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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经济的变迁-周诚自选集

时间:2024-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的自然、社会和经济环境,使得农村家庭的五大功能较之非农村家庭更加完整和突出。在城市中,只有家庭手工业、家庭商贩与农村家庭接近,但前者并不具有封闭性。土地改革以后,经过农村合作化、公社化以及改革开放,我国农村家庭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目前,大约80%以上的农村家庭为核心家庭,大约20%以下的农村家庭为扩大的家庭;混合家庭已不复存在。4.农村家庭的功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农村家庭经济的变迁-周诚自选集

农村家庭与农村家庭经济(1)

一、家庭与农村家庭

(一)家庭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家庭是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组合而成的社会基本单位。其中,婚姻关系是家庭的起点和基础,是维系家庭的基础性纽带;换言之,夫妻关系是家庭的基础性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血缘关系指的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等,是家庭的衍生性关系,是维系家庭的衍生性纽带。在少数家庭中还存在着“收养与被收养关系”(简称“收养关系”),但是这样形成的亲子关系等并不是必然关系而是偶然关系。

家庭是初级社会群体(primary social group)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血缘性群体;而邻里、社区也是初级社会群体,不过它们是地缘群体,其紧密度要大大次于作为血缘群体的家庭。家庭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家庭是以感情结合为基础,而不是以功利结合为基础;第二,家庭的范围小,而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亲密的关系;第三,家庭对于每个家庭成员都具有巨大的影响。

与家庭相比较而言,还有次级社会群体(secondary social group)即间接社会群体,其中包括工厂、农场集体经济单位、学校、机关、军队、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等。这些社会群体的起因包括协作的需要、秩序的需要、传播的需要(如宗教等)、发展的需要等等。这些次级社会群体不受血缘、地缘的限制,因功利而结合,规模大,组织严,有纪律约束,等等。凡此种种都与家庭明显不同。

(二)家庭的类型

现代家庭指个体家庭(unit family),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非现代家庭是指个体家庭之前的家庭。人类社会最初是没有家庭的,后来逐步出现了群婚(集团婚)家庭,进一步出现了血缘家庭(同辈者互为夫妻),然后是对偶制家庭(无论持续长短,一男一女为配偶),最后才出现现代家庭——单偶制(一夫一妻制)家庭。

个体家庭的具体种类如下:

1.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由一对夫妇及其未成年子女组成。这是个体家庭的最典型的形式,其中包括破损家庭(夫妻离异或夫妻中一人死亡,但仍有未婚子女)。

2.扩大的家庭(extended family)——其中包括“主干家庭”即直系几世同堂的家庭,以父、子、孙三世同堂为主,通常仅有一对已婚儿子与父母同住;“混合家庭”即直系几世同堂的家庭,以父、子、孙三世同堂为主,有几个已婚儿子与父母同住。

3.不完整家庭——其中包括单身家庭(single family)、单亲家庭(single parent family,即因离婚或死亡,仅有父或母与子女同住的家庭)。

在以上各种类型的家庭中,显然以个体核心家庭为最优。在这种家庭中,各个成员之间的关系紧密、简单、明确,易于取得一致,因而其运转比较顺畅,家庭的机能得以充分发挥。在扩大的家庭中,几代重叠,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矛盾重重,很难正常运转。在封建社会中,这种扩大的家庭之所以得以维持和运转,完全是依靠从社会到家庭的封建经济基础和秩序。随着封建经济和秩序的土崩瓦解,这种扩大的家庭就必然难以维持。

仅以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数量而言,在人数众多的大家庭中就显得极其复杂。家庭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数量如下面公式所示。

式中:R为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数量;N为家庭人口数,例如:N=2,R=1;N=3,R=3;N=4,R=6;N=5,R=10。

目前在我国农村中,主要的家庭形式是核心家庭,扩大的家庭只占一小部分。

(三)家庭的功能

概括而言,家庭具有五大功能,即“生”、“养”、“护”、“教”、“乐”。其中,“生”即人口生产和物质生产(其衍生的含义包括家庭收入的取得)。“养”即供养、扶养,包括上养老下养幼及扶养病、残家庭成员(随着农村家庭的核心化,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有人主张在农村提倡“三世同堂”的主干家庭)。“保”即保护,指家庭对于其成员的保护。“教”即教育,包括在德、智、体、技等方面的有形和无形的教育。“乐”即夫妻之乐、天伦之乐。

农村的自然、社会和经济环境,使得农村家庭的五大功能较之非农村家庭更加完整和突出。尤其是就物质生产而言,农村家庭一直是一个比较独立的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而且长期以来具有单纯性、封闭性,这一点与城市家庭几乎完全不同。在城市中,只有家庭手工业、家庭商贩与农村家庭接近,但前者并不具有封闭性。

(四)中国农村家庭的特征

在旧中国以及实行土地改革以前的中国农村家庭,即中国传统农村家庭,其所具有的基本特点大体上是:(1)婚姻由家长包办,以经济利益为基本导向;(2)实行男性单系继承制,并实行封建男性家长制,以男性长者为家庭的核心;(3)以扩大的家庭占统治地位;(4)家庭功能齐全,男耕女织,世代相传;(5)感情色彩浓厚,家庭内聚力强、稳定性强。

土地改革以后,经过农村合作化、公社化以及改革开放,我国农村家庭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其中积极的变化是主要的,但是也有消极的变化。大体而言,这些变化如下:

1.婚姻状况变化。封建包办婚姻已经被冲破,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婚姻已经发生很大的改变。完全包办的婚姻已经不多见,自主或半自主的婚姻已经占据统治地位。

2.“男性单系继承制”并未发生根本改变,但是妇女的地位已经大大提高。“封建男性家长制”已经基本被破坏,相当大部分家庭的轴心已经转移到有文化的青年人手中。

3.大型家庭小型化、核心化。目前,大约80%以上的农村家庭为核心家庭,大约20%以下的农村家庭为扩大的家庭;混合家庭已不复存在。

4.农村家庭的功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过去,农村家庭具有独立的、完整的经济功能;现在社会分工扩大,社会的经济职能加强,家庭的经济功能已经在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上,在不同程度上为社会的经济组织所取代,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家庭的供养、扶养功能已在不同程度上社会化。家庭的保护功能也已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化,但宗族势力仍不可忽视。家庭的文化教育功能几乎已全部社会化,但在德育方面仍有很大影响。家庭的娱乐功能的社会化程度已经很高。此外,家庭的感情色彩,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趋于淡薄——旧的伦理观念已经被破坏,新的伦理观念正有待于建立。

值得予以关注的是,随着封建伦理道德观念的废除,某些不健康的观念逐步乘虚而入,非婚家庭、婚外恋、卖淫嫖娼等不正当男女关系形式,正日益显露,极大地破坏着正常的家庭伦理关系,并进而危害着社会的正常秩序;子女不尽孝道,父母不履行养育之责,也并非罕见。凡此种种,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不应当置若罔闻、无动于衷,而是应当群策群力,极力维护正常的家庭秩序。

二、家庭经济与农村家庭经济

(一)家庭经济的概念和性质

家庭经济是泛指一切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和消费的经济形式,或者是一切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生活的经济模式。家庭经济存在于一切社会经济形态之中,其最典型的形态是:基本上自食其力,既不剥削他人,也不受他人剥削的农、工、商、运、服等方面的个体经济。

关于家庭经济的性质,大体有三种看法:

1.“依附说”。这种看法认为,家庭经济不是独立的经济形式,而是依附于所在社会的主体经济形式,所以其性质也从属于主体经济。例如,在原始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的家庭经济,从属于氏族公社的公有制经济;在封建地主经济中,一切家庭经济都附属于其上,毫无例外。所谓“依附”、“附属”的主要内容是:在土地、资金的供应上,在物资和产品的供销上,皆依赖于主体经济;同时,为主体经济提供劳动力、产品、资金。

2.“独立说”。这种看法认为,家庭经济基本上进行独立经营、自食其力、自负盈亏,这三个特征表明它具有独立个体经济的基本属性。“依附”、“附属”的说法,仅能说明其外部联系,而不能说明其内在固有性质。可以认为它具有“非独立性”,但是这只能是指它不可能左右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言。

3.“辩证说”。这种看法认为,农村家庭经济的依附性和独立性都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在不同的条件下的具体表现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应当把家庭经济当做一个独立的经济形式认真对待。笔者认为,“辩证说”最具说服力。

(二)中国农村家庭经济的特点及其变迁

中国传统农村家庭经济具有如下特点:

1.经济功能完整。其具体表现是,封闭性强、自给自足性强。

2.凝聚力强。因经济功能完整,婚姻关系稳定,伦理观念浓重,对于其成员的约束力强,因而具有稳定性。(www.xing528.com)

3.分散性强,使得其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依附性。

4.伸缩性强、适应性强,其生命力相当顽强。

以上这些特点在生产上的具体反映是:(1)生产单位与生活单位合一,在资金、劳力、设施上可相互支持;(2)劳动者与经营者合一,可及时改善作业及经营,有利于提高作业和经营的质量、效率;(3)家庭的细小性可与农业的分散性、地块差异性相适应,有利于精耕细作,保证农活质量和产量。

因此,综合而观之,从原始社会末期到农业合作化以前,我国农村家庭经济跨越了几种社会经济形态,表现出顽强的自我复制机制和与多种社会经济形态共生的机制。所谓“自我复制机制”是指农村家庭经济一代一代地繁衍不断;所谓“共生机制”是指个体农民经济与封建地主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具有相互补充的功能。例如,在封建社会中,地主和农民的队伍往往是互相补充的;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既要保护地主阶级的利益,又要适当维护农民的利益,诸如实行减租减息,抑制土地兼并,等等。到目前为止,在一切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在数量上占统治地位的,依然是小型家庭农场。

日本著名学者祖田修指出:“历史地看,家庭经营的优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具有自由和独立性,可以激励人的勤奋;具有由拥有土地和得以安居所代表的职业安定性;从制度上保证了公正而彻底的自由竞争。可能正是基于这些特点,苏联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以及中国的人民公社等,在经过长期的失败摸索之后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解体,转而走向家庭经营。”(2)

从农业合作化到实行包干到户,我国农村家庭经济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变化过程。农业合作化之后,农户的生产功能大部分丧失,仅仅保留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此时,家庭经济已经成为集体经济中的附属成分。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目的之一也正是如此。当时的理论认为,家庭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或者会产生资本主义,它与社会主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关系是此消彼长的,所以只能加以控制。当时的目标是“以社为家”——建立以生产队为单位的“大家庭”。实践证明,这种否定家庭,企图以生产队代替家庭的做法,是完全不现实的空想。

自1979年起,在我国农村中普遍实行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大包干制”,从而实现了家庭经济的全面复归。从此,我国农村家庭经济出现了全新的景象,其主要表现如下:

1.家庭的经济功能全面恢复,并且比较全面地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家庭经济内部发生了结构性变化:(1)经济关系多样化——个体经济、私有经济、合作经济并存;(2)产业结构发生变化——“农民家庭=农业家庭”的局面已经有所改变;(3)家庭成员就业结构逐渐多样化。

3.家庭的经济规模扩大,家庭的人口规模缩小。

4.家庭经济目标变化——由自给自足转变为面向市场。

我国农村家庭经济的全面复归,并非是恢复到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小农经济状态,而是形成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商品农户经济。潘逸阳指出:要实现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必须克服传统小农所具有的“因循守旧、知足常乐、甘于守成”、“听天由命、随遇而安、知足常乐”等观念,以及平均主义、重男轻女等意识。(3)

(三)现阶段我国农村家庭经济的模式及其前途

从经营的角度来看,我国农村家庭经济可形成以下三种模式:

1.独立经营模式。其主要特征有:(1)自有(赁)自营——生产资料私有或基本私有,或由私人租赁;生产资料所有权或租赁使用—经营权集中于农户家长手中;独立经营,单独占有经营成果。(2)自食其力——不雇用他人。(3)规模较小(自有自营者,其规模不可能很大)。目前我国农村中的自营专业户(实质为单干户)、“双层经营”体制不健全条件下的农户,属于此类;旧中国的中农、富裕中农、贫下中农属于此类;现阶段资本主义国家中的绝大部分家庭农场,也属于此类。

2.联合经营模式。其主要特征有:(1)生产资料公有(或共有)与私有相结合——如目前在我国农村中,土地公有与其他生产资料基本私有相结合。(2)家庭独立经营与联合经营相结合——如目前我国农村中以家庭分散经营为主而以集体统一经营为辅。(3)统一分配与按户自负盈亏相结合。目前我国实行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农户、农村中新型经济联合体(合作社)中的农户,均属此类;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合伙家庭农场、我国农业合作化之前参加了互助组的农户,也属此类。

3.雇工经营模式。以雇工经营为主,实行资本主义经营。不过,这种家庭经济的性质,已经与我们所说的典型的家庭经济基本不同了,如果严格地说,已经不属于家庭经济的范畴了。

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家庭经济的发展前途如何?应当明确,农村家庭经济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它既可能向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也可能向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如果听任其自发地发展,则不可避免地会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如果加以正确的引导,则必然会在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取得丰硕成果。

参考文献

1.杨承训.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下的合作制与家庭经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夏振坤.中国农业发展模式探讨.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

3.王郁昭.正确对待中国家庭经济.人民日报,1995-09-26

4.张晓山等.合作经济理论与实际.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1

5.章文治.农村家庭经营.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89

6.马鸿运等.中国农户经济行为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7.沉石,米有录主编.中国农村家庭的变迁.北京:农村读物出版社,1989

8.王立诚等主编.农村社会学.北京:农业出版社,1992

9.潘逸阳.农民主体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0.[日]祖田修.农学原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1.刘运梓.比较农业经济概论.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

12.周诚.论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的体制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1

(1)

13.周诚.社会主义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管理问题.北京:农业出版社,1985

【注释】

(1)本文系1995—1996年对北京市农口硕士课程班及本系硕士生讲课的大纲,略有改动和补充。

(2)[日]祖田修:《农学原论》,14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参见潘逸阳:《农民主体论》,97~9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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