府防止“反弹”和构建“穆斯林无毒社区”工作中任重道远。此外,受国内外、省内外宗教交往中一些宗教教派观点、思潮影响,一些清真寺内出现矛盾和纠纷,并引发民族宗教内部团结的问题;境内外非法组织穆斯林“零散朝觐”问题仍屡禁不止;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下,特别是在境外国际性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三股势力”对我渗透加剧的情况下,我们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因此,对清真寺的行政领导与民主管理问题,不仅仅是宗教事务工作的范畴,也是穆斯林诸多事务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它是关系到穆斯林聚居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维护和促进社会,包括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它是充分发挥各清真寺民主管理组织作用,最广泛和经常性地团结、教育、依靠广大伊斯兰教界人士及穆斯林群众,维护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治手段,并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及“平安县市”创建活动中,也同样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这应当是一条重要的政治经验。
(二)当前对清真寺行政领导和民主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对清真寺的行政领导和民主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不能系统地把握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将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及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领导与管理的主体片面理解为县级党委、政府及其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从而忽视了乡镇等基层党政组织在行政辖区内对宗教事务,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宗教活动属地的管理,客观现象是一些县(市、区)、特别是宗教活动场所众多的县(市、区),其宗教工作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往往力不从心、鞭长莫及,或是“一竿子到底”而顾此失彼,形成管理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www.xing528.com)
二是基层不能正确理解宗教事务是“公共事务”,而认为宗教事务“比较特殊”,“是宗教部门”领导和管理的事,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问题,使乡(镇)党委及政府对清真寺及其活动不能实施有效的属地管理,形成管理“中空”状况。
三是农村“两委”等基层党政组织对清真寺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在穆斯林聚居地区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与清真寺形成“二张皮”状况,对清真寺及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缺乏凝聚力和影响力,从而“脱节”、“进不去”,致使一些问题因为不能及时妥善处理而酿成事端。另一方面,存在寺管会与基层党政组织关系不顺的问题,有的寺管会不愿接受村“两委”等基层党政组织领导和管理,游离于县级宗教工作部门及基层党政组织的管理之间;有的寺管会片面强调宗教信仰自由,在清真寺宗教事务活动方面常常“自行其是”,致使管理无序与非正常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寺管会则缺失与统战、宗教工作部门在管理、监督工作上的互动性,等等。
(三)建立和完善“寺管会管清真寺、基层党政组织管寺管会”的长效机制的客观依据和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1年做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首次提出:“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这就把宗教事务工作的定位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2001年底在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利益。”“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这是我们党对广大信教群众的政治地位最明确的定位,是我们党与信教群众关系最富有感情的表述。2006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宗教关系是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的五大关系之一,“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并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党的十七大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写入新修改的《党章》中,首次将宗教工作规定为全党的一项重要任务。
基层,特别是农村基层党政组织是基层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党和政府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科学发展观学习与实践活动在广大城乡的组织、宣传、发动和践行者,是巩固基层政权、凝聚人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的中坚力量。在穆斯林聚居区,着眼于穆斯林聚居区的长治久安及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理顺关系、建立和完善“寺管会管清真寺、基层党政组织管寺管会”的长效机制,就能将各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伊斯兰教事务,特别是依法加强对清真寺的行政领导和管理,促进穆斯林聚居区的稳定与发展真正落实在清真寺所在地村“两委”等基层党政组织的工作中。同时,这也能使基层党政组织通过寺管会这一桥梁和纽带,大大扩展工作联系面、覆盖面,始终保持和增强与广大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的血肉联系,进一步巩固党在民族宗教领域、在穆斯林聚居区的执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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