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吕澂:“美的态度”说
在中国现代美学本体论的建构上,吕澂(1896~1989)是很有贡献的一位美学家。他一生深研佛学,著有《印度佛学源流略讲》、《中国佛学源流略讲》等佛学著作。他的《美学概论》写于1921年,出版于1923年,可说是中国最早的关于美学基本原理的专著。他在此书《述例》中说:“是篇专取栗泊士之说,而多依据日本学者阿部次郎、稻垣末松、大西克礼、管原教造、石田三治诸家之书,拣取要义,提举大纲。”可见此书的基本观点来自立普斯。其后,他又出版了《美学浅说》(1923年)。这两本美学概论,基本观点是一致的,但侧重点不同,《美学概论》是吕澂为上海美术专科学校、专科师范学校讲授美学时写的讲义,体系很完整,用的是浅近的文言。《美学浅说》是为社会广大美学爱好者写的一本通俗性的介绍美学的小册子,用的是白话。在内容上,前者以“美的价值”立论,后者以“美的态度”立论。
一、美的价值
关于美的本质,吕澂认为是一种价值。价值是事物对人的功用、意义的肯定,谈价值必定要谈客观与主观的关系。吕澂说:“物象之有价值者,必多少与吾人以快感。美之所以为价值,亦不能离乎是。”(1)这话说得很清楚,物象是不是美,以能不能引起人的快感为根据。快感又是什么呢?吕澂说:“欲明本质果何若,先当知快感云何。欲明快感,则又当知一般感情之意义。”这样,吕澂实际上把“感情”作为美的本体。事物美不美,要看它能不能激发人的某种感情。
那么,进一步要追问:“感情”是什么?吕澂以“由对象所引起之精神活动为感情之根据”,认为“吾人因精神活动而后就对象有感情之可言”。这就是说,感情是一种精神活动,它是由对象引起的。既是精神活动,它必然有社会人生的内涵。吕澂以此区别于生理活动。关于人的“精神活动”,吕澂拈出“人格”概念,认为“人格的价值固一切价值之根本”。再进一步追问:“人格价值之意味”是什么?吕澂则提出“人格感情”这一概念。在吕澂看来,“人格的价值之意义,可得一言而释之曰:是即内面态度为积极的人格感情对象者之性质。此内面态度之性质以与人格相顺,故无条件而获有价值”(2)。这里所说的,可理解为与人格认同,就是说,事物如能肯定人格感情,则获得价值,否则不能。感情是一种态度,它具有判断力。这样,感情就具有理性色彩了。
以上是就一般价值而言的,美的价值属于特殊的价值。那么,美的价值其特殊性又在哪里呢?吕澂提出四点:一、“美的价值必属于物象”;二、“又必属于物象所固有”;三、“此固有价值又必与生命相关”;四、“欲体验得之必用美的观照”。(3)
现在我们来分析他的这四点。
吕澂说的第一点,揭示了美的形象性。换句话说,具美的价值的物体必具形象性。就审美来说,那就是:审美的感觉性。吕澂说:“美的评定莫不赖感觉以为先。”(4)这就与“善”有所区别,“如就抽象之行为或精神言,但可谓之曰善而已”,然“美的价值仍属于物象”。可见,美是具象的,善是抽象的。
吕澂说的第二点,揭示了美的价值所具有的独立性、超功利性。吕澂认为物象的价值有“固有价值”与“效用价值”之区别,美的价值属于物象固有的价值,即自身的价值。这实际上指出美具有超功利性。“名家之绘画雕塑微论能得沽者与否,而其价值自若。”(5)
这里,吕澂进一步指出美与善不同。吕澂认为一件作品,美的内容不能全离开善,但重要的是要看表现得怎么样。这表现得怎么样,又不是由它的商业效益来衡量的,而由人们的审美体验来衡量。吕澂说:“吾人体验物象中所表之善时,皆觉其能使自己人格更高更深更丰富者乃为愈美。”“有美的价值者,或即有一种道德的效果,固不能谓有道德的价值而后为美也。”(6)这话说得很警策。美中有善,但善不是美。美中有善,然善是作为美的成分融化在美之中的,而不以它通常的形态存在。善之所以不是美,是因为它的价值是效用的、属他的。而且,善是一种抽象的精神,但美决不能以抽象的精神而存在。
吕澂在强调美的非效用价值时,已走到否定审美统觉、审美联想的程度,他说:
设问静夜闻笛,追忆儿时,其果以吾人心中涌现无限联想之乐,笛声之美遂更增其价值乎?又如佳日美辰听音乐之演奏,其果以身心之愉快而音乐之美别有不同乎?又如见不知父母之死仍事嬉戏之儿童而生一种怜悯之感,其果以怜悯遂构成悲苦之美乎?凡此数问皆可答之曰否。(7)
这个原因在哪里呢?吕澂认为“笛声之美惟有单调之旋律而已”,由笛声而“怀昔”,那“怀昔”由联想引起,说是快感或善可以,但不能称之为美,要称之为美,必须加以艺术表现。佳日良辰听音乐,那“佳日”、“良辰”与音乐的美也不是一回事。怜悯儿童不懂事,那种悲苦只属于怜悯者自己,与儿童不相干。总之,“若由统觉对象别生活动,其有价值亦在效用也。”
吕澂强调美的价值与效用无关,美的价值在其自身,这自身又是什么呢?于是,吕澂提出美的价值的第三个特点:“美为物象之价值,乃其物象为一种精神或生命之象征时始行成立”。(8)简要地说,美是精神或生命的象征。
这里又牵涉到美与善的关系。吕澂认为一切人格价值通常都称之为善,美的内容包含有善,故美与善不相离。但美还有一个“表白”的问题,即以某种合适的形式表现善。另外,说美的内容为善,不等于说劝善惩恶就是美。劝善惩恶是一种功利行为,说的是道德上的功利价值,与美的价值是两码事。美的价值中虽然有善,但美不去追求这种道德的功利价值。
既然美重在表现,那严格说来,与表现的内容是不是善没有必然的关系,艺术可以表现善人善事,也可以表现恶人坏事,只要作品的思想倾向是“性善”就行。吕澂说得很清楚:“吾人谓美之内容必为善者仅指性善而言,即物象之美者,必其能表现性善者。既曰性善,则非徒现于善行之上,亦复见于过失堕落之间。且有时见于过失堕落间者,反较正直高尚中者为深刻。故表现之艺术仍不失其为美。”(9)
这样看来,艺术表现的人物事件其本身的性质不决定作品的美丑,决定的是“君临其上,流贯其中之一种精神”。是这种精神的高贵与卑下、深刻与浅薄、丰富与贫弱决定艺术作品的审美性质。以卑下、浅薄之心写高贵深刻之事定然会将好人好事写坏;反过来,品性高尚、见识卓越,就是写的是堕落之事也能见出美来。吕澂说:“美之内容为善,非指事实之善而其精神也。”如此说来,决定艺术是否美的不是写了些什么,而是怎样写,其中至关重要的是作家的品格与认识。这种看法是非常深刻的。
吕澂说美的价值第四个特点是取“观照”的态度。这种观照的态度区别于伦理的态度。伦理的态度是对人格持评价的态度,所评价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而审美观照的对象虽说是对象,其实那观照的是已被审美者移情的对象,也就是说,审美观照,主观与客观是交融的。另外,伦理评价的是精神,审美观照的是物象。而这物象又是移情的产物。“物象之为人格象征,非由感情移入不克成立。”(10)
以上四点,人格是核心。看来,吕澂虽然一再说明美与善不同,但骨子深处还是认为美的本质是善。他只是强调这善是“性善”,而不是善事。(www.xing528.com)
二、美的态度
“美的态度”是吕澂美学体系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按照他的美学体系,美的价值是通过美的态度才得以实现的。何谓美的态度?吕澂说:“吾人于物象中发现生命之态度,是曰美的态度。”(11)“生命”在吕澂的美学中占有重要地位。生命与人格是相通的,“惟有生命能言人格。”“人格”在吕澂的美学中与情感密切联系,它不是抽象的理念,而是一种感情,称为“人格感情”。生命——人格——感情,这三者密切联系在一起。吕澂美学的关键就在这里。
关于“美的态度”,吕澂在《美学浅说》中谈得比较多。他说:“因为人们关于‘美’的种种活动,都从对于世界、人生的特别态度而来。这既不像理论推求的‘理论态度’,也不像计较利害的‘实践态度’,所以号称他做‘美的态度’。”这种美的态度既体现在日常的美的欣赏、辨别中,也体现在艺术创作、艺术欣赏中。它的最大特点是“体验”。吕澂说,我们平日知他人的悲喜仅及于表象的认识,很少彻底体验对象内在的内容、生命。美的态度就强调这个体验:看戏,必须与剧中人物进行情感交流,体验剧中人物的喜怒哀乐;旅游,必与自然山水对话,“情往如赠,兴来如答”。只有这样,方能有真正的审美。这样看来,“体验”的实质就是“移情”。吕澂说:
吾人所发见之对象生命,仍不外从对象这特质加以强调或抑制之自己生命。即以之移入对象而后觉其对于吾人为有情者。惟此属于感情,而得直接经验。故生命之移入,其实则感情移入也。官能的物象果何由见其有生命乎?可答之曰,即由于感情移入。(12)
移情既可以移于人,也可以移于物。正是有了移情,这个世界就成了“我”的世界;“他人格感情”就成了“自人格感情”。吕澂说,欣赏戏剧,剧中人的苦闷本来与我无关,但因有了移情,我与剧中人进行情感交流,我同情剧中人,也产生了苦闷。看起来似是剧中人移情于我,其实“吾人所体验之苦闷”,“则吾人自身之苦闷也”。
移情有两个问题要妥善处理。一是“吾人的感情”与“对象的感情”要做到相结合,二是“人格感情”要与“感觉形式”相统一。吕澂对美的物象的形式方面的性质有明确的要求。他提出美的形式原理有:变化中之统一原理,通相分化之原理,君主制的从属之原理。
移情的类型很多,有一般统觉的移情、情调的移情、经验规定之移情、本能而生起的移情。在日常生活中常有移情,但并非都是审美移情。审美的移情与日常的移情最大的区别在于审美移情是“纯粹的同情”。所谓“纯粹的同情”是说它不夹杂有利害观念,不取概念的方式,也就是说,它是非功利的、形象的。另外,“纯粹的同情”不停留在事物表面的感受上,而能“感到那喜怒哀乐是从怎样的根柢发动起来的”。这就是审美移情所要求的“深”。何谓“深”?就是要能触及生命,触及人格。这就是审美移情的第三个特点:深刻性。
吕澂说的“美的态度”也就是“美的观照”。吕澂说:“美的观照即以观照为本质,其态度专一于对象之内,而不驰骛其外。能使吾人生活如石沉渊,入而弥深。又伦理态度由感情移入转于新活动而后生,美的态度则与感情移入相终始。是故美的态度为纯粹观照之态度以为纯粹感情移入之态度。所谓美的价值,由此种态度而后乃得体验者也。”(13)
美的观照有两个要点:一是“分离”,二是“凝结”。“分离”要求美的态度专一于审美对象,切断对象与外界的关系,保证审美观照的独立性。也就是说美的价值在其自身的价值,不在它的为别的人物或事物服务的功利价值。“凝结”要求审美主体的生命与审美对象的生命合而为一。吕澂说:“第二事(指“凝结”——引者)所以由思维表象之作用更进一层,而没入对象之内亦自生动也。”美的观照强调的是精神的超越作用。吕澂说:“在美的观照中,不但物象变质,主观亦复与无关观照之一切分离。与对象对待之自我,低徊对象中之自我,乃至现实生活中之自我,莫不超越。同时一切自我观念,亦俱不相涉。于是美的观照中之自我,仅存观照间,一切人类无不同一,故亦属于超越个人者。自别一方面言,此种超人之自我较实际自我更为高尚而属于理想的。”(14)这就是美的境界,在这种境界中,主观与客观、个人与他人、人与自然、现实与理想的差别都消失了。换句话说,美是主观与客观、个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现实与理想的统一。
三、美丑之判别
吕澂虽然将“人格”看做“美的价值”的核心,但他说的“人格”其实不是对象的人格,而是审美主体的人格,是审美主体将自己的人格移入到对象之上,于是对象才成为美的物象。因此美的本质实际上是主观的。吕澂说:
为美学中心问题者,惟美与丑。美与丑之判别,必有待于感情移入……美的价值为物象固有之人格价值,物象之获有人格,则由于感情移入。(15)
既然“物象之获有人格,则由于感情移入”,自然,“感情”就成了美的本质。吕澂以移入的感情性质来判别美与丑。他说:“感情移入之有价值与否,全视其性质之为积极或消极而别。由是美丑之谓何,可得简释之曰,美为积极的感情移入Positive Ein,丑为消极的感情移入Negative Ein。”(16)问题来了,何谓“积极的感情”,又何谓“消极的感情”?
吕澂站在审美主体的立场上,以客体对主体的人格是持肯定的态度还是持否定的态度来决定。他说:“于物象之观照中,所感生之肯定Lebensbejahung是为美,所感生之否定Lebensverneinung是为丑。”(17)
生之肯定与否定,吕澂认为是从全体与本质而言的。这牵涉到移情,因为生之肯定与否定是通过移情来实现的。感情移入物象有二重:第一重移入者,移入的是喜怒哀乐之类,这种移情,移入的只是生命的一部分;第二重移入,移入的是人格,这是生命一般的活动方式。生的肯定与否定所依据的是这种人格的移入。凡是对象与人格相抵触,虽喜乐亦为否定;如对象与人格相符顺,虽哀怒亦为肯定。
换言之,“生之肯定者,乃物象之人格由吾人人格本质加以是认而与之合一之谓。质言之,则与其人格同感之一种同情也。”“曰生之否定,其实则对物象反感之一种反情也。”吕澂强调指出:“此同情与反情皆与恒常所起者不同,可别名之为美的。是以为美之最后本质者,惟美的同情Aesthetische Sympathie,为丑之最后本质者,惟美的反情Aesthetische Antipathie。”(18)这就说得很清楚了,美的本质在情感,对审美主体的人格认同的为美,否定的为丑。值得说明的是,吕澂说的情感与我们通常说的情感有些不同,他说的情感是一种理性的情感,它是人格的存在方式。这种情感,他用“深”来表示。他说:“美学上最要之感情者,深的感情也。”他认为,只有深的感情,才能洞彻对象之人格。吕澂没有细加分析,这“生的肯定”与“生的否定”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何谓“生”,这就让人觉得迷惑。说吕澂的美学本体论有抽象人性论之嫌是不为过的。
吕澂的美学思想比较地严密,他对美的本质问题思考相当深入。他从美的态度入手,进而到美的价值。他试图将善与美结合起来,让善成为美的灵魂。善在他的美学中为人格,美为人格的价值,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他用感情来解释人格,人格在他的美学中,成了人格感情。这样,美与善的统一,就成了美是一种认同主体人格的情感。于是,不是善,而是“感情”成了美的灵魂。本来,谈美是人格的价值已经进入到社会学的领域中去了,但是由于这价值需要通过移情来实现,而且对人格的解释也停留在情感领域,因此,吕澂的美学并没有走出心理学的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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