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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件精解:集体合同的订立

时间:2024-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因此,老陈享受不到集体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的待遇。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首先,法律对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件精解: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

随着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实际地位差距越来越大,单靠一份单一的劳动合同已经很难维持双方的平衡。这时就要在法律和劳动合同中间介入一种新的解决方案,它既要有一定的刚性,又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的产物,符合意思自治原则。这就是集体合同。本章将对集体合同的基本概念、订立、履行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作一些论述。

一、集体合同概述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是指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此外,还有一种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集体合同是劳动者结成团体,由团体出面与雇主交涉劳动条件后形成的书面协议。在我国,由于在国有、集体企业中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雇主,所以一般由国家授权的管理层与工会作为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与劳动合同相比,集体合同呈现以下几个特征:

(1)从功能上来看,集体合同是调整某个企业内部劳动者集体与企业方的合同,带有集合性,是劳动关系调整的中观方式。

(2)从内容上来看,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劳动基准条件问题,而不包含其他内容。

(3)从合同双方的主体来看,集体合同的签订双方一般是企业一方代表和职工一方代表。其中,如果企业有工会,则应由工会代表职工出面签署,如果没有工会,则由职工推举的代表出面签署。

(4)从合同生效的条件来看,集体合同除了双方代表签字之外,还应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阅。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在十五天内没有异议的,才能生效。

(5)从合同的效力来看,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即如果同样的项目,劳动合同的规定与集体合同不同,应当以集体合同为准。

《劳动合同法》将集体合同分为“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三类。所谓“专项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门事项的集体合同。所谓“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从内容来看,其涵盖范围比较广,可以包括劳动关系的各项内容,而适用地域范围则限于相关区域内。所谓“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在某一个行业内,由该行业的职工代表(一般是行业工会)与用人单位共同签订的集体合同。这种合同适用于某一个较大区域内的某行业全体用人单位和其从业人员。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行业性集体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下面这个案例是有关集体合同的效力问题的。

【案例2-10】

(一)案情

老陈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老员工。他工作一贯勤勤恳恳,深受领导和同事的好评。2004年3月,企业与老陈又签订了新一轮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4年3月到2006年3月。

2004年9月,企业新一届职代会召开。会上,工会主席代表广大职工宣读了一份《集体合同(草案)》,并提交大会表决。经过举手表决,大会通过了这份文件。后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可后,该文件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企业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张贴在每个厂房门口。出于对企业的关心,老陈也仔细地看了《集体合同》。在这份文件里关于每年带薪休假问题的条款引起了老陈的注意。根据《集体合同》的规定,企业员工根据其工龄的长短,可以享受每年天数不同的带薪休假。老陈仔细一算,自己有30年的工龄,按规定每年可以享受30天的带薪休假。老陈心想,自己的儿子明年春节期间就要结婚了,不如请几天假,帮帮他的忙。于是老陈打算元旦一过就向人事部门请假。

2005年元旦假期一过,老陈就向企业人事部提出请假10天。但出乎老陈意料的是,人事部门拒绝了他的申请。理由是:老陈的劳动合同是2004年3月签订的,而集体合同则从2004年10月起才开始施行。因此,老陈享受不到集体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的待遇。

老陈想不通,前往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二)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三)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效力关系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再一次强调了这一原则,并且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这就表明,在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领域(统称劳动基准)集体合同的效力大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老陈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公休时间的问题,显然属于劳动条件问题。而且此问题在集体合同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集体合同中的规定,其效力高于劳动合同中的规定。虽然老陈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比集体合同生效的时间早,但由于集体合同已于2004年10月1日生效,它的相关条款自然就取代了劳动合同中与其相矛盾的内容。

(四)结论

老陈可以享受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带薪休假的待遇。

二、集体合同的订立

(一)集体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定

由于集体合同的性质和功能的特殊性,尤其是其较高的效力,因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集体合同的订立作了较为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首先,法律对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集体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①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协商并签订草案;②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③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十五天内无异议视为同意)。《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确认。

其次,《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合同订立的具体程序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该规定主要从“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内容”、“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审查”和“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等五个方面对集体合同的订立作了全方位的规范。该规定是目前企业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依据。

最后,集体合同订立的原则除了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之外,还强调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等四项内容。(www.xing528.com)

(二)集体合同订立的具体规定

1.集体协商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但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集体协商代表履行的主要职责有:①参加集体协商;②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③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④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⑤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集体协商内容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劳动报酬;②工作时间;③休息休假;④劳动安全与卫生;⑤补充保险和福利;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⑦职业技能培训;⑧劳动合同管理;⑨奖惩;img2裁员;img3集体合同期限;img4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img5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img6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img7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3.集体协商程序

集体协商是确定集体合同的关键步骤,也是体现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主要方面。集体协商的程序分为协商的提议、协商的进行以及无法达成协议后的补救措施几个阶段。

(1)协商的提议。集体协商中的任何一方主体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这里强调了以书面形式提出和以书面形式回应的问题,主要是考虑到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2)协商的进行。为了保证协商的顺利进行,国家规定了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①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②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③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④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⑤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完成以上准备工作后,集体协商会议才能正式开始。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②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③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④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3)协议无法达成后的补救措施。考虑到集体协商可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国家规定: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程序。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这样就为今后的协商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4.集体合同审查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集体合同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方可生效。具体程序是: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其中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①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②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如果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重新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5.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所谓集体协商争议,是指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对某一个或几个议题产生较为严重的分歧,无法在协商中达成一致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这说明,由于集体协商议题的重要性和其本身的重大意义,协商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也往往是涉及企业根本利益和劳资关系根本走向的分歧。因此国家强制规定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对此类争议进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在协调处理的方式方法上面,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了目前较为流行的“三方协调机制”,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三方各派出代表共同进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如果有关企业是中央直属企业,则在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亲自出面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具体程序包括:①受理协调处理申请;②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③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④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⑤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其中,《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协调处理协议书》,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文书,其载明了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以及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也就是说,由劳动行政部门主持的争议处理过程是有时间限制的,最长不得超过45天。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久调不决”,同时这也是对企业和工会方的一种限制。

三、集体争议处理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分为广义的劳动争议处理和狭义的劳动争议处理。广义的劳动争议处理既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个别争议处理,也包括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处理(又称为“集体争议处理”);狭义的劳动争议处理只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纠纷。

集体争议处理严格来说应当分为集体合同协商中发生的争议和履行集体合同时产生的争议。上文已经对集体合同协商中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进行了阐述,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处理,而不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对于履行集体合同中产生的争议,由于已经有了一份明确的集体合同可以作为争议解决的依据,因此该类争议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附则”中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法》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从以上规定来看,法律还是强调双方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再进行仲裁或者诉讼。

此次《劳动合同法》的一个亮点是不仅规定了争议的调处机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该规定赋予了工会较大的权力。但由于我国工会现在的地位和状况,其是否能够有效地监督好企业一方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在企业违反合同、侵害职工权益时要求其承担责任,则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观察。

【注释】

(1)董保华:《劳工神圣的卫士——劳动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17页。

(2)董保华:《劳工神圣的卫士——劳动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17页。

(3)董保华:《劳工神圣的卫士——劳动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85页。

(4)肖峋,魏耀荣,关淑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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