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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宾规格与国旗国徽礼仪

时间:2024-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礼宾规格,实际上是指礼宾工作具体过程中的各种规矩。在接待VIP时,通常应采用较高档次的礼宾规格;同时还须考虑我方与对方的礼尚往来问题。具体操作CP的礼宾规格时,关键是要尊重、重视对方,不能因其“普通”而接待不周。

礼宾规格与国旗国徽礼仪

第三节 礼宾规格、礼宾次序与国旗国徽国歌礼仪

一、礼宾规格与礼宾次序

1.礼宾规格

在接待工作中,礼宾规格通常被专业人员看做头等大事。确定接待工作的具体环节时,首先必须确定礼宾规格;若没有礼宾规格为先导,接待中的一系列工作则难以开展。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礼宾规格,实际上是指礼宾工作具体过程中的各种规矩。规格,是指与某一事物相关的规定或标准,具体是指接待人员在接待活动中对礼宾接待对象的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即在公务接待的具体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已被正式规定的具体要求或衡量优劣的具体标准。

在各式各样的接待工作中,如果没有事先确定礼宾规格,或者不遵守已确定的礼宾规格,往往就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差错。因此,从事具体接待工作的接待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忽略礼宾规格的重要性。

对于礼宾规格,接待人员主要应当对掌握原则、来宾分类、熟悉特征、常规内容、操作方式等五个具体要点加以把握。

(1)掌握原则

不论是确定礼宾规格还是遵守礼宾规格,接待人员都应当对其基本原则的重点加以掌握。有了这些基本原则作为指南,处理个体问题时便会游刃有余。一般而言,有关礼宾规格确定与操作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项。

1)身份对等。依照惯例,在接待活动中,双边关系讲究的是对等。“对等”在双方交往中的含义,就是要求双方交往中平等对待、礼尚往来,你方如何待我,我方即如何待你。

所谓身份对等,具体是指在确定接待来访人士的礼宾规格时,应与接待对象的具体身份相称,同时还应参照对方在接待我方身份相仿者时所采用的具体的礼宾规格,即要求我方所给予来访人士的礼遇应当恰到好处,以免我方人士在出访对方时受到任何形式的怠慢。

2)一律平等。在接待活动中,多边关系讲究的是平等。在具体确定或操作用以接待来自多方人士的礼宾规格时,一定要明确平等待客为先的正确理念,对有关各方真正做到一视同仁。

3)有所区别。指接待人员在确定和操作用以接待来自与我方存在习俗差异及其他差异地区人士的礼宾规格时,必须充分考虑双方的这些差异,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能千篇一律。

在强调身份对等与一律平等两项原则的同时,在为接待对象安排具体的礼宾规格时,还要注意充分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方面的特殊做法,绝对不要一厢情愿,不强人所难,不强加于人,不勉强行事,否则必将事与愿违。

(2)来宾分类

在具体操作礼宾规格时,接待人员往往需要对自己所接待的来访人士加以区分,以求不同对象不同对待,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关键的。

就一般状况而言,接待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所接待的对象,大体上可以被区分为VVIP、VIP、IP、CP等五类。在确定这五类不同的外方人士的礼宾规格时,有不同的具体要求与注意事项。

1)VVIP。VVIP是英文“Very Very Important People”的缩写,含义为“非常非常重要的客人”或“异常重要的人士”。

在外事接待中,VVIP一般指正式来访的各国现职的国家主要领导人,即各国现任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领袖;有时,还包括由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此类客人通常称为“国宾”。在正常情况下,各国都会以最高档次的礼宾规格接待此类客人;同时,还会特别重视其荣誉性与安全性问题。

2)VIP。VIP是英文“Very Important People”的缩写,含义为“非常重要的客人”,在接待工作中往往称其为“要人”。具体而言,VIP一般包括正式来访的下列人士:各国政府的重要负责人,如中央政府副部长以上官员及地方政府副省长以上官员;各国合法政党主要负责人;各国王室成员;各国议会主要负责人;各国军方主要负责人,如军队统帅,三军总司令、副总司令、总参谋长、副总参谋长,将军以下军衔拥有者;各国少数民族领袖;各国宗教界领袖;各国合法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各种被我国正式承认的国际组织负责人;各国驻华使节及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各国商界领袖;各国知名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与我方存在正常合作关系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等等。曾拥有此类身份的非现职人员,亦应被视同现职看待。

在接待VIP时,通常应采用较高档次的礼宾规格;同时还须考虑我方与对方的礼尚往来问题。

3)IP。IP是英文“Important People”的缩写,含义为“重要客人”。此类“重要客人”通常是指正式来访的各界知名人士、新闻界人士、同行业人士、具有潜在合作可能的单位与部门的负责人士以及存在合作关系的单位与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

在接待IP时,具体所执行的礼宾规格应突出体现接待方对对方的重视;同时,在接待过程中,还应注意主动联络对方,以加强联系,促进沟通。

4)SP。SP是英文“Special People”的缩写,含义为“特殊的客人”。SP具体指的是:身体状况特殊者,如老、幼、病、残、孕;风俗习惯特殊者,如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作用发挥特殊者,如上述几类客人的助手、秘书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上述几类客人的配偶、长辈、子女及其他亲友;关系特殊者,如以前与接待方产生过重大矛盾冲突或对接待方持敌视态度者。

在确定SP的礼宾规格时,一方面要坚持遵守规定;另一方面也要在力所能及、不卑不亢的前提下,给对方以适当的照顾。

5)CP。CP是英文“Common People”的缩写,含义为“普通客人”。此类“普通客人”一般是来访的、除以上介绍的四类客人之外的其他所有人士。具体操作CP的礼宾规格时,关键是要尊重、重视对方,不能因其“普通”而接待不周。

(3)熟悉特征

礼宾规格具有简约性、规范性、差异性等主要特征。在接待活动中,接待人员必须对礼宾规格的这些具体特征有所了解。只有熟悉了这些特征,才能更好地确定礼宾规格。

1)简约性。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尤其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礼宾都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革。就礼宾规格而言,此种变革的主要趋势是不断地使之简化、再简化。从总体上看,我国用于接待的礼宾规格同样也在不断简化。

2)规范性。作为一种专门规定、专项标准或者具体要求,礼宾规格的规范性甚强,它对于接待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具体应当“如何有所为”、“如何有所不为”往往都规定得很清楚。因此,可以称其为“礼宾规范”。

3)差异性。具体确定和操作接待工作中的礼宾规格时,在基本要求不变的大前提下,其具体做法经常因人而异,即在接待不同的来访人士时,往往有许多不同的规定或要求,即所谓规格的差异性。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当交往双方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某种因素影响时,接待方用以接待对方的礼宾规格也会与以往的做法略有不同。这也是其差异性的一种表现。

(4)常规内容

不管是确定礼宾规格,还是具体操作礼宾规格,如果对礼宾规格的内容不了解或了解得不够全面,就不可能对其进行成功的运作。一般而言,在接待活动中,礼宾规格的常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三项。

1)费用的多少。通常是指某次接待活动的开支总额及其具体环节所需费用的支出状况。在任何情况下,接待来宾都是需要花钱的。一次接待活动的费用支出状况,尤其是总开支,既应该有一定标准,又必须反映出接待方对对方的重视程度。

2)规模的大小。一般是指在接待工作的具体过程中,尤其是在迎送、宴请、陪同等重要环节上,接待人员所参与的具体范围以及实际到场人数的多少。在接待工作中,所谓接待规模大,往往是指具体到场的接待人员范围广、人数多,反之则称为接待规模小。一般认为,接待规模越大,表明接待方对此接待工作重视的程度越高。

3)身份的高低。在这里通常是指在接待活动过程中,尤其是在一些较为重要的场合中,到场的接待方人士具体身份的高低,特别是到场的接待方主要人士的具体身份的高低。显然,到场的接待方人士身份越高,尤其是到场的接待方主要人士的身份越高,越说明接待方尊重并重视对方,双方关系较为密切。

(5)操作方式

在接待工作中,大体上有如下四种常规的礼宾规格操作方式可供接待人员参考执行。有时,接待人员可以酌情选择其一;有时,接待人员可以兼而用之。

1)执行明文规定。在许多情况下,对于接待工作中的具体礼宾规格,有关部门对其中的常规性问题,通常都作出了明文规定。这些规定,有的出自我国各级政府,有的出自各类企事业单位,有的则出自外事部门。这些明文规定的礼宾规格,其规范性、重要性往往较强。因此,在具体的接待工作中,接待人员必须对其全面地、一丝不苟地贯彻执行。

2)实施常规做法。在具体的接待工作过程中,有许多礼宾规格的细微之处是不可能一一作出规定的。故处理这些问题时,各单位、各部门往往都有一些自己的补充、变通或其他规定的做法。一般而言,只要行之有效,并且不与有关的明文规定相抵触,那么它就是可被采纳的。

3)遵照对等做法。当一时难以确定用以接待对方的礼宾规格时,接待人员还有一种方式可循,即可以遵照对等的做法。此种方式具体是指接待人员可参照被接待方在此之前接待己方同等职级者时采用的礼宾规格执行,以示双方有来有往、礼遇相当。

4)比照他方成例。若上述方式均难以实施时,接待人员还可参考国内其他机关、单位、部门以前接待被接待对象时所采取的成功接待经验。这种做法,往往可以使接待方在接待工作中少走弯路。在学习其他机关、单位、部门成功经验的同时,还须注意吸取其不成功的教训,避免犯同样的错误

2.礼宾次序

所谓礼宾次序,是指国际交往中对出席活动的国家、团体、各国人士的位次按某些规则和惯例进行排列的先后次序(在某些出版物中也有排列次序的问题)。一般说,礼宾次序体现东道主对各国宾客所给予的礼遇;在一些国际性的集会上则表示各国主权平等的地位。礼宾次序安排不当或不符合国际惯例,则会引起不必要的争执与交涉,甚至影响国家关系。因此在组织涉外活动时,对礼宾次序应给予一定的重视。

礼宾次序的排列,尽管国际上已有一些惯例,但各国有其具体做法。有些排列顺序和做法已由国际法或国内法所肯定,如外交代表位次的排列,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就有专门的规定。很多国家对本国各级官员的排列常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如法国1907年7月16日公布的《关于位次排列的命令》,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官方机构、团体和个人参加公共活动的排列顺序。现仅就对外工作中礼宾次序的几种排列方法作一简介。

(1)按身份与职务的高低排列

这是礼宾次序排列的主要根据。一般的官方活动,经常是按身份与职务的高低安排礼宾次序。如按国家元首、副元首、政府总理(首相)、副总理(副首相)、部长、副部长等顺序排列。各国提供的正式名单或正式通知是确定职务的依据。由于各国的国家体制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高低不尽一致,所以要根据各国的规定,按相当的级别和官衔进行安排。在多边活动中,有时按其他方法排列。但无论按何种方法排列,都应考虑身份与职务的高低问题。

(2)按字母顺序排列

多边活动中的礼宾次序有时按参加国国名字母顺序排列,一般以英文字母排列居多,少数情况也有按其他语种的字母顺序排列。这种排列方法多见于国际会议体育比赛等。在国际会议上,公布与会者名单、悬挂与会国国旗、座位安排等均按各国国名英文拼写字母的顺序排列。在联合国召开联合国大会、各专门机构的会议和悬挂会员国旗等均按此法。联合国大会的席次也按英文字母排列,但为了避免一些国家总是占据前排席位,因此每年抽签一次,决定本年度大会席位以哪一字母打头,以便让各国都有机会均等排在前列。

在国际体育比赛中,体育代表队名称的排列、开幕式出场的顺序一般也按国名字母顺序排列(东道国一般排在最后)。代表团观礼或召开理事会、委员会等,则按出席代表团的团长身份高低排列。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往往是复杂的,如有的国家不管以上种种惯例,把关系密切的国家排列在最前列。所以礼宾次序的排列常常不能按一种排列方法,而是几种方法的交叉,并考虑其他因素。如在某一多边国际活动中,对与会代表团礼宾次序的排列,首先是按正式代表团的规格,即由代表团团长的身份高低来确定,这是最基本的;其次,在同级代表团中则按派遣国通知代表团组成日期先后来确定,对同级和同时收到通知的代表团则按国名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在安排礼宾次序时所考虑的其他因素包括国家之间的关系,地区所在,活动的性质、内容和对于活动的贡献大小以及参加活动人的威望、资历,等等。诸如,常把同一国家的、同一地区的、同一宗教信仰的或关系特殊国家的代表团排在前面或排在一起。对同一级别的人员,常把威望高、资历深、年龄大者排在前面;有时还考虑业务性质、相互关系、语言交流等因素。如在观礼、观看演出或比赛,特别是在大型宴请时,在考虑身份、职务的前提下,应将业务性质对口的、语言相通的、宗教信仰一致的、风俗习惯相近的安排在一起。

总之,在具体工作中,要耐心、细致,反复考虑研究,设想多种方案,以避免因礼宾次序方面的问题导致不愉快。

二、国旗、国徽、国歌礼仪

1.国旗礼仪

国旗是国家的一种标志,是国家的象征。人们往往通过悬挂国旗,表示对本国的热爱或对他国的尊重;但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上,一般不得随意悬挂他国国旗。不少国家对悬挂外国国旗都有专门的规定。在国际交往中,还形成了悬挂国旗的一些惯例,为各国所公认。

按国际关系准则,一国元首、政府首脑在他国领土上访问,在其住所及交通工具上悬挂国旗(有的是元首旗),这是一种外交特权。东道国接待来访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时,在隆重的场合,在贵宾下榻的宾馆、乘坐的汽车上悬挂对方(或双方)的国旗(或元首旗),这是一种礼遇。此外国际上公认:一个国家的外交代表在接待国境内有权在其办公处和官邸以及交通工具上悬挂本国国旗。

在国际会议上,除会场悬挂与会国国旗外,各国政府代表团团长亦按会议组织者有关规定在一些场所或车辆上悬挂本国国旗(也有不挂国旗的)。有些展览会、体育比赛等国际性活动,也往往悬挂有关国家的国旗。

在建筑物上,或在室外悬挂国旗,一般应日出升旗、日落降旗。如须悬旗志哀,通常的做法是降半旗,即先将旗升至杆顶,再下降至离杆顶相当于杆长三分之一的地方。也有的国家不降半旗,而是在国旗上方挂黑纱志哀。升降国旗时,服装要整齐,要立正脱帽,行注目礼,不能使用破损和污损的国旗,国旗一定要升至杆顶。

悬挂双方国旗,按国际惯例,以右为上,以左为下。两国国旗并挂,以旗本身面向为准,右挂客方国旗,左挂本国国旗。汽车上挂旗,则以汽车行进方向为准,驾驶员左手为主方,右手为客方。所谓主客,不以活动举行所在国为依据,而以举办活动的主人为依据。例如,外国代表团来访,东道国举行的欢迎宴会,东道国为主人;答谢宴会,来访者是主人。也有个别国家,把本国国旗挂在上首。具体的挂旗法有以下几种。

1)两面国旗并挂。

2)三面以上国旗并挂,多面并列,主方在最后。如系国际会议,无主客之分,则按会议规定之礼宾顺序排列。

3)并列悬挂。

4)交叉挂。

5)竖挂(客方为反面,主方为正面)。

6)竖挂(双方均为正面)。

国旗不能倒挂,一些国家的国旗由于文字和图案的原因,也不能竖挂或反挂。有的国家明确规定:竖挂须另制旗,将图案转正。例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旗竖挂时,五角星的星尖依然朝上。有的国家则无明确规定。因此,正式场合悬挂国旗宜以正面(即旗套在旗的右方)面向观众,不用反面。如果旗是挂在墙壁上,避免交叉挂和竖挂。如果悬空挂旗,则不成问题。

各国国旗图案、式样、颜色、比例均由本国宪法规定。不同国家的国旗,如果比例不同,用同样尺寸制作,两面旗帜放在一起,就会显得大小不一。例如,同样六尺宽的旗,3:2的就比2:1的显得大。因此,并排悬挂不同比例的国旗,应将其中一面略放大或缩小,以使旗的面积大致相同。

2.国徽礼仪

(1)国徽的悬挂

1)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机构: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 中央军事委员会;

●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 外交部;(www.xing528.com)

●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 我国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规定。

2)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场所:

●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 出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以上机构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时,必须按照我国国徽的明文规定“国徽应当悬挂在正门上方正中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用于悬挂的国徽直接置于地面。

(2)国徽图案的使用范围

国徽的图案除制作成徽记用于悬挂之外,还可用于国家规定使用的印章、文书、出版物、火漆印、界碑及专用服装上。

1)用于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和《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规定,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刻有我国国旗: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图微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 外交部办公厅和有关业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外事司(局),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 国家驻外使馆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领事、经济、商务、军事、文化科技、教育等业务主管部门;

● 国家办理签证的机关和签发出入境证件的机关。

2)用于文书、出版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定,下列文书、出版物应印有我国国徽图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副总理及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交部部长与副部长,国家和政府的特使、驻外使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馆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贺卡、赠礼卡以及外交文书等;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驻外使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所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和信封;

● 以国家、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所缔结的条约的批准书、核准书、接受书、加入书、文件夹的封面;

● 我国正式颁发的护照签证及其他发给外籍人员的正式证件;

● 驻外使馆颁发的船舶国际临时证书。

3)用于火漆印。以国家、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条约、协定,可加封刻有国徽的图案。

4)用于界碑。在边境重镇及边境重要交通干线等地树立的界碑上可使用国徽图案。

5)用于服装。中国体育代表团(队)参加国际体育比赛时,身着带有国徽图案的服装;某些部门的制服,也可使用国徽。

(3)国徽的使用规定礼节

在涉外交往活动中,对有关我国国徽以及外国国徽具体使用的一系列规定,不但要认真了解,而且必须认真遵守。

1)应尊重国徽。必须尊重国徽,不允许滥用、错用国徽,不要对国徽乱作解释。

2)不允许滥用国徽。国家为确保国徽的严肃性,规定在以下四种场合不得随意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及其图案:

● 商标、广告;

● 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 私人庆吊活动;

● 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3.国歌礼仪

国歌,一般是指被某一国家正式确定并对外公布的用以代表本国的歌曲。因此,国歌与国旗、国徽一样,向来都被视为一个国家所拥有的最主要的标志与象征。每个国家的任何一位公民都应当义不容辞地热爱本国国歌,尊重本国国歌,并且自觉地维护其尊严。

不仅如此,在涉外活动中,本着相互尊重与平等的原则,我国接待人员还须有意识地对其交往对象所在国的国歌表示应有的尊重。尊重对方的国歌,实际上就是尊重对方所代表的国家。

作为歌曲,国歌或用于演奏,或用于演唱。在演奏或者演唱国歌之际,必须认认真真、规规矩矩,千万不可马虎大意。

(1)要熟悉国歌

无论是演奏还是演唱国歌,都必须以对国歌的熟悉了解为前提,离开了这一基本前提,往往难以确保奏唱国歌时的正确无误。

作为公民,不论自己的具体职务级别是高是低,都必须首先了解本国国歌。要真正对本国国歌了解得一清二楚,既要记准它的每一句歌词,也要记清它的每一个音符。

必须指出的是:了解本国国歌,不仅是对于涉外交往人员的一种职业要求与岗位要求,而且是每一位国人所应有的爱国表现。

我国现行的正式国歌,是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的《义勇军进行曲》。它是在1982年12月14日由我国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所决定的。在此之前,《义勇军进行曲》曾是我国的“代国歌”,并曾经发生过一些变化。

(2)要了解国歌

在涉外活动中,应当尽可能地对其交往对象所在国家的国歌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可以开阔眼界、增长知识,减少不必要的困扰与麻烦,又可以更为充分地、更加合乎礼仪地向对方表示我方的友好与善意。

(3)要尊重他国国歌

如同我国一样,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对于本国国歌都有明确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许多国家的国歌一经制定,便未曾发生过任何变化。但是,也有一些国家由于政治发生变动,或者发生了这样或那样的变化,从而使本国国歌随之发生了变化,或者出现了不同的版本。

由于某种原因,有的国家尚无正式国歌,或者仅拥有代国歌、准国歌。在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同时拥有两首国歌。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共同使用一首相同的国歌。各国国歌通常都有曲有词,然而也有少数国家的国歌仅仅有曲而无词。根据常规,各国国歌均采用庄重、雄浑的进行曲曲调,其具体长度往往有所不同。有个别国家国歌的乐曲极短,因此在升挂其国旗时,须将其反复加以演奏。

在正式场合演奏或演唱国歌时,在场人员须全体肃立,庄重、严肃。

各国国歌的演奏,均有其一定之规可循。国歌通常只适合在正式的场合或规定的场合进行演奏,不宜随意而为。在正式场合,国歌的演奏者既要熟悉国歌,又要具备一定的演奏技巧。演奏国歌时,不允许有人滥竽充数,不允许出现人为失误。

各国对本国国歌的曲调与配器一般都有严格的规定,我国也不例外。因此,在正式演奏国歌时,不允许擅自改动其正规的曲调,不允许为其重新配乐,更不得以不严肃的方式对其演奏。

依据国际惯例,我国举行欢迎正式到访的国宾的仪式时,应先后演奏中外两国国歌。其标准的先后顺序是:首先演奏来宾所在国的国歌,然后演奏我国国歌。

就一般状况而言,各国国歌只适合在本国境内演唱,而且只适合在正式场合演唱。在具体演唱国歌时,必须注意下列三点。

1)全体肃立。除身体欠佳者之外,在公共场所里正式演唱国歌时,任何人都不得或坐或卧,而不起身站立。

2)态度认真。演唱国歌时,每个人都必须认真对待,确保演唱正确。众人齐唱国歌时,还必须力求节奏适当,与大家保持一致。不允许演唱国歌时丢三落四、自由发挥、更改歌词;不允许发出怪声怪调、含糊不清或者有意拖腔。

3)放声歌唱。演唱国歌时,一般均应放声高唱。不要闭口不唱、低声哼唱或者吐字发声时不清晰、不大方、不准确。演唱我国国歌时,不应任意使用外语或土语、俗语。

接触国歌时,人们往往会感觉到它的尊严无所不在。具体而言,国歌的尊严不仅体现在国歌的自身,而且还体现于其演奏、演唱的整个过程之中,要慎用国歌与尊重国歌。

慎用国歌是为了确保本国国歌的尊严不受人为侵害,各国对本国国歌演奏、演唱的具体场合一般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按照国际惯例,任何非正式场合,特别是娱乐场合或其他不够严肃正规的场合,均不得演奏、演唱国歌。例如,我国规定:在商业活动、舞会联谊活动以及婚丧庆悼活动之中,一律不准演奏或演唱国歌。在我国,目前对于演奏演唱国歌或外国国歌的具体场合,又有不尽相同的规定。

1)适用我国国歌的场合。在一般情况下,在一个主权国家的管辖范围之内,只允许演奏或演唱本国国歌。在我国,规定可以正式演奏或演唱国歌的场合大致包括下列几种:

①举行正规的升挂我国国旗的仪式时;

②举行隆重的庆典活动时;

③举行大型政治性集会时;

④举行重大的外交活动时;

⑤举行大型体育运动会或进行重要体育比赛时;

⑥举行特殊的维护国家尊严与荣誉的活动时。

2)适用外国国歌的场合。根据国际惯例与我国有关规定,其他任何国家的国歌均不得在我国境内随意演奏或者演唱。仅有以下四种情况方才属于例外:

①举行正式的官方外交活动时;

②举行重要的国际会议时;

③举行形式严肃的文艺演出时;

④举行国际性体育运动会或国际性体育比赛时。

应当指出的是,当因公或因私出国活动时,必须自觉地入国问禁、入乡随俗、入门问讳,严格地遵守所在国有关演奏或演唱国歌的一切正式规定,切莫自以为是、随意而为。

在任何时候,我们都应主动维护我国国歌,并对其表示应有的尊重。在涉外活动中,还须对他国国歌表示同样的尊重。当国歌演奏或演唱之际,不允许走动、嬉笑打闹、交头接耳,或接打移动电话;不允许鼓掌、击节、吼叫、蹦跳或者手舞足蹈、摇头晃脑。

在场的任何人都应向国歌肃立致敬。其具体做法是:起身端立,目视前方,双手下垂,神态庄严,聚精会神。不允许稍息、端臂、弯腰、垂首或者瞻前顾后、东张西望。除身着制服者之外,一律应当脱帽,并摘下太阳镜。若升国旗与奏国歌同步进行,当国歌演奏时,应目视徐徐上升的国旗,向其行注目礼。按惯例,身着制服的公安干警应向国旗行举手礼。一般而言,演奏国歌时,应同时默唱或放声高唱国歌。

在涉外交往中,各国的国歌均神圣不可侵犯。对别国表示尊重的最好办法,就是对别国的国歌表示尊重;而有意或无意地对别国国歌表现出不恭不敬,通常都会被理解为对对方的失敬,或者是对对方的蓄意冒犯和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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