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完善清真寺行政领导和民主管理,促进穆斯林聚居区稳定 与发展长效机制的几点意见
马开能
云南现有回族穆斯林60余万人,呈“大分散”、“小聚居”分布状况,全省各地(州、市及县)均有分布,有清真寺800余所,伊斯兰教职人员约4 000人,是我国南方诸省(市、区)回族穆斯林人口最多的省,被列为全国回族穆斯林聚居区伊斯兰教工作重点省区之一,历来在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工作中占有重要位置。云南回族穆斯林聚居区工作之所以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高度重视,与云南历史上发生的清朝咸丰、同治年间延绵近20年的“杜文秀回民起义”,以及1975年“沙甸事件”等历史事件相关联;同时,也缘于近10余年来连续发生的一些涉及伊斯兰教及回族穆斯林的重大“突发事件”,如1987年“昭鲁事件”、1990年“玉溪11·19事件”、1996年玉溪“12·28”事件,以及政府在回族穆斯林聚居地区进行的一些重大专项工作,如1992年进行的“平远严打”、1999年12月起连续数年在巍山永建地区开展毒品违法犯罪“集中整治”,等等。(www.xing528.com)
长期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云南穆斯林聚居区的维稳与发展不断取得显著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但在当前国际国内新的历史条件和背景下,也面临着许多新挑战,需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努力探索新思路、新举措,不断处理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进一步促进回族穆斯林聚居区的稳定与发展。
笔者认为,清真寺是伊斯兰教活动场所,同时又是清真寺所在“寺坊”(农村村、组或城镇社区)伊斯兰教界人士及穆斯林群众进行传统民族宗教文化教育、部分民事诉求与矛盾纠纷调解、集会、社交、节庆、婚丧嫁娶等重大社会活动的公共场所,也是当地社区人流和信息流集散地(有学者曾将中国历史上清真寺的“功能”列数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司法、军事等上百种),在伊斯兰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心目中具有崇高地位。结合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实施,在清真寺的行政领导和管理问题上,应当建立和完善“寺管会(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管清真寺、基层党政组织管寺管会”的长效机制,为此,要把握好“两个关键”,实行好“三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并理顺四个关系,即“1234”的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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