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梅
党的十六大是我们党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也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代表大会。它提出了“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的方针,根据形势需要实施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深化财政税收、金融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十六人的报告在正确认识形势、明确工作方向的前提下,为我们部署了今后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一、宏观调控的概念和意义
宏观调控,是指宏观经济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加强经济立法,特别是建立和健全宏观调控法,是完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它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部门经济法,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根据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我国宏观调控法是由丰富内容和多种形式的法律构成,它们互相关联形成有机联系的体系。主要包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财政预算法、税法、金融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对外经济贸易法等法律制度。
宏观调控法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核心,在贯彻宪法关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以来,我国的宏观调控立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目前,我国已基本上建立了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和宏观经济法律体系。回顾改革开放20年,特别是近13年来,我国实现了从短缺经济向小康社会的历史性跨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我国的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六位,这些成就的取得,与国家完善和正确运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努力,人民群众团结奋斗是分不开的,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入,还有许多宏观调控法律需要制定和完善。加强宏观调控法的研究,加快有关宏观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法,创立和完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在宏观调控立法方面,我们所面临的任务是十分繁重的。
二、完善宏观调控立法的必要性和途径
(一)应尽快完善各单项宏观调控立法
首先在计划法制面。国家的计划是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另外,运用法律保障政府计划的实现,也是某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措施。如法国早在1946年1月3日就以法律的形式推行“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计划”。日本在宏观调控方面也使用“法令性计划指导市场经济活动。”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的经验,更新传统的计划观念,运用法律保障政府计划的实现。在法的调整下,使计划关系成为一种计划法律关系,使计划活动成为一种计划法律行为。为此,就必须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法》,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计划原则,建立各项具体的计划法律制度。
在投资管理法制方面,我国的投资管理法律体系已经初具雏形,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投资主体法律地位不明晰,关于国家投资管理体制的立法权威性不够,具体制度操作性不强等方面。我国国家投资主体从客观层面分析,既包括中央投资主体,义包括地方同家投资主体,既包括政府财政直接投资,又包括组建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国家投资主体除按市场规律履行民商法义务处,尚需承担一定程度的国家间接调控经济的责任,因而其法律地位就不仅是民商法主体,而且也享有不同于民商法主体的权利义务,但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界定。另外,中央国家投资主体、地方国家投资主体不明晰,到底是政府还是财政部门、计划部门还是其他部门,让人难以捉摸,从而导致投资决策无序,主体法律地位不清,责、权、利关系处于混乱状态。更为重要的是,关于国家投资的法律规范形式层次太低,行政首长个人决断无法律调整,到目前为止,有关这方面的立法大都停留在法规、规章等层次上,法律权威性不强,而且法规、规章和条例之间缺乏严谨的法理论证,系统性不强,导致这些法律文件的实效不甚明显。而这些不足之处在实践中又会导致许多负面影响。如引发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国家资产流失的现象,要切实改变这种状态,有必要制订一部综合的、专门规范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法》使国家投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是当务之急。
在国有资产管理法制方面,为了扶持国有企业,国家没少操心。国有股减持是我国进入2l世纪以来最热门的话题,国外一些国家如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都在大规模减持国有股之前,先立法,然后在大规模推行企业股份化、民营化,改造和国有股减持。实践证明,完整的法律是成功实施国有股减持的制度前提和必备基础。而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人力推行国有股减持有很高的风险,因此我国只出台一个《减持国有股管理暂行办法》是不够的。因为该办法效率层次低,且是暂行的,不是正式法律法规,变动性较大,不稳定,没有权威性;另一方面,在内容上粗而不密,存在很多漏洞。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已变化了的形势,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国有股减持目标主体、受让者、范围、程序、方式、收回资金的使用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并且要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决定》中提出的国家要逐渐从某些竞争性领域退出,要做到“有进有退”和“有所为有所不为”,对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企业,由国家控股,这样可以调整和完善国家经济的产业结构,以利于国民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在财政税收和金融法制方面,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体制根本弊端在于税权、产权、行政权合一,即国家企业隶属于哪一级政府,就由哪一级政府行使产权管理职能,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就上缴哪一级政府,这种所得税体制,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国际惯例,也严重阻碍了跨地区、跨不同财政级次间的企业兼并,因此必须对现行的财税体制进行彻底的改革,实行真正的分税制。同时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改变信贷条块分配体制,按照效益原则、偿还能力原则、规模投资原则重新建立新的借贷体制。2003年,是中国金融变革年,中国经济的问题可以说没有比整顿金融业的问题更为重要,而整顿金融业,国有银行改革又是重中之重。最近英国《金融时报》高盛公司、穆迪公司等同时发表了对中国银行业的研究报告,而这次报告都明确地指出了目前中国银行业所存在的巨大风险,如果国内银行业风险处理不好,可能导致巨大的金融危机。因此,加快国内银行业的改革,化解其金融风险应该是十分迫切了。(www.xing528.com)
在对外贸易法制方面,我国已经成为WTO的成员国,外贸体制必须进一步加快改革的步伐,同时要改善与外贸企业经营有关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例如改善外汇管理,进出口的国内作价,银行信贷等,另外应尽快制订《对外贸易法》,包括《进出口商品管理法》以及依据关贸总协定的原则,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反倾销法》等,统一全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切实依法管理进出口贸易,维护中国正当贸易权利。
(二)有必要尽快出台一部统领各单项宏观经济法律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经济调控法》(以下简称《宏观调控法》)
江泽民同志关于《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一文中,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现代化建设所遇到的涉及全局性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明确提出必须处理好的带有全局性的12项重大关系,如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速度和效益的关系;第一、二、三产业之间的关系;经济建设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等,都是涉及全局性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制定《宏观调控法》。我国近年来制定的《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税收征管法》等各单项宏观调控法律,对贯彻和保障宏观经济政策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实践来看,单靠各单项宏观调控法律,还不能处理和保障各项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相互配合问题,难以克服政策之间的相互矛盾,难以避免“一脚踩油门,一脚踩刹车”的自我较劲现象,因此必须有统领各单项宏观经济法律的《宏观调控法》,这样,在处理重大经济关系就有了法律依据,就会使政府的调控行为得到市场主体的遵从,使国家的制度改革得到国民的拥护和支持,使经济能够得到稳定增长,使社会政策目标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从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总之,今后既要从完善宏观调控各单项法律、法规入手,又要尽快制定宏观调控的基本法,并使两方面互相协调,有机结合。我们面临的任务是非常繁重的,相信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宏观经济法律不断制定、完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将得到加强,一个完整的宏观经济法的体系将屹立于中国经济法体系之中,也必将对完成十六大提出的奋斗目标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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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评论员:《认清形势,坚定信心》,200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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