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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阶段农村革命政纲

时间:2024-06-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阶段上的农村革命政纲今年4月间中国地政学会的四届年会上讨论了“如何实现耕者有其田”的问题,接着5月间南京政府根据地政学会的讨论公布了修改土地法的原则,全国舆论界和经济家均有所评论。因此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阶段上对于中国土地问题的解决,应采取怎样的方针,不能不成为许多关心中国农村改革的人士迫切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阶段农村革命政纲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阶段上的农村革命政纲

今年4月间中国地政学会的四届年会上讨论了“如何实现耕者有其田”的问题,接着5月间南京政府根据地政学会的讨论公布了修改土地法的原则,全国舆论界和经济家均有所评论。同时今年2月间中国共产党在给国民党三中全会的通电上,对于农村的政策宣布停止没收地主的土地。因此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阶段上对于中国土地问题的解决,应采取怎样的方针,不能不成为许多关心中国农村改革的人士迫切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中国土地问题的严重,这是成为全国人士所公认的事实了。急待解决中国的土地问题,这也是没有人否认的。现在的问题是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阶段上,用怎样适当的方法而使中国土地问题求得合理的解决。为着探讨这个问题,我们把现阶段上对于农村改革应采的方针提出,以与全国关心农村改革的人士共同商讨。同时也愿以此意见供(贡)献给南京政府在正式修改土地法时应采取真正改革农村的土地立法。

一、中国土地问题的状况。

中国土地问题是历史上遗留下来没有解决的问题。关于土地分配的状况,我曾经在《中国农业危机诸问题》一文内引据中国各专家关于土地问题的各种统计材料。一般地估计,中国农业人口,据1931年南京政府的调查,全国约有58567181户,共有322139499人。据1927年武汉政府的调查约有5600万户,平均每户以六人计,约3.36亿人。完全无地的农民占农业人口55%,有地十亩以内的贫农占20%,有地十亩到三十亩的中农占12%,有地三十亩至五十亩的富农占7%,有地五十亩至百亩的中小地主占4%,有地百亩以上的大地主占2%。

据最近各种统计材料的估计,中国约有已耕地十四万万亩,分配的情形如下:

这个材料当然十分不准确。我们可以推测在富农一项内是包括中小地主的一部分在内。就根据上面所有这些不确切的统计材料,我们能够得出的结论就是:240万户地主,占有一半以上的土地,如果把富农一项包括在内,那么400万户的地主富农,占有68%的土地,而5500万户的农民,只有32%的土地。即是说几百万的地主占有九万万亩土地,而几万万的农民,只有五万万亩土地。

这就是中国土地问题的症结,也就是中国农村破产的主要原因。土地集中的极端化,土地分配的不均,这就是中国农村阶级分化及土地问题的现状。

如果我们只拿土地分配的情形,还不够说明农村经济破产的详细内容。我们还应当知道土地所有虽然集中,但土地使用却是分割的。即是说地主集中有大批的土地,却并不集中经营,而是细小地分割租给农民,从农民身上剥削50%~60%的地租。农民必须的生产手段,如资本牲畜农具种籽都是缺乏的,如据嘉兴农村的调查,小经营59%完全没有耕牛。而这些东西又都操在地主富农商人高利贷者的手里,农民须得付高额的租金才能使用。国家的兵役田赋苛捐什税又直接地加在农民身上,近年统税盐税的增加又间接地加在农民身上。以如此破产的农民,怎能负担起这些盘重的直接的与间接的捐税。

中国农村的这种关系,不但是阻碍农业生产力的自由的发展,而且是走到毁灭农业的生产力。中国农业生产力毁灭的过程,表现在连年的灾荒,生产的衰落,荒地的增加,农民的离村,地价的低落,农产品价格的低落,农村商业的衰落,农村金融的枯竭,农村副业的破产,农业人口死亡率(25‰~26‰)的增加。农民处在一个饥寒死亡的困苦中,农村不可终日的状况,这就是中国农村一副悲惨的图画。中国农民运动蓬勃地生长与不断地骚动,就是在这种社会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因此我们也可以知道农民为什么而斗争。

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阶段必须求得农村问题合理地解决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阶段上必须求得农村问题合理地解决,才能保证抗日战争的胜利。因为抗日战争如果不吸引占中国人口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农民参加,是不可能胜利的。抗日的民族统一战线是要团结全国人民到抗日救国的运动上来,如果不进行真正的农村的改革,不解决农村的问题,不改善农民的生活,这是不可能的。一个忠心抗日救国的人,对于中国的农村,不抱一定改革的态度,这是不能够的。如果要真正的团结全中国人民去抗日救国,则必须从各方面用各种的方法,使内部的摩擦求得合理地解决。对于中国农村现在这种不可终日的现状,使得摩擦力量减少,则唯有进行真正的农村的改革。农村的摩擦愈是能减少,则内部的团结愈能扩大和巩固,而抗日的力量也就愈能增加。

在抗日战争中农民有着何种重大的作用呢?农民是中国人民中占最多数的。抗日需要民众的力量,那么农民就成为这种民众力量的重要的一个部分。至于说到抗日战争中军队的补充,粮食的供给,国防工业原料,后方上一切重要的勤务,都非仰赖于农民的力量不可。

最近蒋介石先生在发布学生农村服务的谈话中说到:“如果走到农村去看看,农村经济是怎样破产,农民生活是怎样困苦,我们的农村和农民生活如果一天不改善,我们的革命,我们的复兴民族的工作,便一天不能算完成。”我们应当说农村服务是需要的,每个学生应当去参加,但单只学生服务,并不能改善农村和农民的生活。政府在配合学生农村服务中,应当采取真正改革农村的具体的办法。

因此要达到团结全国的人民,吸引农民积极地参加抗日运动,首先必须解除农民不能忍受的痛苦,改善他们的生活,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扩大他们的组织力量。同时要保障抗日战争中粮食和原料的供给,则必须发展农业生产力,清除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

怎样才能求得在现阶段上合理地解决农村问题呢?

我们认为要有具体的改革现在农村经济状况的纲领,而这些纲领的实现,确是于农民有利的,而且是能够实现,并且是必需要实现。这些纲领的实现,可以经过各方面的力量,如民众的力量,国家的立法等等。如果徒托空言,或拿永不能实现的计划,或于农民没有利益的计划,这是不能采用的。因此我们主张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阶段上最低限度的农村改革政纲,应当是:

(一)由国家出资认真办理救灾治水的事业。

(二)规定减租至最低限度。

(三)废除苛捐杂税代统一的农业累进税。

(四)没收汉奸卖国贼之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之农民。

(五)整理农民债务,禁止高利盘剥,由国家和银行出资以低利直接贷与农民。

(六)国家帮助发展农村合作社,整理和改造现有合作社,由农民直接管理,以便发展农村生产、消费、信用事业。

(七)惩治贪官污吏,农村政权由农民直接选举

(八)修改土地法,使于农民有利,规定最高限度的地租,保障农民有永久佃借他所耕种的土地之权等等。

(九)修改农会法,保障农民有组织农民协会之自由,以及获得言论出版集会之一切民主权利,实施农村普及教育。

(十)改善和改造民团和壮丁队的工作与组织,武装农民,逐渐施行义务兵役制,以便在抗日战争中军队获得不断地补充和扩大。

在汉奸和日本统治的区域内,中国政府应以实力援助那里的农民运动和抗日义勇军。

如果采取一种真正有利于农民的农村改革政策,这对于目前抗日运动的发展与全国人民的团结是有利的,是能够增加我们的抗日力量的。

南京政府过去的土地法虽然规定了最高租额不得超过收获的375‰,但是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在一个地方实现过。对于今后修改土地法的问题,我们应当提起人们的注意,必须要把土地立法的问题,从真正有利于农民出发,而且要从保障真正的实现出发。并且要把土地法的修改与团结全国人民抗日救国相联系,即是为着团结全国农民去抗日救国。如果从这些观点来考察现在南京政府公布的修正土地法的原则,是很难使人满意的。

三、评中国地政学会的土地政策。

中国地政学会在今年第三届年会上,讨论“如何实现耕者有其田”时,通过了下列的三个原则:“(一)政府应发土地债券,从先征收‘不在地主’之土地,以供自耕农场之用。(二)自耕农场应按照地方情形及农地种类,规定大小适当之面积。禁止其分割或转移于不自耕作之人,并限制其负债最高额。(三)荒地之开拓,已耕地之改良重划,地价税制之推行,土地银行之设立,及农村合作社之提倡,均为创设及维持自耕农场之必要手段,应即实施。”(www.xing528.com)

南京政府公布的修正土地法的原则,其主要内容也是与地政学会所通过的原则相符合。即是(一)发行土地债券。(二)扶植自耕农。(三)土地登记。(四)规定地租最高额为地价8%。(五)“不在地主”的土地承租人继续耕作五年以上者得请求征收其耕地。(六)开垦荒地。(七)重划土地等等。

我们先来谈征“不在地主”的土地问题。所谓“不在地主”的解释,依据南京政府的土地法上说:“(一)土地所有权人及其家属,离开其土地所在地之县市继续满三年者。(二)共有土地其共有人全体离开土地之所在地县市继续满一年者。(三)营业组合所有土地停止土地满一年者。”这些都属于“不在地主”之例。接着又解释说:“凡因兵役学业或公职离开其土地所在地之县市者,不适应前条之规定。”因此所谓“不在地主”就很难找到了。因为农村的富有者和地主,他们除因兵役学业公职外,是不会全家离开农村的。而近来离开农村的,多是因破产的农民。所以征用“不在地主”之土地,又只是使富农和地主把破产的农民一小块无法耕种的土地更集中到地主富家的手里去。这样不但不能实现“耕者有其田”,反而使耕者失其田。据近年调查离村的原因十分之九是因灾荒和破产,如因灾荒而离村者占44%,因破产而离村者占41%,而离村的成份70%是佃农和自耕农。所以征用“不在地主”土地之结果,不是实现“耕者有其田”,而是使耕者失其田。

第二,来谈扶助自耕农的问题。自耕农这一名词本是含混的,哪种农民才算是自耕农。如果指农村的富农才是自耕农,那么,根据我们上面的材料,富农只占农业人口6%。因此扶植自耕农的政策,只能使农村的少数人获得土地而70%以上的农民则仍是没有得到利益。这样使农村和农民的生活并不能得到改善。

第三,我们应当说,中国地政学会的土地政策,即是采取征用“不在地主”土地和扶植自耕农的政策,即是完全不动摇地主的土地,给农村少数富农的经济一种改善,那么这种农村改革是不能发生任何作用的,结果相反,使农村的状况更坏,因为在这个土地政策之下,使因灾荒破产的农民,反而失去了土地。

这个政策显然是不利于大多数农民的,因此它也不能成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阶段上的土地政策。

在中国地政学会年会上,方显廷先生曾提出较急进的方案。他的方案即是:“由国家发行公债强制收买土地分给农民”。他说:“私人所有之土地,则依各地土地性质及农民需要之缓急不同,在三十亩至五十亩之限度内,规定每户所有土地之最高额。凡超过此最高额者,概按累进率收用之”。他的提案还没有为地政学会所采纳。就是他的提案,如果采纳了,我们也要来讨论能否实现的问题。如果用公债收买土地能够行得通,这当然也是一种解决土地之方法。

但是,第四,我们来谈发行债券收买土地的问题。中国除地方的公债外,已有16万万元的国内公债。这笔浩大的公债,已使政府无法应付,如果再加上土地公债,那么我们估计中国地主的土地以70万万亩计,每亩以80元估价,则须560万万元。这样浩大的土地公债是绝对无法消化的。如果要农民出价征用土地,在农村破产的情形之下,农民自救于死亡还不能,哪里还有钱去偿付地价。现在农村中不能否认的事实,就是农民无法恢复生产力,缺乏耕具种籽。这些都需要政府设法救济,自然谈不上农民有任何力量偿付地价的问题了。

第五,再就规定地租最高额为地价8%来说吧。我们不说现在的土地完全没有登记好,无从去确定8%的比例。即使就是完全登记好了,国家既不征用地主的土地,则地主可以随时多报地价,而提高地租额。过去的土地法中规定减租25%,还不能实现,现在规定地租最高额为地价8%的比例,这是更难实现。因为现在的地价既未确定,当然也无从去规定8%的比例。

所以后面这两种办法,又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阶段上不能够实现的。所以也不是抗日阶段上合理地解决土地问题的办法。

因此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阶段上的土地政策的合理地解决,是要有利于大多数的农民,是要能够实现的,同时还要能与团结全国人民去抗日的任务相联系着。所以我们提出上面在目前阶段上解决农村问题的纲领是最为适宜的。

四、“耕者有其田”的真义何在?

“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权”是孙中山先生手定的农民土地政策,这个政策的真正的意义就是要经过民众的力量与立法的方法,使农民获得土地。即是把土地从地主的私有变为农民的私有。这种变动可以使农民生产力能够自由地发展,使农村和农民生活能够真正地改善。我们应当继续孙中山先生的这种政策,真正实现“耕者有其田”。

但是有些人故意曲解孙先生这个政策的真义。如萧铮先生说:“耕者有其田”是农民政策,而“平均地权”则是土地政策。殊不知离开土地问题则没有农民政策。孙先生手定的“耕者有其田”与“平均地权”的政策,它的真正的意义,却是在使农民获得土地,即土地农有。不过他的“平均地权”是着重在用立法的方法使农民获得土地,所以他说“规定地价”,“按价征税”,“涨价归公”,“照价收买”。用立法的办法改革土地问题,不是完全不可能,而是非常迟缓的,同时农民要受更大的痛苦。

又如萧铮先生说“农有是反对国有的”,这当然只表示萧先生对于解决土地问题发展的途径不了解。徐盈先生在考察江西农村后,也发表同样的意见,他在一篇《地归原主》的论文内说:“平均地权,同样也是一个主要的口号,这个办法是与土地国有相矛盾的,而且使耕地细分,生产缩小,更加以土地肥瘠及其性质不同,分配尤其很难得均。”(《国闻周报》今年二十一期)

第一应当说明中国的耕地细分,并不是由于平分土地而来的,因为中国地主的土地原来就是细小地分割租给农民。难道在地主的细分时就不会缩小生产,而在平分土地的细分时就会缩小生产吗?我们应当支持农民的细分而反对地主的细分,因为农民的细分可以自由地发展农业生产力。

第二应当说明农业生产上资本主义式的大规模生产与小农经济的问题。马克思主义者从来认定农业上的资本主义式的大规模生产是优于小农经济的。因此也认定农业上的资本主义农庄是优于小农经济。因此也认定在平分土地时应尽量地保存资本主义农庄不使分割。

第三应当说明平分土地只是彻底消灭封建残余一种最好的方法,因为封建残余消灭得愈彻底,则农业生产力之自由发展愈有保证,也即是说进到大规模之生产愈有保证。

所以中国共产党过去的平分土地,只是彻底的实现耕者有其田,不过不是采取立法的方法,而是采没收地主土地的方法来实现平均地权。所以平分土地不是社会主义,只是实现孙中山先生的“耕者有其田”的政策的最彻底的方法。

五、中国共产党对农村政纲之历史的发展

每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都相信土地国有是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的道路。但同时每个马克思主义者也相信“马克思主义是行动的指南,而不是教条”。因此中共站在马克思列宁斯大林对于农民土地问题的原则上,依据中国革命运动发展的具体的历史情况而提出问题。如果考察中共农村革命政纲,约可分作下列几个段落来说:

第一个时期,北伐以前。那时的农村革命政纲一般的是在反对封建的口号下,提出了废除一切苛捐什税,规定限制地租率的法律

第二个时期,即北伐时期。因为革命的发展,中央农村革命政纲也有重大的变动,提出了打倒土豪劣绅,没收属于反动军阀和寺院的地产,反对国民政府作战的买办、地主、劣绅等之地,更提出了武装贫农中农的口号。

第三个时期,武汉政府时期。因为北伐的胜利,南方各省农民革命的掀起,同时“四一二”事变,中国资产阶级叛变革命,所以提出农民革命是中国革命之主要的社会经济内容,没收大地主官僚寺院等等之一切土地,重新分配土地。

但是应当指出,虽然当时有这种正确的指示,由于陈独秀的机会主义,没有把这些指示实现。

第四个时期,就是苏维埃时期。这是把中国革命深入土地革命的阶段,即是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农民,而在许多的区域是实现了这个口号。

在整个的这些时期中,中共的土地政纲都是为着彻底地实现“耕者有其田”。

现在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阶段,如果拿农村革命政纲来划分时期,这又是一个新的时期了。

这个新的段落,就从中共在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的通电中向全国人民宣言“停止没收地主的土地”的政策起。这个政策是为着什么呢?因中国处在一个严重的民族危机前面,因为日本灭亡中国的危机放在全国人民的前面。中国的土地是属于日本还是属于中国的问题,超过了是属于地主还是属于农民的问题。因此为着团结全国人民抵抗日本的侵略,挽救亡国的危机,宣布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这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中国土地问题已不存在了也不是像有些挑拨者所说的“这是证明中共的土地革命行不通”。不是的,完全不是的。中国土地问题依然还没有解决。中共认为在挽救亡国的任务之下,怎样去求得目前阶段上合理的来解决某些农民土地的土地问题,以便在反日民族统一战线之下,团结全国人民,为抗日救国,为中华民族独立解放而斗争。因此也认为在反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阶段上,需要一个有利于农民,有利于抗日的农村改革政纲。

载《解放周刊》193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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