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充满着各种矛盾。先进与落后、前进与保守、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永远处在矛盾斗争之中,因而,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必然要展开辩论。实际生活中,积极的、健康的辩论,有助于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与发展。但也有一些辩论,由于缺乏积极健康的格调,或违背辩论的一般性原则,从而走人歧途,使原来具有积极意义的辩论失去了应有的作用,成为吵闹、狡辩、诡辩的过程。为此,辩论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以便引导辩论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其一般性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条。
1.真实性原则
辩论的过程是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的过程。任何一个论点的成立,都要有事实的根据。列宁曾指出:“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列宁全集》第23卷第279页)因此,辩论者必须尊重事实,按事实的本来面目叙述事实;既不可夸大,也不可缩小,更不能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主观臆推。只有论据真实,才能使自己的立论立于不败之地。生活的实践将驳倒一些论据虚假的论证。真实性原则不仅要求辩论者本人按事实说话,而且要承认对方所提供的事实,不可否认一切真实性的东西。如果辩论者只承认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材料,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材料却加以否定,必将使辩论过程走上歧途,无法正常进行下去。因此.辩论双方都应遵守“以事实为据”的真实性原则,承认一切真实的,否认一切虚假的东西。这样,才能避免诡辩或狡辩的发生,使辩论成为探索真理的过程。
2.公平性原则
辩论是以理服人的过程,不是权力强制,权威压人的过程。为此,对于辩论者来说,人格上是平等的。在实际论辩中,我们常常见到“以人为据”或“诉诸权威”等情况,这都违反了公平性原则。他们所坚持的是一种“权力意志”或“权威意识”,而不是真理意识。人们常说的“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讲,不论人的身份高低贵贱,长幼尊卑,人人都有发现真理、追求真理、运用真理和捍卫真理的权利。因此,辩论各方不论其身份、地位、声望、权力有多大的悬殊,都应依据国家法制有平等申说的权利;只要一方的立论符合真理,他方就应对之诚心接受,并勇于承认自己的失败。辩论过程中人格的不平等,并不是新时代的产物,而是封建社会的遗物。如果离开公平性原则,其中一方失去自由辩论的权利,不被允许进行解释、说明、反驳,那么,剩下的只是“服从”,真正意义上的辩论则不存在了。伟大产生于平凡,真理恰恰出自于平等的论辩。公平性原则是每一个辩论者都要遵守的原则。(www.xing528.com)
3.同一性原则
同一性原则是形式逻辑对辩论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它要求辩论者在立论、辩驳以及对自己的思想加以说明时,要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明确性。这是任何辩论过程都必须遵守的最基本原则。如果辩论过程违背这一原则,就会产生逻辑破绽,其立论就可能为对方所驳倒。同一性原则首先要求辩论者在整个辩论中对自己所持的论题始终保持一致,所使用的全部概念也要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中途用另一个论题或概念替代原有的论题或概念。如果论题变了,则辩论的中心就发生了转移。比如,本来你想要说明“天是蓝的”,却在论证中一发不可收拾,从天扯到地,从地扯到河,从河扯到水,最后证明“水可以泡茶喝”。如此海阔天空,早忘了当初想要说明什么了。这会使原有论证变为另一个论证,而达不到辩论的目的。如果概念不保持同一,就会使双方的辩论缺乏对同一概念含义的理解,出现混乱。比如,你听说朋友的妻子怀孕了,碰到朋友时你问朋友:“(你妻子)给你生了个啥?(男孩?女孩?)”他却不满地回答:“(单位领导)只给我升了个办公室副主任。”如此扫兴,人们也就难以实现正常的交流了。所以,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就已提出“通意而后对”的原则,即双方对所使用的词或概念取得共同理解或解释后,再进行对答。可见,这是一条辩论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其次,同一性原则还要求,辩论者必须使所表述的思想自圆其说,不能自我否定,也就是说,不能既肯定某一思想,又否定这一思想。同时,在表达上也不能含糊其辞,左右摇摆。因为,两个矛盾关系的思想,不可能两者都真,也不可能都假,因而既不能同时肯定,也不能同时否定。“自相矛盾”不可,“模棱两可”同样也不行。如果出现这两方面的错误,就是违背同一性原则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辩沦者的思维陷入混乱,使论证难以成立,辩论也不可能取得最终的成功。
4.充足理由原则
任何辩论能否成立,均取决于论据或理由是否满足论点成立的需要。只有具备充足的理由或根据,才能使论证具有说服力,使辩论得以确证。因此,早在中国古代,辩论家就提出了“出故”的原则,认为“辞”得故而后成,“大故”有之必然,即,论题只有提出充足的理由或根据后,才能成立。这是一条为千百次论辩实践证实了的原则。可以说,任何立论,如果没有充足的论据,谁都难以相信或接受。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不仅自己不能自圆其说,更不使辩论达到"悟他”之目的。“我说是这样还能有错?”的辩论乃是无效辩论,难以正常进行下去。它只能使论辩过程变成强词夺理、主观臆断、信口雌黄的狡辩。可见,充足理由同样是一条必须遵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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