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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构成:观点、立场显现,思维与行为密切相关

时间:2024-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辩论是一种“谋之于心”、“形之于外”的行为。“谋之于心”是主体的思维,是对辩论内容的构思,是观点和立场确立、显现的过程,虽然它与辩论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它终究不是辩论行为本身。“自辩”只“谋之于心”,而没有“形之于外”,不是主体实施的行为,故不能将其视为真正的辩论。在辩论的实践行为中,辩论参与者即辩论主体,始终处于最重要、最关键的地位,是辩论构成要素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

辩论构成:观点、立场显现,思维与行为密切相关

1辩论主体

辩论主体也叫参辩者,即辩论行为的施行者。辩论与演讲、授课、作报告等不同,不是由一人为主在台上讲,其他的人在台下听。辩论是观点分歧或对立的双方或多方的言语交锋,所以辩论的参与者,必然是在两方或两方以上,就人数而言,至少是在两人或两人以上。在这一点上,辩论与谈判是完全相同的。如果没有各方利益或观点的分歧、对立,就构成不了谈判或辩论。所以,谈判或辩论行为的主体不是单个的,而是复合的。

当然,在辩论过程中,尤其是在表演辩论(即辩论赛)中,参辩者(即辩论主体)所处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大体上可分为立论者和驳论者相互对立的两方或多方。立论者指在辩论中主动提出论点或辩论立场的人,在整个辩论过程中,以阐明自己的观点、维护自己的立场为主,千方百计为自己辩护。驳论者与立论者处于针锋相对的对峙地位,就是对立论者的观点、立场进行反驳的人。在表演辩论中,通常称呼立论者为“正方”,驳论者为“反方”,它们都是在赛前指定的。而在实际辩论中,有时立论者与驳论者的角色定位不一定十分明显,还经常发生角色转换的情况。即立论者为阐明自己的观点,坚持自己的立场,必然要对不同的观点、立场提出质疑、诘难,而驳论者在批驳对方观点、立场的同时,必然要提出自己的观点,表明自己的立场,而成为新的立论者。因此,辩论参与者虽可分为立论者和驳论者,但各方在辩论中所担负的角色不一定是“从一而终”的。

有的口才学研究者认为还包括了“自辩”,即指主体对不同事物、事理的不同看法在自己头脑里进行争辩,这是一种内在的无声的辩论。我们不同意这种想法。因为,辩论是一种言语交锋的行为过程,离开了言语这个物质媒介,就无所谓“辩”或“论”。因此,这种依靠“内部语言”而进行的“内辩”,只能称之为“思考”、“思索”、“思量”、“思辩”、“思虑”、“思谋”、“思想斗争”,是不能称之为辩论的。辩论是一种“谋之于心”、“形之于外”的行为。“谋之于心”是主体的思维,是对辩论内容的构思,是观点和立场确立、显现的过程,虽然它与辩论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它终究不是辩论行为本身。辩论是“行之于外”的,即要借助于“外部语言”,通过主体的口语或笔语而加以具体实施的。“自辩”只“谋之于心”,而没有“形之于外”,不是主体实施的行为,故不能将其视为真正的辩论(有的人将它称为“辩论”,只不过是使用这个词的比喻意义而已)。如上所述,辩论主体不可能是单个的,而只能是复合的。

在辩论的实践行为中,辩论参与者即辩论主体,始终处于最重要、最关键的地位,是辩论构成要素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一切辩论行为,都必须由参辩者来具体实施。没有辩论参与者,也就没有了辩论行为的一切。辩论是口才的艺术,是主体素质、修养、智能、言语的综合体现,它积淀了主体的政治觉悟、理论水平、品德修养、学识才情、生活积累、智能结构、表达能力等。所以,辩论参与者的“内在精神本质”直接决定了辩论的最高潜在水平,直接影响到辩论的质量和效益。总之,辩论最终的成败得失,关键在于辩论的参与者,而不是决定于其他的原因。

2.辩论主题

或称辩论客体,即辩论行为实施的对象,也就是辩论各方争辩的中心问题,整个辩论都围绕它展开,进行和具体实施。如果在辩论中没有共同的辩题,你说你的,他说他的,所说的问题毫不相干,那就构成不了辩论的实质性内容,实际上也就等于取消了辩论。

有的口才学研究者认为辩论客体指的是参与辩论的对手,这是不对的。因为辩论各方都是辩论实践行为的参与者,都以观点或立场上歧异对方为对手,双方或多方的对手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辩论行为过程,所以他们都是辩论行为的施行者,都是辩论主体,都是辩论主体构成的单个成员。辩论客体指的是辩论参与者的辩率行为共同指向的争辩焦点,要解决的中心问题,也就是辩题。这辩题必须是同一的,只是辩论各方所持的立场、观点是有明显分歧的,甚至是对立的,这才有辩论的可能和必要,辩论才能真正开展起来。

不管是哪种形式的辩论,都必须紧紧围绕着辩题,这是辩论得以展开的前提。辩题可以是即兴提出的,也可以是事前约定的;可以是由自己主动确定的,也可以是由他人指定的……但不管怎样,在整个辩论过程中,辩题应一以贯之,始终保持不变。当然,除了表演辩论外,在实际辩论中,当一个辩题争辩完,有可能又转入另一个辩题的争辩,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将它看成是新的辩题争辩的开始,这与辩论始终应保持辩题同一并不矛盾。(www.xing528.com)

3.辩论媒体

或称辩论载体,指的是辩论行为实施的媒介。辩论的媒介主要是通过语言,包括口语(口头语言)和笔语(书面语言)来实施的。离开了语言,离开了对特定语言的具体运用,即言语,离开了辩论赖以存在的物质媒介,那么,辩论就无法进行,实质上也就等于取消了辩论。

作为口才学中的主要类别之一——辩论口才学,它的主要媒介是自然有声语言,辅助媒介有副(类)语言和势态语言。

在有些口才学或辩论学著作中,还有辩论本体的提法。辩论本体除了辩论所依赖的物质媒体——自然有声语言外,还包括了辩论本身,即由自然有声语言物态化了的成果——辩论的“作品”、“文本”,也就是辩论实践行为过程所呈现出的实质性内容和最终的结论。由此可知,辩论本体的概念大于辩论媒体的概念,也就是说,辩论本体包括了辩论媒体在内,但它的内涵则比辩论媒体宽泛、丰富得多。

4.辩论受体

辩论受体,指的是辩论内容(成果)的接受者,即听辩论的人。关于辩沦受体,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指在辩论行为实践过程中,因为辩论是双向或多向的口才表达活动,辩论各方既是辩论的主体,又是辩论的受体,也就是说,各方都以辩论的对方为受体;二是指在大多数情况下,辩论是一种开放的行为,也就是说,在辩论行为实践过程中,除了辩论行为的实施者外,还有一些并不参与辩论,却主动或被动地接受这一辩论行为及其成果的观众、听众(如果是以书面形式辩论,则指读者),通常将这些人称之为辩论受体。我们认为,这两种理解都对,但我们已将前者即辩论参与者(包括立论者和驳论者)归之于辩论主体,为了防止将问题复杂化,我们所指的辩论受体,就是出现在辩论现场,并不参加辩论的广大观众或听众(因为只讲辩论口才,所以不包括书面辩论的读者在内)。

诚然,在极特殊的情况下,辩论这一行为实践过程严格局限在辩论参与者的范围之内,没有一点开放的余地,辩论成为了完全封闭的行为。如某些保密性很强的政治辩论、军事辩论、外交谈判中的辩论、商贸谈判中的辩论等,在场的都是辩论参与者,那就没有辩论受体。但这种情况毕竟是不多的。

在通常的情况下,辩论大多是一种开放的社会实践活动,在辩证现场,除了辩论的参与者外,都是有辩论受体参加的;而在表演辩论中,辩论受体可以是几十人、几百人,如果通过电视转播,就成了上万、甚至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人。辩论行为实践过程要实现它的美学价值,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达到昭彰真理、批驳谬误、开发智力、提高素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没的目的,只有通过辩论受体的聆听、接受,才能由“可能性的存在”转化为“现实性的存在”,辩论也只有在这一“动力”过程中才真正获得生命的活力。辩论受体对辩论的内容并不只是被动地接受,或作纯客观、消极的反映,而是一种主动、积极、自觉的精神活动,在聆听、接受的过程中,对辩论内容进行能动的“再创造”和“再评价”,通过自己的接受、选择和反馈、批评,特别是通过辩论现场的情绪反应,反过来影响辩论参与者和辩论口才实践。因此,辩论主体必须加强对辩论受体的研究,切实了解和掌握辩论受体的心态,适应和满足他们的需求,使辩论主体与受体之间心曲相通,才能使自己的辩论口才实践获得最佳的社会效益。正因为如此,完整的辩论行为系统过程必须包括辩论受体在内,而决不能将它排斥在辩论的构成要素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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