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弗兰斯·博厄斯《美洲印第安语言手册》引言看语言必有的语法范畴
【摘要】
本文对弗兰斯·博厄斯的《美洲印第安语言手册》引言节选进行了重新解读,分析了其学术贡献,因为他创新性地提出不同语言的语法范畴不同,表达语法范畴的手段也不同的观点,讨论了他对词汇范畴、语法范畴和词的界定,通过人类认知的共性认定了人类语言必有的的词汇范畴和语法范畴。
【关键词】
词汇范畴 语法范畴 词
一 前 言
弗兰斯·博厄斯(Franz Boas)被称为“美国人类学之父”(Father of American Anthropology)和描写主义语言学的先驱(Spearhead of the Descriptive Linguistics) (1)。他1858年出生于德国的一个犹太人家庭,1896年开始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人类学系任教,1911年出版《原始人的心智》(The Mind of Primitive Man),1911年编辑出版《美洲印第安语言手册》(Handbook of American Indian Languages),撰写了该书的数章和引言。1940年出版《种族、语言和文化》(Race,Language,and Culture),1942年去世。在他之前,语言学家关注的是人们已经熟悉的印欧语言,不熟悉的语言研究得很少。博厄斯首先开始认识和描述人们了解很少的印第安人的土著语言,并提供了一套系统而完整的方法和工具。这带给我们的启示是:这套方法和工具是否适用于描写其他语言?我们是否应该用它去描述汉语?
在美国,他参加并领导了印第安语言调查小组,调查的结果写成了有名的《美洲印第安语言手册》,1911年出版。博厄斯亲自撰写了该书的数章,并写了一个有分量的“前言”。由于他留下的这些文字,人们常常认为,是他开创了结构主义描写方法,并为分析音位系统和语法系统提供了工具。《美洲印第安语言手册》前言全面反映了博厄斯的语言观。这是一篇颇有建树的论文,为美国结构主义语言学打下基础。” (2)
Robins认为,博厄斯为《美洲印第安语言手册》撰写的引言:“到今天仍然是描写主义语言学的一部优秀的导论。”(“Its Introduction,by Boas,is still an excellent introduction to descriptive linguistics.” (3)本文作者译)
Stuart认为《美洲印第安语言手册》引言的学术贡献是:“《美洲印第安语言手册》引言标志着美国描写主义语言学的开端,是语法研究新方向的实际起点。这以后的半个世纪里,‘一种语言的语法’作为人们熟稔的概念在语言学研究中得到了重新订立,即语法就是描述语言结构的一套系统,而这种描述是可以通过观察来确定的(“The Introduction to the Handbook of American Indian Languages marks the beginning of American descriptive linguistics and the effective starting point of view of a new direction in grammatical studies.During the half-century that has passed since Boas wrote the Introduction the familiar concept‘grammar of a language’has been reformulated within linguistics,where a grammar is viewed as a system of empirically decidable statements about‘language structure’.” (4)(本文作者译)。
刘润清 (5)分析认为,索绪尔把语言作为一个单位系统和关系系统来分析。纵观一下20世纪的各种语言学派便可知道,没有一派不从索绪尔的思想中受到启发。但与索绪尔的语言观不同的是,博厄斯的语言分析融入了人类学的因素,比如种族,民族,文化,风俗,甚至人的体型。
陶振宁 (6)(2002:59)提出,“‘美国描写语言学派’”突破了19世纪只注重历史比较的传统束缚,向共时描写的方向前进了一步。”
引言的第一部分讨论了语言、种族和文化的关系,虽然他承认两种语言表达同一思想时,可能有难有易,但他不认为语法形式的限制能够妨碍泛化概念的形成。更加可能的情况是,缺少这些形式的原因是缺少对这些形式的需求(“While acknowledging the different degree of ease with which two languages express the certain ideas,Boas doubted that‘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grammatical forms can really be conceived as a hindrance,in the formulation of generalised ideas.It seems much more likely that the lack of these forms is due to the lack of their need’.” (7)(本文作者译)。博厄斯提出的某种语言缺少某种形式的原因是缺少对这种形式的需求这一观点,似乎已被普遍接受,但实际上是值得商榷的。有时候人们有表达的需求,只是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语言缺乏这种形式。语义空缺(semantic gap)在语言中是普遍存在的。例如汉语第三人称单数代词没有性别之分和人与动物之分,但说汉语的人有时需要确切说明是男性还是女性,是代指人还是动物,但是普通母语者不能意识到自己的母语缺乏这种区分的形式。即使有了这种意识,也很难依靠个体的力量填补这一空缺,人们对语言中已有的语法范畴能够施加的作用力十分有限。
本文选读的是引言的第二部分,因为这一部分代表了博厄斯对语言的总的看法,提出了前人未提出的新观点。其标题为语言的特征(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nguage),包括语言的定义(Definition of Language)、语音的特点(Character of Phonetics)、语法范畴(Grammatical Categories)、语法范畴讨论(Discussion of Grammatical Categories)和语法范畴解读(Interpretation of Grammatical Categories)等五大部分,其中语法范畴部分篇幅最长,是本部分的核心内容,强调了不同语言的语法范畴不同,表达语法范畴的手段也不同,这样的观点在当时的语言学界具有高度的创新性,在一个世纪后的今天,精细阅读这一经典名篇,学习他已经解决的问题的同时,发掘他未解决或完全解决的问题,对我们探讨语法范畴的本质、不同语言之间语法范畴的共性与差异仍有启示作用。
二 解读与启示
2.1词汇范畴与语法范畴
通读节选之后发现,博厄斯并未对什么是范畴和语法范畴给出明确的定义。在语法范畴这一部分的第一段说:
“Languages differ not only in the character of their constituent phonetic elements and sound-clusters,but also in the groups of ideas that find expression in fixed phonetic groups.” (8)
在讨论部分的第一段说:
“From what has been said it appears that,in an objective discussion of languages,three points have to be considered:First,the constituent phonetic elements of the language;second,the groups of ideas expressed by phonetic groups;third,the methods of combining and modifying phonetic groups.” (9)
这两处的“groups of ideas”,即固定的语音组合表达的概念,应该是他认定的语法范畴的定义。其实,给“语法范畴”正名,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范畴”。Category是“a class or division of people or things regarded as having particular shared characteristics” (10),也就是把具有相同特性的事物或人划分到一个范围之内。《现代汉语词典》把“范畴”定义为:
1.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各门科学都有自己的一些基本范畴,如化合、分解等,是化学的范畴,商品价值、抽象劳动、具体劳动等,是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本质和现象、形式和内容、必然性和偶然性等,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2.类型;范围”。
由此可见,中文的“范畴”一词与英文原词意义上比较对等。范畴化就是要在概念之间划清边界,赋予这个世界结构。语言学家给“范畴”下的定义是:
“A category is the conceptualization of a collection of similar experiences that are meaningful and relevant to us,i.e.categories are formed for things that“matter”in a community.Categories are conceptual in nature,and many,but by no means are all,of our conceptual categories also laid down in language as linguistic categories.” (11)
可见,语言范畴是范畴的一种,而语言范畴又包括词汇范畴和语法范畴。
“Any category is part of an overall system of categories.Language is sometimes seen as an ecological system in which linguistic categories occupy an “ecological niche”like living beings in nature.The special meaning of a linguistic category is defined relative to its neighboring categories and the system at large,and the introduction of a new category affects other categories.” (12)
Radden & Dirven提供的例子是:我们把“金子”这一概念连续统按金子的大小进行切分,从而划清词汇概念的边界和语法概念的边界。词汇上,体积稍大的划进金块这一范畴,稍小的划进金粉这一范畴;语法上,稍大的属于可数名词范畴,稍小的属于不可数名词范畴。 (13)
博厄斯写到:
“It seems important at this point of our considerations to emphasize the fact that the groups of ideas expressed by specific phonetic groups show very material differences in different languages,and do not conform by any means to the same principles of classification.” (14)
也就是说,特定语音组合所表达的概念在不同语言里显示出重大的区别,完全不遵照相同的分类原则。博厄斯以英语为例,“水”这一意念是通过一系列不同的形式表达出来的:表示作为‘液体’的水用一个词(liquid);表示一大片水用另一个词(lake‘湖’);其他词(river‘江河’和brook‘溪’)表示作为在大水体或小水体里流动的水;还有其他词表示‘雨’rain)、‘露’(dew)、‘波浪’(wave)和‘泡沫’(foam)等不同形式的水。他接着阐明,这些各种各样的意念虽然在英语里每个都是由一个独立的词表达的,在其他语言里可能是通过同一个词的派生词表达出来的。他继续举例说明,一种语言中一个词表达的概念在另一种语言中需要用不同的词表达,一种语言中由一个独立的词表达的不同概念在另一种语言中可能是一个概念派生出来的。博厄斯从对不同语言之间的对比例子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有这样一些问题:第一,这些固定语音组合所表达的是词汇范畴而不是语法范畴,词汇范畴的差异不能说明语法范畴具有同样的差异。在“语法范畴”这一标题下讨论词汇范畴容易造成读者理解的混乱;第二,在谈到不同语言采用不同分类原则的原因时,博厄斯说:
“It seems fairly evident that the selection of such simple terms must to a certain extent depend upon the chief interests of a people;and where it is necessary to distinguish a certain phenomenon in many aspects,which in the life of the people play each an entirely independent role,many independent words may develop,while in other cases modifications of a single term may suffice.” (15)
每一种语言都按照使用者的需要确立自己的概念并且划分自己的范畴,因此需要不同,范畴也就不同,那么是不是可以推知,人类语言的词汇范畴就没有共性了呢?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讲,人的语言能力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能力,它跟人的一般认知能力紧密相关,而人类的认知是有共通性的。“人的观念结构和语言结构受制于人的感知结构;思维的法则不是逻辑,而是隐喻;真理不是对现实世界本质的客观描述.而是对它的隐喻性建构(metaphorical construction);这种建构活动的基础或出发点既不是物理科学也不是宗教,而是基于人体本身及其体验的隐喻。人对世界的认知始于并基于对自己身体的认知和身体的体验;人会借用身体器官的名称和对这些器官的认识来喻指和认识其它事物的构成部分。这就是被称为关于认知和语言的‘具体化假说’(embodiment hypothesis)”。 (16)根据这种假说,人类每种语言都应该有代表人体各部分的词,表示时间的词和表示空间的词,因为这些范畴是人们认识和喻指客观世界的基础。
2.2Word“词”
博厄斯把word定义为“a phonetic group which,owing to its permanence of form,clearness of significance,and phonetic independence,is readily separated from the whole sentence.” (17)这样的定义有如下问题:第一,这四要素,即语音群形式的固定、意义的清晰、语音的独立和可以脱离所在句子,博厄斯并未逐一解释清楚;第二,英语中的不定冠词a和an,符合这四要素中的三个,除了形式不固定这一点,形态学变化要求在元音前出现时它变为an,或者说an在辅音前出现时变为a。但这并不妨碍人们把它们认作两个不同的英文词。(此处把word一词译为词,是人们普遍接受的译法,虽然汉语的“词”最初并不与word意义对等,是指一种文学体裁,如宋词。word一词引入汉语后才开始用“词”表示word,之前汉语用“字”这个概念来指称本文讨论的这个语言单位。)第三,汉语中的“的”,被人们认定为一个独立的字,但它只符合这四要素中的三个,因为它并不具有语音的独立,汉语的使用者从来不会单独发出“的”这样一个音,它一定要和其他语言群相结合才能实现它的意义,例如作为属格“我的”,作为关系从句标志(relativizer)的“唱歌的那个孩子”作为过去时标志的“谁写的?”等等。(www.xing528.com)
可见,word只是一个书写单位,人们通过它们之间的间隔很容易对它们进行划分,但它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语言单位。这一点在英语语法著作中也有体现。Downing & Locke (18)把clause,group,word和morpheme列为英语的四种单位(unit),但并未给word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是说明word之间的边界标志(boundary marker)是一个空格(a space)。Huddleston & Pullum (19)对word“词”和lexeme “词位”进行了区分,认为cat “猫(单数)”和cats“猫(复数)”是两个不同的词,但属于同一词位,在词典中列为一个条目。这是一种新的提法,但是“这跟说它们是同一个词的单数和复数形式没有什么区别。” (20),他们也并没有对word做出一个语法形式上的定义。另外,音系学中的连读规则也证明了这一点,作为一种语言允许的辅音加元音组成的音节,即使在书面语中是分开的,在口语中也还原为一个完整音节。
第四,博厄斯认为,人们之所以很难把英语中表示复数、属格或谓词第三人称单数的s想象为一个独立的词是因为“the phonetic weakness of the grammatical element” (21),他并没有界定什么样的音属于“弱”音,只是说如果这些语法范畴是由“强”音来表示,例如用many表示复数,用of表示属格,用he表示第三人称单数,人们就可能把这些“强”音归为独立的词。就此我们可以问这样一个问题:“英语中的不定冠词a听起来也“弱”,为什么它仍然是一个独立的词呢?”,是不是有这样一个规律博厄斯没总结出来,即含有元音的语音群是“强”音,不含元音的是“弱”音,因为元音是音节的“核心”(nucleus).可是,我们又发现这一规律与英语中的ing不被视作独立的词这一现象冲突。仔细观察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规律,即凡是处在一个语法成分之前的语音或语音群被人们视作独立的词,处在一个语法成分之后的不被人们视作独立的词,而是附属于这一成分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可能是因为空间的相对位置被映射成为重要性的相对关系。unlock、defrost之类前缀不是独立的词,而是形位(morpheme).
那么什么才是严格意义上的语言单位呢?“语言单位(linguistic unit)是切分言语单位的尺度。任何一个语言单位都是形式(form)和意义(meaning)的结合体,同时具有一定的构造功能。” (22),包括形位(morpheme)、短语(phrase)和语句(clause)。形位是语音和意义的最小结合体,英语中的不定冠词就是一个形位,a和an是它的形位变体。上文提到的汉语中的“的”也是形位。
2.3语言必有的语法范畴
关于什么是语法范畴,语法学家们有不同的界定。秦坚 (23)引用高名凯的观点说:“把词的语法形式所表示的语法意义概括起来便成为语法范畴。常见的语法范畴有数、性、格、体、时、人称、式等。这里词的语法形式指词形变化。”秦坚 (24)还引用叶蜚声、徐通锵的观点说:“语法范畴就是由词的变化形式所表示的意义方面的聚合。这是建立在印欧语系诸语言研究基础上的传统语言学对语法范畴的诠释。”
陈国华 (25)认为,“语法范畴(grammatical categories)是对语法单位、形式、功能和意义的分类。任何一个语法范畴都有其语法特征,包括:一、它在什么构造中发挥什么作用,我们可以把这称之为语法功能;二、它与其他哪些语法形式结合,我们可以把这称之为语法搭配。同时,任何一个语法范畴还有其范畴意义或语法意义。界定一个语法范畴,应该说明其语法功能、搭配和意义。”本文认为这一界定更加合理、全面。在语法范畴讨论这一部分中,博厄斯列举了印欧语言的语法范畴,并进一步阐明这些范畴在美洲印第安语言中不一定全部存在,如名词的范畴(Nominal categories),包括性(gender)、复数(plural)、格(case)和时(tense),人称代词的范畴(personal pronouns),指示词的范畴(demonstrative pronouns)和谓词的范畴(verbal categories),包括时(tenses)、语气(moods)和动式(voices) (26)。印第安语言中也存在一些它们特有的语法范畴。那么哪些语法范畴是所有语言必有的呢?博厄斯似乎没有建好一个理论框架。首先,人们在使用语言进行交流的时候,总是要谈论某个认知对象,即名词类。这个对象可以是某个实体(entity)、过程(process)、行为(action)等。然后,人们对这个对象进行述说、判断,即谓词类。其次,我们需要对认知对象进行区分、指别或称名,即指示词类(determiners)。之后,还有人们对谓词的主观态度,包括时、态(aspect)、情态(modality)等。除此之外,还有名词的修饰语和对谓词的修饰语。以上这六项语法范畴,一种语言都具备了,它的使用者才能互相交流,是语言必有的语法范畴。
三 结 语
本文对博厄斯在《美洲印第安语言手册》引言中涉及的词汇范畴、词和语法范畴等概念进行了解读与分析,希望由此得出的结论能够对我们分析印欧语系和印第安语言之外的语言,特别是汉语,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框架。
【注释】
(1) Susan Pennington Krook,An analysis of Franz Boas' achievements and work emphasis during the last five years of his life,based on document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file maintained on him from 1936 to 1950.Boulder,CO:University of Colorado at Boulder,1998,p.6.
(2) 刘润清、崔刚:《现代语言学名著选读》,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年,第147页。
(3) Robins,R.H.A Short History of Linguistics,Addison Wesley Longman Limited/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1967/2001,p237.
(4) Stuart,C.I.J.M,The Introduction to the Handbook of American Indian Languages,Smithsonian Institution.Reprinted by Georgetown University Schoolof Languagesand Linguistics.Washington,D.C.: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Date Unknown,pvii
(5) 刘润清:《西方语言学流派》,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年,第82页。
(6) 陶振宁:《描写语言学派陈略》,《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7) 刘润清、崔刚:《现代语言学名著选读》,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年,第146页。
(8) 刘润清、崔刚:《现代语言学名著选读》,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年,第156页。
(9) 刘润清、崔刚:《现代语言学名著选读》,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年,第164页。
(10) http://oxforddictionaries.com/definition/category.
(11) Radden,Günter & René Dirven,Cognitive English Grammar.Amsterdam/Philadelphia: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2007,p16.
(12) Radden,Günter & René Dirven,Cognitive English Grammar.Amsterdam/Philadelphia: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2007,p17.
(13) Radden,Günter & René Dirven,Cognitive English Grammar.Amsterdam/Philadelphia: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2007,p17.
(14) 刘润清、崔刚:《现代语言学名著选读》,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年,第157页。
(15) 刘润清、崔刚:《现代语言学名著选读》,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年,第158页。
(16) 陈国华:《从“头”说起》,《英语学习》2011年第4期。
(17) 刘润清、崔刚:《现代语言学名著选读》,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年,第159页。
(18) Angela Downing,& Philip Locke,A University Course in English Grammar,London:Routledge,2002,p10.
(19) Rodney Huddleston,& Geoffrey K.Pullum,A Student's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Grammar(剑桥学生英语语法),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5/2008,p15.
(20) 陈国华,《剑桥学生英语语法》,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年,“导读”,第x页。
(21) 刘润清、崔刚:《现代语言学名著选读》,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年,第160页。
(22) 陈国华:《英语教师语法:构造与转化分析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中,第6页。
(23) 秦坚:《对汉语语法范畴的再认识》,《新疆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24) 秦坚:《对汉语语法范畴的再认识》,《新疆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25) 陈国华:《英语教师语法:构造与转化分析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中,第2页。
(26) 刘润清、崔刚:《现代语言学名著选读》,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年,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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