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
1.丽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合作社基本情况、组织形式、制度建设、生产经营、运行绩效、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等)。
3.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成员名册和成员出资情况;规范化合作社的证明材料;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4.产品注册商标证书(授权使用的须提供授权证明)、产品和基地认证及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5.合作社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含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返还给成员盈余分配记录、成员账户等)。
二、申报评选程序
1.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将审查推荐意见及推荐单位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农业局(2011年推迟至10月底)。
2.各县(市、区)择优选择1~3家合作社申报。申报材料一式2份,各县(市、区)留一份,报市里一份。县(市、区)农业局要在申报表意见栏里对申报单位作出评价,并行文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核查,并按评选基本条件进行评选。
3.市农业局对评选出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发文认定,颁发丽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牌匾,并通过丽水农技110网站向社会公告。
三、监督管理
1.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后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
2.监测申报材料。(www.xing528.com)
(1)丽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
(2)单位自查和工作情况总结。
(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新获得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4)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3.被认定为市级示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于监测年度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监测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在监测表意见栏中对申报单位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对不合格的应注明不合格的主要原因),连同申请监测单位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7月底前报农业局。
4.市农业局对上报的申请监测单位进行监测评价,提出监测意见,并公布监测结果。在各级财政专项检查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的一律评定为监测不合格。
5.对监测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享受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1)在申报或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未按规定变更登记事项的。
(3)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
(4)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5)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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