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田茂,男,66岁,1889年9月17日生于日本广岛县广岛市三川町四十九番地,家庭成分职业军人,本人出身军人,被捕前任前日本陆军第五九师团中将师团长。
1904年7月中学三年肄业后,曾在日本陆军中央幼年学校、陆军士官学校、陆军骑兵学校毕业。
1913年4月至1933年4月,该犯先后三次侵入中国,历任骑兵第一七联队少尉中队附,骑兵学校大尉教官,关东军骑兵集团少佐高级副官等职。
1938年8月第四次侵入中国,在山西省任第二○师团骑兵第二八联队大佐联队长,1944年3月第五次侵入中国,在河南省任第一二军骑兵第四旅团少将旅团长,1945年4月在山东省任第四三军第五九师团中将师团长,同年7月移驻朝鲜咸兴,于8月25日被前苏联红军逮捕。
经侦讯结果,根据该犯供认与调查材料证实,该犯任职期间所犯罪行如下:
一、参与执行侵略战争,进行烧杀抢掠,破坏和平城镇与广大乡村罪
该犯于1913年4月至1945年6月,五次侵入中国,在我国侵略盘踞4年零4个月的任职期间,先后在我东北、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及山东省等地,对我和平城镇及广大乡村,进行了2次侵略进攻,36次“讨伐扫荡”。
在该犯参加作战和直接指挥命令下,共于战场杀害我抗日武装人员约48200余名(包括战场杀害俘虏),俘虏抗日武装人员17800余名,其中杀死的约140余名,采取各种残暴手段屠杀我和平居民约1000名,放火烧毁与拆毁房屋6300余户,有的村庄被全部烧毁,更尽其强盗之能事,采取各种手段掠夺粮食约1000余吨,另有两大仓库未记在内,各种牲畜1700余头,麻和纸张各3大卡车,桐油20大桶,汽油375大桶,汽车4辆,照相感光纸两大箱,以及轻金属钢丝等很多。
以上种种罪行,致使我国家人民生命财产遭到极其严重的损害。兹将其具体罪行分述于后:
该犯于1913年4月即侵入我国东北,率骑兵20余名保护情报参谋在公主岭至伊通、吉林等地进行物资调查,准备对中国扩大侵略。1923年7月再次侵入中国天津,在日本军司令部指导马术两个月。1933年4月至1934年3月,在河北省及东北之洮南等地,任关东军骑兵集团少佐高级副官,统辖司令部庶务、宿营、给养等罪恶活动。
1938年8月至1939年12月,任骑兵第二八联队长时,盘踞于山西省安邑县和河津县的1年零5个月当中,先后指挥命令部下在安邑县之张良村、三路李村、上段村、稷山城、禹门峡渡河点、运城及中条山脉之绛县、泽州、潞安、长子等地,以及所谓“反击中国军队的四月攻势”对夏县的侵略“讨伐”,共进行了31次的“讨伐搜索”。仅该犯自供,于战场杀害我抗日武装人员共6364名,其中于1939年8月的所谓“泽州作战”中,在该犯率部参加与指挥下,将我抗日武装部队包围压缩于泽州附近之河岸,一次即杀害我抗日武装人员约6000名,另外,共俘虏抗日武装人员约150名,更惨无人道地放火烧毁和拆毁民房200余户,杀死我和平居民约200名,掠夺粮食390余吨,麻3大卡车。根据调查证实,该犯仅于1938年8月和9月在河津县苍底村、刘村、武家堡3个村即掠夺粮食70吨,牛、马、骡各种牲畜83头。1938年9月侵犯稷山城时,曾用机枪扫射我避难居民,击毙40余名。1938年11月间,在三路李村将14名和平居民集合于一个窑洞内,用机枪扫射后又用刺刀刺杀,至今尚有亲身遭难而脱生者2人,仍有伤痕即为铁证。更令人惨痛者,于1939年农历二月二十六,该犯率队前往安邑县上段村,搜捕全村居民集合于4个井边,用刺刀刺杀和推入井中共杀害110余名,连吃奶的婴儿也被分尸数处,至今群众对此惨案莫不悲愤,恨敌入骨。
1944年3月至1945年3月,任骑兵第四旅团长,在河南省归德盘踞期间,于1944年9月和12月以及1945年1月,先后5次命令部下在归德附近地区进行所谓“讨伐搜索”,于战场杀害我新四军共23名,逮捕杀死居民17名。
1944年4月,率旅团参加所谓“第一次河南作战”,侵入河南省临汝、登封、许昌、洛阳、密县、舞阳,以及洛河上游之长水镇等地,进行侵略作战,在该犯参加作战和指挥命令下,于战场杀害我抗日武装人员共39700余名,仅于洛阳附近即杀害4800余名,杀害和平居民12名,俘虏我抗日武装人员17600余名,并命令部下向我抗日武装部队密集之处及村庄附近发射瓦斯弹共48发,致使我抗日武装部队和居民伤害甚大。又由于该犯命令:“俘虏要在战场杀掉算入战果。”因此,杀害俘虏之多,无计其数。另在临汝、伊川、中牟等地,向我抗日武装部队施以疯狂炮击,据供对我军民和村庄房屋损害很大,仅在许昌的黄旗卫即击毁民房30余户,此次侵略作战共掠夺粮食约70吨。
后该犯在归德盘踞期间,曾批准铁道支部拆毁民房50户,以供构筑机车掩体,又在其领导之下,实施了“经济封锁”,企图“给抗日武装部队及和平居民以经济上的打击,确保日本帝国主义之经济统治”,给我和平居民造成了生活上的贫困和经济上的损害。仅据自供:曾在豫东亳县和周河口的涡河渡河点,以“没收”掠夺了桐油20大桶,印刷用纸一大卡车,照相感光纸两大箱。
该犯在此任职期间,于1945年3月,又率旅团参加了所谓“第二次河南作战”,其主要任务是向湖北省老河口飞机场侵略进攻,在该犯之指挥命令下,对河南省汝南、湖北省老河口飞机场、老河口城、光化县等地之抗日武装部队进犯。当该犯命令向老河口飞机场周围阵地马屈山进犯时,使用瓦斯弹26发,使我抗日武装部队伤害甚大。此次“河南作战”,该犯所率旅团于战场杀害我抗日武装人员共100余名,掠夺飞机场汽油375大桶,及轻金属材料甚多,掠夺粮食100余吨、大米两大仓库,未计其数,该犯部下肆意屠杀和平居民,此次进犯仅查实即有60余名。在老河口北方附近之竹林桥,为了封锁消息,逮捕我和平居民15人,经其部下刑讯拷问后,该犯即命令将该15名居民刺死,并在老河口城关及光化县大肆杀人、放火,惨不堪言。由于该犯率部侵犯老河口谓之有“功”,曾受其酋魁一二军司令官发给冠以“第一先到”之感状奖励。
1945年4月任第五九师团长时期,于1945年5月在山东省之博山益都、沂水、新泰、蒙阴、莒县、莱芜、诸城以及鲁东南和渤海地区,实施了为时近一个月的所谓“秀岭一号作战”,进行了大规模的残酷“扫荡”。4月24日该犯召集了所属大队长以上军官,下达了“扫荡”计划,命令要彻底消灭八路军根据地,掠夺八路军地区之一切粮食和物资,破坏一切设施和物件,对八路军地区之居民全视为协助八路军者论处,对俘虏要就地杀掉算入战果。并命令使用瓦斯弹和瓦斯筒。根据该犯自供:此次扫荡在该犯之策划、领导与指挥命令下,在上述地区内,于战场杀害我八路军共550余名,并在豪山向我八路军进攻时,曾使用瓦斯弹和瓦斯筒,更惨无人道地强迫居民趟地雷进行杀害。又对上述地区之八路军根据地实施了疯狂的烧、杀、掠夺,仅在沂水西北28公里的石桥村,即对我和平居民进行了残酷的大屠杀,并放火烧毁了村庄。此次“扫荡”掠夺了八路军根据地的全部粮食,仅该犯所属部队掠夺的马粮即达230吨之多,各种牲畜300余头,印刷用纸两大卡车。根据该犯部下证实,此次“扫荡”杀害我被俘人员98名,放火烧毁房屋5500余户,并破坏依汶庄西边之抗日烈士纪念碑一座,采用各种残暴手段杀死我和平居民460余名,其中竟用强迫趟地雷之毒辣手段杀死我和平居民40余名,掠夺牲畜1200余头。(www.xing528.com)
二、以俘虏及和平居民作为刺杀之活靶,大量屠杀中国人民罪
该犯自1938年侵入中国后之任职期间,一贯主张与命令实施所谓“以实敌刺杀作为对新兵之试胆教育”,经常向部下训示要用俘虏作为活靶进行刺杀,以贯彻其所谓“精兵主义”之教育方针。
在其任联队长期间,于1939年1月,向该联队军官训示称:“为了使士兵习惯于战场,用俘虏进行刺杀教练是最捷径而有效的方法……”。同年4月该犯率部队向山西省夏县“讨伐”时,曾命令部下第一中队长令新兵刺死我9名被俘人员。8月在所谓“泽州作战”中,命令部下将我17名被俘人员作为“新兵试胆教育”而刺死。
该犯在任骑兵第四旅团长时,向部下同样进行关于刺杀俘虏“试胆教育”的训示,特别于1945年4月22日,到任师团长的第一天,即向该师团司令部的军官们进行了此类训示。在同年5月的“秀岭一号作战”中,又训示了两次,并命令在此作战期间每当有刺杀的机会即进行“试胆教育”,后又于6月15日在中队长以上军官受训的讲堂上,反复强调“刺杀试胆”的重要性,更厚颜残暴地介绍其罪恶经验。并在“第一次河南作战”和“秀岭一号作战”中,命令“要就地杀掉俘虏算入战果”。仅此一连串之残暴罪恶的训示,实反映了该犯帝国主义分子的凶恶本质。
由于该犯之残暴训示和命令,屠杀我被俘人员及和平居民之多,难以数计。仅据其自供:在“第一次河南作战”中,其部下在许昌附近之黄旗卫及长水镇附近之韩庄搜索中,刺杀我被俘人员约10名以上。根据该犯部下所知证实,在其于山东省任师团长期间,仅为了所谓“试胆教育”,即杀我被俘人员与和平居民200余名,其中,仅一个大队进行新兵“试胆教育”一次即集体屠杀我和平居民34名,并由该犯部下大队长进行“检阅”,更惨无人性的竟刺杀一名24岁的青年孕妇。
三、阴谋准备细菌战罪
该犯任五九师团长时,于1945年5月下旬,根据第四三军司令官细川中将之意图:“为了在济南附近消灭同盟国军,将来使用师团之防疫给水班进行霍乱细菌战。”于6月上旬命令师团参谋协同防疫给水班长“妥为协商,为将来的细菌战做好准备”。根据该师团卫生系林茂美证实,自该犯到任师团长后,防疫给水班在业务方面较以前扩大了。
四、策划执行扩大侵略战争,残酷奴役中国人民,大肆掠夺、破坏罪
该犯任师团长时期,于1945年6月间,在其策划、领导与指挥命令下,在山东省济南市附近之龙洞沟及张夏、海阳县、青岛附近之广大地域,实施了大规模的构筑阵地,即所谓“秀岭二号作战”,准备、策划、执行扩大侵略战争。在此期间,大量奴役我和平居民及被俘人员,除在食宿方面之残酷虐待外,该犯并命令部下和配属宪兵进行监视、毒打和杀害,并广泛地拆毁村庄房屋,砍伐树木,以作为构筑阵地的资材,侵占民房,赶走居民,使我广大和平居民遭到流离失所,处于饥寒交迫的惨境。另计掠夺粮食约18吨,侵占耕地,踏毁禾苗达220余平方公里。仅据该犯部下证实,在此期间即奴役我和平居民176500余名,破坏村庄房屋930余户,其中海阳县孙家齐村即拆毁478户,侵占民房,赶走居民3000户以上。在“讨伐”中,于战场杀害我八路军60余名,杀死和平居民240余名,杀死我被俘人员2名,放火烧毁房屋60余户,掠夺牲畜389头。
五、日本宣布投降后继续镇压朝鲜人民,并大肆破坏毁灭罪证
该犯于1945年7月,为了准备对前苏联作战,率师团由我国移驻朝鲜,盘踞于咸兴、兴南、定平等地,在该犯命令下,镇压了朝鲜人民之爱国行动,派出武装进行街头监视、警戒与巡查,撕毁爱国标语。据该犯部下证实,由于该犯之命令,在兴南市管丰里的兴南桥第一一一大队一中队的一个小队,向约100名的青年学生的爱国游行队伍以鸣枪射击进行威吓,致使兴南桥上的游行队伍中约10名青年学生坠落于河中。
1945年8月17日,该犯召集了所属大队以上军官,发布了进行破坏和焚烧机密文件、档案的命令,在该犯之命令下,炸毁了兴南硫安工厂两个,火药制造所、火药库及液化燃料厂各1个,并破坏了所属部队盘踞兵营的水电设备和所有大炮之击针、瞄准器、观测镜、电报机,埋藏了所有瓦斯弹等特种弹药及防毒装备,焚烧了师团所属各部队之机密文件、档案,以消灭罪证,企图逃避罪责。
1954年9月20日于抚顺
(中档)11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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