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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己与利他的双重特点及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时间:2024-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论人的经济秉性“人的经济秉性”是笔者首次提出并加以阐述的经济学问题。它是对于传统的“经济人”假说的扬弃;其核心是认定人具有利己与利他的双重经济秉性;其强调之点是社会对于人的经济秉性的正确引导和调节,以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后人认为,斯密的这一看法是“经济人”问题的嚆矢。展开而言,包含三层含义:人的经济秉性是自私自利;人在主观上利己而在客观上可能利他;表面上的利他行为,其目的归根到底是利己。

利己与利他的双重特点及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论人的经济秉性(1)

“人的经济秉性”是笔者首次提出并加以阐述的经济学问题。它是对于传统的“经济人”假说的扬弃;其核心是认定人具有利己与利他的双重经济秉性;其强调之点是社会对于人的经济秉性的正确引导和调节,以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它既是经济学的基础性和核心性问题之一,又与经济哲学、经济伦理学以及经济学说史密切相关。

一、从“经济人”的界定谈到人的经济秉性

(一)关于“经济人”的界定

既然人的经济秉性问题是对于“经济人”假说的扬弃,那么,本文就不得不从审视“经济人”的界定问题开始。关于“经济人”的界定,当然得从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1776)中所阐述的商品提供者所具有的基本特征谈起。斯密的原话主要是:“人类几乎随时随地需要同胞的协助,要想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他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得多了。……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2)“他通常……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3)这两段话的核心思想可概括为:商品提供者出于自身利益而在客观上维护了他人的利益、促进了社会的利益;简言之,即商品提供者以利人为手段而利己。后人认为,斯密的这一看法是“经济人”问题的嚆矢。

在斯密之后,对于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概括的主要是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穆勒在《政治经济学之定义及其恰当的研究方法》一文中认为,政治经济学“并不研究受社会规范的人性之全体,亦不研究社会中人的全部行为,而只关注人们嗜好财利、为达目的而精心选择手段的那一面。……它把人们一切其他激情与动机抽象殆尽,只留下……逃避劳动并沉迷于眼前的奢侈享受的欲望。”人们的经济活动“尽管其中有很多实际上是各种动机的结果,但仍被政治经济学家认为源于唯一的动机——追逐财富”。从而穆勒所定义的经济学中的“人”便是:“人是在现有的知识水平上以最少的劳动和最小的生理克制来取得最多的生活必需品、为生活提供便利的商品和奢侈品的存在。”(4)

根据上述论述,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Vilfredo Pareto)将以利人为手段而利己者,加以高度概括,称之为“经济人”(economic man);对于此种概括,往往又称之为“经济人假说”(hypothesis of economic man)。

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人”概念的外延和内涵都发生了明显的演化。从外延上来看,学术界中的一种观点是,斯密当初所说的“人”是指当时的工场手工业主即正在向资产者转变的中等市民,其合乎逻辑的“继承人”则是资产者(5);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经济人”可泛化为一般人。“‘经济人’被看做是一般人的代表,具有人类的一切特性。”(6)换言之,在现实生活中人人都是“经济人”。后一种观点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接受。

从内涵上来看,按照现阶段较为流行的、最完整的界定,“经济人”是具有有序偏好、完备信息、精确计算能力、理性地追求自身预期效用(目标函数)最大化的经济行为者。(7)不过笔者认为,这种界定具有两方面的明显缺陷。一方面,姑且不论“经济人”是否是完全自私的,它在表述上却过于烦琐而不得体。它所涉及的经济行为者所具备的偏好是否有序、信息是否完备、计算能力是否精确、所追求的目标是否最大化等条件,显然并不是定性“经济人”即区分是否为“经济人”所必需的,而是如何扮演好“经济人”角色所必需的;换言之,即使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而仅仅具备把个人利益作为追求目标的任何经济行为者,就已经具备作为“经济人”的最起码条件了。即使是强调地讲,把“经济人”界定为“千方百计追求自身利益者”,从定性的角度来说也已经足够了。另一方面,问题的关键在于,一般而言,现实生活中的人,从本质上来看并非都是完全自私的。这就引出了如何正确地认识人的经济秉性的问题了。

(二)关于人的经济秉性

按照上文的界定,人人都是“经济人”,其实质即人人都是千方百计地追求自身利益的“自私自利人”。展开而言,包含三层含义:人的经济秉性是自私自利;人在主观上利己而在客观上可能利他;表面上的利他行为,其目的归根到底是利己。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经济人”又是“道德人”。这里所说的“道德人”,是专门从社会道德的角度来观察人而提出来的一个概念。人的双重身份论者认为,人是在社会生活中按一定原则、规范进行活动,既追求物质满足又追求精神满足的人。“经济人”与“道德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第一,“经济人”与“道德人”的追求在价值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折射着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对立。第二,两者的不同追求,反映了权利与义务、他律与自律的对立。(例如,“经济人”强调获取利益的权利,“道德人”则强调对社会应尽的义务;“经济人”靠他律,而“道德人”靠自律。)第三,两者的基本关系是:“经济人”是“道德人”得以完善的物质基础;“道德人”是“经济人”获利最大化的伦理保障。(8)

笔者认为,从实质上来分析,并不存在“经济人”和“道德人”这两种人,在同一个人身上也并不是同时存在着经济性和道德性这两种属性。因为,此种区分意味着,人们在追求经济利益时就不讲道德,如果要讲道德就不会追求经济利益,这显然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提法,从而并不是对于人的两重性的确切描绘。确切地说,应当是人的利己性与利他性这两种秉性的并存与矛盾统一的问题,从而,以上所说的“经济人”与“道德人”之间相互关联的三项“基本特征”,在这种意义上也是能够成立的。既然如此,我们即使摒弃单纯的“经济人”的提法,也不宜代之以“经济人”与“道德人”并存的提法——任何一个自然人都不可能被这样地“一分为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可以扮演各种角色诸如经济人、政治人、道德人等”,但是,这些“都是人的某一特征的抽象,实际是人的某一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9)

从本质上来看,一般人都难以摆脱“利己”与“利他”两种利益趋向的约束;认定多数人都兼具“利己”与“利他”双重秉性,这一观点是客观的。换言之,在同一个人身上,利己性与利他性是辩证统一的,古今中外大多数人概莫能外。进一步,不妨把人的这种利己与利他兼备的秉性称为“人的双重经济秉性”。既然如此,论题便自然而然地突破了单纯自私自利的“经济人”的樊篱。

当然,这一观点绝对不意味着否定人的阶级性——人的“阶级性”与“经济性”,在客观上是并存的,即任何阶级中的任何个人,都具有利己与利他两种秉性;所不同的只是利己与利他的具体内容和比重而已。

二、对于人的双重经济秉性的多学科分析

为了弄清人的利己与利他的双重经济秉性以及二者的相互关系,在这里通过评介一些专家对此问题进行的多学科分析而加以展开。

(一)亚当·斯密及其反对者的经济学分析

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的论述以及其主要追随者约翰·穆勒的论述,曾经引起一些人的激烈反对。例如,美国经济学家H.凯里(H﹒Carey)认为穆勒的理论是“讨论人性的最低级本能,却把人的最高尚利益看做是纯属干扰其理论体系的东西”(10)德国经济学家卡尔·克尼斯认为:经济人的“观念实际上是说人总是不可救药地受纯粹自私动机的驱策,这就是否认有任何良好动机的存在……历史上从来就不曾有过这样的社会:生活于其中的人总是只受自利的激励,而且能绝对自由行动”(11)。这些反对性的言论,如果加以高度概括便是:反对人性唯私论。

不过,斯密虽然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仅仅强调商品提供者以利人为手段而利己,但是,在出版该书的17年前,斯密在其《道德情操论》(1759)一书中却明确指出:“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这种本性就是怜悯和同情。”(12)而且,斯密还认为:“人们不应该把自己看做某一离群索居、孤立的个人,而应该把自己看成是世界中的一个公民,是自然界巨大国民总体中的一个成员”,“为了这个大团体的利益,人们应当随时心甘情愿地牺牲自己的微小利益”(13)。“人道、公正、慷慨大方和热心公益是最有益于他人的品质。”(14)有人判断,斯密在其两本不同的著作中的观点是根本矛盾的,原来的观点可能已经自我否定。其实,斯密在出版《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之后,还不止一次地修订《道德情操论》,这足以证明他始终坚持两书的观点。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所指出的那样:“是现代经济学把亚当·斯密关于人类行为的看法狭隘化了,从而铸就了当代经济理论上的一个主要缺陷,经济学的贫困化主要是由于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而造成的。”(15)以上介绍的斯密本人的论述及相关学者的分析表明,如果进行全面的考察,那么,斯密并非是主张“人性唯私”论的。不过客观地看,应当指出斯密的论述本身是很不严谨的——两种完全不同而又相互关联的论点完全割裂在两部不同著作中,而且作者并未将其结合为有机整体,这一事实本身反映了斯密本人思想上的一定程度的混乱和顾此失彼。

新古典经济学创始人、英国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指出:“人们也能作出利人的贡献……经济学家的最高目标就是要发现,这种潜在的社会资产如何才能最快地得到发展,如何才能最明智地加以利用。”(16)这一论述可以被看做对于斯密以来关于人性问题的定性论述的小结。

以上所述表明,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人具有利己与利他的双重经济秉性,而非仅仅具有利己的秉性。其他学者的相关研究,也殊途同归地给出了答案。下面接着介绍和分析道金斯对此所进行的遗传学社会学方面的分析。

(二)理查德·道金斯的遗传学和社会学分析

主张人的经济秉性为自私者认为,从作为自然科学的遗传学角度上来看,人的基因是自私的。通常认为反映这一观点的代表作是英国牛津大学生物学家理查德·道金斯(Richard Dawkins)的《自私的基因》(The Selfish Gene,1976)。这本书被人们广泛引用和推崇,似乎可据以判定基因决定了人性是完全自私的。例如,黎鸣的《中国人性分析报告》一书是主张“人性唯私”论的,认为“自私……是人类的本性,是它的自然性的根性。这几乎可以称为关于人类的第一大自然规律”(17)。作者大量引用了道金斯的原话,用来证明其观点,但是其引用却是片面的。道金斯固然是主张“人性自私”论的,但却并不主张“人性唯私”论。无论如何引用他的原话,都无法使之服务于此种论点。

其实,道金斯的《自私的基因》一书,是关于人的经济秉性问题的一座“富矿”,有待于人们的深入“发掘”。按照笔者的提炼和归纳,这一著作所具有的震撼性的、经典意义的观点至少有以下两点:第一,道金斯认为,人类并非是完全自私的。“人类可能还有一个非凡的特征——表现真诚无私的利他行为的能力……能够防止我们纵容盲目的复制基因而干出那些最坏的、过分的自私行为。”(18)第二,道金斯还认为,基因并非人类进化理论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还有文化因素。他指出,“要想了解现代人类的进化,我们必须首先把基因抛开,不把它作为我们进化理论的唯一根据。”(19)他指出,除了基因之外,还有一种“文化单位”或“模仿单位”,可称之为“mimeme”,简称为“meme”——该书的译者将其音译为“觅母”。觅母“是一种有生命力的结构”,“事实上能够变成物质”(20),“是一个可以从一个脑子传播到另一个脑子的实体”(21),是“具有目的性的行为者”(22)。简言之,道金斯认为,除了基因之外还有文化因素在影响和造就着人的秉性。

不过,单纯从表达方式上来说,对于道金斯把这种影响人类行为的文化因素称为“模仿”,以及译者将其中译为“觅母”,笔者都认为不妥。实际上,人的行为在利益上的“向私性”与“向公性”及其比重、运行机制等,都既取决于基因的先天遗传性因素,又取决于教养、培育等后天灌输性因素,而且后者的实质并非“模仿”。尤其是,中文的“觅母”二字仅仅是音译而无任何实质性含义,从而词不达意。因此,笔者将这种后天教养、培育性因素称为“育因”,并按照这一含义组合一个英文新词:“culturegene”。它是与“基因”(gene)相对应的、影响人的行为的后天因素。

这样,作为先天因素的基因与作为后天因素的育因的结合状况,特别是具有能动性的育因的开发状况,便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人的行为的为私与为公的比重和力度。这一点,从实质上应当是一向被人们看做是“自私基因决定论”的绝对权威——道金斯所提出的崭新的原理,它在本质上从属于人的双重经济秉性论的范畴

在此值得专门提出的是,以色列希伯来大学心理学家爱伯斯坦的研究,首次发现了促使人类表现利他行为的基因;而且,调查发现大约有三分之二的人携带着利他基因。(23)这一发现肯定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显然,这是基础性自然科学研究给出的过硬的证据,与仅凭情感好恶或抽象的理论分析而作出的论断大相径庭。它使得人们对于基因本身具有利他成分的看法,从假想变为现实。这就意味着,客观的科技成果彻底地结束了想当然的人性唯私的主观臆断。

(三)H.金迪斯和S.鲍尔斯等人的“演化和行为学”分析

美国经济学家H.金迪斯和S.鲍尔斯运用“演化和行为学”(即演化心理学和行为科学)的方法研究人类行为的利己性与利他性问题,而且运用数学模型,通过电脑仿真,获得硕果累累。其基本观点主要反映在由汪丁丁等主编的《人类的趋社会性及其研究》(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一书中。

现将金迪思和鲍尔斯的最核心的观点归纳为以下四点:第一,人具有“趋社会性”(包括同情、羞耻、负罪感、对社会制裁的敏感性等),它“是一种导致行为者从事……合作行为的生理和心理反应”,“是产生善意和关爱行为的源泉”(24)。第二,在趋社会感情的驱使下,人会做出强烈互惠(strong reciprocity)行为,“它的特征是与他人合作并花费个人成本去惩罚那些违反合作规范的人,甚至在预期这些成本得不到补偿或是在一个较迟时期才能得到补偿时也这么做。”(25)这种强烈互惠行为是“倚靠自激励机制实现的”,“人们可以从这种行为本身获得满足”(26)。这与互惠利他、亲情利他等可能有回报或期望有回报的利他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进行强烈互惠行为的人,尽管对群体来说是少数,但是这些“不考虑回报而对背叛者施以惩罚的强互惠者,能够显著提高族群的生存机会”(27)。第三,文化在促使个体从属于群体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所有成功的文化都鼓励增强个人适存度的内在规范”(如面向未来、积极的工作习惯等);“文化同样普遍地促进使个体从属于群体的利他主义的规范,如勇敢、诚实、公平、积极合作以及对他人痛苦的同情。”(28)从而,“物种的成功演化有赖于引导人们珍惜自由和平等的道德情操。”(29)第四,在人类的演化中文化和基因是共同发挥作用的。“通过文化传递的习俗(资源共享)对于由自然选择所控制的通过基因遗传的利他特征的演化具有重要的作用。”(30)

汪丁丁、叶航、罗卫东等学者也强调指出:利他秉性是人类进行合作的必然产物。人们在自然环境中要维持生命、改善生活,通常不可能像鲁滨孙那样“单干”,而必然要在不同程度上,结成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群体,进行广泛的合作,而利他秉性便是人们进行合作的必然产物;人们之间的合作秩序,依靠由人的激励机制而产生的对于破坏合作行为的惩罚行为而得以维持;利他秉性也能够通过整体间的补充机制而获得相对的进化优势;一个社会只能因其成员之间具有合作关系才能够存在和发展;一个完全自私的人类群体,必然由于无法建立稳定的秩序而最终走向灭亡。(31)

总之,金迪斯、鲍尔斯、汪丁丁等学者所进行的研究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其所取得的崭新的科学成果,为人们探索人的经济秉性问题开拓了极其广阔的天地,值得人们给予认真的、密切的关注。而且,金迪斯等人的论点与道金斯关于“基因”与“觅母”(即“育因”)问题的论点,就其基本点而言,是不谋而合的。这就更加强化了“人的双重经济秉性”的论据。

这些观点已经为行为经济学者的大量实验所证明。近年来,行为经济学者在几十个国家以大量的大学生为对象所做的几百次有偿实验表明,人们是关心公平、注重互利的,是愿意在物质利益上帮助他人的。“有关研究表明,在有限重复的‘囚徒的困境’博弈中,合作行为是普遍存在的。”“人们清楚地理解他们的目标所在,并希望实现自己目标的最大化,但是,由于认识到了成功的相互依赖性,从而关心他人的目标。”(32)像日本那样一些在生产效率方面取得成功的国家,曾经被当做遵循利己理论的证明。然而事实上,有大量的证据表明,“责任感、忠诚和友善这些偏离自利行为的伦理考虑,在其工业成功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33)

以上列举的关于利他秉性的研究成果,为进一步研究人的双重秉性展示了广阔前景。简言之,种种科研成果有力地肯定了,大部分人具有利己和利他两种秉性,即有力地否定了“人性唯私”的陈旧认识和相关理论。从而,我们必须一分为二地看待人的利己与利他问题:大部分人既不是天生的纯粹利己主义者,也不是天生的纯粹利他主义者,而是“利己—利他”二元主义者。亚当·斯密在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和《道德情操论》两部著作中所呈现出的两种基本观点的“矛盾”,实际上恰恰反映了这种客观情况。我国古代长期存在的“人之初,性本善”与“人之初,性本恶”两种对立观点的争论,从现代科学所给出的答案来看,两者都是主观的、片面的、不科学的。既然如此,我们关于利己与利他的关系问题的全部分析,都不能背离“人的双重经济秉性”这一基本前提;无论是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还是经济学问题的探索,都是如此。(34)

三、利己与利他行为的表现及其相互关系

在明确了一般人具有利己与利他的双重秉性的基础上,下面对于这两种秉性在行为上的表现及其相互关系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利己”秉性在行为上的表现可区分为几种类型:一是“利人利己”型行为——通过利人的方式而达到利己的目的,这是最常见、最普遍的类型,但它本身是中性的——既谈不上“善”也谈不上“恶”;二是“损人利己”型行为——通过损害他人利益而利己,即“恶”性利己;三是“封闭利己”型行为——与他人无关之利己行为,属于与社会不发生关联的私生活。

其次,“利他”秉性在行为上的表现也可区分为不同类型:其一是“利己利他”型行为——即以利己为出发点而进行的利他行为,或者称为“互惠利他”型行为、“表面利他”型行为。此种行为的客观效果是利他,对他人有利,对于整个社会也有利。它与上面所说的“利人利己”型行为,其实是同一类型,只不过是考察的角度不同而已。此外,还包括一种“亲缘利他”型行为,即在家庭成员及亲属之间发生的利他行为。其二是“舍己为人”型行为——即“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型行为或称“纯粹利他”型行为。其具体表现是,其利人的行为会在不同程度上牺牲自己的财力、精力甚至健康、生命,而不图任何回报或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回报(如匿名慈善捐款,舍己救人而不事张扬,为正义事业而奉献财力、精力乃至生命,等等)。其三是“综合利人”型行为,即兼具以上两种特征的利他行为,这是很广泛地存在着的。

有一种理论认为,人的利他行为的目的归根到底是利己,一切利他行为均可纳入利己行为的范畴。笔者将此种理论称为“利己偏执论”。例如,《外国经济学的新进展》这一文集中的一篇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话:“行为人中的利他主义者……他的行为不过是满足了他自己的偏好,而不是满足了其他什么人的偏好。因此,行为人按照自己的偏好来选择自己的经济行为,是一种从利己动机出发的行为,这种行为及其结果可以表现为利己,也可以表现为利他。”(35)又如陈孝兵也认为:“人的本性的外化就体现为人的行为,包括了利己因素,也包括了利他因素。……利己因素和利他因素,进而利己行为和利他行为,同出自最为根本的唯一不变的利己动机。”(36)持此种观点者所持的逻辑是:凡自主选择其行为的人,其行为的出发点即属利己。那么,难道在一般情况下,有哪一个精神正常、神志清醒的人的行为,不是自行决定的?难道皆为利己?这种完全不顾基本逻辑规则的利己偏执论,真是匪夷所思,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四、社会对于人的经济秉性的影响和调节

人既是自然人,又是社会人。社会人不是孤立地存在着,而是存在于社会群体之中。所谓“社会群体”,小到家庭、家族、邻里,中到社区、团体(或“单位”),大到国家乃至国际“大家庭”,简言之,即大小不同的社会生活范围。尽管一般的人与生俱来的利己与利他两种秉性并存,但是人的秉性必然会明显地受到社会的影响和调节,从而会不断地发生变化——社会生活的熏陶、教养、强制,对其利益倾向发生重要影响,会使得利己或利他倾向强化或弱化,也是确定无疑的。而且,人的各种性质的行为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生活产生不同影响,从而,社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健康发展,也必然会主动地对人的不同行为,分别采取赞成、反对、中立的态度。正如有学者指出,“共同体通过支持与趋社会规范相一致的行为,如诚实、互惠、朝着共同目标合作等方式克服‘搭便车’问题,同时也惩罚了‘反社会’行为。”(37)

在这里,不能不再一次强调地指出道金斯的相关观点的极端重要性。他认为,人类是能够抗拒自私基因和自私觅母,培植利他主义的。他指出“我们具备足够的力量去抗拒那些与生俱来的自私基因……也可以抗拒那些灌输到我们脑子里的自私觅母。”“我们甚至可以讨论如何审慎地培植纯粹的、无私的利他主义。”“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我们,我们人类,能够反抗自私的基因复制的暴政。”(38)笔者孤陋寡闻,除了道金斯以上所述外,还没有看到或听到过任何其他科学家、思想家对于基因、文化两者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尤其是人类主动培植利他主义的问题,论述得如此精彩,使人叹为观止。而且,这也进一步证明,把道金斯作为人性唯私理论的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完全失之于偏颇的。

社会对人的秉性的影响和调节,从性质上来看有正面与负面之区别——既可能发生正面的影响和调节,又可能相反。从涉及人的利益的广度上来看,此种影响和调节又可区别为不同的范围,包括宏观范围的(主要指国家)、中观范围的(主要含社区、团体、工作单位等)以及微观范围的(除了个人以外主要含家庭、家族、邻里等)。

首先,着重就宏观范围而言。第一,社会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决定了它要肯定、保护与制度相容的一切“利人利己”行为、“利己利他”行为。一切主观上的利己行为,只要行之得当,与社会通行的生活规则相适应,便会客观利他。为此,社会必然会有意识地宣扬、鼓励一切利他行为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舍己为人”行为——毕竟社会的健康发展,确实需要广泛的利他行为而不是相反。而且,社会必然要通过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千方百计反对、制止以至惩罚一切“损人利己”的言行(含暴利、寻租、盗窃、抢劫、诈骗、人身伤害、精神伤害等一切违德、违法言行),这也是社会健康发展所必需的。正如道格拉斯·C·诺斯所说:“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39)

第二,社会对于“专门利己”与“专门利人”两种极端倾向,必然要区别对待。

其一,社会如何对待“专门利己,毫不利人”的言行。社会对于此种言行必然会予以排斥,使之不可能自由泛滥,以便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从而在结果上使得一般的人在客观上不可能仅仅是追求个人的利益而完全不顾他人利益。当然,损人利己的行为会长期存在甚至泛滥,从而要求社会不断强化伦理教诲和法治管理。尤其是,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尽管大多数人带有利他基因,但是毕竟还有少数人仅仅带有利己基因。对于这种秉性纯粹自私自利的人,社会当然要更加强化约束和教化,使其收敛利己言行,效法利他言行。换言之,社会环境即使无助于改变人的利己的秉性,也会约束、诱导人的言行,使之在客观上、在不同程度上“弃恶从善”。

其二,社会如何对待“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言行。在特定的客观政治、经济、军事、舆论形势下,“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行为、人物会不断涌现,诸如岳飞、文天祥、董存瑞、黄继光、焦裕禄、雷锋、丛飞、华益慰、王顺友等古往今来的英雄、模范人物,就是最好的例证。人们崇敬这些出众的利他人物,最根本的是其崇高的精神境界并非平常人之所能及。但是,社会必然会不断地宣扬这些人物,以便不断教化众人。

其次,就微观范围和中观范围而言。其基本内涵与宏观范围相似,但是其侧重点在客观上必然具有相当大的差别。就个人而言,尽管多数人具有利己和利他的双重秉性,但一般人的行为,必然是把利己置于首位,各个“单位”(特别是其中的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也必然如此。这种状况应当说是很正常的。至于县、市、省等行政区,也属于中观社会利益单位,但是,除了地方主要官员之外,一般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并不将行政区的利害与自身的利害直接挂钩。这种情况就决定了,前文论述的整个社会所应当承担的重任,是责无旁贷的。

在我国,广泛倡导“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是完全正确和完全必要的,这不仅适应社会上多数人发挥利他秉性的需要,而且对于少数秉性完全自利者,也会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简言之,繁荣、和谐、共富社会的建设,既离不开利他秉性的充分发扬,也离不开对于利己秉性的反向诱导。

五、人的经济秉性问题在经济学教科书中的地位

以上论述了“人的经济秉性”问题本身。鉴于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在经济学教科书中予以重视,是理所当然的。但是,由于这一新提法是从笔者的文章开始的,所以在本部分中,一概以“经济人”问题作为替代。这样做,并不损及问题的实质。

我国一些学者认为,“经济人”或“经济人假设”在经济学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下面不妨举出三例:其一,“‘经济人’是西方经济学构建的基础,是西方经济学关于人性的基本假设,是资本主义市场关系的人格化”(40)。其二,“‘经济人’假设是涉及政治经济学研究社会制度根本出发点的问题,是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在研究方法上的根本区别所在的重大理论问题,所以,弄清它的实质,揭示它的合理性和局限性……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41)。其三,“‘经济人’的假设,成为西方经济学的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42)。类似的提法尚多,不必多举。如果仅仅根据这些提法,则“经济人”问题从而“人的经济秉性”问题的重要性,当然是不言而喻的。然而,经济学界的实际情况却对此不予支持。

首先,让我们考察一些西方经济学教科书(含类似著作)对此问题所持的态度。笔者查阅了包括萨缪尔森、斯蒂格利茨、高鸿业、杨小楷等所著的23本在中国广为流行的著作,其中大部分根本未提及斯密的“经济人”及其相关问题。傅殷才的《(西方)经济学基本理论》(43)一书,评介了西方经济学中的30个重大理论,却没有“经济人”理论,而且在内容中也并未涉及。

提到这一问题的情况大体如下: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一书中谈到,斯密“看出经济利益来源于个人的自利行为”(44),“解释了自利的动机如何以一种奇迹般的方式润滑了经济机器”(45)。斯蒂格利茨在《经济学》一书中认为,斯密认为“个人追求他们自身的利益能够极大地促进公共利益”(46)。奥沙利文在《经济学》一书中提到,“本书中大部分经济学分析都基于两个基本假设,它们在多数情况下都是现实的。第一个假设是所有人根据自身利益行动,而不考虑他们的行动对别人的影响。”(47)斯罗曼在《经济学》一书中指出,“尽管每个人都在寻求他们自身的利益,但他们在市场上的相互作用,也将导致社会利益。”(48)伯格在《经济学基础》一书中提到了无形之手的作用。(49)以上所列的五本书,都未直接提到“经济人”这一概念。只有埃克伦德等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史》中明确地提到:“斯密在《国富论》所说的‘经济人’同他在《道德情操论》所说的‘道德人’是相同的。二者都是自我利益的动物。”(50)但是,这本书也并未把“经济人”提到人们假想的高度。坎贝尔·麦克康耐尔等在《经济学》一书中认为,“经济学是建筑在‘理性自利’基础之上的。……理性自利并非自私……人们会牺牲自己的利益去帮助家庭成员或朋友,会为慈善事业捐助,这是因为他们从中得到了快乐。”(51)此种观点虽然并未超出自利观的总范畴,但是与狭隘的自利观已经有所不同了。此外,蒋自强等在《当代西方经济学流派》一书中介绍了西方公共选择理论,“把经济人假设引进对人们政治行为的分析中”(52)

其次,考察了我国理论经济学教科书对此问题所持的态度。笔者查阅了包括宋涛、蒋学模、厉以宁、逄锦聚、程恩富等学者的23本政治经济学、市场经济学、现代政治经济学之类的著作,除了李义平著的《经济学百年外》,没有发现其他内容。

以上所述表明,在笔者查阅过的西方经济学教科书类的著作中,提到“经济人”的是极少数,提到“人性自利”问题的也不多;相对多的是承认斯密关于“无形之手”作用的理论。而在我国的理论经济学教科书类著作中,根本找不到“经济人”的踪影。由此反观本部分开始时笔者所引用过的那些关于“经济人”的重要性的种种提法,看来多少有些令人费解。究竟怎样解释这一现象呢?笔者认为,西方经济学界对于“经济人”的认识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我国经济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加之“经济人”问题实质上是难度很大的经济哲学问题,从而令人望而却步或无所适从,这些可能是相关著作对于“经济人”问题加以轻描淡写甚至完全回避的主要原因。然而“经济人”问题毕竟是理论经济学中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之一,而且若从经济哲理的角度来看,其重要性肯定要超过其他任何问题。从而,在我国经济学教科书类的著作中,此问题的“缺席”便是与客观的需要不相适应而应极力改变的。

程恩富教授独树一帜的观点,不能不特别地提到。他提出了“新‘经济人’假说”作为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理论假说之一。其“假说”中包括如下三个命题:(经济活动中的)人具有利己和利他两种倾向;人具有理性和非理性两种状态;良好的制度会使人在增进集体利益的过程中实现合理的个人利益最大化。(53)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极其珍贵,值得各相关方面予以高度重视。

六、结束语

由以上所述可得出的基本结论如下:

第一,多数人具有利己与利他两种经济秉性,这不仅是经济学的重要基础,也是进行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的极其重要的客观依据。

第二,社会对于其成员通过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进行的约束和教化,必将渐进而日益显著地善良化人们的心灵;承认并鼓励“利人利己”言行,充分肯定“舍己为人”言行,坚决反对“唯利是图”、“损人利己”言行——这应当是社会主义经济伦理的基本准则。换言之,我们如果片面地把“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普遍道德标准加以提倡,那是完全脱离实际的,其结果必然是徒具形式;反之,如果听任“唯利是图”、“损人利己”大行其道,则必然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祸国殃民。

第三,经济学界对于人的经济秉性问题应当给予更为密切的关注,使其走出“象牙之塔”,走向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之路,这是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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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John Gowdy,Irmi Seidl.Economic Man and Selfish Genes:The Implications of Group Selection for Economic Valuation and Policy.The Jour‐nal of Social‐Economics,2004(33)

20.Lauchlau A﹒K﹒Mackinnon.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 f Economic Man:The Genesis,Spread,Impact and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Economic Ideas.Copyright? Lauchlan Mackinnon,2006

【注释】

(1)本文之前身为《“经济人”新论》,原载《中国经济时报》,2006-09-14;本文之初稿为《人的经济秉性》,原载《中国经济观察》,2007(6)。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秉性”的含义为“性格”,其相近词“禀性”的含义为“本性”;而哲学概念“属性”的含义为“事物所具有的性质、特点”。从而,“人的经济禀性”、“人的经济属性”均可用来替换“人的经济秉性”,而其实质含义并无明显差别。

(2)[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13~1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3)[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2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4)[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的定义及其方法》(即《政治经济学的定义及其恰当的研究方法》的删节版);[美]D.豪斯曼编:《经济学的哲学》,53~57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5)胡钧、杨静:《“经济人”假设的历史观和方法论》,载《经济学家》,2005(6)。

(6)[美]D.格林沃尔德主编:《现代经济词典》,15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7)参见[英]J.伊特韦尔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2卷,“经济人”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8)对于“理性”的含义,有必要搞深、搞透。中国学者往往仅仅从字面上理解,认为“理性”就是“从理智上控制行为的能力”。(《现代汉语词典》,83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然而,西方经济学中所说的“理性”(rationality)却有其特定的含义。“西方经济学严格假定经济当事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一套规则,这套规则称为‘理性原则’……厂商的理性行为必须符合追求利润最大化原则。”(胡代光、高鸿业主编:《西方经济学大词典》,46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简言之,“在西方经济学中理性等价于利润最大化”(同上书,195页)。从而,简单扼要地说,按照西方经济学的界定,“经济人”必须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行为者。还有学者认为,当不存在不确定性时,“理性”就意味着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当面临多种选择时,“理性”便无所适从了(See William Rhoads,Goodbye,Economic Man:Meditations on Behavioral Economics,The Quaker Econom‐ics,Volume 7,Number153,27 January 2007)。

(9)武经伟等:《经济人·道德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人》,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0)杨春学:《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209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8。

(11)季德、利斯特:《经济学说史》,下册,46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12)[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3)同上书,169页。

(14)同上书,237页。

(15)[印度]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3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16)[英]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3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17)黎鸣:《中国人性分析报告》,7页,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

(18)理查德·道金斯:《自私的基因》,280~281页,北京,科学出版社,1981。

(19)同上书,266页。

(20)同上书,268页。

(21)同上书,273页。

(22)同上书,274页。

(23)参见田学科:《心理学家首次发现:人类利他行为与基因有关》,载《科技日报》,2005-01-25。

(24)汪丁丁等主编:《人类的趋社会性及其研究》,55~56页,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25)同上书,178页。

(26)同上书,20页。

(27)同上书,20页。

(28)同上书,64页。

(29)同上书,178页。

(30)同上书,67页。

(31)同上书,27~47页。

(32)[印度]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84~85页。此外,一些学者以学生为对象的试验也表明,人是纯粹自私自利的设想是完全不切实际的;市场的综合水平越高,人的亲社会倾向也就越高;个人的文化与经济水平并不明显地影响游戏状况。(See Joseph Henrich,et al.,“Economic man”in cross‐cultural perspective:Behavioral experiments in 15 small‐scale societi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

(33)同上书,23~24页。

(34)中共中央党校王东京教授在《澄清经济学的三大问题》(载《中国改革》,2006(9))一文中认为:“要作经济分析,就得假定人是自私的”,“假定人自私并非倡导人们自私”。根据本文的论证,“假定人是自私的”,无非是“人之初,性本恶”论断的“再版”。

(35)吴易风等主编:《外国经济学的新进展》,76~77页,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

(36)陈孝兵:《现代经济人批判》,20页,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5。

(37)[美]S.鲍尔斯等:《人类的趋社会性及其研究》,9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38)理查德·道金斯:《自私的基因》,281页。

(39)[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225~226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40)汪荣有:《当代中国经济伦理论》,1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1)胡钧等:《“经济人”假设的历史观和方法论》,载《经济学家》,2005(6)。

(42)李义平:《经济学百年》,18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

(43)傅殷才:《经济学基本理论》,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44)[美]萨缪尔森:《经济学》,16版,3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45)同上书,24页。

(46)[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2版,13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7)[美]奥沙利文:《经济学》,1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48)[英]斯罗曼:《经济学》,5版,25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49)[美]伯格:《经济学基础》,5页,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

(50)[美]埃克伦德等:《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史》,8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51)[美]坎贝尔·麦克康耐尔等:《经济学》,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2)蒋自强等:《当代西方经济学流派》,246~247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53)参见程恩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四大理论假设》,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1)。程文所说的“理性”,从根本上来说还是指人们“从理智上控制行为的能力”,从而认为“经济活动中的人具有理性和非理性两种状态”,这与西方经济学中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理性的标志,是根本不同的。然而,一个人是否具备从理智上控制行为的能力这一命题,却不属于经济学的范畴而是属于生理学、心理学范畴。从而,在界定“经济人”时,列出这一命题是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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