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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政策读本

时间:2024-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对通过认定的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授予“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颁发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牌匾,并向社会公告。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后每年监测评价一次。

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政策读本

附录3 浙江省农业厅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程序

一、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范围为本省范围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农机植保等服务类专业合作社。

二、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总量控制、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每年省里认定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对已认定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监测。

四、对获得“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优先安排省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补助项目。

五、申报材料。

1.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合作社基本情况、组织形式、制度建设、生产经营、运行绩效、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等)。

3.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成员名册和成员出资情况;市级示范(规范化)性专业合作社的证明材料;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产品注册商标证书(授权使用的需提供授权证明)、产品和基地认证及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4.合作社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含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返还给成员盈余分配记录、成员账户等)。

六、申报评选程序。

1.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报送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渔业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际,择优选择1~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审查推荐意见及推荐单位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7月底前报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2.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形成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上报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www.xing528.com)

3.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审查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形成当年度的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拟认定名单,并通过浙江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4.对通过认定的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授予“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颁发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七、监督管理。

对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后每年监测评价一次。

八、监测申报材料。

1.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

2.单位自查和工作情况总结。

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新获得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4.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被认定为省级示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于监测年度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渔业部门负责对申请监测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提出初步监测意见,连同申请监测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7月底前报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十、省示范社认定领导小组对上报的申请监测单位进行监测评价,提出监测意见,并公布监测结果。在各级财政专项检查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的一律评定为监测不合格。

十一、对监测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享受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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