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管理体制
1958年8月17日,在毛泽东称赞“人民公民好”以后,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了在全国建立人民公社的问题,决定把各地成立不久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普遍升级为更大规模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随后,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先后对人民公社的性质、规模、体制、生产和分配方式等做出原则规定。
咸阳县紧跟中央的部署,是年8月21日就拟定了《中共咸阳县委关于建立人民公社的计划》,并立即组织实施。到8月26日,全县在175个合作社,平均每社157户的基础上,建立了四个人民公社,平均每社6891户,其中最大的8100多户,44000多人,最小的5600多户,31000多人。另有74户单干农民也一跃加入人民公社,使加入人民公社农户占到全县农户总数的99.9%。秦都小社并大社随之转为人民公社的步骤与其他地方大致相同,首先由各小联社选出大社的管理委员会,搭起架子,统一规划部署工作,同时把小社改为工作区或生产队,原来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度暂时不变,一些需要调整和解决的问题并起来后逐步进行,基本保证了农业生产的稳定。但也有一些初级社是一步进入人民公社的,步子太快就形成了更多的遗留问题。
1958年小社并大社转为人民公社,在所有制关系上使原有的集体所有制程度提高了,并增加了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且实行政社合一体制;在分配制度上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大部分公社在消费品分配上采取农村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方式;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片管理的制度。公社的管理机构一般分为公社管理委员会、管理区(或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生产队是基本劳动组织单位。公社化初期,人民公社设民兵团,管理区设民兵营,大队设民兵连,生产队设民兵排,生产劳动搞大兵团作战,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试行“吃饭不要钱,干活不计工”。这些做法违背了客观规律,造成了巨大损失。咸阳县1960年粮食总产量5106.5万公斤,比1956年下降了19.7%;农业总产值2107.6万元,比1956年下降了13.7%。
迫于当时农村的形势,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12条),对迫切需要解决的12个问题作了重要指示,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这里指大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因此必须加强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同时坚持生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制;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农业;有领导有计划地恢复农村集市;从各方面节约劳动力,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供给部分和工资部分三七开;少扣多分,尽力做到90%的社员增加收入;安排好粮食,办好公共食堂,认真实行劳逸结合,等等。指示信认为,一平二调的共产风严重破坏了农业劳动生产力,必须坚决反对,彻底纠正。应当说,中共中央的“指示信”,对于扭转当时农村的混乱局面,起到了积极作用。(www.xing528.com)
1962年8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讨论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60条),对农村人民公社的性质、规模、机构、职能、生产、分配等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和规定,实际上也勾勒出乡村组织的轮廓: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就是乡人民代表大会,公社社员的代表就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管理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人民公社的规模为一乡一社,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这里指小队)。生产队范围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劳动力由生产队支配,生产队的牲畜农具,公社大队都不能抽调。生产队实行民主办队,生产和分配的一切重大事情,由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社员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公社应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节假日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社会产品和社员收入。人民公社根据规模大小和党员多少设立党委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生产大队根据规模大小和党员多少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他们是党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是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咸阳根据“12条”和“60条”精神,将原来的4个人民公社划分为16个人民公社,落实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这里需要明确的是,“12条”和“60条”都讲“队为基础”,但前者的队是生产大队,后者的队是生产小队。咸阳从这时起确立了生产小队基本核算单位的地位,而且长期不变。
但是,文化大革命运动,把本来就已经脱离实际的人民公社推向极端。一是阶级斗争扩大化,使乡村管理体制受到严重破坏。1969年1月29日,《人民日报》刊登上海工人造反司令部《展开夺权斗争,把革命农民运动推向新高潮》的通告,曾一度使乡村基层政权陷入瘫痪。直到3月7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村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在春耕期间不要夺权的通知》,才使农村的混乱局面得到遏制,但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的管理委员会均被革命委员会所替代,农村民主管理名存实亡。二是不断割资本主义尾巴,搞穷过渡,使队为基础的核算体制不时受到冲击,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受到限制。三是平均主义盛行,按劳分配受到影响,社员的物质利益被忽视,再次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社会经济停滞不前,甚至出现倒退现象。
全国解放后,农村基层组织的变化主要受制于整个社会经济体制的变迁。按照当时的思想认识,要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在政治制度上就要从新民主主义制度过渡到社会主义制度;在所有制关系上,就要由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到生产资料公有制;在经济体制上,就要由市场经济发展为计划经济;在分配方式上,就要由实行按要素分配转化为按劳分配。与此相适应,农村经济组织也就由以家庭为单位过渡到以集体为单位。家庭也就由过去生产和消费相统一的单元变成一个单纯的消费单元。从生活来源上讲,人们对集体的依赖更多,因而对基层组织的民主政治建设更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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