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T镇CJZ村民主建设的调查
咸阳市秦都区DT镇CJZ村位于咸阳近郊,全村共由8个村民小组组成,有501户2168人,其中80%的村民属高、曹两大姓,有耕地1462.35亩,人均0.674亩。由于人多地少,又地处咸阳近郊,约85%以上的村民都以种植蔬菜为主。
一 调查方式
我们采用等距抽样的调查方式,即按各户门牌号的个位数逢“5”抽取调查。由于有些农户调查期间不在家,或是虽在家但却忙于家务,所以抽取的50户中实际最后只调查了38户,抽样比例为7.6%。调查采用问卷的形式,由调查员问(必要时加以解释),被调查人回答(调查时没有村干部陪同)。
二 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民主现状
l.民主选举
自199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至今,CJZ村根据此法对村委会干部组织了两次选举活动,总的来说,民主选举工作做得还比较规范合法。
第一次选举在1999年1月份举行。首先选举村民代表。CJZ是个大村,按每10户一个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规定村委会干部不得任村民代表),再由村民代表选出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党支部书记兼任。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监督村委会干部的选举,如计票,唱票等工作。接着提名候选人,CJZ村委会干部的候选人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提名,共提了18名,从中用差额选举法选出6名作为候选人。在进行投票选举时,由于村民大会很难召集,故采用流动票箱的形式。此种方式虽然方便了群众,却给某些人提供了弄虚作假的条件,结果因为有人从中捣鬼,故意抬高某些人的选票,致使所有候选人的选票都没有达到半数,选举便在群众的强烈谴责中告以失败。
第二次选举在1999年6月份举行,候选人是上次产生的人,只是重新进行了投票,也许是吸取了前一次的教训,这次没人能再做手脚,票箱在街道上现场打开,并当场唱票计票,结果有5人获得半数以上的选票当选。
据村干部介绍,在此次选举中,全村1268名有选举权的村民有1100人参加了投票,参选率为87%,而从调查结果看,抽取的38人中,有34人参加了投票,参选率为89.5%,两数据基本相符。此外,选举还采用委托投票的方式,即对不在家的选民,可委托其家人或信任的人代投。
对于此次选举,群众普遍反映较好,调查中,有94.7%的人认为这次选举过程合法或基本合法,92.1%的人对选举结果满意或基本满意。
从“你们村重大事项一般怎样决定?”的回答结果看,选择“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和“两委会开会决定”这两项的人共占73.7%,表明CJZ基本能做到民主管理与民主决策。
CJZ村的村民代表会在1996年以前就存在。只是以前这些代表没有明确规定下来,也不太固定。一般有大事便召集村中一些见多识广、有经验有威信的人进行商议,基本能起到代表的作用。
除了村民代表会议外,村上还设有理财小组,由一些德高望重的老人与一些有能力的人组成。
3.民主监督
表1 问题:你对村务公开的效果是否满意
曹家村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是从1998年正式开始的村务公开,在这之前,板报上只设有水电费收缴情况公开栏,因此在许多人的印象中村务公开就是水电费的公开。
调查结果显示,村务公开的效果并非我们想像的那么好(见表1)。村民不满意的理由是:村务公开只是花架子,有问题的不会公布,公布出来的都看不出问题,只是走走样子,没啥用。甚至有部分人认为公开结果即使真实,对公开效果也很不满意。
(二)民主意识
1.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要求
表2
从表2、表3可以看出:
(1)首先农民有表达自己的心声、观点的要求。他们认为村干部应由他们自己选举,而非上级任命;村干部,即使民主选举的也要受到村民的监督。
表3
(2)农民已有维护自己的权力的要求。他们认为下达指令性种植计划不对,实质上他们是维护自己的经营自主权;调查中,有人说应撤除村民小组长这个职务,因为水、电都有专人负责管理,其他的大事则可由村委会直接管理。实际上这表明他们已经认识到村干部的工资是由村民付出,所以村干部应该为村民服务,向村民负责,否则没有存在的必要。即使绝大多数村民说不清民主的具体含义,也答不出“四个民主”是什么,但他们的头脑中实际上已经对民主形成了一些比较抽象的、感性的认识,其潜意识中已经存在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要求,只不过不能准确表达出来。
2.较低的民主参与意识(www.xing528.com)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具体参与民主的积极性低
根据调查,即使在保证公平竞选的前提下,也只有31.6%的人愿意参加村干部竞选,而且据村民反映,村上还存在能力较强的人不愿当村干部的现象。在“从村务公开中看出问题的态度”的选择中,有74.3%的人选择不管或只在下面议论的消极态度。
(2)对外界的事漠不关心。
表4
从村民对乡镇、区、省以及中央领导姓名的了解情况反映出村民对外界事物的淡漠,能有79.0%的人知道中共总书记是因为电视上看的。许多人在回答这些问题时,都实在地说:“我知道那些人顶啥事”或“不知道,我就懒得操那份心”。
为什么农民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要求,却表现出很低的民主参与意识,分析原因有以下几点:
(1)农民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生产上
自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户成为独立自主的经济组织后,以家庭为中心的生产活动便成为农民最主要、最关注的活动领域,一家一户的生产活动从决策到组织到最终实现利润都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农户大都把自家的生产都放在首要位置,其他的事可以不管不问。
(2)集体及外界的事与农民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农民都很实际,他们觉得参与集体事务,关心外界的事情对他们直接的利益关系虽然由于提高生活水平的要求,使他们需要村集体为他们提供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及学校等公益事业。但集体毕竟是一种大锅饭的形式,“也不是我一个人努力能干成的事”,“别人能过的我也就能过”,“有能力还不如我自己去捞。”这说明,对于讲求实际的农民来说,他们更重视直接利益。至于外界的事,对农民来说“那些离我们太远了。”调查中一位村民说:“以前说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现在看来,大家都只关心种菜、卖菜……”
(3)农民对民主缺乏信心
广大农民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在那种君臣父子制度下,官员都由上级任命,并服从上级,老百姓则服从当官的,平民百姓极少有发言权,更谈不上民主,只能按照儒家思想教育忍让,服从,安命,以求平衡。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中的老百姓,对于民主建设,从根本上缺乏信心,他们不相信真的让老百姓自由表达心声,真能按群众的意愿办事。当官的真的能接受平民百姓的监督批评吗?农民的心里普遍都存在这样的疑问,所以,即使有要求,却缺乏信心,没有参与的积极性。
(三)法律意识
调查结果显示,村民缺乏法律意识,尤其是法律保护意识。农民大多习惯于用合理与否来判断是非,在他们头脑中,合理比合法更为重要,有时则互相混淆。当问“不让自己的孩子上学,这种行为是否违法”时,很多人不正面回答这个问题,他们说:“这种行为本身是不对的(或不好的),但有时农民家里确实存在困难。”言外之意虽然行为不对,但在特况情况下却情有可原。他们从心底上不愿承认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似乎说违法就是给他判了刑。有的人则在追问下,承认这是违法的,但仍不忘了说其情有可原。在他们的观念中,似乎只有极不合情理,极为可耻的行为才称得上违法行为。
农民对法制采取一种敬而远之的态度。调查显示,当有民事和经济纠纷时,有84.2%的人选择用“私了”或者“找村干部或其他人来调解”。其原因有两个,一是历史原因,我国乡村历来提倡用调解的方法来解决纠纷,因为这样的纠纷往往是邻里之间,一个村子之间,不用“伤了和气”,所以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他们只是用习惯的方式来处理,而没有想到要用法律来解决。二是考虑到经济上的问题,因为在当前法律制度、机构不健全的情况下,打官司,有时得不偿失,而且有时时间也拖得很长。在调查中曾有这样一位妇女,当问及“当你与一位很有社会地位的人发生纠纷,你会不会和他打官司?”她果断有力地说:“我不会,我再也不会打官司。因为我打过官司,整整打了四年,劳民伤财不说,到头来却是一场空。”
三 对策建议
农村基层民主的建设要标本兼治。不仅要健全民主、法律制度,还要从根本上树立农民的信心,提高农民的民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健全法制,树立法制为老百姓服务的形象
首先,要求提高执法者的素质,规范其执法行为,杜绝执法中的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等现象,以免其给农民正确树立法律意识造成负面影响,树立执法部门公正、无私的形象,提高其在农民心中的威信。
其次,司法执法部门应深入农村,走进农民的实际生活中,认真、耐心地做好各种法律咨询、宣传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接触面日益广泛,生活中,常有农民因不懂法使自己的权利受侵犯而又无可奈何。这个时候,他们最希望能有个明白人为其讲解说明,同时也是他们最有耐心接受法制教育的时候,因此,定期地在各村设立法律咨询点是很有必要的。
另外,对于法律知识宣传,可以用现实生活中农民常遇到的典型案例宣传。这些常见的例子,因为贴近于农民的生活,对其富于吸引力且易于理解接受,自然比单纯的宣讲法律条文有效得多。
2.充分调动农民参与民主的积极性、主动性
在农民的思想观念还没有转变前,利益刺激调动农民积极性是最直接有效的途径,先用利益激励作为原动力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其参与民主后,再运用实际例子来教育农民,让其相信他们的要求是可以实现的,从而建立起对民主制度的信心,当然这需要有配套完善的民主法制作为保障,此外还要让农民逐渐领略民主法制的优越性,主要是充分发挥村集体的服务职能,让农民切身体会到来自集体的利益。
3.放宽村干部权力,落实村民的监督权力
放宽村干部权力。实际上有些人办私营企业很成功,而当村干部却表现平平或者干脆不愿当干部,究其原因有二。一是村干部的报酬相对于个人投入的精力来说,相当低,所以对当村干部“不感冒”;二是村干部权力太小,上级干预过多,个人难以实现其自我价值,因此建议将现行乡上的部分权力下放到村上,扩大村干部施展才能的空间,并相应提高其报酬,将报酬与其工作成绩挂钩,这样可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并起督促作用。
落实村民的监督职能。实践证明,村务公开并非理想的监督形式,建议采用民主评论,规定每季度或半年召开村民大会对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由村民提问题让村干部当场回答,为了防止正面提问对干群关系产生消极影响及干部打击报复,可以采用无记名写纸条的方式提问,另外,应该允许村民会议有权要求乡一级财务部门对村财务进行清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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