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范围为本省范围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农机植保等服务类专业合作社。
二、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总量控制、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每年省里认定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对已认定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监测。
四、对获得“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优先安排省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补助项目。
五、申报材料。
1.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合作社基本情况、组织形式、制度建设、生产经营、运行绩效、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等)。
3.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成员名册和成员出资情况;市级示范(规范化)性专业合作社的证明材料;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产品注册商标证书(授权使用的需提供授权证明)、产品和基地认证及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4.合作社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含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返还给成员盈余分配记录、成员账户等)。
六、申报评选程序。
1.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报送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渔业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际,择优选择1~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审查推荐意见及推荐单位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7月底前报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2.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形成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上报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www.xing528.com)
3.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审查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形成当年度的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拟认定名单,并通过浙江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4.对通过认定的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授予“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颁发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七、监督管理。
对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后每年监测评价一次。
八、监测申报材料。
1.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
2.单位自查和工作情况总结。
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新获得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4.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被认定为省级示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于监测年度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渔业部门负责对申请监测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提出初步监测意见,连同申请监测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7月底前报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十、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对上报的申请监测单位进行监测评价,提出监测意见,并公布监测结果。在各级财政专项检查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的一律评定为监测不合格。
十一、对监测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享受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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