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析思路与相关概念
(一)分析思路
前文的简短综述,尽管未能将既有的有关村民自治的研究尽收其中,但也从一定程度上向我们展示了村民自治研究的丰硕成果。火爆的研究局面、丰硕的研究成果,并不意味着村民自治的研究没有值得大家继续深入的必要。恰恰相反,一如村民自治实践还有诸多问题需要克服一样,村民自治的研究也同样期待着研究者的深入,诸多的现实问题需要解释,一些理论问题也有待我们进一步的研究。
笔者以为,目前的村民自治研究必须回答两个重大的问题:一是,面对人们对村民自治的质疑与否定,搞清村民自治的发生与发展逻辑,准确评价村民自治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与困境;二是,村民自治的实践还在继续,面对新的历史条件,村民自治的发展将会走向何方,需要重点解决好哪些问题。这两个问题,也构成了本文的努力方向。
为此,本项研究将依循以下分析思路:在梳理20多年来村民自治发生与发展历程的基础上,运用“国家—社会”的分析范式,从现代国家与农民社会互动关系的研究视角出发,分析村民自治的发生与发展逻辑,剖析村民自治在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与问题,探讨村民自治进一步发展的方向及必需着重解决的四个问题。具体来说,本项研究将分为两个部分,上下两篇。在上篇中,我们将运用现代国家建构理论,将村民自治置于现代国家建构的视角下,来理解其发生背景、生成原因、成长逻辑和发展困境,并试图向读者清晰地呈现出村民自治发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在下篇中,我们将从乡村社会发育与社区重建的视角出发,来探讨村民自治的未来发展问题;我们认为今后村民自治的发展,还有赖于乡村社会发育,应着重于乡村社会的内部建设,尤其是要解决好村民自治的组织基础、财政基础、文化基础和社会基础等问题。
(二)相关概念
概念是研究展开的基本载体,也是分析论证的重要工具,对我们的研究十分重要。在本文中,需要特别加以界定和说明的概念是“现代国家”“现代国家建构”与“社会发育”。
1.现代国家
“国家”是政治学的一个古老的概念,也是一个众说纷纭的概念。西方学术界曾对国家的概念给出过多种不同的界定,比较有影响的至少有以下六种:一是“阶级统治工具说”。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66],“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统治的机器”[67]。二是“社会共同体说”。国家被看作是特定社会生活的共同体。亚里士多德指出:“国家是许多家族及村落的联合体,它是为了达到完美的和自治的生活而组织的。”[68]西塞罗认为,“国家是由许多社会团体,基于共同的权利意识及利益互享的观念而结合成功的组织体。”[69]康德也认为,“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70]三是“国家契约说”。关于国家的社会契约的观点,发源于古希腊思想家伊壁鸠鲁。这种学说认为“国家实际上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按照理性原则形成的社会契约”[71]。四是“国家统治说”。持此一观点的代表人物主要是法国政治学家博丹、奥地利政治学家巩普洛维奇、意大利思想家狄骥等。博丹认为,国家是家庭及其共同财产所组成的联合体,这一联合体由最高权力及理性统治着。巩普洛维奇认为,国家是凭借强制力而组织及统治的社会。狄骥也指出,国家是一种人群组织,在这一组织中,人群有治者与被治者的不同区分[72]。五是“国家要素说”。国家要素说一般有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之分。所谓三要素说,是认为具有人民、土地、主权者即为国家。所谓四要素说,是在人民、领土、主权之外再加一个政府[73]。六是“暴力垄断说”。20世纪社会科学家大师韦伯将国家定义为:“国家是一种持续运转的强制性政治组织,其行政机构成功地垄断了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并以此维持秩序。”[74]当代著名学者吉登斯完善了韦伯的国家观点,将国家界定为这样一种政治组织:它的统治在地域上是有章可循的,而且还能动员暴力工具来维护这种统治。吉登斯的定义虽然接近于韦伯的界定,但它既不强求要垄断暴力工具,也不着重于合法性因子[75]。而这里,必须明确的是,韦伯和吉登斯的国家定义都指的是现代国家,是相对前资本主义国家,即传统国家而言的。
在本文中,也使用了“现代国家”的概念。现代国家(modern state)或者说民族—国家(nation-state)是迄今为止人类创造的最有效的政治组织单位,也是迄今为止公共权力最有效的组织形态[76]。现代国家渊源于西方语境,是相对于传统国家而言的。传统国家是一个相对性概念,一般被认为是前现代化,或者前资本主义的国家。李强教授曾对现代国家的特征给予了概括:“现代国家表现为在特定的领土上存在一套独特的机构,这一机构垄断了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利;现代国家对使用暴力权力的垄断是以它对税收权的垄断联系在一起的,通过垄断税收建立公共财政以满足国家的财政需求;国家垄断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与税收的权力,目的不在于为国家机构自身或国家机构的成员谋求福利,而在于为一国的人民提供公共产品。”[77]徐勇教授则认为,界定现代国家的关键词是主权与合法性;现代国家具有双重特性,即民族—国家(nation-state)与民主—国家(democracy-state)。民族—国家(nationstate),强调的是居住在具有明确主权边界里的集体为统一的国家机器所控制,并形成统一的国家认同;民主—国家(democracy-state),则强调居住在国家内的人民居于主权地位,国家机器的权威来源于公民授予[78]。(www.xing528.com)
在西方语境中,现代国家(modern state)是与民族—国家(nation-state)相一致的;但是,在中国这类后发现代化国家中,“现代国家”应该包含民族—国家(nation-state)与民主—国家(democracy-state)两个方面。对此,徐勇教授有过这样的论述:“西方学界在论述民族—国家时,很少提及到现代国家另外一个重要特性,这就是民主—国家。这是因为在西方学者视野里,民族—国家的建构本身就已体现了民主—国家的原则,民族—国家建构的同时也是民主—国家的建构。但是,民族—国家的概念并不能简单代替民主—国家的概念。”“作为现代国家,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是相互依存的统一体。民族—国家是具有领土边界的行政实体。没有民族—国家提供的领土平台,主权在民和人民权利就没有实现的基础。正如近代世界中的殖民地,没有独立的国家主权,也就无法产生平等的人民权利。与此同时,没有民主—国家,民族—国家的生长和持续不断地构建也缺乏制度保障。”[79]在本文中,我们在使用“现代国家”时,强调其双重特性。
2.现代国家建构
现代国家建构[80],有时也称国家建构(state-making或state-building,亦译作“国家政权建设”、“国家形成”、“国家建设”等),是一个现代国家不断寻求国家与社会、市场关系合理化的持续性历史进程[81]。现代国家的双重特性决定了,现代国家建构也是一个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的双重化建构过程。民族—国家建构,是一个将分散的互不联系和依赖的地方形成一个主权整体的过程,这就是所谓的国家化或者说是国家一体化。国家化作为一个过程,标志着国家整体和代表国家主权的中央权威日益深入地渗透于主权国家领域,并支配整体社会。民主—国家的建构,则是强调建立民主制度,实现民主化。
在欧美国家,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的建构是同步的。而在后发国家,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的建构是不同步的。许多国家是先建立民族—国家,获得国家独立、民族解放,而基于个人和地方共同体基础上的民主制度尚未确立,更未成为国民的生活方式。对于这些国家来说,国家需要进行二次转型,第一次是由分散割裂的国家走向统一的民族—国家,第二次是由少数人专断走向人民主权的民主—国家。对于中国这类后发国家来说,在建构民族—国家以后,还有一个民主化的过程,亦即进行建构民主—国家。
现代国家建构的非均衡性和非协同性,容易引发矛盾。这是因为,民族—国家建构追求的是整体性和强制性,民主—国家则是基于多样性和自主性;民族—国家的建构理性是民族主义,强调的是国家整体性,国家利益的至高无上性。民主—国家的建构理性是民主主义,强调的是构成国家的个体性,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至高无上性。
作为对西方现代化挑战的回应,中国自19世纪中叶起,就“一直面临两大政治任务的挑战:一是‘国家建构’,一是‘民主建构’”[82],亦即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的双重建构。在20世纪,建立现代国家成为了全球化浪潮,中国更被深深地卷入了这一浪潮之中,现代国家建构从而也成为了20世纪中国政治发展的主题并持续至今。
3.社会发育
“国家—社会”是西方政治社会学的核心问题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起开始由中外学者大量引用,作为认识当代中国的重要分析框架。当前有关“社会发育”的讨论,大都是基于“国家—社会”的分析范式,或多或少都将中国当代的“社会发育”视为一种与西方市民社会的兴起、公民意愿的表达相关的概念。当前,学界关于“社会发育”的讨论往往会涉及西方的两种理论,即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又译作合作主义)[83]。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是针对西方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概括出来的两种不同的理论范式。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对于“社会发育”的基本观点既有共性也存在差异性。多元主义理论的核心主张是发育社会权力,限制国家干涉,维持国家与社会间的界限。它对社会发育有以下四个重要的观点:(1)社会中应广泛存在表达社会利益的“自组织”;(2)社会“自组织”只在单一领域中活动,相互之间有竞争关系;(3)社会“自组织”在规范与价值内化上遵循自己的逻辑,与国家影响保持一定界限;(4)社会中需要存在一系列有利于实现“均衡”的保障条件。法团主义[84]理论则提供了一种新的权力框架,即政府不通过代议制政治体制直接与社会利益的代表对话、谈判、协商。关于社会发育,它有三个主要观点:(1)允许存在少量的、功能分化的社会“自组织”,它们可以代表各自的成员表达利益需求;(2)社会“自组织”是等级结构的,每个组织只限在一个领域活动,相互间没有竞争性;(3)社会“自组织”一旦被国家认可,就可以在各自代表的范围内享有国家授予的垄断权,但它们在价值、规范的内化过程中必须接受政府的干预和引导。总的来看,多元主义侧重强调的是国家与社会之间要有明确的界限,法团主义则强调国家的适度权威与社会力量的发育相结合。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都关注社会发育的以下三个方面:(1)社会的自我表达;(2)社会的自我组织;(3)社会的价值与规范内化过程。
本文倾向于接受法团主义的观点,主张国家的适度权威与社会力量的发育相结合,并在此基础上来理解“社会发育”。在本文中,我们引入“社会发育”来理解村民自治,为此,对“社会发育”强调以下六个方面:(1)社会的自我表达;(2)社会的自我组织及内在“自组织”机制的存在;(3)社会的自主性;(4)社会自我组织的多样化,但注重合作而不是竞争;(5)国家的适度权威与社会力量的发育相结合;(6)社会的价值与规范内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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