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
一、1942年10月下旬,于河北省保定保定陆军病院内,对于一名收容在外科病室的伪军中国人战伤患者,保定陆军病院附外科主任军医中尉长田文男和我,拟采用在当时外科医学杂志上发表的脓胸手术方法,用这个患者来做试验。在这个目的之下,以洼田护士长、某卫生下十官为手术助手,并指挥数名卫生兵,在实施手术时,患者容态急变,呼吸陷于停止状态,于是停止手术,采取应急处置的结果,呼吸状态虽然恢复,但一般状态很是严重。“反正是中国人,杀了也不要紧”,说着又继续施行手术,该患者于翌晨遂被杀害了。我应负使用伪军中国人战伤患者做手术试验而致杀害的责任。
当时我的职务和阶级:旧保定陆军病院附、外科病室附医官兼训练队主任、军医少尉。
被害者:某伪县保安队员,男,年龄35岁左右,姓名忘记。
病名:右胸部穿透性贯通枪伤兼脓胸。
二、1944年5月上旬,于河北省保定旧第六三师团步兵第六六旅团司令部从事卫生业务之际,我听说该司令部内收容着八路军的俘虏,想利用俘虏的活人身体做安装止血带的医学试验以残杀他。于是就与旧保定陆军病院附军医大尉长田文男商议,通过他得到保定陆军病院长军医中佐柴田长七的许可,我又亲自用口头通过第六三师团步兵第六六旅团高级副官林吾夫得到第六三师团步兵第六六旅团长少将佐久间盛一的许可,试验的地点当时与林吾夫商议,根据他的指示,决定使用该司令部内的空营房。
1944年5月中旬的星期六午前10时许,我和该司令部附卫生军曹藤田某还有两个卫生兵,把两个八路军俘虏带到前述的营房,下半身脱成裸体,地上铺上席子,叫他们仰卧着,把止血带各安装在大腿部的一侧,连续24小时一回也没有松过。在这个时间里,派两名卫生兵轮流严格监视止血带的完全安装,我、长田文男和藤田也轮流去观察止血带末梢部的变化。第二天星期日午前10时许,把止血带解开,安装止血带的末梢部暗紫色处已经肿上来,由于在陷于半腐烂状态处发生的毒素全身循环的结果,这两名八路军俘虏,一般状态都发生急变,翻来翻去的痛苦难堪,其中一名暂时闷死,其他一名在危急状态中,但是还活着,为了保持秘密的目的,在当天午后4时许,我命令藤田给注射上强拿尔考本、斯考保拉民和吗啡各1公撮,以残杀之,就这样两名都残杀了。
我又命令藤田在当日天黑时去掩埋尸体,埋在保定城外城墙附近。在惨杀10天之后,在做生体试验残杀时当看守的前述的两名卫生兵,其中一名得了病,在旧保定陆军病院入院的结果,决定为回归热患者。在5月上旬,我所以得知该司令部内收容着俘虏的直接动机,就是由于藤田的报告说“俘虏在发着像疟疾的热”等,因此可以证实我惨杀的八路军俘虏是回归热患者。我使2名八路军俘虏患回归热,将病俘置之不理,并给他在连续24小时内安装止血带,进行了虐待和惨杀。
以后,我和长田文男计划使用更多的八路军俘虏做医学上的生体试验,以便残杀,并计划在保定陆军病院附近设立试验场所,得到上述林吾夫的许可,决定使用当时部队向河南作战出动在保定城外的空营房(1942-1943年,当时是第一一○师团步兵一六三联队本部的禁闭室)。
1944年6月下旬到7月上旬,我又于旧第六三师团步兵第六六旅团司令部,通过情报系军官黑江中尉,领到15名或者是16名的八路军俘虏,都是男子,穿着黄褐色的军服,大概是在25岁以下,用该旅团司令部的载重汽车,派上一名警备兵,我亲自坐在司机旁边,把他们带到保定城外,监禁在上述地点,将看押和饮食(剩饭)委托给邻近保定兵器所黑岩中尉。约一个月,我一回也没去看,就那样弃之不理虐待着他们。在另一方面,就向北京方面军军医部请求试验用的病理机械及药品,正在进行准备的时候,于1944年7月下旬接到充当第一一七师团编成人员的转调命令,1944年7月29日由保定出发赴平原省新乡,以后处置结果不详。
我在本事件中,是虐待残杀许多八路军俘虏做生体医学试验阴谋计划的组织计划者,并将两名八路军病俘用做生体医学试验而虐待残杀,应负指挥执行者的责任。
当时我的职务和阶级:保定陆军病院附兼第六三师团步兵第六六旅团司令部及第六三师团病马厂医务兼勤、军医中尉。
被害者:两名男子,一名约30岁,一名约27岁,体格中等身材,营养不良,容颜憔悴。
证人:林吾夫
三、1944年10月下旬,奉第一一七师团长中将铃木启久的命令,于河南省郑州第一二军直辖兵站病院内,实施第一二军管下各兵团各陆军病院外科医官集合教育,参加受训。我在该教育最后一天,奉第一二军军医部长军医大佐川岛清的命令,在该教育教官北京第一陆军病院附军医中佐长盐的指导下,大概是用第一二军法务部所属的囚犯汽车送来一名抗日军俘虏男子,以进行军医教育为目的,实施生体解剖。第一二军直辖兵站病院庶务主任某军医大尉对他施行麻醉全身的时候,我捺着该人的两肢,全身陷于麻醉之后,其他约10名的受训者军医,开腹实施割盲肠手术,将内脏各脏器检查以后,又把两大腿、两上膊的股动脉和膊动脉弄出来,实施割上膊、大腿的手术,又在前颈部实施气管支的切开术。之后,该抗日军仍然还活着,为了保持秘密的目的,长盐军医中佐命令前述的某军医大尉,给注射毒药而残杀了。我对于这一名抗日军俘虏的生体解剖,是集体残杀执行者之一人,应该负责。
当时我的职务及阶级:第一一七师团野战病院附、外科主任兼教育主任、军医中尉。
被害者:抗日军俘虏,男子,体格营养中等,30岁左右。
川岛清大概是1949年被前苏联当局检举处刑的细菌战犯川岛军医少将。
四、1945年4月上旬,于平原省焦作镇第一一七师团野战病院,奉第一一七师团野战病院长军医少佐丹保司平的命令,我指导第一一七师团野战病院附军医中尉新田林,同军医少尉高岩,同卫生部见习军官水谷,并指挥同病院附卫生军曹森下及另外两名卫生兵,丹保司平在场,从焦作宪兵分遣队由宪兵带来一名八路军工作员,以进行军医教育为目的,实施生体解剖。使他全身陷于麻醉以后,我命令新田林及水谷开腹实施盲肠割除手术,并检查内脏诸脏器,又把右上膊部切开,弄出膊动脉,使之实施上膊切断术。之后,我亲自和高岩切开左大腿,弄出股动脉来,实施大腿切断术,又在前颈部实施气管支切开术,将气管支开放。之后,该八路军工作员还活着,为了保密,命森下用注射器向静脉内注入空气,立即杀害之。森下用5公撮的注射器,于左肘关内侧向静脉内注入空气约10公撮,并未发生变化,我又命令用20公撮的注射器注入空气。森下用20公撮的注射器刺入静脉,我看见注入空气困难的情况,就亲自拿起注射器,用全力推进注射器的圆筒,又注入10公撮的空气,这时该八路军工作员的心脏部听见有“咕——”的声音,转瞬间即停止呼吸,我用手贴在该人胸部确认心的跳动完全停止,就这样残杀了。所以我是用八路军工作员实施生体解剖惨杀的指挥执行者,应负责任。
我当时的职务及阶级:旧第一一七师团野战病院附、外科主任、军医中尉。
被害者:男,八路军工作员,年龄约27岁,体格营养中等,尸体埋于当时战病院盘踞地马棚后的空地。
杀人罪行小结:总计案件数,4件;被害者,5名。伤害暴行
1945年8月27日,于东北区公主岭旧“满铁”病院盘踞,担任旧第一一七师团野战病院的分院长。行李班的下士官数名在货物厂,对于蜂拥大举上货物厂来掠夺的中国人民,随手用棒殴打,其中有一名中国人民大腿部被刺受伤。第二天我听到此事,关于伤害的情况,虽然不详,(但)根据当时的情况,其他的中国人民也有受到伤害的,我应负责。
1942年6月某日的傍晚,于河北省保定旧保定陆军病院内,该病院庶务主任军医中尉小野宗男,大木药剂中尉,越川齿科医少尉外数名,在该病院使用人中国人民约30名的面前,因一名中国人民使用人回家时卫兵检查携带物品,以携数根钉子为理由,把他绑在树上刑讯,问他:“另外还偷过什么东西?说!”在殴打拷问中,我从旁通过也参加了,问他:“另外一定还偷过什么东西,说!若不说,那就一直到你说出来为止,就这样绑着你!”把小野军医拿着的竹刀拿过来,用竹刀打他的胸部并殴打颈部3回,该人一言不发。这时据卫兵所报告,他的家族来到卫兵门外,于是小野宗男把他放回,之后,报告病院长军医中佐石松荣,将该人解雇。
我当时的职务及阶级:保定陆军病院附、外科病室医官兼训练队主任、军医少尉。
刑讯总计:1件;和平居民:1名殴打
一、1942年3月间到1943年3月末之间,于河北省保定旧保定陆军病院外科病室收容着伪军中国人战伤患者,对看护者以“病室肮脏”为理由,殴打十数名,其中有我亲自殴打的,其他是命令部下卫生兵殴打的,我应负责。
我当时的职务和阶级:旧保定陆军病院附、外科病室附医官兼训练队主任、军医少尉。
二、1943年6月间,于河北省保定旧保定陆军病院内,实施预防注射,有一名中国人民使用人以其集合迟慢为理由加以殴打,被打者男子年约30岁。
我当时的职务和阶级:旧保定陆军病院附、外科病室医官兼训练队主任、军医少尉。
三、1945年8月24日早晨,于东北区公主岭旧“满铁”公主岭病院盘踞中,头一天从旧公主岭货物厂运来白面,堆积在大门内侧里院,被附近的中国人民知道了,要搬回去,六七十名排着队向外搬白面。卫生兵发现这种情况,我在睡着觉向我报告,我从楼上下来,闯入他们的排里,殴打两三名中国人民,把白面从肩上抢下来,大声怒吼恐吓他们,在他们有些畏怯的时候,我和两三名部下卫生兵,把他们赶出去,关上大门。我当时是旧第一一七师团野战病院的分院长,应负责任。
殴打罪行总计:件数,17-18件;被害者,和平居民约20名,全部男子。虐待患者的罪行
从1942年2月到1943年3月末,于河北省保定旧保定陆军病院外科病室收容的伪军中国人战伤患者经常是20名到30名,我对于这些患者的治疗,如开始在第一项杀人事件中所供述的,是把患者作为手术的试验品,也不给考虑患者的将来,如以下所述用一种极其粗暴的诊疗虐待患者。
1.脚部受到复杂性骨折的战伤患者,恐怕发生瓦斯坏疽,或者现在尚未看出这种征候,也要实施切断手术,使本人残废了,时间在1942年夏季。
2.对于恐惧我的极其粗暴的治疗,怕痛,把患部缩回去的患者,或者是拒绝注射的患者,就亲自加以殴打,或者叫卫生兵殴打,约有10回,被害者有10名以上。
3.在药品补给较少的时候,对于认为有必要注射葡萄糖的患者,就不给注射,一般对于伪军战伤患者,并不选用新的好的药品。
4.对于伪军中国人战伤患者,夜间临死之际,几乎不到场。
5.关于更换绷带,日本人轻伤患者一星期换两回,伪军中国人战伤患者是一星期一回。(www.xing528.com)
6.病衣衣服长期穿着不换。
7.1942年秋,使外科病室勤务部下卫生兵篠田,对伪高阳县保安队员战伤患者以治疗为理由,掠夺约400元。我曾令部下发生过这样掠夺事件。
我是医生,认识此种罪行的严重性,而应负责。
我当时的阶级和职务:旧保定陆军病院附、外科病室医官兼训练队主任、军医少尉。强制酷使人民的罪行
一、1944年9月中旬,根据师团命令参加林县地区侵略作战之时,奉第一一七师团野战病院长军医少佐丹保司平的命令,于河南省水冶镇通过伪县水冶镇公署强征中国人民约40名,自己带着饭,酷使他们援助运搬卫生材料,途中使部下卫生兵殴打他们。当天夜间,在科泉宿营,为防止逃跑监禁在民宅内,第二天到达林县后,都放回去了。
我当时的职务及阶级:军医中尉,旧第一一七师团野战病院附,在这次行动期间代理庶务主任。
二、1944年10月中旬,参加滑县地区侵略行动,于河南省道口镇北头道路上,强抓一名农民样子的中国人民(男),叫他给领道,站在载重汽车司机门外,到濬县城外达到目的,放回。
我当时的职务及阶级:第一一七师团野战病院附,在这次行动期间代理庶务主任、军医中尉。
三、1945年6月15日,根据师团命令,第一一七师团野战病院怀庆患者疗养所撤收,指挥输送患者,于怀庆东方约一公里的地点,载重汽车车轮脱落,掉在桥下,命令部下将附近的中国人民赶来约30名,叫他们给把汽车拉上来。
我当时的职务和阶级:旧一一七师团野战病院附、军医中尉。
四、1945年7月中旬到8月10日,于东北区开通盘踞中,我通过伪县公署前后6回强征奴役中国人民的车马,达6回,运搬粮株、煤、患者、卫生材料,最低有130人,马车130辆,完全是强制征来而加以奴役的。
其中:运搬粮秣用20名,马车20辆;运煤用20名,马车20辆,3回;运搬卫生材料用20名,马车20辆;输送患者用30名,马车30辆。
我当时的职务和阶级:旧第一一七师团野战病院附、开通患者疗养所长、军医中尉。
强制酷使罪行总计:件数9件,人员241名以上,马车130辆以上。强奸我对于扣押监禁中的中国妇女及朝鲜妇女,强奸如下:1942年2月到1942年6月间(旧保定陆军病院附、军医少尉):于北京前门街,中国妇女1名,1回。于河北省保定“平康里”,中国妇女4名,各1回。于北京西站,中国妇女1名,11回。于河北省保定西关大街,朝鲜妇女4名,各1回。1944年8月到9月上旬间(旧第一一七师团野战病院附、军医中尉)于河南省新乡日军组织的强奸所,朝鲜妇女3名,各1回。强奸总计:13件;被害者:中国妇女6名,朝鲜妇女7名。掠夺破坏
一、1944年9月上旬到1944年10月中旬,根据师团命令参加林县、滑县地区侵略行动。在此期间,曾在河南省水冶镇(两宿)、科泉(一宿)、林县(侵略驻在两星期)、彰德(侵略宿营一星期)、淇县(一宿)、濬县(二宿)等地宿营,特别是在林县、濬县开设病院,这时候我奉病院长丹保司平的命令,执行关于开设病院的一切细部指示。
又在林县,根据战斗司令所旧第一一七师团步兵第八七旅团高级副官大尉中田卯三郎的指示:“掠夺应以军官为首”,我亲自指挥掠夺计2回,组织各以田村良二军需中尉、大村卫生准尉、前原行李班长(准尉)为首的掠夺队,使之进行掠夺,回数在10回以上,人员1回约30名。
在此期间,我的职务及阶级是第一一七师团野战病院主力部队的代理庶务主任、军医中尉,应负掠夺破坏的责任。
证人:中田卯三郎
(中略)
二、1945年8月17日,于长春宽城子站,乘投降的机会,企图掠夺旧关东军宽城子货物厂的高级给养,我和旧第一一七师团司令部经理部军需中尉江波户也指挥部下下士官兵数名,从火车上卸下来载重汽车,到旧关东军宽城子货物厂,在大门不管日本人守卫奉前苏联红军的命令禁止入场就侵入进去,掠夺回来白米50袋,鱼罐头5箱,酒类10箱,牛奶粉约2箱,果子约5箱。
我当时的职务和阶级:旧第一一七师团野战病院附,野战病院先遣队指挥者、军医中尉。
(中略)强占文化设施的罪行
一、1943年秋季,于河北省旧保定陆军病院,根据方面军的指示,保定陆军病院长军医中佐柴田长七企图扩充病院,我和柴田及其他数名军医官参加计划,调查当时盘踞地区北邻的中学,就房舍的强占事向方面[军]进行呈请,结果于1944年4月间,将该教育机关的人员、学生赶出,加以强占了。以后,我和井芹卫生少尉用卷尺将该建筑物加以测量,制作一部分加以改修破坏的要图,呈请方面军经理部批准,将该建筑物的一部分加以破坏改修了。
我参划强占中国人民的教育机关,并将该建筑物破坏改修,应负责任。强占的建筑物约20栋,地皮15000平方米。
我当时的职务及阶级:旧保定陆军病院附、军医中尉。
二、1945年7月8日,根据师团的密令,为调查开通县开通患者疗养所的设立地点,我到开通街,将伪开通县立病院定为候补地点,报告给师团军医部长,结果师团长通过郑家屯军司令部及伪龙江省公署、伪开通责任,(批准)建筑物的数量楼房2栋,其他5栋,地皮约6000平方米。
强占文化设施的罪行:3件,教育机关1件,病院设施2件。其他罪行
一、1943年冬季,夜12点以后,于河北省保定城内,对于拒绝上保定城外的一名中国人民车夫,我以装样要拨军刀威胁他,坐了他的车。
我已忘记时间,在河北省保定保定站前广场,是夜中10时许,走到休息中的人力车后边,拨出军刀,用刀尖把车带刺透,使之不能用了。
我当时的阶级和职务:保定陆军病院附、军医中尉。
二、1945年8月23日,接受前苏联红军解除武装的命令,我当时恐惧中国人民的蜂起,企图保持自己的手枪,委托旧“满铁”病院外科医生(日本人姓名忘记)给暂时保管,“布劳宁”手枪1支,子弹约90发,交给他加以隐藏,以后据外科医生报告说在搬家的时候将手枪给丢失了。
我当时的职务和阶级:第一一七师团野战病院附、军医中尉。
自己罪行供述补充:
1944年5月中旬,于河北省保定旧第六三师团步兵第六六旅团司令部,我曾经做生体试验,残杀两名八路军俘虏,在这项罪行供述中,补充供述如下:
1.我用做生体试验残杀的八路军的俘虏,从最初就知道是病俘。
2.在进行生体试验当天,我把两名八路军俘虏绑着两手带来,为防止拆下止血带和防止逃走,是绑着两手进行生体试验而残杀的。
1954年7月31日于抚顺
(中档)119-2-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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